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工作程序

时间:2024.5.2

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工作程序

(海船舶[2009]341号 20xx年7月9日)

1 目的

1.1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实施,确定国内船舶保安计划的审核条件,规范国内船舶保安计划的审核行为,保证审核工作质量,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依据《国内船舶保安规则》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2.1本程序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实施的审核工作。

2.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委托的机构,按照委托范围和要求实施审核并签发相应的证明。

3 管辖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主管机关,全面管理国内船舶保安计划的审核工作,向船舶签发“国内船舶保安计划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对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事务归口管理,负责船舶保安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建立全国的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档案,审定《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报告》,向船舶签发“符合证明”。

3.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委托中国船级社对由其核发安全管理证书(SMC)的船舶实施审核,并签发“符合证明”。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直属海事局、省(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片区海事管理机构”),协调管理本辖区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事务,负责本辖区内审核员的日常管理,负责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组的调派,指派具备审核员资格的人员从事审核工作,建立辖区内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档案,并按规定向审核中心报送《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报告》及其他审核材料、上传审核数据库信息。

3.3 片区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相关航运公司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报送,负责审核组的接待、《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报告》及其他审核材料的接受和相关审核数据库信息的录入,并按规定向片区海事管理机构报送《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报告》及其他审核材料、上传审核数据库信息。

3.4 实施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的审核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注册,在参加审核期间,应完成所承担的审核任务,对于在审核过程中所接触的有关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并妥善处理经特许获得的资料。

3.5 审核组负责组织实施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提交审核报告,报告审核结果。 4 责任和义务

4.1 船公司在审核过程中,应当:

1. 向审核组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

2. 根据审核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 配合审核组的审核工作。

4.2 对船舶所实施的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不解除公司、公司管理人员和船舶、

船员遵守有关保安、安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责任。

4.3 对审核员违反本程序或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船公司或船舶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

4.4 审核员违反本程序或其它有关规定,主管机关或责成相关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审核种类、审核申请和审核要求

5.1.1 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分为以下几种

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新审核、附加审核。

5.1.2 中间、换新审核要与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一并进行。

5.2 初次审核

初次审核是对适用《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船舶的船舶保安计划所实施的首次审核,船舶保安计划的初次审核包括船舶保安计划的文件审核和船上现场审核两部分,以验证船舶保安计划对《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覆盖性、符合性及有效性。

5.2.1申请初次审核的船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公司应通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并取得“符合证明”(DOC);

2.已对船舶开展保安评估,并制定了船舶保安计划;

3.已建立了船舶保安体系并已在船上实施2个月;

4.已开展了船舶保安活动的内部审核和评审。

5.2.2初次审核应递交的材料

1.《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申请书》(应使用本程序所制订的统一格式,见附件格式A);

2.公司“符合证明”(DOC)、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如有)复印件;

3.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4.船舶保安计划;

5.船舶保安体系内部审核和评审报告;

6.公司、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7.审核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5.2.3 初次审核的内容

初次审核的内容包括船舶保安计划的文件审核和船上现场审核,文件审核应审查船舶保安评估报告和船舶保安计划与《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审查其对船舶的适用性。船上现场审核应通过船上现场审核以评定船舶保安体系是否符合《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并处于有效运行状态适合于船舶预期的营运服务。

5.3中间审核

船舶保安计划应在其“符合证明”五年有效期内的第二和第三周年日之间进行一次中间审核,中间审核应通过船上现场审核,验证船舶保安体系和相关的保安设备情况,以确保其仍处于适合船舶预定营运的有效运行状态。对于完成中间审核并符合要求的,审核组长应在“符合证明”上签注盖章,并符合本程序9.1或9.7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审核组长不得签注盖章,并应按照本程序

8.2.2.4的规定处理。

5.3.1申请中间审核应递交的材料

1.《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申请书》

2.公司“符合证明”(DOC)、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船舶保安计划“符合证明”复印件;

3.船舶保安体系内部审核和评审报告;

4.审核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5.3.2 中间审核的审核内容

中间审核的审核内容应为船上现场审核,除非涉及船舶保安计划变更或修改所需的验证,不再实施文件审核,其项目应与初次审核的船上现场审核项目相同,并验证对前一次审核所发现的不合格(若有时)的纠正措施有效性。中间审核应通过船上现场审核以评定船舶保安体系是否符合《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并处于有效运行状态适合于船舶预期的营运服务。

