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理角度谈案件调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认识案件审理工作
1、概念:是指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纪案件的审核处
理工作。是案件查处工作的必经程序
2、三大任务
案件审理工作、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党政纪处分类案件包含本级自办案件、下级报批案件、备案
案件、征求意见案件、上级机关及本级领导交办案件等。
3、作用:
?
? 审核把关 对于案件检查部门而言,审理工作是查漏补缺,是纪检监察
机关内部对查办的案件的自我完善环节。
? 参谋助手
对于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而言,审理部门是参谋
助手。
? 监督保障
案件审理工作是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4、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程序合法。
“二十四字”基本要求是审理工作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和
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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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
审理工作要“严把三关”──把好事实证据关、把好定性
处理关、把好手续程序关。
(一)形式审核(程序审核、初步审核、要件审核)
条规依据:
中纪委33号文件、《陕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审理违纪案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陕纪办发[2010]12号)第十三条均规定,案件审理部门应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形式审核。
形式审核的内容:
着重审核相关部门移送、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案卷装订是否规范等。
这里主要讲一下本级自办案件应具备的材料:
1、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应有移送检查室意见、分管领导意见及移交人签名。
2、案件移送审理程序登记表
应注明是否采取两规、两指措施,采取措施是否履行报批程序,是否由有权机关审批,对于涉案款物如何处理,案件处理意见等。
3、主卷中应具备的基本材料(初核、立案程序)
(1)案件线索来源材料(反映信、领导批示等)
(2)案件初步核实(审查)呈批表
(3)初核(查)报告
(4)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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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立案的会议纪要
(6)立案决定书(监察通知书)
(7)如采取“两规”“两指”措施,应附相关的呈批表(采
取措施呈批表、延期呈批表、解除措施呈批表等)
(8)如对违纪款物予以暂扣的,应附暂扣单据。
(9)调查报告。
(10)违纪事实材料
(11)违纪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签署的意见
(12)调查组关于违纪人所提意见的说明(违纪人对违纪事
实有异议时使用)
(13)承办案件检查室的室务会意见
4、证据材料卷
审核结果:如所报送材料符合要求,即正式受理,并办理受
理手续(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并抄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对于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要求案件承办部门补送相关材料。
应注意的事项:
1、初核(初查)报告、调查报告落款应有初核(初查)人、
调查人员的亲笔签名。
2、违纪事实材料落款应为调查组。
3、不应忽视解除“两规”“两指”措施或暂停职务等措施的
相关审批材料。
4、暂扣违纪款物的,应附暂扣单据。
5、凡调查所涉及的人、事及涉案款物,在调查报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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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室务会意见中都应有结论。如不处理、从轻、从重处理、收缴或不予收缴等,都应说明理由。
6、装订证据材料卷时,建议按违纪人身份材料、谈话笔录、其他言证、书证等的顺序排列。
如违纪事实有多个的,建议证据材料按问题分别装卷。
(二)实体审核
主要是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包括对证据的鉴别使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确定违纪性质及量纪处理。
一是对证据的鉴别使用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事实证据关) 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
证据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①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是事物的客观反映。
②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事实。 ③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收集证据必须合法,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正常的途径,运用正当的手段,采取正确的方法去获得证据。没有通过合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来使用。
应注意的几点
A、取证的程序要合法
B、证据的来源要合法
C、证据的形式要合法
关于证据的使用
证据确凿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 - 4 -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确凿的标准:
A、证据必须真实;
B、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
C、证据必须充分;
用间接证据定案,证据之间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据链条),这个体系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应得到合理的排除,否则不能定案。
