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
归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15)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
(16)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
(17)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18)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9)压风机凤缸、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
(20)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21)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22)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4)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9)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11)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条;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通风)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13)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
(14)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3)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4)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7)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9)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但不足4小时;
(10)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地面供电中断10—30分钟;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13)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14)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瓦斯积聚仍进行爆破作业;
(4)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或斜井跑车事故;
(6)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7)人员上下罐笼时突然走罐事故;
(8)提升设备过卷0.5米以上,造成有人受伤,蹲罐未造成后果;
(9)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
(10)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11)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12)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13)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14)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4)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5)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6)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7)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8)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
(9)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10)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和公司及工会。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和公司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报告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永煤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6、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执行。
7、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
人数)。
8、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事故单位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9、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调度室汇报的,侧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谁造成信息阻断的要承担医疗费用的60%,由劳资科核算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10、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原则上10分钟以内)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对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承担医疗费用的80%,由劳资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1、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职工受伤后私自离矿,且又无矿内人员能证明其在矿工作时受伤,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个人承担;若有矿内职工能证明其在矿内因工作受伤,且经查实的,则视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本人承担全部已发生医疗费用,由劳资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三、现场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立即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指挥下,首先解救伤员脱离现场危险区,同时发出呼救。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脏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2、井口急救医生接到呼救后,携带所需医疗用品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
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对伤情较重和危机生命的伤员,应及时报告矿医院或者上级医院,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护下安全护送升井。要求矿医院指定与之相适应的救护应急预案。
3、伤员送至矿医院后,应加强急救措施,确切判断伤情程度,在伤情稳定时可转送医院。伤员不宜转送时,请求上级医院前来协助抢救。
4、在急救过程中矿医院要做好救护记录,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护送,或由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由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5、根据事故等级,由矿长或调度室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现场自救基本原则
抢救伤员必须遵守“三先三后”原则,即:
1、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2、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3、对骨折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五、人身伤害事故治疗程序
1、调度室通知矿医院值班医务人员,并把了解到的伤员伤情进行简要说明,由矿医院确定治疗地点。
2、伤员到达治疗地点,经过医务人员检查后,如需到其它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时,由矿医院医务人员通知调度室派车到指定地点,由事故责任单位值班人员通知值班队长、队长或党支部书记陪同。
3、重伤员治疗由矿医院院长与其它医院联系,安排治疗事宜,并指定医务人员陪护。
4、矿医院根据受害人情况,轻微伤于接诊后12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
鉴定报告,轻伤及以上事故于接诊后24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送安检科,在医院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4小时内到安检科办理相关手续。
5、伤员私自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或未经矿领导同意安排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按隐瞒工伤处理。
6、工伤人员工伤治疗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将自己工伤治疗证明交安检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矿医院出具证明交劳资科,劳资科可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工伤人员恢复情况确定是否准许其上班,不经劳资科同意,工伤人员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职责
1、安检科负责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账。
2、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对顶板,“一通三防”、水灾、井下爆破等非专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机电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
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八、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矿领导主持,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报告。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于1天内提出事故报告交安检科。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级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发生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值班矿长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由责任单位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检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
(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置;
(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
(4)当事人材料;
事故发生后,安检科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做好记录和考证)。
2、由劳资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
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电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等;
(3)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生产技术科负责搜集提交的资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艺、放顶情况;
(2)事故当班瓦斯检查、记录、汇报情况,支柱、支架质量情况;
(3)巷道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掘进支护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
(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置)。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矿矿务会讨论决定后执行。轻伤事故由安检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矿务会通过执行。