5.4换新审核

船舶“符合证明”的换新审核应在其现有“符合证明”的有效期并在到期日期前3 个月之内完成,其间隔不超过五年。换新审核应确保船舶的保安体系和相关保安设备符合《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要求和船舶保安计划实施的有效。

5.4.1换新审核应递交的材料:

1.《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申请书》;

2.公司“符合证明”(DOC)、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船舶保安计划“符合证明”复印件;

3.船舶保安体系内部审核和评审报告;

4.审核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5.4.2换新审核内容

换新审核应通过船上现场审核以评定船舶保安体系是否符合《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并处于有效运行状态适合于船舶预期的营运服务。其审核内容应为船上现场审核,除非涉及船舶保安计划变更或修改所需要的验证,换新审核不再实施文件审核。

换新审核的项目应与初次审核的船上现场审核项目相同,并验证对前一次审核所发现的不合格的纠正措施有效性。

5.5 附加审核

附加审核包括因船舶本身原因公司应当递交审核申请的附加审核和主管机关为加强管理所实施的附加审核。

船舶遇有以下情况,船公司应为其船舶申请附加审核:

1.船舶保安计划修改或实质性变更;

2.“符合证明”失效后需重新签发;

3.船舶因保安缺陷被滞留;

4.船舶发生重大保安事件。

为加强船舶保安管理,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船舶保安计划实施附加审核。

5.5.1申请审核应递交的材料包括

除《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申请书》外还应包括如下材料;

1. 船舶保安计划修改或实质性变更时:

(1)修改的船舶保安计划的封面、目录或文件清单、修改记录;

(2)修改前的原船舶保安计划相应文件(可以是复印件);

(3)修改后的船舶保安计划相应文件;

(4)导致船舶保安计划修改的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2. 船舶因保安缺陷被滞留、船舶发生重大保安事件要求的附加审核,申请审核应递交的材料还应包括相关被滞留和保安事件的说明。

3.主管机关所实施的附加审核,无需公司递交审核申请。

5.5.2 附加审核内容

1. 船舶保安计划修改或实质性变更时所要求的附加审核,其审核内容应根据船舶保安计划修改的程度和性质,确定附加审核内容。当船舶保安计划修改只是涉及诸如船名、船籍港、公司地址等变更,而未涉及保安措施、设备、程序的实质性变化,则附加审核只限于修改部分的文件审核;当船舶保安计划的修改涉及诸如保安报警设备的变化等,保安措施或保安程序实质性的变化时,附加审核应包括修改部分的文件审核和船上现场审核。

2. “符合证明”失效后需重新签发所要求的附加审核,其审核内容应与船舶保安计划初次审核范围相同,包括文件审核和船上现场审核,文件审核可仅对文件修改部分实施验证。

3.船舶因保安缺陷被滞留、船舶发生重大保安事件所要求的附加审核,其审核的内容和范围应根据导致附加审核的缺陷、事件的性质决定,原则上包括文件审核和船上现场审核。

4.主管机关所实施的附加审核,审核内容应按照主管机关的管理要求确定。 6 审核申请的递交与申请材料审查

6.1申请材料的递交

6.1.2船公司在其船舶具备本程序5.2.1所要求的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条件时,可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递交初次审核申请。

6.1.3中间审核应在符合证明的第二个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递交审核申请。

6.1.4换新审核应在符合证明到期日期之前的三至六个月之间递交审核申请。

6.1.5 船公司应在其船舶发生本程序5.5所述因船舶本身原因需要申请附加审核情况的一周之内或在其船舶航次内抵达最近一个港口时递交附加审核申请。

6.2申请材料审查

6.2.1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的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和审查。

6.2.2申请材料审查应依据本程序的规定和相关要求进行,以确定:

1.船舶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

2.船舶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齐全。

6.2.3 对通过申请材料审查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申请材料审查表》(应使用本程序所制订的统一格式,见附件格式B)。

6.3申请材料报送

6.3.1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向片区海事管理机构报送《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申请材料审查表》及相关审核申请材料。

6.3.2 片区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申请材料审查表》及相关审核申请材料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申请材料审查表》及相关材料的核准,建立辖区内的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档案,并在审核实施完成后,将《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申请材料审查表》和审核申请材料以及在审核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审核计划、检查表、审核报告等审核文书一并报送审核中心。

