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
一、《暂行办法》中对建设用地单位的规定
1、《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之前或规划送审前,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单位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工程用地范围或规划中建设用地影响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并将查询结果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2、《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未压覆矿产资源的,应当出具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压覆矿产资源的,应当告知规划编制或建设单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履行压覆审批手续。
3、《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4、《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规划编制单位申请压覆矿产资源,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包括建设项目或规划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或规划建设用地影响范围的拐点坐标、压覆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简要说明、压覆矿产资源类型和数量、压覆区内矿业权设置情况;
(2)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
(3)建设用地或规划建设用地影响范围内有采矿权、探矿权的,应同时提交建设用地单位与采矿权人、探矿权人签订准予压覆的协议;
(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编制压覆报告前期材料的准备(以下资料由建设项目或规划单位提供)
1、建设项目或规划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的主管机关名称。
2、建设项目或规划的设计及相应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及文号。主要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或拟建项目的设计书、项目立项有关文件,项目空间展布图件(即平面布置图)。
3、建设项目拟征地地点、范围、拐点坐标、面积、标高及土地类型等,以及拟建建筑物用地范围及坐标和标高。主要为当地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文件。
4、建设项目投资及其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5、根据查询结果,在建设项目范围内与矿业权业主签订的准予压覆的协议书。
6、根据查询结果,提交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出具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7、提供详细的建设项目必要性论证材料。
8、提供详细的建设项目选址科学性合理性论证的材料。
9、提供详细对建设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评价材料。
10、压覆区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包括附图)及备案证明
11、压覆区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压覆资源储量评估报告编写提纲
第一章 概况
1、建设项目或规划(以下简称项目)概况:简要说明项目的由来、主管机关,建设(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及文号,拟建地点,征地范围、面积、坐标、标高,拟投资规模。
2、目的任务
3.项目所在地概况:位置、交通,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概况。
4、项目用地范围及周边地区以往地质工作:简述以往地质勘查工作单位名称、工作时限、提交的地质成果、评审备案(审批、认定)情况及储量类别与数量。
5、本次调查情况简述
(1)调查工作起止时间,工作范围及投入的主要工作量。
(2)调查依据。
(3)工作方法及质量评述。
(4)主要成果。
第二章 地质状况简述
1、简述项目所在地的区域地质特征。
2、简述压覆区矿区(体、层)地质特征。
3、简述压覆矿区(体、层)的矿石质量特征。
4、简述压覆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环境地质情况。
第三章 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必然性论证
详细说明本项目非建不可的理由、非压覆矿产资源不可的理由,
并论证现选址及建设设计方案科学合理性。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
(1)项目压覆区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概况。
(2)项目立项必要性论证
(3)项目选址科学合理性论证
A、项目选址方案对比分析
B、现选址(路线选择)及建设设计方案最优化论证。
3、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评价
第四章 项目压覆资源量估算
按矿区、矿权人估算被压覆的资源储量,说明储量变化。
1、资源储量估算工业指标。
2、资源储量估算方法的选择及依据。
3、确定压覆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包括保护区):确定的依据、方法,计算公式,压覆区边界拐点坐标及面积。
4、矿体全定及块段划分原则。
5、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的确定(含储量计算工程点利用及储量级别确定)。
6、按矿区、矿权人列出压覆资源储量(含表格)。
7、资源储量变化情况。
(1)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与原勘查报告储量计算结果比较及变化原因。
(2)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与矿产储量登记的资源储量对比分析(储量类别、级别和数量的增减变化)。
第五章 被压覆矿产资源与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比分析
第六章 结论及建议
附图:1、地形地质图(1/10000或1/5000)。
2、原勘查报告在压覆地段的储量计算图(或组图)。
3、压覆资源储量计算图(或组图)。
4、压覆区(地段)地质(代表性)剖面图。
5、压覆矿产资源计算所利用工程的钻孔柱状图。
6、压覆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以所依据勘查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和图。
附表:1、储量计算表。
2、本次估算的资源储量与对应储量表的资源储量对比变化表(储量类别、级别和数量的增减变化)。
3、各种调查表。
附件:1、项目立项有关文件(业主单位提供)。
2、项目空间展布图件(规划单位提供)。
3、编制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压覆编制单位提供)。
第二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栏目: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规 发布日期:2003-07-16 [双击自动滚屏]
皖国土资(2001)21号
各省辖市地矿局、土地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5号)文件要求,实行分级管理,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
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用地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出其是否压矿证明文件或材料,是否压矿的证明文件或材料作为建设用地报件的必各材料。
二、建设单位在提请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工程用地是否压矿进行行审查时,应提交带地理坐标、比例尺为l:1万?1:10万的建设项目工程位置图或线路图。
三、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分别提请工程所涉及行政区域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初审,再向上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报审或出具证明材料。
四、拟建工程确需压矿的,必须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压覆矿床评估和认定,并到省厅办理压覆储量登记手续。
附: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国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用地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早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
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但是
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中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关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尝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