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南

时间:2024.5.8

市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粤审法

[2002]175号)、《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深办发[2002]1号)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是围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按照审计流程,对审计任务安排、审计准备、实施、终结等阶段以及审计主要内容、审计方法、审计评价作出规范的操作指南。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纪检、组织部门办理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事项。各区街道办事处审计机构承办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参照本指南。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对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其在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应 - 1 -

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

本指南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市、区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和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时限范围按如下情况确定:

(一)领导干部任职时限较长(一届以上)且未进行年度和届中审计的,重点审计最后一届任期;

(二)已进行年度和届中审计的,可重点审计任期内未审计的年度;届中和举报审计的时限,按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求的时限确定。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时实施,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任职期间实施。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适当安排进行任中审计;审计机关也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间内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等常规审计的形式分期实施;审计机关自行安排分期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可以在最后汇总出具一份审计结果报告。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工作联系、协调配合和案件移送等制度,向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汇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派或委托承办市、区党政机关主管的下属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市、区审计机关应要求其参照本指南规定的 - 2 -

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一节 审计准备阶段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准备阶段,是指从审计立项开始,到审计通知书送达为止的一个阶段。审计准备阶段适用本节规定。

第十条 审计立项。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应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由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并提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在充分考虑审计机关实际承担能力的基础上有重点地选择确定,由组织部门统一向审计机关逐项出具委托书,若组织部门对所委托项目有特别要求的事项,以及所掌握的群众反映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廉政等问题,审计机关应提请组织部门随文告知审计机关。

除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以外,其他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审计计划,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具备一定的条件,遇有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无法实 - 3 -

施审计的;

(二)已定居国外或失踪、死亡的;

(三)已离开任职的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已被提拔、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五)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其他无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十一条 提出、确定和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重点是:

(一)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

(二)管理、占用国有资产较多的党政部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领导干部;

(三)党委、政府要求审计的领导干部;

(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的领导干部;

(五)任职时间较长、且任期内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未接受过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收到组织部门的委托书后,应当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组成审计组。审计机关在立项后,项目实施审计30日前,应当选派两名以上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相当业务水平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有关审计组的管理事宜,执行《市审计局审计组管理办法(试行)》的 - 4 -

规定。

第十四条 委托部门同时委托对同一单位党委领导和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可以组成一个审计组同步组织实施,执行同一审计程序,分别提交两个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为党委领导的,审计组组长应为中共党员。审计组的成员应严格遵守审计人员回避制度,凡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进入审计组。

第十六条 审前调查和学习。审计组实施项目审计前,应当依照《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和委托部门的要求,开展审前调查。审前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析、掌握委托部门对该审计事项的特别要求;

(二)走访纪检监察机关,听取他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索取其掌握的群众举报线索或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根据需要,审计机关可请求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配合、支持审计工作,及时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情况和群众举报线索;

(三)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审计组组长可与被审计领导干部谈话,了解其任职、分工的主要情况,任期内所负责的主要工作和重大经济决策活动,以及遵纪守法的有关情况;

(四)了解并收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状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

(五)了解并收集涉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特殊政策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六)查阅了解以往审计的情况,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 5 -

(七)查阅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及检查机构作出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的有关资料。

学习内容主要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项目审计方案以及必要的审计技术和方法等。

第十七条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在审前调查和学习的基础上,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应征求委托部门的意见,并报请本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 审计依据;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其所在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要求、方式和延伸审计单位;

(五)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六)预定的审计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步骤;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日期及审批意见;

(九)其他有关内容。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所涉及的审计范围,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整个任期。重点审计近三年的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则根据需要追溯或延伸到相关年度和阶段。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核。编制完成的审计实施方案经 - 6 -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审核重点是围绕审计目标确定的审计范围、内容、重点、步骤和方法。

审计实施方案贯彻于审计的全过程,在执行过程中,视具体情况,如作出修改和补充的应按规定报主管领导批准予以调整,并作好记录。

第十九条 编写、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要求,编写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及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审计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方式,其中审计范围应标明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需要追溯和延伸的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审计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与工作条件;审计组组长和成员的姓名、职务;审计机关认为需要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审计通知书经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审计组应在进点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和委托单位,并办理送达签收手续。

第二十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需提供给审计组签收的资料

(一)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1、本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其职责范围、任期经济工作目标;

2、任职期间所在地区、部门、单位、企业对外投资及借款情 - 7 -

况;

3、本人领导和直接分管负责的工作中有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5、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任职期末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资料和各年度财政财务收支的会计账册、报表、凭证及相关资料;

(三)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工作目标、经济指标和考核标准、方法等资料;

(四)任职期内各年度的经济工作计划及其执行结果资料;

(五)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的相关资料及相关会议纪要、记录等;

(六)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提出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以及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及未决民事纠纷等资料;

(八)本部门、单位内部机构设臵、职责分工、人员状况和内控管理制度;

(九)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提供的各项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和签署的《审计承诺书》。对先离任后审计的领导干部,审计承诺书的签署除被审计单位应盖章外,离任和新任的领导应分别按各自应当承诺的内容作出承诺并签字,对重点抽审的下属单位,审计组亦应要求其签署审计承诺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可以建议组织人事部 - 8 -

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十)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部门、企业及其领导干部的意见。