7 审核安排

7.1审核组安排原则

实施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的审核组应由2人组成,包括审核组长和审核员各1人,必要时可适当增加一名审核员或实习审核员,并采取就近调派审核员的原则。

7.2 审核实施时间要求

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应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内完成,初次审核应在2天内完成,中间、换新审核应在1天内完成,附加审核根据需要确定审核时间,但不应超过初次审核所用的审核时间,对于与安全管理体系一并实施审核的应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所要的时间。

7.3审核方案安排与下达要求

片区海事管理机构在完成审核申请材料核准后,应立即制订《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安排方案》(该方案应传真报备审核中心,并使用本程序所制订的统一格式,见附件格式C),调派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组,组织实施船舶保安计划审核。

在《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安排方案》传真报备审核中心后,应向相关船公司签发《接受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通知》(应使用本程序所制订的统一格式,见附件格式D)和《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安排方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签发《接待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组通知》(应使用本程序所制订的统一格式,见附件格式E)和《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安排方案》,向审核组成员所在单位发《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安排方案》。审核员应按《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安排方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审核组的审核工作。

8 审核实施

船舶保安计划的初次、中间和换新审核以及附加审核的船上现场审核应在其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处于适航营运状态 (可通过查阅相关船舶证书、船员配备信息予以确认)时方可进行,若船舶在干船坞中或闲置状态时不能进行审核。

审核组报到后,审核组长应按照《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安排方案》的要求编制《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日程计划表》(应使用本程序所制订的统一格式,见附件格式F),以明确相应的审核要求,规定审核验证的主要内容和时间,合理计划审核日程,安排审核组成员的工作,以确保船上现场审核具有足够的时间。

在与安全管理体系一并实施审核时,船上现场审核的首次会议、审核实施以及末次会议应一并实施,但需要分别按照本程序的相关要求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程序的要求验证各自的审核项目、填写各自相应的审核文书,并按规定分别递交。

8.1 文件审核

船舶保安计划文件审核应按照《国内船舶保安计划文件审核检查表》(应使用本程序所制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格式H)的项目要求,验证船舶保安计划、制定或修改船舶保安计划所依据的船舶保安评估报告(包括船舶保安声明、公司、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等文件材料的符合性、有效性,填写《国内船舶保安计划文件审核检查表》。

船舶保安计划的文件审核可以在被审核单位办公室或其提供的办公场所内完成,也可以和船上现场审核一起完成。

8.1.1 船舶保安计划文件审核要求

8.1.1.1对船公司的要求

1. 公司应为每艘船编制一份船舶保安计划;

2. 公司应确保依据保安评估对船舶保安计划进行编制或修正,并附编制或修正

所依据的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3. 公司应确保船舶保安评估由具有相关保安技能的人员进行,船舶保安评估应由公司形成文件、加以评审、认可并保存,以便在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期间提交;

4.公司应确保在船舶的“符合证明”有效期间有关船舶保安计划修改或实质性变更按本程序6.1.5的要求申请附加审核。

8.1.1.2对船舶保安计划的要求

1. 按《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制作使用同一份船舶保安计划的各船舶,须持有船籍港海事管机构出具的能够表明这些船舶的种类、船舶结构、通信、 报警、消防、救生等主要设备相同或者相近并准许的证明文件,该文件须列明适用的船舶清单,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增减。

2.船舶使用的保安计划应该用中文编写,由船舶保安员保管,审核员不得持有且承担保密义务。

8.1.2 审核依据

《国内船舶保安规则》以及相关规定。

8.1.3 审核内容

依据《国内船舶保安计划文件审核检查表》进行文件审核时,应按检查表的审核内容进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必要时审核员还可以根据实际具体情况适当增加:

1. 保安声明

(1)确认保安计划中签署保安声明的情况以及保安声明格式;

(2)保安计划中应规定当与其发生界面活动的对方拒绝签署《保安声明》时,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2. 公司的责任

(1)应提供有关船员变更以及租船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使用表格的格式,如变更由船舶保安员自行填写;

(2)保安计划中的公司信息应包括船东、管理公司(如为管理公司的)、公司保安员等内容, 如以后更改需要申请附加审核;

(3) 保安计划中应包括主管机关所确定的保安报警联络点、船舶可能挂靠港口或途径水域等方面的信息,该项内容可以作为计划的附件,在审核时应予以确认;

