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细则

时间:2024.5.8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公司盘活资产、控制风险的需要,加强我省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被处置的固定资产确实属于无法继续使用或不需使用,确保被处置固定资产在处置前安全、完整,确保被处置固定资产收入的公正性,理顺资产处置流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总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中国联通集团〔2009〕2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联通集团黑龙江省分公司固定资产处置的目标:全程可视,流转可控,职责明确,控制风险,提高效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本部及各地市分公司。

第二章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公司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包括正常报废和非

正常报废。

2.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在财产清查盘点中,实际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低于账面数量和价值而发生的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3.固定资产转让,是指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是指不同类型、不同用途资产的产权变更行为。

4.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职责分工

第五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中国联通集团黑龙江省分公司固定资产处置实行集团总部、省级公司、地市级公司三级审批。

(一)集团总部审批范围:

1、固定资产报废:

(1)正常报废:一级干线固定资产。

(2)非正常报废:一级干线固定资产及单项资产账面净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生产用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盘亏:单项资产账面净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生产用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转让:房屋、土地的非公开转让。

4、非货币性交易:房屋、土地的非公开置换。

(二)省公司负责集团审批范围以外的资产处置的审

批。固定资产转让、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评估项目的资产处置)报集团总部备案。

(三)地市公司负责本地区待处置固定资产的管理,资料的收集、审定和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 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有综合管理部门、专业归口管理部门、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审计监察法律部门、使用部门。

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包括:信息化部门、综合部、网络分公司运行维护部门、存续管理部等。

(一)综合管理部门:财务部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权限办理固定资产处置的上报和财务审批手续。

(二)专业归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建立本专业闲置资产库信息,并及时更新;组织对拟处置固定资产进行专业技术鉴定;综合分析固定资产处置的经济效益并提出可行性论证,确保采取最优方案处置资产,发挥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1、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BSS域和MSS域信息系统及其相关固定资产的技术鉴定和评估工作。

2、综合部:负责组织上市运营主体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运输设备、通用设备(不含信息化资产)等固定资产的技术鉴定和评估工作。

3、存续管理部:负责组织非上市公司(包括原网通存续、原联通存续、新时空、国脉通信集团及其所属企业)非

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技术鉴定和评估工作。

4、网络分公司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组织除以上资产外的所有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技术鉴定和评估工作。

(三)物资采购与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在库闲置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组织财务、审计、监察及专业归口管理等部门进行报废固定资产的实物处置,及时回缴变价收入。

(四)审计、监察、法律部门职责:负责对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盘亏的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五)使用部门职责:负责向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反馈闲置资产信息,收集待处置固定资产相关证据,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省(集团)公司批准后将资产移交物资采购部门。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流程

第七条 固定资产正常报废的审批

(一)地市公司层面

1、地市公司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符合正常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填制固定资产正常报废申请表,注明固定资产基本情况及报废原因等信息,资产责任人、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专业管理部门。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公司的报废申请实行连续编号,以保证所有处置资产均被记录。

2、专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技术鉴定,综合分析固

定资产处置的经济效益,鉴定人及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移交财务部门审核。

3、地市公司财务部门对拟报废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等信息进行审核,资产会计及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4、公司领导审批后,上报省公司专业管理部门。

5、地市财务部门在接到省公司同意正常报废批复文件后,注销报废资产卡片,转入清理,通知专业部门建立账销案存备查簿,通知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进行资产回收,待收到报废资产变价回收单等资料后,进行核销处理。

6、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组织对报废资产实物进行回收,并会同专业归口管理、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报废资产进行估价、变卖等处置工作,及时回收变现资金,填制变价回收单,交财务部门入账。

7、固定资产报废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依据年度预算目标编制固定资产报废计划。

(二)省公司层面

1、省公司专业管理部门收到地市公司正常报废申请资料后,进行审核、鉴定,鉴定人员及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移交省公司财务部。

2、省公司财务部对报废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批范围内的进行批复。

3、正常报废的一级干线固定资产由专业管理部门上报

集团审批。集团批复后,省公司财务部对地市公司进行批复。

第八条 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盘亏的审批

(一)地市公司层面

1、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非正常报废、盘亏的固定资产填制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盘亏申请表,注明固定资产基本情况及报废、盘亏原因等有关信息,由资产责任人签字,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专业管理部门。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2、专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技术鉴定,综合分析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的可行性,核实盘亏资产,鉴定人及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交审计监察部门。

3、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审计及责任认定后,移交财务部门。

4、财务部门对非正常报废(盘亏)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等信息进行审核,资产会计及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请公司领导层审批。

5、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以市公司文件形式上报省公司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应同时形成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及拟报废资产处置方案。

6、固定资产报废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依据年度预算目标编制固定资产报废计划。

7、地市公司财务部门在接到同意报废(盘亏)批复文件后,删除报废(盘亏)资产卡片,并进行账务处理,待收

到报废资产变价回收单等资料后,进行核销处理,同时通知纪检监察、专业归口管理部门、物资采购部门和专业部门。

8、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组织对报废资产实物进行回收,并会同专业归口管理、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报废资产进行估价、变卖等处置工作,及时回收变现资金,填制变价回收单,交财务部门入账。

