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第二十五条
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篇:试用期内怀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试用期内怀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和纠纷,在当前创立和谐社会和维稳的大背景下,基层的劳动调解组织和劳动仲裁机构往往抱着大事化小的办事理念,本着用人单位赔点钱、劳动者不再闹或者往上级投诉的工作理念,根本做不到公平的处理这类劳务纠纷,吃亏的往往是用人单位。
当然,一部分的劳动仲裁是依据法律法规、公平的做出的裁决,正是因为这类仲裁是公平的,法律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里我们没有必要继续讨论这些案例。
在劳动仲裁案例中,确实有很多的用人单位存在问题,赔付也是应该的,但赔付多少、是否公平、哪些是可以不赔的,仲裁机构往往没有保护用人单位的意识,造成部分仲裁结果明显的偏向劳动者,结果用人单位该赔的赔了,不该赔的也赔了,不可否认,申请劳动仲裁的构成中,大部分是有理有据的劳动者,但是其中也确实存在一部分的“刁民”。
中国的中小企业比例从数量上可能占到了八成,这部分企业由于竞争激烈,利润和规模小,往往没有聘请专业的从事劳资管理的人力资源人才,劳动纠纷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很多,除了劳动法和一些耳熟能详的法律法规外,还有很多国家劳动相关部门下发的处理意见,用人单位根本不知道或无从查找这些文件,遇到劳动争议和纠纷的时候,往往无法保护自身的权益。
举个例子:试用期内怀孕,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聘?是否应该给予
劳动者经济补偿呢?
回答这两个问题其实很简单,涉及的法律法规也不多,现实社会中,用人单位即使是咨询劳动部门或者一些律师,回答也是否定的,那么,是否真是如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明确的说明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二十九条说明了应该给以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老部发[1995]309号)是对劳动法的补充,其中的第30条对劳动法中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冲突部分做了说明。依据这一点,只要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可以和怀孕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需要打醒十二万分精神的是,劳动合同包含了试用期,没有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之说,而且,1.劳动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只约定了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合同期,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合同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按照试用期内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试用期生效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①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因为法律规定试用期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试用期将被认为不存在,或者说不成立。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如果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那么包括试用期条款在内的整个合同都是无效的。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有试用期。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者招聘简章、入职表等文件中单方规定的试用期不能视同双方约定的
试用期。④试用期的长短和次数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的次数和长短问题,该问题请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条款。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如果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少于三年的,则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无效。
附: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
30.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