第二节 审计实施阶段

第二十二条 实施阶段,是指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至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报告期间,审计人员具体执行审计业务的阶段。此阶段可视情况采用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的方式,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目和其他与经济责任相关的资料,收集审计证据,逐日编写审计日记,编制工作底稿等。审计实施阶段适用本节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进驻被审计单位,收集有关资料。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应召开由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审计进点座谈会,通报审计工作安排,提出审计要求,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重大审计项目进点时,可提请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和配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发布审计公告,将审计相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以张贴公告的 - 9 -

形式予以公布,请广大群众参与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无记名的方式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六条 评审内部控制制度。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特点,在调查和了解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经济业务活动是否符合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符合性测试;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对测试结果作出是否可以信赖的评价,并相应作出是否对原审计方案中实质性测试程序和内容进行调整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小,业务简单,则无必要进行内控调查和测试,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

第二十八条 开展符合性测试。符合性测试主要采用两种方式:

(一)业务测试。即选择若干具体的典型业务,沿着它所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检查,考察有关控制点的控制措施是否符合规定,并能认真执行;

(二)功能测试。即针对某项控制的某个程序,选择若干时期同类业务进行检查,查明该控制环节的处理程序,在被审计期间是否按规定发挥了作用。

第二十九条 进行实质性测试。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确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运用检查、观察、查询、监盘、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对财政财务收支、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相关的各项经济指标、重大决策经济项目、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及遵守廉政规定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实质性测试,进而获取审计证据和提出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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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审核检查有关资料,取得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的规定,通过审查财务会计凭证、账册、报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有关经济活动,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汇总的审计证据,作为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经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盖章。

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作为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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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应当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必要时,可以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后。

不能附在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的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当按规定编制书面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

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涉及领导干部应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应严格按关联性重新取证。

第三十二条 编写审计日记。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编写审计日记。审计日记应记载审计事项的名称、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及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

审计工作底稿应记载审计过程中获取的证明材料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时间等,包括对已查明的审计结果作出的评价意见及其依据。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 - 12 -

对应关系,应当通过审计证据的索引号来体现。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遇有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或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三十五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个人部分暂行中止:

(一)审计机关已将被审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的;

(二)审计期间,纪检、监察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实行“双规”审查的;

(三)审计期间,司法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立案侦查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暂行中止的。

对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个人部分暂行中止后,审计机关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部门,待有关机关、部门对涉及个人事项作出结论后,审计机关再依据结论向委托部门作出终止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报告或审计结果报告;对涉及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事项,如无特殊原因,审计机关应按法定程序继续完成项目审计并及时依法作出审计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长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复核人员不得涂改和撤换原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底稿,对存在的问题可督促编制人员及时修正,并编制相应工作底稿。复核后应签名并书面表示复核意 - 13 -

见,复核审定后的底稿不得再删改,审计人员根据复核意见修改底稿应另行编制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七条 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对经复核后的审计工作底稿应按照审计事项的内容及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归集、排序和分析整理。

第三十八条 初步交换意见。汇总审计资料后,应对审计发现的差异和问题进行评价,形成初步审计意见并与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就一些必要的事项初步交换意见。对不清楚、不完整的事项进一步查实。

第三节 审计终结阶段

第三十九条 终结阶段,是指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的阶段。审计终结阶段适用本节规定。

第四十条 编制审计报告。审计组应根据审计结果,列出提纲,指定专人起草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起草,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前言部分一般应当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实施时段、审计期间、审计方式、审计范围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等。正文部分可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一)基本情况:一般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职能、组织机构、 - 14 -

财务核算体制、领导干部任免职情况、议事机构和决策形式等;

(二)审计结果和审计评价;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此部分非审计报告必备内容,只在必要时表述在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外发生的事项及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无关但必须予以反映的问题,无此类问题时此部分可省略);

(五)审计建议(此部分非审计报告必备内容,只在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下列事项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也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可形成单独的专题报告或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计发现领导干部个人违反有关廉政规定,需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的问题;

2、审计发现领导干部个人涉嫌经济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问题;

3、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其他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涉嫌经济犯罪行为,需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事项;

4、党委、政府指令审计的重大事项和组织部门委托审计的群众举报事项等重要事项;

5、其他需要单独反映或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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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一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征求意见。

(一)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并交送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第四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后,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审计结果报告等,报审计机关复核机构进行审计复核。

第四十四条 复核终结后,复核机构或专职复核人员将书面复核意见连同复核材料退还业务部门,由审计业务部门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进行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签发审计文书。 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具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 - 16 -

及其所在单位,将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文书送达有关单位。

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应由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当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管辖不一致时,经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也可以直接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规定,向本级党委或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根据情况需要,并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单位、部门的意见和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同时抄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不再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形成,表述上做到层次分明、事实清楚、结论明确、简明易懂、文字精炼。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前言部分简要概括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起止时间等。正文部分可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一)基本情况。简要说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本人任职期间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结果和审计评价。概述经审计确认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主要经济活动、经济事项决策的状况,主要经济指标(目标)的完成情况,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等,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此期间的经济责任作总体评价; - 17 -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责任。指出经审计确认的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有的责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有的责任可以在每一问题列示后表述,也可以在本部分最后表述;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问题,可在此部分或单独以“其他问题”加以说明;

(四)审计建议。此部分非审计结果报告必备内容,只在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应注意审计报告与审计结果报告的异同。不宜用审计报告代替审计结果报告。

第四十七条 审计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审计决定书的标题为:××审计局关于市×××(被审计单位全称)××(职务)×××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涉及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

第四十八条 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的,审计机关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审计组在审计中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审计机关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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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决定发出3个月内,审计组要检查其执行落实情况。