(4)船公司赋予船长在船舶保安方面决定权证明文件或声明。

3. 船舶保安评估

(1)确认实施船舶保安评估的人员背景资料;

(2)确认现场检查表中检查内容与实际的一致性(可依据船舶图纸和相关资料来确认);

(3)确认船上的关键操作以及保安薄弱环节;

(4)确认下列保安措施和程序的有效性,如对登轮人员控制、通道控制、受限区域、保安通信系统和程序、保安和监视设备和系统、保安门、栅栏和照明、保安巡逻的频次、火灾或其他紧急状态时的应急程序;

(5)确认考虑所有可能的保安威胁,包括保安事件。

4. 船舶保安计划

对于船舶保安计划应验证:

(1)船舶的保安组织结构以及各自职责,船舶与公司、港口设施、其他船舶和有关保安当局的关系(公司可以采用框图形式并做出说明);

(2)在保安等级1 时基本的作业和实地保安措施以及能使船舶从保安等级1 迅

速提升至保安等级2,以及必要时至保安等级3 时的附加保安措施;

(3)确保履行船舶的所有保安职责;

(4)确保随时可实施保安通信的程序;

(5)确保向有关保安报警联络点报告程序;

(6)确保检查测试、校准和保养船上保安设备的程序;船上保安设备(如有)的测试或校准频次;指明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如有时)启动点所在位置,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使用,包括试验、启动、关闭和复位以及限制误发警报的程序、说明和指导;(该部分内容也可以不纳入保安计划内,单独做成附件,但在保安计划中要做说明。);

(7)确保标明保安事件以及进行防范和反应的程序、对于威胁或者破坏保安状况的情况做出反应的程序(包括撤离和维持船船或船港界面的关键操作的规定);

(8)应规定当船舶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时可采取的详细程序和保安措施;

(9)船舶在与非《国内船舶保安规则》适用的船舶交互活动时;与不需要符合保安要求的港口或港口设施交互活动时应执行的详细程序和保安措施,可以根据本船实际情况编写;

(10)确保《船舶保安计划》妥善保管以及保密的措施;

(11)应规定保安活动内部审核和评审以及船舶保安计划评审、更新或修正的程序。

5. 保安记录

(1)确保船舶建立专门的船舶保安记录簿,其记录内容和要求应满足《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经确认;

(2)确认记录与保安计划具体规定的一致性;

(3)应明确妥善保管船舶保安记录簿,防止擅自接触、删除、破坏、修改或泄漏。

6. 公司保安员

(1)计划中需明确公司保安员及其职责,包括姓名,联系地址和24小时通讯方式;

(2)确认公司保安员是否经过保安培训并获得相应公司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由各直属海事局签发),如无证书或不确认的话,作为问题应经片区海事机构向审核中心报告;

(3) 计划的修改应由公司保安员确认。

7. 船舶保安员

(1)计划中应明确船舶保安员;

(2)计划中应明确船舶保安员需经过培训并获得船舶保安员证书;

(3)计划中应要求船舶保安员能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备。

8. 船上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

(1) 计划中应明确船舶保安员应为船上人员所提供的培训以及船上人员必须了解和熟悉保安计划的要求,其培训内容应包括 《国内船舶保安规则》和保安操作程序,对新上船船员的培训应特别予以规定;

(2)计划中应明确船舶应至少每6个月针对标明的保安威胁进行一次保安演练;如果一次有25%以上的船员发生变更,而这些人员在最近的适当间隔期中没有参加过该船的保安演练,则必须在发生变更的一星期内进行演练,保安演习可以代替一次保安演练;

(3)计划中应明确保安演习每12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任何两次相连的演习间隔

不超过18个月,这些演习应测试通信、协调、资源共享和应答等内容。演习可以是全方位或现场,桌面模拟或专题讨论会或可以结合其它演习。

8.1.4《国内船舶保安计划文件审核检查表》适用与填写要求

1. 初次审核应覆盖《国内船舶保安计划文件审核检查表》的全部内容;

2.因计划修改所需要的附加审核可以选择使用检查表中所涉及修改部分的内容;

3.如果审核要求的内容与保安计划或/和评估报告符合,填写“是”或“Y”;不符合填写“否”或“N”;不涉及的可以用“/”表示;应将保安计划中所涉及的章节填入“在保安计划中编号”栏目中;

