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防水材料检测报告银江环保

时间:2024.4.14

                                                                               

防水材料检测报告

单位工程名称:                                                                       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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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建设工程安全环保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环保管理办法

第一节 建设工程安全环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环保管理,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安全环保管理。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环保管理以属地化管理为原则,项目所在单位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环保管理的责任单位。参与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承包商(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及项目所在二级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所在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部门与单位安全环保管理职责

3.1工程管理处

1)工程管理处是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

2)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程承包商及项目所在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

3)负责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

4)负责选择符合安全环保资质的工程承包商参与工程投标;

5)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单位和工程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环保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并考核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环保业绩;

6)参与、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事故。

3.2质量安全环保处

1)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环保的监督部门;

2)负责组织对工程承包商安全环保资质审查;

3)负责监督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管理,负责对工程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事故。

3.3 企管法规处

负责《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的审定。

3.4 工程预决算部

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环保措施费用的审查、预结算工作。

3.5电子商务管理部

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所订购设备、配件和材料符合安全环

保要求。

3.6 项目所在单位

1)按照项目施工安全环保管理以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

2)按项目特点成立安全环保组织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参加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

4)负责审查项目设计文件的安全环保内容;

5)负责对工程承包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6)负责向工程承包方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提出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7)负责项目施工与装置生产相互影响的风险评价工作,组织工程承包方进行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

8)负责检查和监督工程承包方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及施工作业情况;

9)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有关应急工作,参与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事故。

3.7 勘察设计单位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人员进入石化公司应遵守石化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其承包任务转

包给无证单位或个人;

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核实;

3.8 施工单位

1) 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庆石化公司相关安全环保管理规定,服从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的指挥、检查;

2)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方案,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负责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从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爆破、起重、登高架设

和金属焊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8)根据施工内容和项目所在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负责编制、呈报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等HSE作业文件;

9)在施工过程中,负责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10)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及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1)负责施工过程的应急工作,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通知项目所在单位和工程管理处,接受事故调查;

12)负责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

保险。

3.9监理单位

1)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工程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巡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作业的,工程监理单位要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工程承包商安全环保资质审查

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工程承包商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与确认。

第五条 工程承包商选择

工程管理处在组织工程承包商的选择时,必须在安全环保资质合格的工程承包商中进行选择。

第六条 工程承包商安全合同签订

工程承包商应按公司《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签订程序签署《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严禁未签安全环保合同就进入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环保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的,应终止作业。

第七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安全环保工作要求

7.1 勘察单位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大庆石化公司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物的安全。

7.2设计单位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

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环保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环保工作要求

各参建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需要完成下列的安全环保准备工作。

8.1施工单位

1)与大庆石化公司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

2)建立项目安全环保保障体系,成立安全环保组织机构,

按每50名作业人员配备不少于一名专职安全员,针对项目特点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奖惩等安全环保规章制度;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括安全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的方案和措施要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等;

4)制定环保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及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5)接受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环保交底,针对工程特点编制施工作业HSE计划书;

6)应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组织作业人员接受入厂安全教育,考试合格者办理入厂证;

7)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劳保服装、劳保鞋、安全帽和劳动防护用品。要在安全帽标识出施工单位名称、施工人员编号,施工人员编号名细报监理公司、工程管理处备案;

8)应对施工用设备、工机具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检测,

保证符合要求、安全可靠;

9)总包单位要组织分包单位按照以上要求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安全环保准备工作,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8.2 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3)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检查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4)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HSE计划书、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5)核查施工用设备、机具检验、检测情况及合法性,并对符合条件的粘贴合格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6)审查安全措施费用使用情况。

8.3 项目所在单位

1)建立项目施工安全环保保障体系,成立安全环保组织机构,针对项目特点编制或完善有关施工安全环保规定;

2)编制工程施工与装置生产相互影响的风险评价环境因素识别报告及应急预案,落实风险和环境因素削减措施,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组织落实有关安全环保措施,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条件;

3)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审查特殊工种资质,办理施工人员和工机具的入厂手续;

4)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前安全环保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8.4工程管理处

1)建立项目施工安全环保保障体系,成立安全环保组织机构,针对项目特点编制或完善有关安全环保规定;

2)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

3)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所在单位做好施工前安全环保准备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工程承包商签署开工许可证;

第九条 施工阶段的安全环保工作要求

各参建单位在施工阶段需要做好以下主要安全环保工作。

9.1施工单位

1)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针对施工过程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和完善有关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2)在厂区内设置办公区、作业区、预制场地和材料堆放

场等施工暂设应符合安全要求,要提交申请,并经监理和项目所在单位的审批;

3)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施工需要占用厂区内消防通道的,必须经项目所在单位和公司消防部门的审批,并在规定期限完工后立即恢复;

4)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5)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6)施工人员应按公司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防护用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7)进入厂区的施工车辆要按规定到保卫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配带阻火器,在规定的路线上按章行驶。进入装置区还要按规定办理“行车路单”。厂区内车辆行驶速度不允许超

过30公里/时,作业区内车辆行驶速度不允许超过15公里/时.遇有异常情况,施工车辆要听从项目所在单位的指挥;

8)施工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项目所在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特种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有效的特殊工种上岗资格证,以备检查;