第五十条 整理审计档案。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应在审计实施方案中确立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后,于审计项目完成后的次年4月底以前按照规定的立卷归档方法进行归类整理、装订、归档。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在提交主管机关后,主管机关应将审计结果报告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查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应如实向委派或委托机关反映。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一节 地方党委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地方党委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侧重于与其有关的经济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活动,审计的主要内容按本节的规定确定。

第五十三条 任期内参与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

通过查阅领导干部任期内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确定与领导干部有直接关系的重大经济事项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主要审查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决策结果给本地经 - 19 -

济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及相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抽查任期内分管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和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任命书,在明确其任职期间职责分工情况后,确定需要抽查的分管部门和单位。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所要审计的部门。审计抽查重点要围绕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联的经济事项进行。审计的重点内容可参照本章第二、三节关于政府领导和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予以确定。

第五十五条 审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委托运营、破产、拍卖,国有资产重组,国有股权转让等重大变更事宜,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经过领导班子民主讨论,报批审核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对原有职工是否进行妥善安排。有无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处臵过程中,有无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以权谋私等问题。

第五十六条 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对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及廉洁自律情况的审计,应当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所分管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个人收入情况。审计组进点后,首先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向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填报的个人收入情况。通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从所在单位或分管部门取得的薪金收入和其他收入,评价其任期内是否遵守国家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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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期内有无编报虚假成果,骗取荣誉和经济利益的情况;

(三)任期内有无用公款、公物为本人或亲属操办婚丧喜庆、支付亲属学费以及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

(四)任期内有无个人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领取兼职报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规定买卖股票;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借用公款逾期不还;公款私存;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等违规行为;

(五)审核领导干部调离时,本人使用的财物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移交手续;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主管建设项目时,有无利用行政干预、规避监督或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策,为他人或亲属牟利提供便利,甚至搞钱权交易等问题。

第五十七条 对委托事项和群众举报的经济方面问题,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进行调查落实。

审计中如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超出审计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由审计机关向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汇报或向有关部门报告后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八条 组织部门要求审计的其他内容,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当结合本节规定一并进行审计。

第二节 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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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侧重于经济决策的执行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地方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按照本节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条 审计涉及的主要单位有:

(一)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政府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政府机关财务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三)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分管的部门和单位;

(四)有关驻外机构;

(五)其他重要的相关部门或单位。

在上述单位中,对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政府机关财务部门应进行全面审计,对分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围绕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有重大关联程度的事项进行抽查、开展专项审计或调查。

第六十一条 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包括重大经济决策程序、科学论证、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效益性等。

(一)通过查阅政府年度工作报告、计划部门的年度投资计划等,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该地区经济决策、投资项目的有关事项,从中选择与该领导干部有关的重大经济决策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二)通过查阅政府的有关会议纪要、记录和相关资料,审查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和投资项目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和集体讨论,决策的依据是否充分,立项是否正确。有无未经集体讨论研究,擅自决 - 22 -

策的情况;

(三)审查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和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审查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和投资项目的资金到位以及使用和管理情况,有无挤占、挪用、侵吞、转移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评价重大经济决策和投资项目结果产生的影响。

在对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和投资项目审计中,要结合纪检、监察部门关注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区分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第六十二条 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如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财政总收入、财政总支出、居民人均纯收入等变化和完成情况。

这些指标主要通过统计、计划等部门取得。审计报告运用时应注明数据的出处,对上述数据的某些细项,可以进行抽查核实,并以写实的方式描述核实的结果。

第六十三条 审查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财政收入审计

1、财政收入征收、管理情况的审计。审查各项财政收入是否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无超越权限随意减免不征收和人为调节收入行为;退库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违规退库的问题;上级返还的各种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无隐瞒挪用等问题;

2、税收征管及政策执行情况审计。审查是否按照法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有无以计划或定额收税、 - 23 -

包税等问题,有无税收流失的问题;审查税务部门有无违规设立过渡户滞留延压税款,收取利息的问题;审查有无变相减免税收的问题;

3、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入审计。审查财政部门是否给执收单位下达收费指标,将收费收入实行提留、分成和与单位经费挂钩等问题;延伸审计主要的执收单位或部门,审查各项收费是否经批准,有无私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无证收费问题;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有无隐匿、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等问题;

4、罚没收入审计。延伸审计主要的执罚单位或部门,审查罚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有无滥收乱罚的问题;罚没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无自行提成、坐支、截留等问题;罚没物资是否有登记制度;处理拍卖是否由财政部门、公证部门与主管部门共同处理,有无故意压价私分等问题;

5、基金收入的审计。审查基金是否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比例征收 ,有无随意调整的问题;征收的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有无欠缴和任意减免等问题;基金是否做到专户储存,有无多头开户、公款私存,有无贪污、私分、私设“小金库”;有无动用基金放贷、投资,造成基金损失等问题。

(二)财政支出审计

1、财政支出的真实性审计。审查财政部门是否及时、足额按本级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向各部门批复预算;审查支出项目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年终有无突击拨款或预拨下年度经 - 24 -

费减少财政结余的情况;有无人为地调整财政支出,造成财政结余失真问题。

2、专项资金审计。审查各项专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地拨付,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滞留、挤占挪用等问题。

3、基金支出审计。审查基金支出是否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有无挤占挪用。如:养老保险金和待业人员生活费等是否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比例及时发放,有无故意拖欠、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提高或降低标准等问题。

(三)财政结余审计。通过审查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确认其结余是否真实;界定其净结余和专项结余,专项结余是否结转下年度同类科目继续安排使用。