4.审核完成审核组长应在审核组长签字处签字确认;

5.《国内船舶保安计划文件审核检查表》复印件应作为文件审核记录与船舶保安计划一起存放船上,供船舶以后评审和审核员审核时查阅。

8.1.5 审核结论与处置

审核组应对船舶保安评估报告、船舶保安计划与《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符合性、覆盖性进行评估,确认船舶保安评估的有效性、船舶保安计划对船舶的适用性。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审核可以转入船上现场审核;如不符合要求,应按下列原则处置:

1. 审核员在文件审核过程中,要注意对保安事件和信息的收集。如船上发生保安事件影响到保安计划的评估、制定和审核时,应经片区海事管理机构传真报审核中心确认,可中止审核,并告知船舶或公司相应的原因。在船舶符合审核条件时,公司应书面报告片区海事管理机构,在经其批准后方可重新实施审核。

2. 审核中如发现不满足要求的项目,审核组应及时书面通知船公司进行更正,如果公司能够及时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应继续实施船上现场审核,如船公司在短期内不能更正,应经片区海事管理机构传真报审核中心确认,可取消审核,同时,应书面告知船舶或船公司相应的原因,并说明在其船舶达到审核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审核。

8.2 船上现场审核

船上现场审核包括:首次会议、审核实施、审核组内部交流、与职务船员沟通、末次会议。

8.2.1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审核组成员、被审核公司保安员、船长、船舶保安员、保安体系内相关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由审核组长主持。参加首次会议人员应在《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会议签到表》(应使用本程序所制订的统一格式,见附件格式F)上签字,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30分钟以内,其内容包括:

1.向公司/船方介绍审核员,建立审核员与公司和/或船舶的正式联系渠道;

2.被审核方简要介绍船舶保安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保安体系的运行情况;

3. 宣布审核的依据、目的、范围和审核纪律;

4.简要说明审核的方法和程序;

5.确认审核所需要的资源、文件资料和设施;

6.确认末次会议和任何可能的临时会议的日期和时间。

8.2.2 审核实施

实施船上现场审核,应依照《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日程计划表》的安排、《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方案》的要求和《国内船舶保安计划现场审核检查表》(应使用本程序所制订的统一格式,见附件格式I)所给出的项目,通过查验相

关记录、访谈相关人员、观察相关操作、观摩相关演练或演习等方式,验证船舶的保安活动,判定船舶保安体系运行的符合性、有效性。

8.2.2.1审核内容:

船上现场审核的审核内容,应按照《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方案》的要求,根据审核种类和《国内船舶保安计划现场审核检查表》所给出的项目予以确定。并至少验证以下保安活动:

1. 保安组织机构及保安职责的履行,包括公司保安员、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所

有船上具有保安职责的人员,以及公司提供的必要支持;

2. 进入船舶通道控制方式和措施;

3. 登船人员及其物品包括行李和无人照管的行李上船的控制;

4. 限制区域的监视和监控,以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

5. 非限制区域和船舶周围的监控;

6. 货物装卸和船舶物料交付的控制;

7. 对保安等级改变的响应;

8. 保安声明的签署与处置,包括与规则不适用的港口设施和/或船舶的界面活

动;

9. 保安状况受到威胁或破坏的响应,包括人员撤离;

10.保安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11. 船舶保安通讯设备或系统的操作和保安信息的控制;

12. 所有保安设备和/或系统状况、维护、试验、校准以及使用;

13. 船上人员的培训、保安演练和演习;

14. 船舶保安活动内部审核和评审以及船舶保安计划评审及其修订;

15. 敏感性信息和资料的控制;

16. 船舶保安活动记录的控制。

8.2.2.2审核要求:

1. 在实施初次、换新和中间审核以及附加审核的船上现场审核时应首先确认:

(1)验证保安计划已存放在船。船长、船舶保安员和负有保安责任的人员已经接受有关船舶保安方面的培训和演练,能够完成演习。应查找证据以表明公司保安员、船舶保安员已经接受《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要求的培训。如果船公司不能提供证据或有客观证据证明公司保安员、船舶保安员没有接受所规定的培训,审核员应该认定其为保安体系缺陷;

(2)船员熟悉各自的保安职责和责任;

(3)内部审核和评审按规定的要求进行;

