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风险信息报告是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根据分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原则,结合我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科负责人负责本科室所涉及业务风险防范的内容及时向库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报告风险信息;对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重大风险事件由库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向分公司上报。
第三条 风险信息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企业管理、轮换经营、仓储管理、安全生产、粮油监管、财务管理、法律等各环节存在的风险信息,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风险信息报告要及时,准确分析所造成的后果,对存在的风险信息报告不及时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应急信息报告制度
应急信息报告制度
时间:2009/9/3 8:23:37 作者: 应急信息办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学院决定建立应急信息报告制度。
一、建立由党政办公室组成的学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院属各单位要按照《分级标准》,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如实向学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如发生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事发单位要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要随时报告,报告要注明时间、地点,情况紧急的要形成专题报告。
四、学院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学院党委和学院领导同志做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五、学院各单位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六、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