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办公厅文件
办水保[2005]1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适应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和质量,在取消水土保持方案大纲技术评审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是国家水土保持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是国家实施水土保持管理的重要环节。技术评审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与规程、规范的要求,确保技术评审的公开、公正、公平。
二、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单位(以下简称“技术评审单位”)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认定,并建立专家库,组织技术培训。未进入专家库并经过相应培训的专家,不得参加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评审工作。
四、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由技术评审单位主持,应有水土保持、资源与环境、技术经济、工程管理和主体工程等专业的专家,项目所在地流域机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以及建设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代表参加。
五、技术评审主持人和评审专家应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质量、技术合理性、经济合理性和是否满足控制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灾害等要求承担技术责任,评审专家应对相应的专业领域承担技术与质量的把关责任。
六、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技术评审单位进行。技术评审单位在收到送审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做出是否同意召开技术评审会议的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
七、对没有达到相应技术要求、不具备召开评审会议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技术评审单位应退回建设单位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其书面修改意见应同时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考核的内容。对一年内发生一次退回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提出批评,二次退回的提出警告并要求整改。
八、对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技术评审单位应提前1周发出技术评审会议通知并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技术评审会议3天前将水土保持方案送达评审专家和项目所在地流域机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九、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应进行现场查勘。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现场查勘的,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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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通过技术评审后,技术评审单位应及时提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评审意见,并送达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水土保持方案的修改、补充、完善,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送技术评审单位复核。
十一、技术评审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复核工作。对通过复核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出具技术评审意见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抄送项目建设单位。对未通过复核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按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十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考虑不具备召开技术评审会议条件:
1.对主体工程基本情况把握不准、现场查勘深度不足,工程项目组成、规模、布置及施工工艺等表述不清楚;
2.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功能评价、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预测及可能发生的灾害评价深度不足,分析结果不能为方案批复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3.水土流失防治体系过于笼统,防治措施设计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临时防护措施安排不到位,不能有效减少和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及可能引发的水土流失灾害;
4.水土保持监测的目标、任务、内容、要求等总体安排和设计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对水土保持监测的实施缺乏指导和控制作用;
5.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不准确,图纸、工程量和概算不一致,独立费用明显不能满足开展相关工作;
6.不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文字、数据、图表等非技术性错误较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20xx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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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水保[20xx]1 号)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水保[2007]1 号)
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
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06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座谈会,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等 5 个技术评审单位和铁道部发展计划司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全面总结了多年来的技术评审工作,研究部署了今后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该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技术评审单位认真落实会议纪要确定的各项要求,努力提高技术评审质量,深化技术评审作风管理,为搞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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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技术评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2006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铁科院铁路环保技术中心等技术评审单位和铁道部发展计划司的代表,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曾大林副司长主持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期间,各技术评审单位汇报了技术评审工作的开展情况,水土保持司对多年来的技术评审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分析了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了今后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充分肯定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为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止到 2006 年底,各技术评审单位共组织开展国家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 1500 多项,促进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的不断提高,增强了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建设后续设计、 施工和监测的指导作用,为建设单位防治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制定了有效的技术方案,为水利部水土保持方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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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许可提供了可靠的技术基础,也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验收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依据。
二、会议分析了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新要求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进一步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组织管理,严格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质量,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含量,落实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强化水土保持“三同时” 制度,采取观念领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防治效益持久稳定的水土保持工程、植物措施和管理措施, 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治理因生产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保障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生态和环境的可持续维护,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运行。
三、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技术评审工作的定位和工作范围
会议认为,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是水利部行政许可项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水利部行政职能的延伸,各技术评审单位报送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意见是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的重 3
要技术依据。 会议进一步明确,受水利部委托,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承担水利建设项目、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和铁科院铁路环保技术中心承担铁道部投资铁路建设项目、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承担水电建设项目、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承担其他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评审工作,并对报送的技术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会议强调技术评审单位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技术评审质量
各技术评审单位要完善技术评审的管理制度,建立技术评审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技术评审质量。对水土保持方案是否遵循了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确定的措施是否满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要求,提出的管理措施是否能有效开展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等开展充分论证,特别重大的工程可以组织开展听证或研讨,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向水利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意见。
要建立技术评审深度管理细则。按照行业领域项目的特点,研究提出技术评审的工作细则,明确不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经水利部同意后执行,以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评审工作。要建立分行业的技术导则。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行业项目特点和可研阶段前期工作的深度,制定 4
相应的技术文件,特别是水利、水电、铁道、交通等项目要搞好可研与方案、方案与初步设计相衔接的问题,使水土保持方案落到实处。
五、会议要求技术评审单位坚持水土保持方案退回修改制度和编制质量登记制度
要按照水利部办公厅[2005]121 号文件要求, 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六种不能上会和通过技术评审的规定。对经初审或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单位要正式行文退回建设单位,责成其组织方案编制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明确修改补充完善的内容和时间要求。退回文件要抄送水利部,以作为技术评审质量管理、方案编制质量管理、 方案编制资质考核的依据。同时,要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登记制度。在技术评审时,以统一表格的形式对方案编制质量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结果送达水利部, 作为方案编制资质考核管理的依据。同时,加强评审专家定期和知识更新培训,规范技术把关尺度,要避免不同的会议、不同的专家、不同的时间对方案技术和质量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出现,避免专家把关的随意性。
六、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技术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 5
会议要求加强技术评审会议的组织管理,强调除特殊情况并于会前向水利部做出说明外,应在生产建设项目的现场召开技术评审会议;强调召开技术评审会议的基本条件是评审专家组专业配备(即水土保持、资源与环境、技术经济、工程管理和主体工程设计)齐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部门负责人和工程主设人员到场、方案编制的项目负责人或第一执笔人采用高质量的多媒体形式汇报(推荐站立式汇报)、会场悬挂有大比例尺工程图件;技术评审会议原则应少于 1 天时间,当工程范围大、线路长时,应适当增加现场查勘时间。水利部将不再受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技术评审意见。
会议强调参加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专家应来自水利部建立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库,具备相应的政策法规水平、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非专家库的人员不得参加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会议重申了技术评审的时限要求,以提高技术评审效率。强调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初审并作出是否开会的决定,提前 3 天将会议通知和水土保持方案文本送达会议代表(流域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主体设计)和评审专家手中,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复核工作并报送技术评审意见。会议同时强调编制单位应在 6 个月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修 6
改工作,对修改时间超过 6 个月水土保持方案应重新组织技术评审。
七、会议强调要健全和落实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搞好水土保持技术评审的行风建设
各技术评审单位要加强对技术评审人员及技术评审专家的管理,强化技术评审的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技术评审形象。技术评审要切实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 严格禁止技术评审过程中的“吃、 拿、 卡、 要” 行为,禁止参加建设单位或方案编制单位组织的旅游或娱乐性消费活动,禁止报销与技术评审工作无关的票据或接受礼金、礼券等。水利部将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国家廉政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技术评审单位进行批评、通报和停止技术评审工作的处理,对技术评审专家予以批评、警告和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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