对证据审核后的处理
1、提出补充调查(补证)意见
省纪委《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审理过程中,需要与案件承办部门交换意见的,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与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沟通协商。需个别补充证据的,案件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案件承办部门办理。
要形成书面补证意见,列明补充调查的理由及内容。
2、关于中止审理
省纪委《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审理与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沟通后,中止审理,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部门补充调查。
对于中止审理的,审理部门应形成中止审理报告,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批准。同时还要形成书面意见,列明补充调查的理由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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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定违纪事实。
需关注的问题:
1、证明违纪人主体身份、任职等情况的证据不全。
主要是确定被调查人是否纪检监察机关的管辖对象(中共党员、监察对象),明确立案调查的审批权限,明确案件定性、对本人违纪责任如何划分及处分时应履行什么批准程序等。
取此类证据时应注意:
首先,所调取的材料应能全面反映违纪人的基本情况及工作经历,包括其在人大、政协等单位的任职情况。如入党志愿书、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文件、职责分工文件等。
其次,所调取的资料应由权威部门出具且具有一定效力。如在了解违纪人任职及分工情况时,应调取正式文件。这样更能体现其所任职务、任职时间、任命机关、具体分工等内容。
关于监察对象的界定
当前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
(1)中国共 产 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以上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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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修改后的新《行政监察法》将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界定为以下四类: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认定是否监察对象,不是依据其本人的身份,而是以其是否具有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为划分标准。(农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可参考《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
2、取证中应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得有变相逼供、诱供、指证等行为。
3、复印件应有出处、复印人签名、原件保存单位盖章等。
4、谈话笔录应有谈话人及被谈话人签名,证明材料应有证明人身份介绍等。
二是关于党政纪条规适用(定性处理关)
目前常用的党政纪条规
党纪:《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单行性规定
政纪:《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
党政纪条规适用主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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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与量纪。
定性,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解决被调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行为和构成什么违纪行为的问题。
量纪,是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解决对违纪的党员和党组织是否应给予党纪处分和给予何种处分的问题。
定性是量纪的前提,量纪是定性的归宿。定性不准,量纪必然不当;定性准确,量纪不当,案件也不可能得到正确处理。
1、关于定性
原则与步骤
A、定性原则
合法原则。
公正原则。
疑似从无原则。指对因证据不足而不能认定的行为从无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可能实施违纪行为,但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时,应按无违纪行为处理。
(2)可能犯了数种违纪行为,但能够查证属实的只有其中一种或几种,应按查证属实的一种或几种处理。
(3)可能犯有较重的违纪行为,但能够查证属实的只是较轻的行为,应按较轻的行为认定。
(4)被调查人可能是共同违纪的为首者,但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时,不应按为首者处理。
B、定性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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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案件事实;找出适用的条款;确定具体违纪行为名称。 关于违纪的四个构成要件
(1)违纪主体
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单一主体和复杂主体。
一般主体:具有责任能力的党组织和党员。如盗窃、行贿、走私等违纪行为。
特殊主体:除具备责任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这里所说的特定的身份,包括特定的职务、特定的职业、特定的法律义务等。如受贿行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违法贷款行为(金融工作人员中的党员);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法律上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党员)。
