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部员工管理细则
(20##年8月制订)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明确金融市场部员工的职位层级、职位职责、考核办法,畅通员工的职业晋升渠道,提升金融市场部工作绩效,结合公司《人力资源制度》与《绩效考核制度》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金融市场部正式及实习员工。
第三条 原则
1、符合金融市场部工作需要且与公司其他制度或细则不冲突;
2、公平性与高效性相结合。
第一章 职位设置
第四条 职位设置
金融市场部下设部门总监、高级业务经理、业务经理、业务经理助理四个职位,其中业务经理助理由实习生担任。
第五条 组织结构
金融市场部实行分层管理,具体组织结构见图1-1.
图1-1 金融市场部组织架构图
第二章 职位职责
第六条 金融市场部总监负责根据公司年度工作目标制定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决策与监督部门业务事由,管理与考核部门员工。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金融市场部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具体的业务开拓及经营计划,将其分解部署给部门相应员工,并带领其进行工作和定期评估;
2、拟定部门各项制度或细则,监督员工的执行情况,并按照本细则要求进行考核;
3、充分了解金融市场需求,全面把握公司项目或产品的市场需求与融资结构要求;
4、带领和督促部门员工进行客户开发、服务与维护工作,指导完成客户信息管理工作;
5、完成业务相关合同文本的最终修订工作,审核部门员工拟定的关键报告和文本材料;
6、定期主持召开部门内部会议,及时全面地把握部门运营状况;
7、与公司其它部门进行协作;
8、对部门员工进行业务指导与专业培训;
9、妥善处理客户业务层面的纠纷或问题;
第七条 高级业务经理负责执行部门工作计划,执行部门总监的决策,履行职位职责,辅助管理与考核部门员工。具体职责如下:
1、在部门总监领导下进行工作,定期向部门总监进行工作汇报,保质保量完成部门总监下达的各项计划和目标;
2、协助拟定部门内部的各项制度或细则,并贯彻执行;
3、根据业务需求拜访客户,与客户业务负责人联系沟通,向客户推介公司项目或产品;
4、完成业务相关合同文本的初审工作,复核业务所需各项报告及文本材料;
5、关注金融市场信息,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并反馈客户需求及问题;
6、对客户信息档案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并撰写分析报告。
第八条 业务经理负责完成高级业务经理安排的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在部门总监与高级业务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定期向分管高级业务经理进行工作汇报,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
2、参与客户拜访,完成《客户拜访记录表》与《客户信息调查登记表》,并与客户方业务人员进行联系与沟通;
3、完成业务相关合同文本的撰写工作,拟定业务所需各项报告及文本材料;并负责合同文本、业务材料的收集、整理、存档;
4、建立客户信息档案数据库,收集、录入信息,定期进行分析并形成报告;
第九条 业务经理助理负责辅助与配合业务经理完成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在业务经理指导下完成日常辅助性工作;
2、在部门员工外出时进行话务接听工作,并做好记录;
3、收集宏观经济、金融市场相关数据,并作整理与基础分析;
4、业务文件、票据等的签收、登记、流转,并协助上级进行整理与归档。
第三章 业务考核
第十条 考核目的
不断提高部门员工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增强员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营造一个激励员工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十一条 考核原则
1、公平、公开性原则:部门员工均接受考核,同一岗位执行相同标准;
2、定期化原则:考核工作在部门总监的领导下进行,每季度进行季度考核并及时进行结果公布,每年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3、适用性原则:部门对员工的考核分为结果考核和过程考核。
部门总监:结果考核70%,过程考核30%
高级业务经理:结果考核50%,过程考核50%
其他岗位:100%过程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标准 各职位考核表见附件。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
根据公司《人力资源制度》与《薪酬考核制度》,每一职级含3级工资水平,每一级工资水平分为两档。
一、工资水平升级
在年度考核中分数达到80分以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实现在同等职级内的工资水平升级:
(1)在该职级任职满一年,或在公司内不同部门相应职级任职满两年;
(2)当年工作无重大过错;
(3)部门总监及直管领导对该员工工资等级提升无异议。
注:工资水平升级最终由总经理认定,尚不满足标准但表现突出者,可破格认定。
二、工资水平升档
每一级工资水平的档位调整参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三、职级提升
职级的提升参照公司相关制度,另行考核。
四、降级与淘汰
最近一年考核平均成绩不满60分者,予以降低工资等级或者降低职级处理,无法降级的予以解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经理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与公司相应制度有冲突的,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金融市场部所有。
附件:各职位考核表 (考核表待调整)
部门总监考核标准
员工姓名: 考核人: 时间: 年 月 日
高级业务经理考核标准
员工姓名: 考核人: 时间: 年 月 日
业务经理与业务经理助理考核标准
员工姓名: 考核人: 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篇:员工管理实施细则
员工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励与晋升
第三章 处罚与解聘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培养员工敬业爱岗,忠于企业,引导员工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同时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及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切实达到上岗标准要求,诚实信用、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公司实行严格规范、奖惩分明的员工管理制度。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和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奖励与晋升
第五条 对忠于企业,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出较大贡献的员工,公司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员工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评优(优秀管理者、优秀科技工作者、企业劳模、先进个人等)、记功、工资晋级、职务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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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最大限度鼓励员工降本增效,节能减排,提升管理水平,嘉奖特设:总经理特别奖励、成本管理奖、节能减排奖、精神文明奖、环境美化奖、合理化建议奖和劳动竞赛奖、专项工作突出贡献奖。
第六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执行集团有关规定或公司单项评比奖励制度):
1、对公司生产经营、工程建设、资本运营和项目发展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2、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量质量,节约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3、在生产工艺、设计开发、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有创造发明、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效益的;
4、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5、对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防止或抢救重大事故有功,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检举揭发不法行为,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7、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事迹突出的;
8、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9、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敬业奉献,为公司楷模的;