(四)年终决算审计。主要对年终决算情况以及财政收支平衡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审计重点内容为: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合规、完整、真实,决算结果是否准确,决算实施过程是否规范;审查财政收支平衡结果即净结余是否真实;对结转下年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五)往来账款审计。审查暂存资金的项目、来源、性质和原因,有无将隐瞒的收入、虚列的支出、克扣预算单位的资金等存放在暂存科目。审查暂付资金的去向、用途、时限和原因,有无违规借出资金,转移挪用和贪污等行为;审查有无长期挂账或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确认往来资金余额。

第六十四条 审计领导干部参与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效益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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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按程序进行科学的论证,决策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经过集体研究讨论;建设规模是否适当,投资方案是否可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合理、落实等;

(二)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筹措的合法、合规性。贷款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充足的偿债能力;“拼盘”建设项目应配套资金是否有保证;有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等问题;

(三)审查任期内决策投资项目形成的政府负债情况及偿债能力。主要审查有无盲目立项、重复建设、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审查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是否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环境治理是否和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环境治理是否达标。建设项目是否满足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要求,领导干部有无擅自决策、违规决策的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主要内容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通过分析建设项目竣工(运营、使用)后对社会的经济、技术和环境等方面所产生的实际影响,以及投产后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与可行性研究时所预测的经济效益进行对比,评价项目建设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地区经济增长、就业及环境保护等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六十五条 审查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通过比较领导干部任职期初和离任时国有资产数量的增减变化、质量的好坏高低,确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一)审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 26 -

切实履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运营的职责,是否认真做好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工作;

(二)国有企业兼并、出售、委托运营、破产、拍卖、资产重组、国有股权转让等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有无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三)审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国有资产收益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否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收益,有无挤占、挪用、隐瞒、截留国有资产收益,有无在财政体外循环,以及对国有资产收益不及时收缴入库等问题;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保证国有资产安全运营,以及在处臵国有资产过程中,决策有无重大失误,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无给当地经济和企业职工造成严重损害。

第六十六条 债权债务的审计。

(一)审查债权债务的总体状况和规模。比较任职前后的债权债务增减变化状况,分清债权债务的种类和性质。分析任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对本任期经济目标完成产生的影响;查清任期末有问题的债权债务;

(二)较大的债权债务形成和对外担保是否经过集体研究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是否存在较大风险。有无超越偿还能力,盲目举债,给以后年度财政支出增加压力等问题,有无存在违规投放财政资金或举债等问题。

第六十七条 领导干部所在政府机关或分管单位的经济活动审 - 27 -

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直接分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主要审查领导干部有无搞不正之风,利用职权为小集体和个人谋取利益问题;在任期内配发的办公物品,如:通讯工具、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应检查其离任时是否移交,有无转移、隐匿、丢失或损坏。

(二)重点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选取的标准为:一是重要的经济建设部门、经济管理部门;二是对政府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较大影响的部门和单位;三是使用财政资金较多的部门和单位;四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所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主要审查这些单位在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活动中有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负有经济责任。

通过对领导干部所在政府机关和其直接分管的单位的经济活动审计,可以直观地了解某一地区经济运行、政令上传下达的真实情况,反映了领导干部协调管理能力。

第六十八条 审计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财政收入总量、构成、增长情况、占GDP的比重以及人均财政收入水平,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年均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和人均可用财力;

(二)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基础设施投入,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宣传、广电、环保等社会事业投入和发展情况,反映其投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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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外资情况。分合同利用外资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额反映,然后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年均实际利用外资增长情况;

(四)财政投资及由财政承担或担保的负债情况。主要审计政府债务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摸清政府债务规模、偿还能力、债务资金的使用结构和效益;

(五)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状况,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解困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征缴和及时、足额发放情况;

(六)税费上缴情况。主要反映对上级财政的贡献情况。税费上缴款项包括上划上级税收收入和各项专项资(基)金;

(七)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六十九条 审查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一)审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有无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骗取荣誉,或弄虚作假来掩盖工作中的严重过失,达到其个人的目的;

(二)审查有无违反纪检、监察部门制定的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应遵守的廉政规定的行为;

(三)在财政、财务收支、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经济活动中,有无侵占公有资产、行贿受贿等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四)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机关委托的需要审计的事项;

(五)群众反映较多的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重要问题;

(六)其他可能发生的以权谋私的事项。

第七十条 组织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当结合本节规定一并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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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七十一条 对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以重大经济行为、重大经济事项和重大资金流向为主线,围绕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部门、单位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所属单位的管理情况,个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及单位遵守财经法纪情况进行审计。突出领导干部任期内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按本节的规定确定。

第七十二条 审查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主要围绕任期内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主线,突出领导干部任期内部门预算管理、财务收支管理、资产管理、债权和债务管理等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进行检查和评价。

(一)审查任期内预算编报情况。主要审查预算编报是否及时、真实、完整、合规、合法,有无虚列预算项目,骗取国家拨款的情况。

(二)审查任期内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审查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审查预算批复和拨款的到位及管理情况;审查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专项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批准的预算项目和内容,各项开支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虚列预算支出,转移预算资金, - 30 -

编制虚假预算执行的情况。

(三)审查任期内各项收入和支出管理情况。审查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存在多头开户,分散管理,收入不入账,转移和隐瞒收入,设臵账外账和 "小金库"问题。

(四)审查任期内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主要审查任期内预算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问题。

(五)审查任期内支出标准和开支范围情况。主要审查有无违反规定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乱发 奖金、津贴、补助和实物及挥霍浪费等问题。

