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初次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提交材料
明 细
根据《天津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津人社局发
[2013]31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明细:
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①重点说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②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原因;③涉及的岗位、人数;④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2、《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的编号不填,其它的项目能填写的都填上,岗位名称按格的顺序填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或职代会决议。没有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5、用人单位如被评为当年度或上年度“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
实 地 审 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要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查。实地审查时,应当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重点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车间和岗位进行现场勘察,并随访不同的岗位,了解劳动生产环境和劳动强度。审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班组的考勤,查看工时实际使用情况。同时,按照适当比例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进行座谈,征求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座谈会要制作签到名单及会议记录,座谈人员签名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联 系 人: 安海祥 联系电话:133xxxxxxxx(请在工作时间联系) 办公地址:北辰大厦A座11楼政策法规科
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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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初次申请注意事项
1、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我们国家法律明文规定:
⑴标准工时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个月工作天数为20.83天,计薪天数为21.75天,全年工作日为250天。标准工时工作制每个月最长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
⑵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生产工作分淡季和旺季,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生产旺季应保证其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同时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标准工作时间(2000小时/年)。超过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应超过36小时×12=432小时),如不能安排员工补休的要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⑶不定时工时工作制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中的高管、外勤、推销人员、值班人员等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具体参见《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
2、特殊工时申请的是岗位。
3、对初次申请的用人单位,实行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对被评为当年度或上年度“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企业,初次申请可准予两年的实行有效期。
4、请提前电话预约,有时开会等公务,会影响办理。
5、如有疑问和不明之处,请及时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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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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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零售业及订单式制造业企业
特殊工时审批的处理意见
人社部在20xx年全国劳动关系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对因市场波动而要求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问题,要慎开口子,此应作为各级审批部门统一把握的原则。为此,我市在新修订的《天津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将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严格限定在“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范围内,而将订单、商业后期等市场因素排除在外。
《规定》施行以来,我市仍有部分零售业、订单式制造业企业提出特殊工时制度申请或复查申请。为兼顾企业发展与保护职工权益需要,拟确定一个过渡期间,时间从今年4月1日我市《规定》施行起,至人社部《特殊工时管理规定》颁布施行之日止。过渡期内,应从严把握零售业、订单式制造业企业的特殊工时申请和复查申请,除下述几种情况外,原则上不予受理:
(一)单位规模为大型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超过2年,在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职工比重超过50%,工时制度变更对企业生产经营将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
(二)订单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上游企业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本单位主要接受该上游企业订单的。
各区县要审慎把握上述原则,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走访、职工访谈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实,不乱开口子,逐步降低零售业、订单式制造业企业在特殊工时制度企业中的比重。同时,在许可其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同时,应督促其逐步调整工时,合理安排班次,尽快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为《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在我市的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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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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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申请特殊工时制度须知
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须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三)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五)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七、企业制订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对提出的合理意见,企业应当采纳。
八、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包括: 、
(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实施周期、申请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五)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七)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每名职工签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