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报告
第二篇:结案报告
关于王正奎申请执行赵华富、赵文平刑事附
带民事(故意杀人)一案的结案报告
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王正奎,女,19xx年3月23日生,畲族,身份证号:52xxxxxxxxxxxx,住麻江县杏山镇路堡村紫竹组,农民。
被执行人赵华富,男,19xx年10月21日生,畲族,住麻江县杏山镇路堡村紫竹组,农民。因故意杀人一案,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赵文平,男,19xx年8月6日生,畲族,住麻江县杏山镇路堡村紫竹组,农民。因故意杀人一案,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
二、案件的由来
王正奎申请执行赵华富、赵文平刑事附带民事(故意杀人)纠纷一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我院执行,本院于20xx年6月18日立案并转执行局执行。
三、执行依据及当事人的请求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黔东刑初字第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权利人请求义务人支付赔偿款14501元。
四、执行过程及结果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赵华富、赵文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
日起5日内履行(2009)黔东刑初字第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4501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了解到二被执行人均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没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经了解,被执行人赵文平有一女,是一名小学教师,本院以此为突破口,邀请了村长、支书及村里面有威望的老人,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及被执行人赵文平之妻、女到场,经过多次的耐心调解,其女终于答应替父履行,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标的500元,被执行人赵文平之女已于20xx年11月4日把标的款14001元交到本院。现该案已执结。
五、费用的收取情况
本案执行费用131元,被执行人赵华富已缴纳。
六、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被执行人赵文平之女已于20xx年11月4日主动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该案应报结。
上述意见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0一O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