(六)审查任期内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主要审查预算外资金收入是否符合规定和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有无不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等问题,支出是否合规、合法。

(七)审查任期内设备购臵情况。主要审查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设备是否纳入政府采购 中心统一采购,有无擅自采购及损失浪费、贪污受贿等问题。

(八)审查任期内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收缴情况。主要审查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是否按规定收取,是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专户存储,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有无乱罚款、乱收费,有无截留、坐支、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九)审查任期内货币资金情况。主要审查现金和银行存款安全、 - 31 -

完整情况,有无违规开立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等问题。

第七十三条 审查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部门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主要审计核实任期内所在部门的各项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是否真实、安全和完整,查清任职初期、任期内和离任时各项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形成的原因。

(一)审查任期内固定资产情况。主要审查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资产增减变动手续是否齐备,新增资产入账是否及时;对各项资产管理是否定期进行清理、盘点,账实是否相符;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和清理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按规定入账。

(二)审查任期内有无将国有资产化为集体或个人所有,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是否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出租的国有资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审查任期内债权、债务情况。主要审查任期内新增债权、债务的增减变化情况,核实任期内是否定期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有无长期挂账情况;是否存在转移资产和资产损失以及个人长期占用公款不归还等问题。

第七十四条 审查部门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通过对任期内部门内部财务管理、核算、监督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审计,评价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程度,发现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漏洞,提出改进措施。主要审查部门是否建立具体的内部财务管理、核算办法,其办法是否遵循国家现行的财经法规;现有的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是否有效;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是否建立有关 - 32 -

制度,执行是否有效。

第七十五条 审查部门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主要审查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和可行性研究,有无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等重大经济损失问题,分清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对任期内目标责任制中确定的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定、评价。

第七十七条 审查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参照地方政府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应内容。

第七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委托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应当列入审计内容。

第四节

第七十九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立足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审计的主要内容按本节的规定确定。

第八十条 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根据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目标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情况,审查单位的综合预算执行及其结果是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如经费自给率、资产负债率、资产保值增值率、人员经费和公务经费占全部经费的比例等,及经济责任目标规定其它指标完成情况。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 33 -

(二)事业发展情况审计。根据各单位的性质不同,审查事业单位新项目开发目标等综合指标,将各项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与历史最好水平进行比较、与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任目标进行比较,正确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事业发展情况。

第八十一条 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审计。其使用是否与预算资金来源相适应,计划、决策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有无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虚报预算,以套取国家预算资金的情况,支出项目是否与其正常的单位发展目标相适应,有无因不负责任,或目标确定不合理,造成事业单位预算资金短缺,影响事业发展的情况。

(二)预算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审计。其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有无不顾国家规定将预算资金用于对外投资,或用于其他非法途径,有无挪用或贪污国家预算资金的情况。

(三)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的有效性、规范性审计。审计预算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检查其使用是否按进度完成,效率是否符合预算进度要求,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审计预算资金管理的规范性,主要检查预算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资金使用是否有严密的控制手续等。

(四)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1、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通过对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其他收入等账目的审计,审计各项收入是否合规、合法;各项收费是否经报批并按核定标准执行;事业性收费收入与经营性收入是否 - 34 -

分开核算,有无乱收费问题;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应缴“财政专户”存储的事业性收费是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会计账户设臵是否合规等。

2、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通过对拨出经费、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款支出、成本费用等账目的审计,审查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专款专用及收支结余是否真实等。

(五)预算外收入、分配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审计。

第八十二条 任职期间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审计应当包括接任时和任职期间的债权、债务情况,资产管理是否账账、账实相符,有无虚假及损失情况。

第八十三条 审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审查事业单位各项基金提取比率和管理办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开支是否真实、合法。

第八十四条 任职期间执行财经法规,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审计应当检查有无“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炒股、滥发钱物等问题。

第八十五条 评价任职期间单位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应当审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重点查清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种类、范围和结构。

第八十六条 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有关部门交办或需要审计的事项应当列入审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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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街道办事处(简称街道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八十七条 街道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总的目标是核实家底,评价业绩,查出问题,明确责任,促进管理。通过对街道办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核实街道办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遵守财经法纪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界定其应负的经济责任。

对街道办党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于经济决策和综合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对街道办主任的审计应当侧重于经济决策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情况。审计重点是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的效果、重大投资项目的效益、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财政收支、居民人均纯收入、居民负担等重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和变化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依照本节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街道办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侧重下列内容:

(一)摸清街道办财政家底,包括资产家底、政府债务和财政赤字情况。核实其财政出现赤字和债务形成原因。审查赤字和债务的形成是否正常,有无做赤字预算,盲目投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有无为偿债搞“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审查赤字和债务形成后街道办的偿债能力;核实家底,要注意核实未在账上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账外资产、小金库,或以政府名义担保的借款或对外借款未纳入预算管理,未决诉讼、外欠会议费、招待费;有无乱集资, - 36 -

高回报等问题。核实家底一般在进点审计前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往来账,盘点资产。审计组再根据自查结果进行抽查。

(二)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主要审查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报或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对财政支出审计,要分析财政支出结构是否合理,要对重大支出项目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延伸审计,检查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地方制定的“土政策”是否与国家财经法规相抵触。查阅会议纪要、地方发文和领导批示、年度工作总结等文件资料和召开座谈会等,发现这方面问题的线索,再通过查账加以落实。

第八十九条 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情况的审计应当检查街道办和有关部门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核算、集中支付制度,有无违规收费等问题。居民负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乱加价、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等加重居民负担问题。

