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 正 案
根据股东会决议,将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1、将公司章程第 章第 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及姓名修正为: 。
2、此修正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一、第十八条原为:
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托管。
现修改为:
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二、第四十二条原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资产处置计划,但根据本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除外;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与有关董事签订工作合同以及有关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与有关监事签订工作合同以及有关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作出决议
(十)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除非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或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的情形,股东大会不得对董事会决议作出修改或予以撤消。
现修改增加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资产处置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与有关董事签订工作合同以及有关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与有关监事签订工作合同以及有关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作出决议;
(十)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作出决议;
(十一)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修改公司章程;
(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第六十七条原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首届董事由筹委会提名,公司创立大会决议产生。以后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及拥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如对董事会提出的董事候选人有异议,有权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由董事会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审查决定是否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首届监事(仅限股东方监事)由筹委会提名,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以后每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则由工会委员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直接推选产生。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如对监事会提出的监事候选人有异议,有权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提出新的提案,由董事会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审查决定是否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任何一方提名董事和/或监事候选人的数量不得超过该次选举当选董事/监事的名额,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现修改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首届董事由筹委会提名,公司创立大会决议产生。以后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及拥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如对董事会提出的董事候选人有异议,有权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由董事会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审查决定是否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首届监事(仅限股东方监事)由筹委会提名,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以后每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则由工会委员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直接推选产生。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如对监事会提出的监事候选人有异议,有权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提出新的提案,由董事会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审查决定是否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四、第九十三条原为: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有二名独立董事),该等名额为公司董事会的法定名额。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的成员应保持稳定,除非出现董事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而被解职和/或董事自行辞职的情形,董事会成员方能补选;在任何情形下,补选人数为该等情形发生以后董事会的实际人数与本条规定的董事会的法定名额之间的缺额人数。在任何情形下,公司董事会的法定名额仅应在增加独立董事时方能增加。
现修改为:
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有四名独立董事),该等名额为公司董事会的法定名额。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五、第一百零二条原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经理提议时。
现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经理提议时。
六、第一百四十八条原为: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该等名额为公司监事会的法定名额。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会的成员应保持稳定,除非出现监事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而被解职和/或监事自行辞职的情形,监事会成员方能补选;在任何情形下,补选人数为该等情形发生以后监事会的实际人数与本条规定的监事会的法定名额之间的缺额人数。在任何情形下,公司监事会的法定名额仅应在增加独立监事时方能增加。
现修改为: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该等名额为公司监事会的法定名额。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华纺股份董事会秘书处
20xx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