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
第一条 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资质申请诚信承诺书(附1)。
(三)资质申请表(附2)。
(四)法人资格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简历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工作场所证明。
(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还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复印件。
(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劳动关系证明。
(九)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相关业绩证明。
(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相关制度文件。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
第二条 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第(一)至(十)项所列材料。
(二)申请机构相关业绩证明。
(三)现有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申请甲级资质延续的机构还应当提交科研技术成果证明。
第三条 申请评价范围调整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第(一)至(四)项、第(八)项和第(九)项所列材料。
(二)现有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第四条 申请资质等级晋级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第(一)至(十)项所列材料。
(二)申请机构相关业绩证明。
(三)科研技术成果证明。
(四)现有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第五条 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发生变化,申请资质证书中的相关内容变更的,变更后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第(一)至(四)项所列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核准通知书或者事业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原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所列材料。
(二)原环评机构改制、分立或者合并文件。
(三)原环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安置情况说明,以及原环评机构中脱离事业编制、进入变更后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办理脱离事业编制的相关手续材料。
(四)原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原环评机构整体改制或者整体并入变更后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原环评机构法人资格终止证明。
第七条 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甲级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除提交第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的相关业绩证明和科研技术成果证明。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环评机构相关业绩和科研技术成果可作为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的工作业绩和科研技术成果:
(一)原环评机构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原环评机构与其法人出资人之间或者同一出资人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环境影响评价业务转移的。
(二)原环评机构整体改制或者整体并入变更后机构,原环评机构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事业单位环评机构将环境影响评价业务转移至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的。
第八条 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因脱钩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脱钩后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第(一)至(八)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所列材料。
(二)原环评机构脱钩方案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脱钩方案文件。
(三)原环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安置情况说明,以及原环评机构中脱离事业编制、进入脱钩后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办理脱离事业编制的相关手续材料。
(四)原环评机构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脱钩后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出资人中,无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其出资企业人员的证明。
(五)原环评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六)原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原环评机构整体改制或者整体并入变更后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原环评机构法人资格终止证明。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法人资格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企业章程复印件,以及工商登记情况查询记录。出资人中含法人的,还应当提交法人出资人的相关情况说明。其中,出资人中含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分别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出资人中含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二)核工业、航空、航天行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关系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一)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于近3个月内出具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在申请机构的在编证明。
(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于近3个月内出具的相关人员在申请机构参加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清单凭证。
(三)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明和申请机构出具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证明。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离岗创业的相关手续材料(含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和申请机构出具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证明。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业绩证明是指已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档件封面页、资质证书缩印件页、编制人员名单表页和审批或者核准文件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研技术成果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一)科研课题承接证明、已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报告封面页和目录页复印件,以及验收(鉴定)文件复印件。
(二)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承接证明、已发布的标准封面页和目录页复印件。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安置情况说明是指包括原环评机构全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姓名、登记编号、原劳动关系及编制情况和分流去向等情况的清单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申请机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具备的相应条件等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按照本公告附件6执行。
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除申请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外,应当合并装订。
附1
资质申请诚信承诺书
本机构郑重承诺:本次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申请材料中填报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均为本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无行政机关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本机构兼职或者未供职的“挂靠”人员;近1年内未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此项承诺仅适用于申请评价范围调整和资质等级晋级的机构)。
本机构已知晓上述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资质审查阶段被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情况等行为的,环境保护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予批准资质,申请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在取得资质后被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情况等行为的,环境保护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撤销资质,申请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为申请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非行政机关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申请机构兼职或者未供职的“挂靠”人员,并已知晓上述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的,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三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本次申请事项和内容:
。
承诺机构: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申请机构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环境保护部印制
填 表 说 明
本表用计算机打印填写。
[1]机构名称:需填写申请机构全称。
[2]法人类型:申请机构为企业法人的,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相应内容填写;申请机构为核工业、航空、航天行业事业单位法人的,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经费来源或者分类。
[3]住所: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4]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申请机构为企业法人的,按照企业章程中的出资人依次填写。其中,出资人中含企业法人的,还需填写企业章程中的出资人;出资人中含事业单位的,还需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举办单位;出资人中含社会组织的,还需填写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中的主管部门或者挂靠单位。申请机构为核工业、航空、航天行业事业单位法人的,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举办单位。
[5]所属地区:填写申请机构住所所属的省(区、市)及地级市(区、州、盟、地区)。
[6]现有资质情况、资质变化情况:填写自机构成立以来的相关情况。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不需填写。
[7]申请事项:按申请事项的不同,在相应框内勾选和填写相关内容。
[8]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同时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需一并填写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9]登记(注册证)编号: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同时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需一并填写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编号。首次申请资质机构和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填写“首次申报”“重新申报”或者 “变更申报”,其中“重新申报”和“变更申报”的,同时填写原登记编号,并注明相关情况。
[10]专业类别: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中对应的专业类别。首次申请资质机构和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首次申报”的,填写拟申报的专业类别;“重新申报”和“变更申报”的,填写原专业类别,并注明相关情况。
[11]机构业绩:填写申请机构近4年主持编制的经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况。仅申请资质等级晋级的机构和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以及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资质证书中机构名称变更的甲级环评机构填写。
[1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业绩: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近4年作为编制主持人编制的经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况。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资质证书中的相应内容变更的机构,不需填写。
[13]科研技术成果:仅申请资质等级晋级的机构和申请资质延续以及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资质证书中机构名称变更的甲级环评机构填写。
一、基本情况
二、申请内容
三、管理概况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情况
五、机构业绩[11]
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业绩[12]
七、科研技术成果[13]
第二篇: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资质申请有关问题(环保部20xx年1月)
注册环评工程师是务虚的,主要是文字工作,是做环境影响评价的最高职称认证,工作对象是所有建设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做出来的文件是建设项目和规划审批通过的必须文件之一,环评最多需要到现场勘测一下,其余的数据一般向相关部门索要即可。
索 引 号: 000014672/2011-00065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发布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司 生成日期: 20xx年01月26日
名 称: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资质申请有关问题的函
文 号: 环办函[2011]98号 主 题 词: 环保 环评 改革 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1]98号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资质申请有关问题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实施改革,规范试点期间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环办〔2010〕87号)和《关于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函〔2010〕1222号)要求,现将试点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申请机构名称变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中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申请名称变更的有关原则执行。
二、试点单位申请机构名称变更时,应向我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书面申请报告(含申请事项、改革实施情况及改制后新机构基本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三)原事业单位上级管理部门批准改制文件;
(四)原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人员分流安置情况说明及列表;
(五)改制后新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改制后新机构的资产和工作场所情况说明;
(七)改制后新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人员情况说明;
(八)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试点期间,改制后新机构在人员资质条件方面的管理和审查原则:
(一)采取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剥离方式改革的试点单位,暂达不到人员资质条件的,可采取环办函〔2010〕1222号文中提出的过渡措施;但改制完成后,原事业单位人员再进入改制后新机构的除外。
(二)按照环办函〔2010〕1222号文中提出的过渡措施,在改制后新机构兼职的原事业单位人员,调离原事业单位但不进入改制后新机构的,不再认可为改制后新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采取整体转制方式改革的试点单位,改制后仍保留原人事关系并在改制后新机构专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人员,视同其为改制后新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
(四)改制完成后再进入或调离新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人员以及仍留在原事业单位不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人员,办理岗位证书和职业资格登记等的有关规定不变。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环评 改革 函
抄送:北京市、山西省、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