10、获得社会重大荣誉,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望的;
11、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 公司依据员工综合表现、专业技能、年度业绩考评结果,对优秀员工予以培养和晋升机会,并相应予以工资晋级。
1、对于敬业爱岗、技能水平好、工作业绩突出、年度考评优秀的员工,予以晋升技能等级;
2、对于政治素质过硬、专业能力强、敢于管理、业绩贡献大、具有高度责任心的技术管理人员,予以职务晋升;
3、将工作富有激情、刻苦钻研业务、有培养潜力的年轻专业技术人员,安排到技术及管理岗位挂职锻炼,作为公司后备干部培养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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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罚与解聘
第八条 对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采用降薪、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等方式予以处罚。对员工的处罚分为:降薪、停职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和解除劳动关系。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第九条 员工因工作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所在
单位应令其停职检查,挽回工作或经济损失。停职检查
期间只享受当地最低工
第十条 资标准待遇。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劳动纪律松懈,当月发生1次迟到、早退,或旷工1天以内的; 以下行为视为旷工:
(1)无故不上班;
(2)涂改考勤表;
(3)酗酒上班;
(4)私自委托他人代班,雇人上班,或自行搞小倒班;
(5)上班时间睡觉、打牌、下棋、看与本岗工作无关的书刊、干私活、脱岗、窜岗;
(6)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的。
2、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或不遵守公共秩序的;
3、工作不负责任或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和工作任务完成的;
4、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
5、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及其他专项管理规定,造成一般设备、工艺、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5万元以内的;
6、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产品被盗窃、诈骗、流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
7、因滥用职权,虚报冒领,假公济私,违反政策法令、财经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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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8、接收礼品、礼金200元以上500元以内不登记交公的;
9、隐瞒安全、设备等事故不报,或没有保护好事故现场及原始资料,给事故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因个人私事纠缠上级或领导,不听劝阻的;
11、在公司考核考评中泄密、作弊、抄袭等违反考评(考试)纪律的;
12、其他应给予通报批评的。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劳动纪律松懈,当月发生2次迟到、早退,或旷工1天;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听从指挥的;
3、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不听劝告,或不遵守公共秩序,寻衅闹事情节严重的;
4、因主观原因,连续三个月没有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的;
5、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人员轻伤,情节比较严重的;
6、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及其他专项管理规定,造成较大设备、工艺、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
7、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产品被盗窃、诈骗、流失,价值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
8、因滥用职权,虚报冒领,假公济私,违反政策法令、财经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的;
9、接收礼品、礼金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不登记交公的;
10、在公司考核考评中泄密、作弊、抄袭等违反考评(考试)纪律,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
11、在公司厂区或宿舍内聚众赌博或参与赌博的;
12、受到公安机关拘留1天(含1天)以下的;
13、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或他人安排参与公司业务的或者擅自安排进公司工作未报组织人事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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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当月发生3次迟到、早退,或旷工1天以上,2天以下(含2天)的;
2、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及社会秩序的;
3、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人员重伤,情节严重的;
4、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及其他专项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设备、工艺、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
5、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产品被盗窃、诈骗、流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
6、因滥用职权,虚报冒领,假公济私,违反政策法令、财经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
7、接收礼品、礼金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不登记交公的;
8、恶意攻击、诽谤,或作伪证中伤他人,直接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的;
9、在公司考核考评中泄密、作弊、抄袭等违反考评(考试)纪律,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
10、歪曲事实,散播对企业不利的言论,或破坏公司形象,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画、图书等,使公司名誉或财物受到损害的;
11、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2、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职、撤职、记大过处分:
1、劳动纪律松懈,当月发生3次以上迟到、早退,或连续旷工2天以上,3天以下(含3天)的;
2、受到公安机关拘留3天以下的;
3、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及其他专项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设备、工艺、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2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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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产品被盗窃、诈骗、流失,价值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
5、因滥用职权,虚报冒领,假公济私,违反政策法令、财经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
6、接收礼品、礼金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不登记交公的;
7、在通报批评期间,再次违纪的;
8、其他应给予降职、撤职、记大过处分的。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当月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达7天以上(含7天)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或消极怠工,1个月累计违反劳动纪律3次以上的;