9、非正常报废(盘亏)处置完毕后,财务部以文件形式向省公司上报资产处置执行情况说明,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反馈。

(二)省公司层面

1、省公司专业归口管理部门收到地市公司相关资料后,组织人员对实物资产进行鉴定,对资产处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对盘亏资产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鉴定人员及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送交审计、监察部门。

2、审计、监察部门对地市公司非正常报废、盘亏资产的责任认定及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提交财务部门。

3、省公司财务部对审计、监察部门提交的非正常报废(盘亏)资产的基本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经办人及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4、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财务部对不需上报集团的资产,根据专业部门意见进行批复;需报集团的提交专业部门上报集团审批。

5、集团总部负责审批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与盘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总部授权省级公司审批:

(1).因不可抗力而毁损的资产;

(2).因外界因素而毁损的室外资产;

(3).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报废的资产;

(4).因市政建设强制拆迁的房屋、构筑物、线路等资产;

(5).集团总部及省级公司认定退网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转让

(一)地市公司层面

1、专业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固定资产转让申请,详细说明拟转让资产的信息及使用状态,提交物资采购管理部门。

2、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通过询价等途径了解资产实物市场行情,对资产进行市场估价,并会同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拟订转让方案,形成可行性报告,报公司领导审批。

3、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拟转让资产进行审核论证, 形成会议纪要,以市公司文件形式上报省公司专业管理部门。

4、省公司批复后,由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组织机构进场,进行评估,确认评估结果,完成固定资产实物转让合同的执行工作,并负责收回转让价款,连同批复文件、中介机构评估文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转让)、合同、协议、单证等一并报送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5、财务部根据文件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并删除资产卡片。

6、资产转让处置完毕后,财务部以文件形式向省公司上报资产处置执行情况说明,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反馈。

(二)省公司层面

1、房屋和土地的转让:

(1)省公司专业管理部门收到地市公司相关资料后,组织人员对实物资产进行实地评估论证,组织财务部、物资采购与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法律与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资产处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通过后,联席会议人员签字送交省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2)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专业管理部门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3)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非公开转让的,由专业管理部门上报集团进行审批,集团公司批复后)由财务部会同专业部门对地市请示进行批复,同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物资采购管理部门。

(4)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对于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转让,聘请入围的评估、拍卖机构,组织地市进行评估。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5)评估完成后,专业管理部门组织联席会议人员对评估结果进行论证,通过后,移交财务部门。

(6)、财务部收到转让固定资产审批资料后,将备案申请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资产评估报告》、《省级公司资产评估备案项目受理情况表》上报集团公司,办理备案手续,并将资料移交地市公司。

2、其他固定资产的转让:

参照房屋、土地转让流程。

3、房屋、土地的非公开转让以及一级干线固定资产的转让,应报集团总部审批,其他固定资产转让由省级公司审批。

4、公开转让是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进行固定资产转让。

5、需要评估的经济事项,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要在集团总部指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

第十条 非货币性交易

(一)地市公司层面

1、专业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固定资产置换申请,说明拟换入、换出资产的详细信息,提交物资采购管理部门。

2、物资采购管理部门通过询价等途径了解资产实物市场行情,商议置换价格,对资产进行市场估价,并会同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成立工作组,拟订置换方案,形成可行性报告,报公司领导审批。

3、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拟置换资产进行审核论证, 形成会议纪要,以市公司文件形式上报省公司专业管

理部门。

4、省公司批复后,由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组织机构进场,进行评估,确认评估结果,执行固定资产实物置换合同。并将经专业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签字的置换资产实物清单,连同批复文件、合同、协议、单证等一并报送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5、专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资产使用部门对换出资产进行拆除。

6、建设部门对换入资产在工程项目完成初验并开通运行后,向财务部门提供设备转固依据。

7、财务部根据文件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并删除换出资产卡片,建立换入固定资产卡片。

8、资产置换完成后,财务部以文件形式向省公司上报资产处置执行情况说明,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反馈。

(二)省公司层面

1、房屋和土地的置换:

(1)、省公司专业归口管理部门收到地市公司相关资料后,组织人员对实物资产进行实地评估论证,并组织财务部、物资采购与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法律与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资产置换的可行性进行评估,通过后,联席会议人员签字送交省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2)、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由专业归口管理部门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3)、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需要上报集团审批的,由专业管理部门上报集团进行审批,集团公司批复后)由财务部会同专业部门对地市请示进行批复,同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物资采购管理部门。

(4)、物资采购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聘请社会有资质入围的评估机构,对拟置换资产进行评估,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

(5)评估完成后,专业管理部门组织联席会议人员对评估结果进行论证,通过后,移交财务部门

(6)、财务部收到置换固定资产评估手续后,向集团公司办理备案手续,同时通知物资采购管理部门。

(7)物资采购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拍卖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选定置换商,并将相关资料移交地市公司。