单一主体:违纪主体为一人的。
复杂主体:违纪主体为二人及以上的。(共同违纪)
关于单位违纪
从客观方面看,一是经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共同研究作出的决定,二是由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单位内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违纪行为,违纪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以个人违纪论处。
单位违纪应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党员的责任。
(2)违纪客体
是指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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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观方面
包括故意和过失。
(4)客观方面
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侵犯某种客体的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是整个违纪构成的核心。有两种基本形式:作为(贪污、盗窃、走私等)和不作为(如遗弃家庭成员)。有些违纪行为既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如虐待家庭成员行为,可以打骂等、也可以不给饭吃、不给治病等。
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客体造成的损害事实。主要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对定性、量纪都有影响,而间接结果主要对量纪有影响。
关于比照与参照
比照是指对于《党纪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党纪处分条例》分则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的制度。
《党纪处分条例》第29条规定: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上延一级);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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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常见易混违纪行为的区分
贪污(第83条)与非法占有(第72条)
A、侵犯的客体不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B、对象不同(公共财物;公私财物)
C、主体不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D、行为方式不同(贪污: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非法占有: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以购买时象征性地支付款项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贪污公款(第83条)与挪用公款(第94条)
A、客体不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B、对象不同(公款及所有公物;公款和特定款物)
C、手段不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D、目的不同(非法永久占有;非法暂时使用公款)
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第99条)
A、对象不同(公款;本单位资金,既有公款也有私款)
B、主体不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中有共 产 党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 - 11 -
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
受贿与收受礼品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收受他人钱物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个人受贿与单位受贿(第89条)
A、主体不同
注意:单位受贿行为的主体是国有单位(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有单位不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B、主观方面不同(意志、实施)
C、受贿财物的归属不同
D、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尽相同(个人索贿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构成受贿、单位受贿必须情节较重才构成违纪)
2、关于量纪
量纪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政纪条规为准绳
1、严格依照党政纪条规规定,选定与违纪行为相适应的量纪幅度。
2、综合违纪中的不同情节(加重、从重、从轻、减轻),依照有关规定,决定实际执行的处分。
(1)加重、减轻处分情节的适用
指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上或以下,加重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2)从重、从轻处分情节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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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给予较重或较轻的处分。
量纪的制度
1、重犯从重处理制度
重犯,指故意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
2、合并处理制度
指对违纪党员一人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政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分别定性量纪后,按照规定的原则,合并起来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
党纪合并处理的原则:
一是限制加重原则,即以其中最高的处分为基础,加重一档执行的处分。
二是吸收原则,即选择其中最高的处分执行。该原则只适用于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违纪党员。
