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的区别
来源: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
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的区别 俗话说 : 天下无不散之宴席。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合同到期终止 , 不属于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 企业不……
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的区别
俗话说:“天下无不散之宴席。”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合同到期终止,不属于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必支付更多的经济补偿。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合同终止时是减员增效的管理良机。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具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从狭义上讲,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已经完全履行,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未提出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广义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我们这里讲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是狭义的。
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按此规定的原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职工在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经所在单位同意,职工可以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如果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随之终止。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职工一旦考取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他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就即行终止。
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第狃条规定的是合同期满、职工退休、职工死亡、企业破产、企业撤销等情况。除了这些法定的条件以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因为职工身体原因或者职工过错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将都视为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分为法定终止条件与约定终止条件。只有出现符合法定终止条件的事实,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合同约定终止条件进行限制,但用人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仍然可以与职工通过协商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如职工考取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后,可以与企业协商,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仅就企业用人成本而言,协商解除劳动
合同与合同终止职工的离职,两者并无多大差别,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综合运用以上两种解除合同的方式。(文章来源:胡律师网 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163.com)
第二篇: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操作指南
劳动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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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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