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稽查工作实施细则
一、稽查工作目的
为强化公司系统营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堵塞漏洞,强化约束机制,维护企业正当利益,保护用户用电的合法权益,减少营销过程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防止企业经营效益流失,规范营销稽查行为。
二、稽查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章制度。
三、稽查组织机构
成立稽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稽查领导小组办公司设在市场营销部,**兼任办公室主任,***为办公室副主任,**、**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稽查工作的组织安排、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具体实施稽查工作。
三、稽查工作职责
市供电分公司市场营销部管理所属县级公司的稽查工
作,其主要职责:
(一)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稽查有关制度和文件。
(二) 制定稽查工作实施细则。
(三) 按照集团公司稽查工作要求,制定稽查工作计划。
(四) 组织开展定期稽查和专项稽查。
(五) 按期完成集团公司规定的稽查目标任务。
(六) 指导、监督所属各县分公司开展稽查工作。
(七) 监督被稽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再规定时限内上报集团公司审计稽查部。
(八)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稽查任务。
各县级供电分公司稽查工作职责:
(一)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及市供电分公司稽查有关制度和文件。
(二) 制定本单位稽查工作实施细则。
(三) 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稽查工作计划,并按时组织实施日常稽查工作。
(四) 按期完成市供电分公司规定的稽查目标任务,并形成书面材料按时上报市公司市场营销部。
(五)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稽查任务。
四、稽查工作内容
(一) 电费稽查:电费的抄、核、收及上解情况。监督
落实电费回收管理责任制,重点跟踪大宗工业用户电费回收,季节性、临时性用户电费回收情况,以及电费回收过程中的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 电价稽查:对电价分类是否准确;基本电费和力调电费收取情况;维管费提取情况;各种基金及附加费征收情况;小水电、伴生气发电上网电价和过网费的收取标准情况;趸售电价、协议电价、差别电价、优待电价的执行情况;自用电电价执行情况等。
(三) 线损稽查:线损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线损统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 计量管理稽查:关口电能表计量情况,售电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周期检定、轮换和故障处理,电能表周检计划及其完成情况,计量装置封表率是否达到100%等。
(五) 合同稽查: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合同形式与条款、签订程序、履行、变更及档案管理情况的稽查。
(六) 客户管理稽查。客户经理负责制的实施情况;整套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开展情况;授牌客户档案建立管理情况。
(七) 客户服务稽查:营销服务流程和整套服务方案的建立实施完善情况;营业窗口环境、营销服务流程各环节人员的服务行为,服务时限、96789客户服务系统的稽查;有偿服务收费项目落实及超标准收费现象的稽查。
(八) 电力市场管理有关指标稽查。检查市场占有率、报装接电率、人均用电量、客户满意率及客户丢失率等。
(九) 对电监局转办、领导交办、集团公司委托、客户投诉事项进行稽查。
五、稽查工作形式与要求
(一) 稽查主要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以日常稽查为主,专项稽查为辅。
(二) 日常稽查实行计划管理,采取定期稽查方式,随机抽查的方法进行。每年年初,按照集团公司稽查工作的计划要求,制定实施计划;各县级供电分公司的稽查年度计划中明确县级定期稽查的供电所名单(要求对未被省、市两级稽查的所有供电所进行稽查)。
(三) 专项稽查根据营销重点工作需要或日常稽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不定期组织开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稽查。专项稽查结束后,应及时统计、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形成专项稽查报告。
(四) 稽查结果的使用。稽查结果要体现在如何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建议上,做到稽查建议的提出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和借鉴性,保证稽查发现的问题和形成的成果性报告能切实推动相关单位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规避风险、提高效益。
(五) 各县分公司根据稽查开展情况,每月月底前将本
月稽查月度报表上报市分公司市场营销部,每年6月10日,12月1日前将半年、全年稽查工作总结上报市分公司市场营销部。
六、稽查工作纪律
(一) 稽查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在实施现场稽查时,稽查人员应出示《稽查证》和相关稽查文件资料。
(二) 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稽查人员不得直接进行纠正。
(三) 遵守被稽查单位保卫、保密规定。
(四) 不得直接代替他人操作电气设备,不得干预被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
(五) 必须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
(六) 稽查人员不得接受被查单位的宴请。
(七) 被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根据稽查人员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回答有关询问,协助稽查人员工作。
(八) 被稽查单位负责安排好稽查人员的食宿,费用由稽查单位承担。
七、监督及考核
(一) 各单位要加强对稽查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并制定相关制度。
(二)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稽查统计和报表制度,每季度再本单位内通报稽查工作开展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
(三) 各单位可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发现和防止重大营业差错,防止违章用电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一定奖励,提高稽查人员工作积极性。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二篇:电力营销稽查工作管理规定
营销稽查工作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营业与电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堵塞管理漏洞,防止经营流失,规范营销稽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1.2 营销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从事电力营销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有关营销制度的建设、营销工作质量和行为规范等进行稽查监督。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省公司及其所属供电单位。
2 营销稽查的内容
2.1营销制度建设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