政纪合并处理的具体方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规定:
一是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吸收原则)。
二是应当给予撤职及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该处分一个处分期以上(不含本数,且高出的期限应当以月来计算),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执行的处分期,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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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动交代从宽处理制度
关于共同违纪的处理
共同违纪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
对共同违纪人的处分
党纪处分
对为首者,除分则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条例第27条第一款)
对其他成员的处分,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第27条第一款)
政纪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1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12条规定,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从重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的共同违纪,按照个人所获得的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于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情节不够严重的,按照个人所数额处分;对于其他共同违纪人,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处分。
三、正确处理审核、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审核即是监督
主要体现在对案件办理程序、办理过程、采取相关措施情况、 - 14 -
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等方面
监督是相互的
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相互协作,共同为案件质量负责。 - 15 -
第二篇:浅谈案件调查的方法
浅谈案件调查的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必须向被调查人、证人、受害人了解情况。而调查被调查人是案件突破的关键。办案人员向被调查人调查,所要解决和处理的问题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与司法部门审讯犯罪嫌疑人有严格区别。那么,在办案中如何做好调查工作?这既是个理论问题又是个实践问题,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结合实践就常用的几种方法阐述点个人意见,供大家借鉴。
一、察颜观色,透过现象看本质。人常说,“人不可貌相”,这句话虽有道理,但在许多场合下,“人还是可以貌相”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第一印象。因为一个人的行为与他平时的性格、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生活阅历、文化水平有很大关系,这是心理学长期研究的结果。被调查人的上述信息特征及内心活动也必然通过其“外貌”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来。所以,我们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注意被调查人“外貌”的直觉印象。
1.透过面部表情分析内心变化。一般情况下,人在正常交往活动中,面部表情与语言表达的内心思想应基本一致。但在与被调查人的谈话中,由于被调查人为了掩盖其违纪违法事实真相,这时他要佯装一副与内心真实感情不符的表情,在其面部必然显露出一些细微变化,办案人员应仔细观察,以便由表及里、去伪存真地进行分析揣摩,认清其虚弱本质。有经验的办案人员大多数采取“少说、多看、细想”的方法,不动声色,细心揣摩对方心理活动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
2.透过眼神捕捉内心变化。人们常说:“眼睛是心灵的窗 1
口”。《心理学》也告诉我们,人内心的隐密,情感的变化,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在不断变幻的眼神中流露出来,或呆滞、或直视、或斜视、或瞪眼、或闭眼,等等。在与被调查人交谈中,谈话人要捕捉其眼神的细微变化,以小看大,透过现象看本质,来揣测对方的心理活动,以便采取不同对策。例如,在查办某厅级干部受贿案中,我们第一次与她谈话时,她双眼微闭,反应冷漠。我们认为这正是她内心有鬼、欲盖弥彰的佐证,进一步坚实了我们办案的决心。
另外,还要注意被调查人“肢体语言”的变化,例如,坐立不安,手足无措,不是抓耳挠腮、便是双腿屈伸不停等等,都反映出被调查人一些深层心理活动。所以,重视这种“肢体语言”的异常变化,有助于我们了解被调查人抵抗调查的心理支撑点,为展开“心理战”瞄准靶子。
二、漫话“聊天”,曲线进攻巧谋断。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调查对象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或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普遍知识层次高,见多识广,思维敏捷,在案发前大多身居要职,一旦成为“双规”(“双指”)对象后,心理落差很大,往往会采取一种或几种方法对抗调查,有伪装、有狡辩、有沉默、有无理取闹,“你有你的千条计,他有他的老主意”,总想蒙混过关,或试探摸底等等。为了从被调查人的心理防线上找到缝隙,打开缺口,就应采取“聊天”的方式发起曲线进攻。 1.“聊天”的方式。即自由漫谈式交谈。这并不是要求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套近乎”,也不是在浪费时间,而是在自由交谈中摆迷魂阵,始终牵着被调查人的思维,以看似不经意的方 2
式化解被调查人的对立情绪,同时了解其一些处事方法、思维习惯,分散其对调查目的的注意,让其在丧失警惕的情况下露出马脚,找到“进攻”的突破口。
2.“聊天”的内容。常用的“聊天”内容可以询问其简历、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生活状况、夫妻关系、社会交往、个人爱好,甚至对一些社会问题的个人看法,要尽量让被调查人侃侃而谈。调查人员不要刻意围绕调查目标,但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善于隐蔽“战略意图”,坚持做到“主题尽在闲聊中”,以不显山不露水的办案艺术诱导被调查人自投罗网。
