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暂定资质核定等级
申报表
重庆市建设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制
核定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应提供的资料
目录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等级申报表;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局的复印件);
三、 经审计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须统计部门盖章原件),注册资金未达到资质标准的,应提供增资后的验资报告原件;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交验原件);
五、 已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含施工许可证和规划、国土、计划等部门的文件);
六、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并附上“两书一册”。
七、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配套费申报审核表。
注:所报资料(除固定格式外)统一用A4规格纸上报。
表一
填表人:
表二
第二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范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申报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有关说明
1.本表供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申请 《暂定资质证书》和已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升资质等级时领取填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在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见表后附件)申请企业资质。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项目的,在相关指标统计中,只能计入自己的投入、分成部分。
4.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修改。
5.对于填报表时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发。
开发经营情况
企业已完成的开发建设项目
企业在建开发建设项目
企业人员情况
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况
企业(总)经理简况
注:企业(总)经理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不再填写此表。
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摘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事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持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 一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 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 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 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 二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 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 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的产开发投资额;
6.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 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 三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 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 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 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 四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 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企业章程;
(三) 验资证明;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 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 其它有关文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