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 资 报 告
津xx验字(xxxx)第xxxx号
天津xxxx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20xx年7月3日止公司名称变更及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名称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名称为天津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根据贵公司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的规定,贵公司申请名称变更,变更后公司名称为天津xxxx有限公司,变更后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万元,由(以下简称甲方)于20xx年7月3日将其在原公司的出资额万元全部转入。经我们审验,截至20xx年7月3日止,贵公司已收到甲方由原公司转入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名称变更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已经天津xxxx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20xx年7月4日出具津xx验内字(xx)第xxxx号验资报告。截止20xx年7月3日止,贵公司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本验资报告仅供贵公司申请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证明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2、验资事项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主任会计师)
天津xxxx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天津
xxxx年x月x日
附件2
验资事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天津xxxx有限公司系由李兴国(以下简称甲方)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7月3日取得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xxxx)登记内名变核字
【xxxx】第0xxxx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根据本次贵公司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的规定,贵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为天津xxxx有限公司,变更后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xx万元,由股东从原公司转入。变更公司名称后,股东仍然是xxx。
二、本次出资的审验结果
截至20xx年7月3日止,贵公司已收到甲方由原公司转来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
三、其他事项
无
第二篇:设立验资报告-整体变更股份公司
验 资 报 告
东方中汇会验[200 ] 号
股份有限公司(筹)全体发起人: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筹)截至200 年 月 日止申请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监盘、查询及函证)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有关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经我们审验,截至200 年 月 日止,贵公司(筹)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折股方案,将 公司截至 年 月 日止的净资产人民币 元,按1:1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股,每股1元,共计股本人民币(大写) 元。
截至200 年 月 日止,上述资产中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尚未办妥相关权证的更名手续,贵公司(筹)已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个月内办妥相关权证更名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筹)申请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贵公司(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验资事项说明
浙江东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报告日期: 年 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月
附件2
验 资 事 项 说 明
一、组建及审批情况
贵公司(筹)系拟在 有限公司基础上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0 年 月 日取得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正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有限公司原注册资本 元,其中: 出资 元,占注册资本
的 %; 出资 元,占注册资本的 %。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业经 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 号验资报告。
二、申请的注册资本及出资规定
根据 有限公司各股东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关于变更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草案及第 次股东会决议,拟以 年 月 日为基准日,将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原 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即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各股东以其所拥有的截至 年 月 日止 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按原出资比例认购公司股份。
三、审验结果
截至200 年 月 日止, 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 元。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关于变更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及公司第 次股东会决议,上述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折合 股份有限公司(筹)的股份 股,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进行折股。
截至 年 月 日止, 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按规定折股。
四、其他事项说明
1、 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设立,尚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