3.“聊天”的目的。一方面通过“聊天”,激发其荣誉感,唤醒其良知,使其真切感受到自己的行为给家庭和个人带来的巨大痛苦,让他体会到政府在真心挽救他,期望他如实交代问题,争取宽大处理;另一方面通过“聊天”,让其意识到其违纪违法行为已经“漏馅”,产生悔恨心理,只有交代问题一条路可走;再是通过“聊天”找准其拒绝供述的心理支柱,到底是畏罪心理、侥幸心理还是抵抗心理等,然后“对症下药”,避免付出“隔山打炮”的徒劳之功。
三、耐心听话,以静制动显神威。人们常说:“人为什么只有一张嘴巴,而有两只耳朵?”有人解释说听话比说话更重要。有经验的办案人员常常让被调查人多说、多讲,对重要情节让被调查对象反复说、反复讲,目的就是为了发现其中的矛盾或破绽。大多数被调查人为了逃避罪责,千方百计编造谎言掩盖事实真相。然而,编造的谎言必然与曾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存在差别,容易造成难圆其说的自相矛盾。抓住其中的矛盾是案件突破的关 3
键,也是对被调查人进行思维限制和心理攻击的有效途径。常见的口供中的矛盾主要有:
1.被调查人口供与其他证人、同案违纪违法者、证据之间的矛盾。例如,在查处受贿案件中,行贿受贿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纠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统一体,当受贿者贪得无厌或行贿人目的没有完全达到时,他们之间就会产生裂痕。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抓住他们之间的矛盾,做好行贿人的思想转化工作,以查获贿赂案件的直接证据,为突破被调查人提供有利条件。
2.被调查人对同一件事前后几次口供的矛盾。大多数被调查人为掩盖事实真相,编造假口供,不能自圆其说,必然自相矛盾,这要求办案人员认真分析其中存在的矛盾,去伪存真,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3.违纪违法者的口供与一些客观条件、风俗习惯、人情世故之间的矛盾。例如在向受贿者调查某某人为什么要给你送钱时,被调查人说是向某某人借来的,当问其受贿者和某某人关系的细节时,听出受贿人和某某人关系并不熟悉,现实中有这种借款的可能吗?这不符合人之常情。在这个时候要抓住矛盾的“尾巴”,紧追不舍,步步紧逼,形成不获全胜决不收兵的态势,迫使其“缴械投降”,供述其违纪违法的事实。
四、巧用证据,该“出手”时就“出手”。案件调查的实质是发现证据、收集证据的过程,其目的主要是利用证据来证明违法违纪构成要件,用手中已获得的少量证据获取大量证据。但在使用证据时要注意方法和技巧,每一次出示证据对被调查人的思维起到限制作用,故意打乱其语言表述的逻辑方式,以便促使其 4
供述违纪违法事实。
1.旁敲侧击使用证据。在持有部分证据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不要急于抛出证据,而要掌握使用证据的时机和方法,以便用枝节性的证据获得关键性的证据,以零散的证据获得完整的证据,以现有的证据延伸和挖掘新的证据。最常用的方法是当调查谈话处于难于进行的僵持阶段,需要用暗示含蓄的方法有意识地给被调查人出示一点他最惧怕的证据,如在调查贪污、贿赂案过程中,拿出有关票据、银行资料、行贿人的交代材料等,只让其能看见这些资料的概貌,却不让看具体内容,像投出一枚锋利的针,瞄准穴位,一针扎到“最疼处”,使被调查人意识到“纸里包不住火”,证据已被办案人员获取,再负隅顽抗没有退路,晚交代不如早交代,为了争取主动,不得不向组织交代违纪违法事实。
2.借力“打力”使用证据。这种使用证据的方法是因调查谈话急需突破的中心问题久攻不下,不得不改变策略,把急需突破的中心问题放下暂时不谈,先找出一些与中心问题有牵连的外围事实或情节,逐一向他抛出,引导其用“已知数”推出“未知数”,把他一步一步推向“死胡同”,使他真正认识到自己违纪违法的问题被组织已全部掌握,再负隅顽抗是拿着鸡蛋碰石头,为了减轻罪责,争取宽大处理,也只好转变态度,将违纪违法事实如实供述。
五、情理相融,瞄准“软肋”细做工。情理相融的感化法,要求调查人员在进行谈话过程中,通过情与理的有机结合,努力“点亮”人性化办案全过程,消除被调查人在谈话中的消极对抗 5
情绪,最大限度地挖掘内心“残留”的积极因素,不断强化被调查人的供述动机,主动把“对抗”变成“对话”、“狡辩”变成“交代”。
1.以情感人,要关心被调查者的日常生活。被调查人在被“双规”(“双指”)以后,像是落架的凤凰,正常的生活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变,情绪败落到了极点。这个时候最希望办案的同志把他当人看,给他最起码的关心或温暖。因此,对其提出的一些合理要求应尽量给予满足,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哪怕是微乎其微的点滴关怀,都要尽心做好。因为这小事里面包含着“唤醒心灵,挽救干部”的大政策。如:被调查人带的衣服少了,天气变冷,家里又没有送来衣服,调查人员可以及时把自己的衣服脱下来给被调查人穿;被调查人若是个嗜好抽烟者,一时没有烟抽,办案人员可以拿自己的烟给他抽,等等,以便感化他那冰冷的心,为顺利开展调查工作做好前期的铺垫。假若采取“落井下石”的态度,在生活小事上故意刁难、限制,只能把对立情绪推向极端,对办案百害而无一利。
2.转换“忌讳语”,注意实施“软进攻”。办案人员要提高与被调查人的谈话效果,必须弄明白被调查人的特点,他喜欢婉转的,就应该说幽默的话;他喜欢耿直的,就应该说激情的话;他喜欢有学问的,那么就说高雅的话;他喜欢诚恳的,便要说直率的话;他若是喜欢直白的,那么就应该说浅近的话。特别要注意语言文明,态度平和,给被调查人留“面子”,尊重被调查人的人格。如“行贿”更换为“给了”,“贪污”更换为“拿了”,“态度蛮横”更换为“情绪激动”。把“忌讳语”转换成“文明 6
语”不仅能化解对立情绪,消除被调查人的紧张心理,而且还能使被调查人感到我们办案人员对他的理解、同情,以配合办案来“回报”我们对他的诚意。
3.赞美往日的辉煌,唤醒做人的良知。我们所接触的被调查人,在案发前应该说都为国家和社会做过一些有益的事情,最忌讳用“一错百错”的态度否定一切优点和长处,所以要善于把他们过去做过的有益事情提出来给予肯定和赞扬,使得他们感觉到党和组织还没有忘记他们曾做过的贡献,在情感上产生共鸣。如:某局长涉嫌受贿,在“双规”期间拒不交代钱的来源,一问三不知,分明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无赖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就改用“赞美”的方式实施“软进攻”,既谈他有胆有识的工作能力,也谈他吃苦耐劳的务实作风,还谈他勇于创新的改革精神,使被谈话人听得入耳、舒心、顺气,较好地扭转了一问三不知的不合作态度,慢慢打开了话匣子,使调查谈话出现了“柳暗花明”的明显转机。
当然,案件调查的方法多种多样,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难于穷尽。正如恩格斯说的:“一切可以达到目的的手段都是有用的。”但何时何地针对哪种人采取哪种方法,此文只能是抛砖引玉,关键要灵活掌握,随机应变,切忌对号入座,机械照搬。“运用之妙,存乎一心”,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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