(4)船舶保安设备的保养、校准和测试,包括对船舶保安报警系统的测试的活动证据。

2.中间审核时,确认是否在中间审核的时间范围及保安体系变化情况。

3.中间审核和换新审核应包括审查先前的不合格报告(如有时)。审核员应抽查不合格报告,并验证公司对不合格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确认其满足规则要求。

8.2.2.3审核方法

1. 通过访谈,现场观察,查阅文件和记录来验证保安体系运行情况;

2. 通过现场巡视,来验证船舶保安和监视设备的技术状况,确认维护记录与现场情况的一致性,保安和监控设备的检查应覆盖所有的相关设备;现场巡视还应验证船舶保安措施的实施执行情况;

3. 审核组可视具体情况需要,要求船舶进行演练或演习或船员进行现场操

作来验证船员是否熟悉其保安职责,包括其应变部署的任务,验证船舶对保安应变部署的反应和应变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达到保安计划的要求;

4.审核员在审核中应掌握好审核的进度,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与船员交流,确保整个审核的实施按计划进行。

8.2.2.4 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处理:

1. 审核员在审核过程中,要注意对保安事件和信息的收集。如船上发生保安事件影响到保安计划的评估、制定和审核时,应经片区海事管理机构传真报审核中心确认,可中止审核,并告知船舶或公司相应的原因。在船舶符合审核条件时,公司应书面报告片区海事管理机构,在经其批准后方可重新实施审核。

2. 在中间审核或附加审核时,如审核组通过客观证据认定保安体系或附属保安设备方面有不合格,该不合格危及船舶在保安等级1-3的操作能力时,应经片区海事管理机构向审核中心传真报告该不合格并附带船公司所提出的整改措施。在得到审核中心确认后,审核组应在船舶开航前验证替代保安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批准整改措施,同时,要求船公司在该批准的整改措施到期前申请附加审核以验证其整改措施的完成情况。

3. 在中间审核或附加审核时,如审核组通过客观证据认定保安体系或附属保安设备方面有不合格或保安措施中断,而该不合格并不危及船舶在保安等级1-3的操作能力时,应经片区海事管理机构向审核中心传真报告该不合格并附带船公司所提出的整改措施。在得到审核中心确认后,审核组应批准该整改措施,并对“符合证明”进行签注盖章。在下次审核之前或下次审核时验证整改措施的完成情况。

4. 初次和换新审核结束后存在不合格项,并经片区海事管理机构传真报审核中心确认,达不到签发“符合证明”要求的,应书面通知船公司不合格项的内容。此类船舶下一次申请审核时,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在申请材料审查过程中应对相关内容给与关注,审核组在审核时注意核查。

8.2.2.5《国内船舶保安计划现场审核检查表》填写要求:

审核员在船上现场审核时应准确使用检查表,有效控制审核的时间,确保审核的范围、审核程度符合要求,保证审核的公正性和系统性。审核检查表应在审核现场边审核边记录填写,不允许审核结束后补填。其具体项目应按如下要求填写:

1. 选择审核种类,在适用的种类“”内打∨。

2. 检查表的第二栏按实际的项目详细填写:船名填被审船舶名称,船舶种类填写实际船舶类型,船公司应填写公司符合证明中的公司名称,审核地点填写船舶所在港地点,审核日期填写实际审核日期,审核员一栏填写参与审核的审核员包括实习审核员。

3. 在现场审核实施中,应对每一项审核要求做出判定,填写判定的标识,“是”或“Y”表示符合要求, “否”或“N”表示不合格;“/”表示不适用。其检查的具体情况应填入备注一栏(主要的客观证据)。

8.2.3 审核组内部交流:

审核组长在审核结束前,应召开审核组内部工作会议,对于应完成的下列事项予以确认或评价:

1. 确认已按审核计划和检查表要求完成了全部审核内容;

2. 审核组认为有必要对有关不合格事项作进一步评估时,应增加该审核内容并实施;

3. 做出审核的评价和一致的审核结论。

8.2.4 审核组与被审核方的沟通:

如存在上述8.2.2.4所规定的不合格,除应按要求处理,还应与船长、船舶保安员、公司保安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以便船舶在限定的时间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8.2.5 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主持,参加人员应与首次会议相同,并在《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会议签到表》上签名,审核组长应在末次会议上对船舶的保安体系做出总体评价,对审核组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并宣布审核组的审核结论,时间限定在30分钟以内。