第九十条 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计应当核实的基本指标是财政收支,其他指标如居民人均纯收入,农业、科技、教育投入、固定资产投资、用电量变化、辖内公路里程等级、社区建设、招商引资等可以作为辅助指标或可选择指标,各地可以根据情况自选选择。这些指标能通过审计手段核实的,则加以核实,若不具备核实条件的,在运用时要注明数字来源。

第九十一条 国有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审计应当选择部分重点企业延伸审计,审查企业资产、负债、收入、利税等指标的 - 37 -

真实性,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审查有无领导干部个人决定违规担保造成的或有经济损失等问题。

第九十二条 重大投资项目情况的审计应当审查投资决策的程序是否合规,有无盲目投资,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第九十三条 街道办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审计主要是检查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关的执行财经纪律和廉洁规定情况,重点是街道办党政“一把手”履行职责活动所发生支出情况,如差旅费、招待费、汽车维修费等开支是否合规,用车、住房是否符合标准,有无公款装修,有无公款旅游、公款送礼、报销假#5@p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借用公款长期不还、在公务活动中大搞铺张浪费等问题。

第六节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九十四条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会计报表为总揽,以资本运行轨迹为主线,通过对任期内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内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和处臵情况,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遵守财经纪律情况,个人收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的审计。评价任期内会计信息质量、重大决策质量和资产质量,关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核实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揭示决策失误带来的风险和企业资产状况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反映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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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审计任期内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通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审查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情况,评价其经营业绩,揭示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资产运营质量。重点审计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资产。通过对企业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账目的审计,必要时可对企业账面反映的资产进行实物盘点和函证。核实企业资产是否真实、安全、完整,不良资产所占全部资产的比重,有无违反规定,擅自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虚增国有资产;有无人为转移、隐匿资产和不按程序擅自处臵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问题。

(二)企业的负债情况。通过对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账目的审计,核实企业的债务是否真实、完整。查处虚列债务;收入挂账、偷逃税费;长期拖欠、逃避银行债务等问题。

(三)企业所有者权益情况。通过对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审计,检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化,落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企业损益情况。通过对产品(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账目的审计,检查企业的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成本费用是否符合开支范围;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计提折旧;待摊费用是否按规定摊销;预提费用的标准和项目是否报批;有无虚列、隐瞒、转移收入,乱摊乱挤成本,少计或不计成本费用,造成偷逃国家税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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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财务报告。通过对企业总部的审计和对所属二级核算单位及分支机构的抽查,审核编报的汇总(合并)会计报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汇总(合并)不汇总(不合并),编制虚假会计报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六)审核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关联交易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和转移资产的问题。

(七)审核企业债务重组及非货币性交易是否合法,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八)审核企业或有事项处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九)审核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对关联交易、关联关系、债务重组、或有事项、合并报表以及重大投资等信息是否如实完整披露。

第九十六条 审计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的情况应当根据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通过对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管理决策的审计结果,对比分析其任期经济指标完成的情况。经济指标的对比可参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财统[2002]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主要效绩指标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及反映企业经营规模变化情况的指标(销售增长率)等。

具体审查和评价哪些指标,要与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目标结合起来不同类型单位有不同的具体情况,应有所侧重。有些指标应注 - 40 -

意接任和离任时的比较。

第九十七条 审计企业对内对外投资决策和管理情况应当在对企业在建工程、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审计过程中,通过审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等,重点关注:

(一)投资项目的决策是否坚持集体讨论、科学论证、严格审查和民主决策等程序,有无滥用职权和独断专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问题。

(二)企业举债投资项目的市场竞争能力,投资项目回报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长、短期投资有无收益,收益是否入账,有无盲目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三)对涉及企业并购、重组或股份制改选等产权变动的重大事项,是否进行了可行性论证和相关审查报批手续、有无违规操作造成企业严重亏损、国有资产流失(包括逃废银行债务)等问题。

(四)企业对外提供经济担保方面的管理制度(包括决策程序、授权制度、资金临控制度等)是否健全并得以有效执行;对企业实施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分析,是否存在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决定重大对外担保事项而造成经济损失(包括已形成的或有损失)的问题。

(五)企业大额资金运作、大额采购事项是否存在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擅自决定出借大额资金、大额采购等事项以及由此而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的问题。

第九十八条 审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应当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和评价,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和监督管理作用,发现企业内部管理漏洞,提出改进建议,经此考察企业领 - 41 -

导人员管理水平。

第九十九条 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应当审查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洁自律的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查企业领导人员及其亲属是否有长期借用公款未及时归还,长期占用企业资产的情况。

(二)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国考察;或以出国考察之名,公费出国旅游。审查企业发展规划和现状,出国考察计划和目的,出国考察报告等。

(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个人所得情况。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个人所得(含工资、福利、奖金、补贴等)是否按国家相关规定确定,与职工平均收入的差距是否合理,是否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无从下属单位领取报酬或有其他不正当所得等问题。

(四)注意有无用公款装修私房的情况。企业领导人员有无用公款为自己购臵高档商品房,分配给自己使用的情况;有无不适当地超标准装修办公室,购臵或调换超标准的小轿车等情况。

(五)任期内有无违规公款宴请,用公款送礼、买购物卡等,导致业务招待费开支超标准的情况。

第一百条 本章各节所列审计内容为审计中可能涉及到的范围,审计组进行审计时,应在此范围中根据所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全面把握,突出重点。