9)应保持施工作业人员相对固定。人员需要变动时,必须经工程管理处、监理和项目所在单位的同意,并按规定对变动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安全交底后,方可安排其进厂作业;

10) 进行动土、用火、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射线探伤等危险作业要按规定办理“作业票”,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安排监护人员。从事危险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作业票”,以备检查;

11)施工用电要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对施工用电情况应及时检查整改;

12)要结合项目施工过程存在的安全环保风险,组织作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每天施工前进行安全讲话,定期组织安全活动;

13)组织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环保检查,坚持日常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14)在生产装置内施工的要采取有效的隔离和警戒措施,封闭用硬质材料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作业人员不

得擅自进入生产装置。装置生产与施工存在交叉作业的区域,要安排专人监护;

15)落实环境污染控制措施。对重要环境因素,要制定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措施。在施工作业中确需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其预处理的措施、排放的方式、路线要按照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的审批要求进行;

16)在厂区内土建施工降水作业时,经沉降分离泥沙等悬浮物后,其施工排水可排入邻近的污水管网内,严禁将施工排水直排清净下水管网。

17)施工作业服务承包方在生产现场施工作业产生的“三废”处理和排放分别执行公司的“废水排放管理规定”、“废气排放管理规定”“固定废物排放管理规定”及“公司防止水体污染技术要求”等环保管理规定。

18)落实施工应急措施。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报告项目所在单位和工程管理处,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19)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大庆石化公司相关规定组织施工,确保施工安全环保。

9.2 监理单位

1)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针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督促和监督施工单位及时补充和完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2) 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检查环境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3) 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和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4) 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5)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定期检查施工单位自查情况,参加项目所在单位和工程管理处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6)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情况巡视检查时,要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项目所在单位和工程管理处。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9.3 项目所在单位

1)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安全组织机构的运行及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等HSE作业文件的落实情况;

2) 检查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作业人员的资质情况,特别是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资质情况;

3) 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

情况进行抽查,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 检查施工单位现场施工作业的安全防护情况,重点是高空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脚手架工程、土方挖掘工程、模版工程、吊装工程等。特别是在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环境中作业,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制定并落实了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施工作业人员的劳保着装和安全防护用品是否佩戴齐全;

5) 按照有关规定为施工单位办理动土、用火、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作业票”,制定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安排专人监护。并检查危险作业票的执行情况;

6) 检查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情况,检查消防通道的占用情况,检查施工机具、施工用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检查施工车辆安全使用情况,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电、汽、风的安全使用情况;

7) 对于装置生产与施工作业存在相互影响的区域,采取有效的隔离和警戒措施,安排专人在现场统一协调工作,做到监护到位。并检查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到位;

8)检查环境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施工作业是否按规定排放废水、废气和废渣,排放的废水是否达标;

9) 检查施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以及

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编制施工与生产相互影响的有关事故应急预案的,并组织工程承包商进行演练;

10) 检查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安全环保职责的履行情况。

9.4 工程管理处

1)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程承包商和项目所在单位做好施工阶段的各项安全环保工作;

2) 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所在单位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检查,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环保业绩评比、考核;

3)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的安全环保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条 工程中交及验收阶段的安全环保工作

工程中交和验收阶段进行的施工也要执行本规定。 第十一条 安全环保业绩考核

11.1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由项目所在单位按照《大庆石化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及本制度第十八章相关内容,即“安全环保处罚细则”等规定进行处罚;

11.2工程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按大庆石化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查处理;

11.3工程管理处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环保业绩进行综合考核,奖励考核条款依据本制

度第十八章相关内容,即“安全环保奖励细则”。

第二节 工程管理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处长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1.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本部门工作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2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3保证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生产投入;

1.4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检查工作;

1.5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保证施工队伍的安全资质;

1.6及时、如实报告施工安全事故。

第二条 副处长(施工)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2.2负责分管项目的安全环保工作;

2.3负责组织分管项目的施工安全环保日常检查,及时消除施工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

第三条 副处长(设计)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3.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设计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3.2监督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3.3负责组织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保证设计的本质安全;

3.4负责组织勘察工程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

第四条 副处长(计划、统计、验收)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4.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有公司关规章制度,负责工程项目计划、统计、竣工验收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4.2负责组织工程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审查及承包商准入。

第五条 副处长(安全)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5.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协助主任做好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5.2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3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5.4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环保业绩进行考核。

5.5 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环保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项目经理(施工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6.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

6.2组织建立和落实项目安全保证体系,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6.3 负责监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协调项目所在单位提供安全的施工作业环境;

6.4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交底的落实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工机具的使用情况及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及时消除施工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

第七条 HSE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7.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工程项目的HSE管理;

7.2编制定本部门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7.3,参与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7.4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活动,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7.5对项目施工承包商安全环保业绩考核;

7.6参加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第八条 设计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8.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

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负责项目设计阶段的安全工作;

8.2审查设计、勘察单位的安全资质;

8.3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包括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落实审查意见,确保工程设计的本质安全;

第九条 计划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9.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9.2负责组织工程承包商的准入资质审查,确定合格工程承包商名录。

第十条 竣工验收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10.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安全;

10.2协调解决验收过程发现的影响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一条 统计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11.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11.2负责工程项目统计工作的安全。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1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12.2督促工程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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