8.3 审核文书填写与处置

8.3.1 审核文书的标识

审核文书控制号标识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该项审核文书的代码,采用英文字母标示,如A、B、C?(具体文书标号见附件);第二部分为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编号,如10A101001,对于在初次审核时暂时未取得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编号由片区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第三部分为审核种类代码,如初次审核为10、初次审核后的第一次中间审核为11、第二次为12、第一次换新审核的第一次中间审核为21,第二次为22等等,换新审核为20、30、40?,附加审核采用后缀F加序号标识,如初次审核后的第二次附加审核其标识为01F2;第四部分为审核员代码和该审核文书的流水序列号,如审核组长代码为A,其余审核组内审核员分别为B、C?,其审核文书流水序列号为01开始的二位数,如01、02、03?。编号示范:如编号为J10A10100110A的审核文书,表示安全管理证书编号为10A101001的船舶在实施初次审核时,由审核组长所填写的《国内船舶保安计划文件审核检查表》。

8.3.2 审核文书的填写

1.在对船舶保安计划实施文件审核时,审核员应按本程序8.1.4的要求填写《国内船舶保安计划文件审核检查表》,该检查表在经审核组长签字确认后,作为审核报告的附件在审核结束时一并提交。

2.在实施船上现场审核时,审核员应按本程序8.2.2.5的要求填写《国内船舶保安计划现场审核检查表》,该检查表在经审核组长签字确认后,作为审核报告的附件在审核结束时一并提交。

3. 审核员开列不合格要求:

对于所发现的不合格,审核员应填写《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报告(不合格项目)》(应使用本程序所制订的统一格式,见附件格式J),其内容描述要求应为:

(1)准确描述观察到的客观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不符合状况等;

(2) 使其具有可追溯性便于事后纠正和验证;

(3)力求简明精练,结合规则条款开列不合格项;

(4) 要使用专业用语。

在确认船舶提出的纠正措施时应全面,一般应考虑:

(1)船舶应认真、有效的执行公司的文件要求;

(2)确定执行该项要求的责任人;

(3)须立即解决的缺陷和项目,应明确尽快纠正的时间(如在开航前或一周内解决等时间要求);

(4)对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文件的培训;

(5)船舶应建立自我完善机制,做好定期检查,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4.审核报告

审核工作结束前,由审核组长根据在审核中所收集的审核证据编写《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报告》(应使用本程序所制订的统一格式,见附件格式K)。审核报告应准确和完整的反映审核过程、验证情况和审核结论,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完成的时间和地点;

(2)参加审核的人员;

(3)船舶保安计划实施情况陈述;

(4)船上所有保安设备和系统的运作状况报告;

(5)抽样的具体内容;

(6)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的报告;

(7)签发“符合证明”的建议或签署“符合证明”的明确结论。

8.3.3 审核文书的报送

1.在完成审核前,审核组长应按《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实施管理记录(过程和最终)》(应使用本程序所制订的统一格式,见附件格式L)所对应的内容进行验证,确保审核完整、准确。在全部审核结束后,审核组长应按照《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文件目录》(见附件格式N)的要求,立即将《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报告》及审核所形成的其他材料递交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2. 对于审核组所递交的《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报告》及审核所形成的其他材料,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审核结束的五个工作日内按《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验证记录(过程和最终)》所对应的内容完成验证和有关数据库信息录入,并依据《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文件目录》的要求向片区海事管机构报送书面《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报告》及其他审核材料、上传审核数据库信息,同时,复制一份《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报告》及其他审核材料交被审核船舶或船公司。

3.片区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所报送《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报告》及审核所形成的其他材料、上传的审核数据库信息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实施管理记录(过程和最终)》完成相应的核查和验证,验证合格后,应按《国内船舶保安体系审核文件目录》要求向审核中心报送《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报告》及其他审核材料、上传审核数据库信息。

4.审核中心按照《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实施管理记录(过程和最终)》的要求,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片区海事管机构报送的《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报告》及其他审核材料、上传的审核数据库信息进行验证,审定《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报告》,建立辖区内的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档案。对审定合格、符合签发条件的,签发“符合证明”(1份正本、2份副本),并经片区海事管机构寄送船舶管理公司。