- 42 -

第四章 审计方法

第一百零一条 审计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除运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资产负债审计等常用的审计方法外,还要重视采用谈话、座谈、发放调查问卷、设立意见箱或公布联系电话、利用计算机进行审计等方法。并应根据不同的审计内容和目的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

第一百零二条 与自查相结合,听取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自查情况。

审计前可以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提供或者通过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述职报告,要求其所在部门、单位提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自查报告,便于审计人员全面了解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有的放矢。

第一百零三条 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

审计机关安排及实施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项目时可以考虑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合并进行,审计时充分考虑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要求,审计成果共享,避免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不能同步实施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其他专项审计,亦应包括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并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库。待接受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利用所积累的资料,再补充相应时段和其他相关情况,综合进行经济责任的评价认定。

第一百零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类型审计相结合。

合理利用审计部门(当地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部门 - 43 -

单位内部审计)以往的审计资料,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财政决算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审计、绩效审计等其他类型审计的结果。必要时,可组织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审计要求,参加审计完成相应的审计任务。

第一百零五条 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动态监督,努力避免出现在领导班子换届时,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过于集中的问题。审计机关可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恰当安排任中审计。

第一百零六条 账目审计与账外调查相结合。

审计中除审查账簿等会计资料外,应注重对隐蔽在账外的经济活动的审计调查,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通过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有无相关的举报,有无案件遗留问题。可以通过审计公告、召开有关部门和人员座谈会、查阅会议纪要、延伸调查有关单位等方式,获取较为全面的信息,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确定审计重点。

第一百零七条 全面审计和重点抽查相结合。

在全面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审计实施中必须突出重点,紧紧围绕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相关的内容和事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审计。

第一百零八条 详查与抽查相结合。

对领导干部离任时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和个人的重大问题;委托事项和群众举报的问题等采取详细检查。其他事项一般可采用抽查法。

第一百零九条 与其他监督手段相结合。

- 44 -

审计部门应与其他监督部门相互协作。与组织、人事部门协商落实工作计划;向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了解审计对象情况,必要时由他们协调审计双方工作关系;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这些部门核查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事项时,审计部门也可利用审计手段给予配合,从而达到资源共享、职能互补的目的;在计划执行与力量安排等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应组织部门的要求,在组织部门实施干部任职考察和公示期间,同步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互相结合,干部考察中反映的有关经济问题及时纳入审计内容,审计中需要扩大了解的有关问题纳入干部考察,二者互相促进,以利于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若由于审计手段的制约,难以深入实施时,由审计机关向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有关部门及时介入查处;若遇到涉及范围以外的问题,则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第一百一十条 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辅助审计。

(一)利用计算机办公自动化的常用软件,编制审计通知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查询有关法规条例,分析计算经济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二)利用通用和专用审计软件采集被审计单位的数据,进行查询、汇总、分析、评价,验证其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对计算机会计系统进行测试等。

(三)运用计算机数据库和编程软件等,建立经济责任审计部 - 45 -

门、单位数据库,领导干部个人审计档案库,国家和各地、各部门有关经济责任的法规库等,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管理的信息化,并通过局域网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要求审计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以审计事实为依据,独立客观地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

(二)谨慎稳健原则。审计评价应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以审计认定的数据用写实的方式准确、具体地进行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

(三)任期经济责任为主原则。审计评价应在审计事项范围内,紧紧围绕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不评价,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

(四)重要性原则。审计评价主要评价重大事项,对一般性问题可以不作评价。

(五)全面性原则。审计评价要全面、历史地分析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避免以偏概全,以个案问题进行整体定性。既要反映工作业绩,又要反映相关问题。

(六)写实性原则。审计评价时,根据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已经发生的经济责任从性质、程度、直接与主管等方面加以确认。对这 - 46 -

些事项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造成的后果给予充分的说明,明确领导干部在这些事项中所起的作用,以写实的方法进行表达,进而确定其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

(一)单项评价,是指就某一具体审计事项,根据审计结果,对照审计标准所进行的评定。

(二)专题评价,是指就某类审计事项,根据审计结果,对照审计标准所进行的专门评定。

(三)综合评价,是指就被审计地区、部门、单位的全部经济活动和经济资料,根据审计结果,对照审计标准,从总体作出的全面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审计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进行综合评价。主要根据任期内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影响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二)对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财政、财务收支等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评价;

(三)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进行评价;

(四)对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和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情况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五)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重点资金、重大项目的效益性进行评价;

(六)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资金使用效益差、国有资产流失、 - 47 -

经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方面的责任进行评价;

(七)对领导干部个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进行评价。

第一百一十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关键环节是要通过审计确认领导干部个人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部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期间因以下行为,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区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方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地区、部门、单位、企业领导干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所有经济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但并不是全部责任。按照职责分工,领导干部只对其分工负责的部分经济工作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对其他领导成员分工负责的部分经济工作只承担间接经济责任即主管责任。

(二)对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决策情况的责任认定,由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具有最终决定权,所以该领导干部应 - 48 -

负直接经济责任,但审计评价时应当说明集体决策的事实情况。在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策情况下,应通过查看会议记录等资料,按照党委会议的有关原则确定经济责任。

(三)在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分工负责或非分工负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经领导干部直接决定、认可、经办、签署意见、签字、授意、指使的事项形成的经济责任,应认定为直接经济责任;对于不是领导干部直接决策、审批、同意、经办的经济行为,或属分管人员经办,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了解又不是集体决策的,应认定为主管责任。