2、其他资产的置换:

参照房屋、土地置换流程。

3、房屋、土地的非公开置换以及一级干线固定资产置换,应报集团总部审批,其他固定资产置换由省级公司审批。

4、固定资产公开置换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进行的固定资产置换。

5、需要评估的经济事项,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要在集团总部指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遵循《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国联通集团〔2009〕611号)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中国联通集团〔2009〕22号)文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中国联通集团黑龙江省分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1.流程图-固定资产正常报废

2.流程图-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盘亏

3. 流程图-固定资产转让

4.流程图-固定资产置换

5.单式-固定资产正常报废申请表

6.单式-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申请表

7.单式-报废资产变价回收单

8.单式-固定资产报废明细表

9.单式-固定资产盘亏申请表

10.单式-固定资产转让申请表

11.单式-固定资产置换申请表


第二篇: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各使用单位对其管辖、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使用权转让或注销的一种行为。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拆除(房屋建筑)等。

1、无偿调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管辖、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2、出售是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

3、报废是指经过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4、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非正常损失(包括丢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权统一归口资产设备处,各使用单位无权擅自处置。

第四条 审批权限及程序

1、学院各单位使用的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车辆或设备的处置,经学院领导同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上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2、学院各单位使用的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车辆或设备的处置,经学院领导同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上报教育厅审批。

3、1万元以上(包括1万元)10万元以下车辆及设备的处置,经学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1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经各单位领导提出意见,报资产设备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处置。

5、房屋建筑、锅炉与车辆等转让、报废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处置办法:

1、校内各教学、科研单位之间需要相互调拨的设备,经双方协商并报资产设备处同意,在资产设备处办理调拨转帐手续。

2、因各种原因向院外调拨的设备、物资,必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由资产设备处统一办理。调出院外的资产,必需持有资产设备处出具的出门证,门卫方可放行。

3、各使用单位积压的多余设备须及时填写积压设备清单,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上交资产设备处,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调拨、调配。

第六条 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1、质量低劣在实际使用中不能达到最低性能指标的;

2、耗能高、效率低而应淘汰的;

3、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故障率高且无修复价值的;

4、因事故或其它灾害遭受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

5、因污染或腐蚀严重,功能降低危及安全的;

6、需要迁移但不能迁移的;

7、修复的费用超过原设备价值一半以上或接近购新设备价值的。

第七条 设备报废处置的程序:

1、申请报废的设备,由申请单位到资产设备处领取设备报废申请表,按表中要求认真填写。

2、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领导签署意见,报资产设备处按

第四条规定审批。

3、将设备报废申请表及处理结果交资产设备处,由资产设备处负责审核、销帐。

第八条 在设备报废处置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销帐:

1、申请报废的设备被擅自拆卸了零部件的;

2、申请报废的设备被申请单位私自变卖的;

3、申请报废的设备与实物不符的;

4、因人为事故造成损失的,不得按“报废”处理,应按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多余设备和报废设备的出售原则是公开、公平,以质论价,先校内后校外,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报废固定资产的收入全部上缴学院财务处。

第十条 以科研课题经费购置的设备需要报废时,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所回收的单台设备处理回收残值在1000元以上或单位一次性批量处理回收残值5000元以上者,按80%返还报废设备的单位,作为购置新设备款项。

第十一条 设备报损处置:

1、设备发生丢失时,使用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单位领导与资产设备处。发生被盗,要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报告保卫处。使用单位须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处理报告单”,并按各级管理权限审批,附保卫处相关证明或处理意见,报资产设备处办理销帐手续。

2、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根据损坏情况及仪器设备的价值,上报有关单位,查明原因,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处理报告单”,并按各级管理权限审批。无法修复的或无修复价值的,可按设备报废规定办理手续。

3、有帐无物的设备要查明原因 ,分清责任后方可办理报失手续。

第十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予以赔偿:

1、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者;

2、不遵守规定,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或改装者;

3、未经培训、考核,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致损坏者;

4、在实验操作过程中,指导老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者;

5、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致损坏者;

6、仪器、设备保管不当,搬运不慎致损坏者;

7、借、发不符合手续而致损坏者;

8、由于失职造成被盗、失火、雨淋或水泡等而造成损坏、损失者。

第十三条 赔偿原则:

1、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按直接损失部分原价的30%赔偿,但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分致使整机完全报废者,应按整机原价的30%赔偿。

2、损坏的仪器设备,首先应该修复,经过修复能恢复性能和精度时可按修理费用的20%赔偿。

3、凡属“两用物资”的仪器设备如摄像机、影碟机、电视机、照相机、空调等,若因人为因素损坏、丢失或挪作他用,原则上照原价赔偿。

4、事故责任者不只一人时,须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5、赔偿金由资产设备处开具赔款单,由院财务处收款。经处理后一个月内不交款者,学院按赔偿金额,从个人工资中扣回赔偿金。

6、办公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赔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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