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实习报告

时间:2024.4.21

第二篇:人民检察院实习报告参考4


人民检察院实习报告参考

今年暑假我们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安排我们法学院2003级全体学生进行实习。我们这次实习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自由灵活地进行实习。所谓集中是指在暑假期间由学院统一安排实习时间和实习单位;而分散实习则是指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同学们回到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实习。考虑到家在农村离县城较远的现实和实习期间的的各种不方便因素我决定留下接受学院的统一安排在日照进行实习。

经过学院与日照市各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的多方协商,我和其他7名同学被安排到日照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实习。实习时间是从20xx年7月10日到7月30日共计21天。在实习期间我努力将在学校所学习的理论知识想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践想结合,在实习期间我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得到了领导的表扬。在实习过程中我学习到了很多在书本中学习不到的东西,这将为我以后步入社会打下一定的基础,同时在实习过程中我也发现了自身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我被安排到反渎职侵权局工作,因此主要的实习内容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方面的相关内容。由于反渎职侵权局的主要工作方式是一边指导一边

办案,以指导为主的工作方式 ,再加上反渎职侵权工作本身的特殊性质,其经办的案件非常的少,有时候一年办不了一两件案子。出于审判秘密的方面的考虑和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非检察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我接触到实际案件的机会很少。但是,为了不使我白白的浪费掉这次实习机会,我的指导老师反渎职侵权局孙可玉局长经常向我介绍他亲身办过的很多案件。他把案件的来龙去脉,从立案到判决的全部环节都向我描述的明明白白。通过这些案件的再现,我对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判的全部过程和环节有了比较完整的了解,而且学习到了许多以前在课本上被忽略的实体性内容。总而言之,通过学习孙局长讲的这些案例我获得了巨大的收益,同时也发现了我的不足之处。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习的知识的肤浅和在实习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一次孙局长给了我一个案例,要我制作一份起诉意见书。我一看到案例觉得比较简单,看过后就开始制作文书。案例的大概是这样的:犯罪嫌疑人黎明是日照市东港区的一名民警,在一次执行抓捕任务中没有对涉嫌强奸幼女的杨某进行抓捕,而是事先通知了杨某,要其出去躲避一下,躲的越远越好。结果致使犯罪嫌疑人杨某一直逍遥法外。后来,黎明又多次收受杨某的父亲及其家人的请客、送礼等,非法所得竟然达到4万元之巨。后来他在提审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多次警告他们不要供出杨某,并威胁他们说供出杨某后对他们没有好

处。后来,杨某终于落入法网,杨某交代了自己的罪行,黎明在现实面前也不得不交代出自己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看完这个案例以后,我把黎明的犯罪行为定性为受贿罪。而在制作文书的过程中我觉得有个问题搞不明白。那就是起诉意见书到底是由哪个机关制作的?在我们的教材上,对起诉意见书的规定是公安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的陈述案由,要求提起诉讼的文书,而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了案件,公安机关没有参与案件的侦查。那么这该怎么写呢?我感到有点不知所措。带着这个问题我去请教了我的指导老师孙局长。他非常耐心的给我分析了这个案例,从定性到审理的程序,他给分析的井井有条,我感到受益匪浅。根据刑法第399条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本案中黎明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既构成了受贿罪,同时也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根据我国刑法条文的规定,对徇私枉法罪的处罚要比对受贿罪的处罚重,因而将该案件定性为徇私枉法罪更为合适。而关于我刚才提出的那个问题也得到了明确的解释,起诉意见书是公安侦查机关出具的司法文书,无论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是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只要在侦查结束后都得制作起诉意见书。通过这些问题,我感觉到自己的基础知识太不扎实,对知识的学习太过肤浅,另一方面,对法律条文不熟悉。这要求在以后的理论知识学习中应该更加扎实努力。不能浅尝辄止,要勇于钻研,善于钻研,从而真正的将知识掌握扎实、牢固。

短短21天的实习生活使我懂得了一个道理:无论做什么事情光有满腔的火一样的热情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即方法去做任何事情。用专业术语来说,那就是要具有攻心战术,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去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侦查人员正在侦查一个盗窃案件,侦查人员知道犯罪嫌疑人有个保险箱存放在附近几家银行中的某一个银行里。如果能够找到这个保险箱就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犯了盗窃罪,而犯罪嫌疑人也明白保险箱的作用。这个时候如果侦查人员按部就班的问犯罪嫌疑人有没有保险箱,如果有的话放在哪里等问题,那对方肯定明白你不知道他有没有保险箱,他绝对不会承认有保险箱的。这时候,侦查人员就采取了攻心战术,和犯罪嫌疑人打了场心理战。侦察人员问:“你为什么把保险箱放在那家银行?”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线索,再也隐瞒不了了,于是承认:“因为那家银行离我家最近。”结果侦察人员果然在离他家最近的银行里找到了那个保险箱。我们的法学教育仅仅能从正面告诉我们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问题,而不会告诉我们这些别的战术,方法。因而我们说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是在实践中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地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

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不能使实践流于形式。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案情,这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具备各方面的综合素质,不仅需要对法律条文,司法程序等了如指掌,还需要综合运用其他学科的知识,灵活运用。孙局长向我介绍的“王某故意杀妻案”中就体现了这方面的要求。王某是日照市某县农民,一家三口人生活得幸福美满。夫妻俩从来没有吵架。一天晚上,王某在家里用自制的土炮将他的妻子炸成重伤,后跑出去呼救,在邻居的帮助下将妻子望医院送结果死在了路上。在讯问王某的时候他一直称是误伤。后来在广大侦查人员的努力下,王某终于承认其为故意杀人。后来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令人出乎意料的是王某又翻供,致使公诉失败。然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重新审理本案。当时在公诉处工作的孙局长为了揭穿王某的杀人罪行,带领工作人员亲临犯罪现场调查取证,综合勘察各方面的因素,并利用力学原理排除了王某误伤其妻的可能性,在各方面证据的面前,王某知道无法隐瞒了,最后终于供出了实情。原来王某因为没有儿子,希望要个儿子,于是和他妻子的妹妹勾搭在一起,并生了个男孩,后来想和妻子离婚然后和妻子的妹妹结婚,妻子当然不同意,结果王某就起了杀妻的恶念。一起故意杀妻的惊天大案终于破云见日,水落石出了。由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来,如果办案人员不具备各方面的综合知识,在遇到一些复杂的案件时就会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因此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努力培养自己各方面的综合能力,为将来踏上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

基础。

在实习过程中我还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明确规定各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及不同法律出现抵触时应该怎么做。另外广大的法学学生也应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宣传法律,做好普法教育工作,使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

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在这些成长的日子里,我实践、思考、反思、总结,所得收获都已经成为大学生涯中宝贵的财富。或许大学生活中的的片段随着岁月的流逝难免被遗忘,但这段实习的日子相信仍是会记忆深刻,它作为我们走向社会的第一步,承载了即将面对现实和挑战的心情,必将难忘。

报告人:宋宪华

专 业:2003级法本

实习单位:日照市检察院

实习时间:

2006.7.10-2006.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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