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流程

时间:2024.5.5

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财建〔2001〕591号)

4.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财建〔2002〕619号)

5.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财会〔1995〕45号)

6.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号)

7.省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粤府〔2000〕41号)

8.省府《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粤府办〔2001〕4号)

9.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粤财基〔2000〕18号)

10.相关的工程定额和当地的造价文件

11.其他相关的规定、办法等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评审流程图

建设单位接受评审须提供的资料

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等有关规定,接受我中心审核项目的建设单位须按如下规定提供资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一、工程概算审核: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步设计资料或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图纸;

3.当地技术经济条件下的概算定额、取费标准;

4.设备市场价格;

5.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

6.项目主管部门对概算的批文;

7.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8.编制概算的其它相关资料;

9.审核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工程预算(标底)审核:

1.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

2.初步设计资料、概算资料及招标文件;

3.工程承发包合同、协议;

4.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

5.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招标答(释)疑文件;

6.工程量计算书;

7.人工机械材料分析表、钢筋耗用量实抽表;

8.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牌、生产厂家名称、价格表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

9.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

10.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它相关资料;

11.审核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

三、工程结算审核:

1.上述第二点要求提供的资料;

2.中标通知书,评标记录;

3.项目竣工验收签证和竣工图或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和竣工图;

4.付款资料(经建设单位签证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

5.工程变更签证资料、材料报批单;

6.隐蔽工程有效资料;

7.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修改及补充通知书(文字及图纸);

8.现场有效签证资料;

9.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材差文件、计费程序及定额等法定文件;

10.工程监理竣工资料;

11.工程结算书(包括工程量增减计算资料、直接费计算表、材料差价计算书及计费程序等);

12.审核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

四、工程竣工决算审核:

1.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2.财务评审机构或财政部门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已审结的工程结算;

3.工程结算未经审核的,须提供上述第三点要求的资料;

4.工程竣工图;

5.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

6.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

7.被核销基建支出明细清单,主要材料、设备#5@p;

8.与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的资料;

9.审核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

五、其它。

根据粤府[2000]41号、省财政厅粤财基[2000]18号文等文件规定,在审核期间因送审单位不能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提供审核资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送审单位负责。

工作时限

根据《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文)和《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文)规定,审核中心收齐被评审单位送审的完整齐全的资料(按“建设单位接受审核须提供的资料”落实)后,在以下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三方会审和复核时间另计):

一、预付款和应交税费款:5个工作日;

二、工程进度款和申请项目资本金:10个工作日;

三、前期工程:5个工作日;

四、施工合同:3个工作日;

五、工程概算或预算(标底):

投资500万元以内的:10个工作日;

投资500-50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

投资5000-10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

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25个工作日;

六、工程结算或决算:

投资500万元以内的:15个工作日;

投资500-5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

投资5000-10000万元的:30个工作日;

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50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的概、预(结)决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二篇: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流程


黄南州诚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业务

工作流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评审工作程序,保证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中心各部门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本工作流程的要求,在委托范围内,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项目接受、下达管理

第三条 中心接收项目时,应取得项目评审委托函,委托函需明确委托评审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委托评审性质(概算、预算、决算),项目建设情况等。

第四条 中心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整理并逐一登记;对不完整或所提供资料不符合评审工作要求的送审资料,负责协调退回或要求委托单位完善项目资料。对于无工程预(结)算书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项目,不得接受项目委托。

第五条 中心根据评审项目内容和性质,提出初步下达意

见,经主任签字审批后,将评审项目下达中心各评审专家。 第三章 评审项目初审流程管理 第六条 各评审专家接到项目评审任务后必须详细了解评审项目概况,收集、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确定项目评审小组及项目负责人,并在小组内进行合理分工。

第七条 评审组根据评审项目性质、内容、制定恰当的评审计划和方案,评审计划包括评审范围、评审重点、评审方法、评审时间及评审人员分工等内容。重大项目的评审计划须经中心提出评审意见报主管领导研究审批。

第八条 评审组在熟悉评审项目相关资料过程中如发现资料不全或不符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心反映,由中心负责向建设单位联系补充资料,并详细记录追收资料的时间,初审组不得自行接收补充资料。

第九条 根据评审需要,进行现场踏勘时,初审组须向中心提交经中心主任同意登记备案的项目现场踏勘申请表,由中心联系并派人参加。

第十条 进行现场踏勘的项目,应编制项目核实情况表,并经初审组全部人员和项目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项目主审责任制,工程人员和财务人员要加强沟通,确保评审数据结论一致,对于评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管中心主任汇报。

第十二条 初审组在评审工作中遇到确需由建设单位或施

工单位进行解释说明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整理汇总后,报中心办理。

第十三条 中心和业务部负责人共同督促初审组按照下达的项目审核时间和评审方案,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初审组工作结束后,按照统一格式和标准填写初审意见表,编写初审小结,并将全部审核资料(包括评审方案、工程量计算底稿、初审意见表,小结等)报送中心进行复审。初审组应对所提供复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应一次性交清。

第四章 评审项目复审流程管理

第十五条 中心根据项目性质,下达复审任务。并将复审资料一并提交复审部门。复审资料包括:项目初审任务书(初审组签字确认),廉政承诺书(初审组签字确认),项目评审方案,现场踏查记录表,初审意见表,评审组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的记录,初审小结等。

第十六条 复审稽核阶段应着重审查初审人员的审核依据、方法及审核报告(初稿)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复审稽核人员原则上须是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投资评审相关程序。重大项目、特殊项目、可由中心召开专家会议形式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评审项目复审稽核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 初审是否执行中心审核程序:

2、 评审方法是否正确,量、价、费得计算是否正确;

3、 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是否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成

本核算,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反映是否真实、准确;

4、 有无齐全的工作底稿,结论反映的主要问题定性、定

量是否恰当、准确,与相关资料是否一致;

5、 重大事项说明是否准确,表述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

分等。

第十八条 初审组成员和复审人员对项目评审结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中心组织对评审项目进行会审,形成一致意见。 第十九条 评审项目复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以书面形式提交反馈意见,由中心负责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任何人不得自行将评审结论提交建设单位。中心在取得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意见的同时,负责廉政回访。建设单位持有不同意见,中心会同初审组、复审人员对反馈意见进行复核、答复,保证项目结论的准确性。

第五章 评审意见审批流程管理

第二十条 评审项目复审结束后,将审核情况报送主任复核后,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正式对外报送审核结论,未经审批项目不得加盖中心公章。

第二十一条 州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委托的项目评审任务,无论投资大小一律由评审组撰写专报,经中心主任签发后,报主

管部门领导审批。

第六章 评审报告编制、签发、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评审报告的编制应当规范、全面、详细、如实反映项目建的实际情况;评审结论应当完整;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定性要准确,不得瞒报、漏报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报告附表,附表数据应与报告数据相一致;交付资产表应按单项工程和设备明细分别填列。 第二十五条 需出具预算书、结算书、定案单、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在取得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并经中心主任审批后,按流程审批签字盖章后报送。

第二十六条 中心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单位提供的各类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意见,复审意见,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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