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是保障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性和有效性的信息支撑,是确保事故调查处理公正性和科学性的重要依据,是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前提条件,也是加快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个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1)发生下列事故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上报直属运管所和市运管局。
1、死亡1—2的运输事故。
(2)发生下列事故的,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电话报市运管局和直属运管所,并在5小时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上报市运管局。
1、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的运输事故。
2、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运输事故。
(3)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造成的死伤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对道路运输行业发生的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按月汇总后,应当于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统计情况,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表式上报市运管局。
(4)死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应当在事故结案7日之内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等事故认定材料报送市运管局。
二、事故快报的主要内容。
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快报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处理和调查报告。
对于车辆发生的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原因调查、责任追究和善后处理工作。对于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在收到事故调查组的正式调查结论后10内相关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调查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括,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四、事故分析工作。
要充分利用好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的相关消息,结合事故原因和责任追究情况,对发生的每一起重特大交通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对事故特点和原因进行认真研究,准确把握道路运输生产的安全形式和规律,科学查找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上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时调整管理重心和政策措施,不断增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第二篇: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分析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及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驾驶员在行车工作中发生刮擦、碰撞、辗压、翻复、失火或其他过失,造成人、畜伤亡或车物损失,报交警部门处理的均作记案事故处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迅速报告当地交警部门和公司负责人,在处理机关人员未到达前,应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重大事故还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会同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牌号码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向公司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事故分析制度
第七条 事故分析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认定的事故原因、事故损失、事故性质、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处理部门的批复及公司有关规定,对肇事驾驶员及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及广大司乘人员,对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
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第十条 事故结案后,应建立事故档案。要求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层次分明、台账清楚、报表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