上述责任的确认,应当严格遵循客观性原则,在取得被审计的地区、部门、单位企业与经济责任相关的批件、签证、会议记录、调查笔录等审计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在没有取得或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责任确实难以区分的情况下,采取写实手法,描述其经济活动的具体过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评价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要注意区分下列责任性质:

(一) 工作失职责任与工作失误责任的界限;

(二) 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界限;

(三) 违反财经纪律与改革、创新导致失误的界限;

(四) 现任领导责任与前任领导责任的界限;

(五) 直接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界限。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取定量评价法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一)实际指标与预算(计划)指标或任期目标相比较,可以 - 49 -

认定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此衡量其政绩或业绩的大小。

(二)本期实际指标与上期(或历史最高水平)或前任实际指标相比较,可以了解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工作努力程度,了解该部门、单位的发展趋势,衡量领导者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实际指标与本部门、单位同行业(同类型、同规模)一般水平或先进水平指标相比较,可以更全面、更具体、更直接地评价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更便于认定其经济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采取定性评价法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 定性评价应根据定量分析的数据和指标,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下列评价等级(主要适用于部门、单位、企业领导干部审计评价):

(一)对审计事项真实性的评价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严重失实四个等次。

1.真实。如果被审计部门、单位、企业所提供的会计资料,通过审计人员审查后,其差错率在5%内,一般就可以认定被审计部门、单位、企业会计资料能真实地反映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基本真实。如果被审计部门、单位、企业所提供的会计资料,通过审计人员审查后,其差错率在5%-10%之间,一般就可以认定被审计部门、单位、企业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3.不真实。如果被审计部门、单位、企业所提供的会计资料,通过审计人员审查后,其差错率在10%-30%之间,一般就可以认定被 - 50 -

审计部门、单位、企业会计资料不能如实地反映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4.严重失实。如果被审计部门、单位、企业所提供的会计资料,通过审计人员审查后,其差错率超过30%,一般就可以认定被审计部门、单位、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严重失实。

(二)对审计事项合法性评价分为合法、基本合法、有违法行为、有严重违法行为四个等次。

1.合法。通过被审计部门、单位、企业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未发现违法违规事实,审计人员就应认定被审计部门、单位、企业财政、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2.基本合法。通过被审计部门、单位、企业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发现被审计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违规金额相对金额总量在5%以内,其性质一般、情节轻微,审计人员就应认定被审计部门、单位、企业财政、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3.有违法行为。通过被审计部门、单位、企业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发现被审计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违法违纪金额相对金额总量在5%-10%之间,其性质一般、情节较轻,审计人员就认定被审计部门、单位、企业财政、财务收支中有违法违规的行为。

4.有严重违法行为。通过被审计部门、单位、企业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发现被审计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违法违规金额相对金额总量在10%以上,或者违法违规金额虽不大,但违法违规性质严重,如有私设“小金库”,设有“账外账”,或存在有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等,审计人员应认定被审计部门、单位、企业财政、财务 - 51 -

收支中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性的评价分为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和执行有效、部分有效、无效;

1.若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内控制度设臵与审计设计的理论个数之比高于90%(其中关键控制点没有遗漏)并全部执行了的,可认定其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2.若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内控制度设臵与审计设计的理论个数之比在80%—90%,且关键控制点没有遗漏,并全部执行了的,可认定其内控制度基本健全有效。

3.若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内控制度设臵与审计设计的理论个数之比在80%以下,或该比例虽然较高,但关键控制点有遗漏的,可认定其内控制度不健全;若内控制度健全,但未执行或基本未执行,应认定其内控制度无效。

(四)履行经济职责的评价分为好、较好、差、失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反映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情况的指标涉及其职责的各个方面,审计人员在运用有关评价指标时,可根据实际选择采用。在计算审计评价指标数据时,还应遵循权责对应原则,对有关经济指标进行合理界定,分清前任与后任的界限。使用的数据应当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计核实后的数据,并保持相应数据的可比性、准确性。如果选择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应标明所使用统计数据的来源。

第一百二十条 采取综合判断法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一)综合考虑政策环境等因素变化情况。如:在对被审计领导 - 52 -

干部的工作业绩或前任与现任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时,要从这些指标阶段性的增减、市场需求以及政策法规更新变化和某些问题前后几年认识的差异等情况出发,进行综合评价。

(二)综合考虑存在问题的形成因素。对单位存在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账务不实、损失浪费、弄虚作假等问题,要通过审查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向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调查等所取得的证明材料,分清是集体研究决定还是被审计领导干部自己决定,是他人所为还是被审计领导干部自己所为或授意指使他人所为,以划分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

(三)结合审计风险评估进行评价。依据审计结果,结合审计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综合考虑审计风险后作出评价。对群众反映有经济问题的领导干部,审计未发现其个人经济问题的,则不评价或作“从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中未发现个人有经济问题”等表述。

第一百二十一条 重大财政收支,重大经济决策等方面的问题,应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研究协商,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 审计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的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对发现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财经法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所采取的处理、处罚措施,以及案件移送处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53 -

(一)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外,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

(二)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党纪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出具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 - 54 -

审计机关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要求听证的,应按审计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审计听证会的工作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依法从重处罚:

(一)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四)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五)屡查屡犯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 55 -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二十九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处罚。但审计机关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部门不予纠正,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有关主管部门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的;

(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处理、处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审计的单位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审计的单位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依法享有申请审计复议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 56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指南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指南由市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市审计局于20xx年3月15日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深审[2001]9号)不再执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南所涉及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等文书格式及参考范例,另行发文规范。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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