3、受到公安机关拘留3天(含3天)以上的;
4、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产品被盗窃、诈骗、流失,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
5、因滥用职权,虚报冒领,假公济私,严重违反政策法令、财经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00元以上;
6、严重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情节特别严重的;
7、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及其他专项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以上设备、工艺、质量事故直接责任者的;
8、无证或饮酒后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者,或造成特大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者的;
9、在采购、销售等经营过程中,受贿、索要礼品、敲诈顾客或腐化堕落、违反廉洁自律制度规范造成极坏影响的;
10、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严重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的(指造成主机设备停机、发运不能正常、办公和工作场地门或通道堵塞等情况);
11、接收礼品、礼金5000元以上不登记交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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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偷盗公司财物或同事财物的;
13、挪用公款,或贪污、侵占公司财物的;
14、擅自动用公司原材料、设备等进行非本公司工作,价值1000元以上或累计价值2000元以上的;
15、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或私藏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品的;
16、擅自受聘其他企业或自己直接经营企业的,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17、利用病、伤、事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
18、处理与公司业务、财务、交易或其它事务而收到或取得的商业、技术秘密,财务资料(帐目)、商业资料或其它机密资讯,向第三者透露或泄露(公开资讯除外)的;
19、涂改、盗用单位文件、印章或模仿领导签字,侵吞公司财物或进行其他不正当活动的;
20、破坏公司形象,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画、图书等,使公司名誉或财物受到严重损害的,或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从中牟利的;
21、组织、煽动怠工,或阻挠他人生产、工作四小时以上,或影响班组集体生产二小时以上,情节严重的;
22、吸毒或参加邪教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
23、通过隐瞒自己的真实信息或伪造、提供虚假信息等欺诈方式致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的;
2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25、在警告及以上处分期内,经过教育,拒不改正再犯的;
26、员工违反海股政[2006]57号文件和安海党[2002]18号文件规定,经调查核实的;
27、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2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五条 员工具备以下情况,公司将予以解聘。
1、经所在单位半年和年度两次考核考评,达不到岗位标准要求的;
2、在原岗位达不到岗位标准要求,经换岗培训仍达不到上岗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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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个人不努力,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连续两个月以上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经教育仍无改进的;
4、不服从上级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工作分配或调动、指挥的;
5、缺乏职业道德,不能正确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或职责履行不到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或造成工作被动的;
6、出现其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解聘条款内容的。
第十六条 员工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及其他专项管理规定,造成设备、工艺、质量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在给予行政处分(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或赔偿,具体处罚或赔偿标准按公司有关专项管理制度执行。
员工因违规违纪造成公司损失或经营欠款的,应责令挽回工作或经济损失,追回欠款。
第十七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必要的须征求工会意见,慎重决定。
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尚达不到处分条件的员工,公司应加强其思想教育,并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停职检查和通报批评处分期限为1个月,警告处分期限为3个月,记(大)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员工在处分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公司工资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 对员工的奖惩按分级管理及管理范围、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的程序上报。涉及依据专项管理规定奖惩的,由专项业务管理部门和受奖惩的员工所在单位提出奖惩意见,再按奖惩报批程序上报。具体如下:
1、通报表扬、嘉奖,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人事部门核实报公司批准。特别嘉奖和记功由总经理决定。
2、员工评优,由所在部门根据员工的工作实绩进行民主评议和综合考评申报,先进事迹材料经工会或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公司评议确定。
3、员工因违纪停职检查,由所在部门根据员工违纪情况决定,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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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备案。员工停职检查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延长)。
4、对员工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行政处理或处分的,由员工所在部门根据员工违纪情况对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向人事部门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错误事实、个人检查、单位处理意见等,错误事实要与违纪员工见面。经人事部门核实后,报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
5、公司因员工出现第十四条和第十五规定需解聘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征求工会意见,并将解除劳动关系情况报集团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条 违纪者因对处罚不服而无理取闹的,除执行处罚决定外,由相关部门报公司批准,由人事部门发停职通知(已停职除外)。停职者要求复职,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认识错误,经所属单位签署同意复职意见后,由人事部门审核确认,认错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方可复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党员违犯党纪,按《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集团有关规定执行。公司领导人员违规违纪的,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二○○九年 月 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组织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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