2、经矿矿务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对应调查组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十、事故报告及统计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矿务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与公司业务相对应的科室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应部室报告,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
安检科对事故报告进行汇总存档,并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非伤亡事故台账,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安检科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账要包括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等三个科室所有非伤亡事故台账的内容、
第二篇:21-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江西省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 全 环 保 部 文 件
受控标识: 分发号: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建档及善后处理的有关内容,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本制度适用于对各施工现场事故的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1 (国务院第75 号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2 .2 GB6441-86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2 .3 GB6442-86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2 .4 GB/T15499-1995 《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2 .5 国务院令375 号《 工伤保险条例》
2 .7 国务院令第34 号《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3 定义与术语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4 职责
4.1 项目部工程部安全专业负责本项目职工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
4.2 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对施工承包商的事故的监督检查。
5 工伤事故管理
5.1 事故分类
5.1.1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 日的失能伤害。
5.1.2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1.3 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 日的失能伤害。 1
5.1.4 重伤事故:指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1.5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 人的事故。
5.1.6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 人以上(含3 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 人及以上的事故。
5.1.7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50 人及以上的事故。
5.1.8 机械事故:指由施工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机械损失的事故。
5.1.9 火灾事故: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1.10 交通事故:指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2 事故调查
5.2.1 轻伤、重伤事故
轻伤事故、一般机械设备事故、一般火灾事故、厂内一般交通事故、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一般由事故发生单位(包括公司本部、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和承包商)组织有关部门(一般含安全、生产、保卫、工会、技术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24 小时内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进行调查。轻伤、重伤事故按以下程序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要求将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公司安全质保部备案。
5.2.1.1 事故现场管理
a)事故发生后,应积极抢救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
b)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准破坏,必要时由保安人员在事故现场范围设置警戒;
c)为抢救受伤者需移动有关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记录或进行拍照。5.2.1.2 物证搜集
a)现场物证包括:破损物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及位置等;
b)对搜到的物证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c)所有物证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2
5.2.1.3 事故材料的搜集
a)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受害者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原单位、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3)受害者和肇事者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 )出事当天,受害者和肇事者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5)受害者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b)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设备、物资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有关设计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3 )个人防护设施和工作环境;
4)事故前当事人的健康状况;
5)其它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2.1.4 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找到有关人员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5.2.1.5 现场拍照
a)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b)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
c)事故现场全貌。
5.2.1.6 事故图
报告中的事故图,要包括了解事故所必要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5.2.2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由国家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公司、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和承包商视事故归属情况配合调查。5.2.3 项目部公司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调查处理,公司安全质保部视事故大小可参与调查。
5.2.4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发生的工伤事故(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项目部安全专业视事故情况可参与调查。
3
5.2.5 承包商发生的工伤事故(轻伤、重伤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视事故情况可参与调查。
5.3 事故分析
事故分析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5.3.1 事故分析步骤
5.3.1.1 查阅事故调查资料,弄清事故发生的真实经过。
5.3.1.2 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5.3.1.3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5.3.1.4 确定事故的间接、根本原因;
5.3.1.5 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5.3.1.6 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4 工伤事故报告
5.4.1 报告时间规定
5.4.1.1 轻伤、重伤事故
a)项目部员工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后,发生事故的项目部以电话、传真的形式立即向公司安全质保部报告(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报表”,见附录A ) ,公司安全质保部向公司领导报告。
b)项目监理机构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后8 小时内报项目部工程部安全专业(填报附录A ) ;
c)承包商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后8 小时内报项目监理机构和项目部工程部安全专业(填报附录A )。
5.4.1.2 死亡及重大死亡事故
a)项目部公司员工发生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以电话、传真形式向公司安全质保部(填报附录A )、公司领导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报告,公司安全质保部或公司领导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
b)项目监理机构发生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后应立即向项目部安全质保部(填报附 4
录A)本单位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报告;
C)承包商发生生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后应立即向监理机构、项目部安全质保部(填报附录A)、本单位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报告。
5.4.2 项目部在次月10 日前填写“安全综合月报表”报公司安全质保部。年度报表必须在12 月底前报告。
5.4.3 承包商在次月5 日前填写“伤亡事故月(年)报表”报项目部安全质保部和项目监理机构。
5.4.4 事故报告的内容
职工伤亡事故报表(附录A )、工伤资料清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附录C )、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附录B )及批复;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物证、人证材料;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医务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工作单位。
5.4.5 事故处理
所有的事故都应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肇事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5 事故认定及善后处理
5.5.1 公司员工发生的事故,必须由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交公司安全质保部进行工伤认定。如因员工本人原因超出工伤认定期限的由员工本人负责。
5.5.2 公司员工发生事故后工伤待遇的相关事宜由公司综合事务部负责。
5.6 工伤报告接口管理
各项目部与公司安全质保部就工伤有关事宜进行接口。
6 记录
6.1 《 职工伤亡事故表》
6.2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6.3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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