2.2业扩报装、用电变更各业务流程。检查是否存在超时限、违规操作,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2.3抄表工作质量和定期轮换抄表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抄表不到位、估抄等,确保抄表实抄率、抄表差错率的真实、可靠;
2.4电费计算、电费审核、电费回收、购电费支付等工作的管理情况。防止电费差错,保证电费资金安全,确保各种统计报表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2.5客户用电档案和计量档案的建立、归档、变更、销毁等情况。检查档案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现场一致;
2.6《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续签等情况。检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内容是否完整,签订是否及时,合同执行是否严格和准确;
2.7电价执行和有关用电营业收费项目。检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费参数是否与实际相符;
2.8检查供电营业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电费账务是否相符,检查电费收入及违约使用费是否及时入账、有无坐支现象,清查数据不清晰,账账不符等情况,监督找出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2.9检查关口表和售电关口的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周期检定、轮换、故障处理等工作。
2.10服务窗口和从事有关营销服务工作的人员的服务质量。
2.11进行窃电和违章用电行为的查处工作。
2.12对客户投诉和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2.13对营销稽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营销稽查行为、营销稽查工作流程、营销稽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 职责划分及机构设置
3.1 公司市场交易部主要负责:
3.1.1 制订公司营销稽查的管理制度、工作规定。
3.1.2 对下级单位营销稽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表彰和批评。
3.1.3 组织开展全网营销专项稽查。
3.1.4 定期编报全网营销稽查简报。
3.2 各省公司市场营销部门主要负责:
3.2.1 贯彻落实公司营销稽查有关制度和文件。
3.2.2 制定营销稽查工作计划,对所属供电单位营销稽查业务质量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3.2.3 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营销专项稽查。
3.2.4 定期编报营销稽查简报。
3.2.5 负责公司范围内营销稽查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
3.3 各供电局主要负责:
3.3.1 贯彻落实上级单位营销稽查有关制度和文件。
3.3.2 组织开展本单位营销稽查工作。
3.3.3 监督被稽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3.3.4 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专项稽查任务。
3.3.5 定期编报营销稽查简报。
3.4 各省公司、地区供电局要建立健全营销稽查组织体系,配备营销稽查人员,负责组织开展营销稽查工作。
3.4.1各省公司应在市场部门下设营销稽查专职岗位。
3.4.2各省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营销稽查机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营销稽查机构,可设为二级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
(1) 省会城市供电企业;
(2) 年售电量100亿kWh以上;
(3) 供电客户数100万户以上;
(4) 管理十个及以上县级供电企业。
其他供电企业应配备专门的营销稽查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3.4.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供电企业应设立营销稽查班或专职人员,负责营销稽查日常管理工作。
(1)年售电量10亿kWh及以上;
(2)用电客户数达10万户及以上;
(3)管理十个及以上供电所。
其他县级供电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营销稽查人员。
3.4.4所有涉及营销工作的班组、供电所(如:抄核收班、用电检查班、计量班、供电所、客户服务中心等)要设置兼(专)职营销稽查人员,负责日常内部稽查工作。
3.5 稽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各省公司组织统一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的证书。 4 营销稽查的方法与要求
4.1 营销稽查实行以日常稽查为主,专项稽查为辅。
4.2 日常稽查实行计划管理,营销稽查人员应制定年度和月度稽查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稽查工作,月度终了和年度终了时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4.3 专项稽查针对日常稽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不定期组织开展。
4.4 营销稽查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关证件或文件。
4.5 营销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稽查机构出具《电力营销稽查整改通知单》(格式参照附表1),《电力营销稽查整改通知单》应一事一单。被稽查单位收到《电力营销稽查整改通知单》后应限时进行整改,涉及电量电费的应按差额进行补退,并填写《电力营销稽查整改情况反馈单》(格式参照附表2),将整改情况反馈回稽查机构。
4.6各省公司按照不低于以下要求的比例随机选取营销稽查的样本,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营销稽查检查任务指标,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标准和体系,
4.6.1用电报装业务、抄核收业务、计量管理、用电检查等营业类稽查样本比例要求为:大工业、趸售用户5%、商业、非普、居民等其他用户0.5%;
4.6.2优质服务类稽查样本比例要求为:营业窗口、95598、故障抢修等1%。 5 营销稽查信息报告和发布
5.1 各省公司应在每季度第15个工作日前将《营销稽查简报》报公司市场交易部。
5.2 《营销稽查简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5.2.1 营销稽查的成果和指标完成情况,包括查处违章窃电行为次数、追补电量、电费及违约使用费,营销差错次数、涉及电量、涉及电费,挽回经济损失总额等;
5.2.2 营销稽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营销稽查样本完成情况。
5.2.3 稽查过程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及整改措施建议;
5.2.4 下期稽查工作计划。
5.3公司市场交易部对各省公司上报的《营销稽查简报》进行汇总后,发至公司领导、有关部门和各省公司。
6 营销稽查的考核
6.1 营销稽查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一)营销稽查样本完成情况;(二)发现的营销差错数量。
6.2 各省公司在每年一季度内制定并上报营销稽查工作计划。
6.3 公司市场交易部每年组织营销稽查专项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对营销稽查开展不力、营销差错较多的单位进行批评。
6.4 对发现或防止重大营销差错,或在打击窃电行为、防止违章用电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省公司给予专项奖励。
7 附则
7.1 各省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7.2 本办法由公司市场交易部负责解释。
7.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