9 “符合证明”的签发和签署

9.1初次、换新或按初次范围进行的附加审核,审核中心验证审核文书、审定审核报告合格后,将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符合证明”,其有效期与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相同。中间、附加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审核组长对“符合证明”进行签注、加盖“船舶中间审核签注专用章”(该专用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安全[2005]11号文件所规定的印章,以下相同),签注日期应为末次会议日期或开航前验证其纠正措施的日期。

9.2当换新审核在现有“符合证明”期满日之前三个月内完成时,新“符合证明”应自换新审核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现有“符合证明”期满日起不超过五年。

9.3当换新审核在现有“符合证明”期满日之后完成时,新“符合证明”自换新审核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现有“符合证明”期满日起不超过五年。

9.4当换新审核在现有“符合证明”期满日之前的三个月前完成时,新“符合证明”自换新审核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五年。

9.5如换新审核已完成,而新“符合证明”在现有“符合证明”期满日之前不能签发或不能放到船上,应经片区海事管理机构传真报审核中心同意后,审核组长可对现有“符合证明”进行签注、加盖“船舶中间审核签注专用章”,经签注后的“符合证明”在自期满之日起不超过五个月的期限内应视为有效。审核组应将其签注的“符合证明”复印件随报告经片区海事管机构报送审核中心。

9.6如客观条件导致“符合证明”期满时船舶无法如期审核,需经审核中心书面确认,可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授权的官员在“符合证明”相应展期签注栏目内进行展期签注并加盖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公章,但此项展期仅以能使该船舶完成其审核安排并取得“符合证明”为限,展期最长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在进行展期签注之前,应核对审核中心准予展期的证明文件,此证明文件须由片区海事管理机构保存归档。

9.7如中间审核在规定的期限之前完成,则

1. 应通过签注对“符合证明”上的期满日予以修正,修正签注应由审核组长签注、加盖“船舶中间审核签注专用章”,修正后的期满日自中间验证完成之日起不多于三年;

2. 如果进行了一次或多次附加审核,期满日可保持不变。

3. 如出现上述情况,片区海事管理该机构应注意对数据库的下次相应审核日期信息进行调整。

9.8撤销“符合证明”的情况:当出现下述情况时,由审核中心书面通知船公司、片区海事管理机构,宣布撤消该符合证明,并注明原因和时间(如适用时):

1. 发现不合格后,所同意的等效保安措施不到位;

2. 不符合确认的整改措施。

9.9“符合证明”失效与重新签发

9.9.1 “符合证明”在遇以下任一情况即自动终止有效:

1.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相关验证;

2.“符合证明”未按要求予以签注;

3. 船公司不再管理该船;

4.船舶国籍证书、适航证书等法定证书失效。

9.9.2失效后“符合证明”的重新签发

1. 船舶只有经过按照船舶保安计划初次审核范围的附加审核后,才能重新签发“符合证明”;

2. 新签发“符合证明”的有效期应与撤消的“符合证明”的有效期相同。

9.10 其他有关“符合证明”签注

涉及符合证明的一些小的变动,经片区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其对保安计划无实

质影响的,如船籍港、船名、公司地址等信息的变更,可视情况不按附加审核的要求来实施验证,可经必要的核实无误后,对“符合证明”进行改签,其变更内容应加盖“船舶中间审核签注专用章”。但是,上述变更需船公司(船舶)递交书面的申请,否则,不得对“符合证明”内容进行修改签注。修改的相关信息应由片区海事管理机构录入数据库信息,并上传审核中心。

10 记录和归档

10.1 记录包括往来函电及审核后产生的技术文件。

10.2 审核中心、片区海事管理机构、当地海事管机构应保存的审核文书见附件

“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文件目录”。

10.3 为便于追溯,各单位应在各自归档的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文件目录上记录审核

文件的寄送情况。

10.4上述记录按规定期限保存。

11 附件

? 国内船舶保安计划符合证明(样本)

? 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申请书(A)

? 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申请材料审查表(B)

? 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安排方案(C)

? 接受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通知(D)

? 接待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组通知(E)

? 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日程计划表(F)

? 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会议签到表(G)

? 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文件审核检查表(H)

? 国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现场审核检查表(1)

? 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报告(不合格项目)(J)

? 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报告(K)

? 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实施过程管理记录(过程和最终)(L)

? 国内船舶保安计划符合证明不予签发/撤销/失效的通知单(M)

? 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文件目录(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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