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规程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由主管区局(所)办理。
对查账征收的国、地税共管户,如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控管的,应要求纳税人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然后到地税办理注销登记;如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控管的,地税局先办理注销登记。对定期定额征收的国、地税共管户,应要求纳税人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然后到地税办理注销登记。
一、注销税务登记前置程序
(一)结清税款。纳税人应结清当前属期及以前属期的申报税款、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稽查税款的申报及入库。
(二)缴销发票。发票管理岗缴销纳税人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三)如果存在未结案件、未办结事项,必须先行结案、先行办结事项。
(四)如果纳税人有应税房产、土地、车船未办过户或注销(车船)的,应先行办理过户或注销。
二、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验原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验原件);
(五)已先在国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国地税共管户,应提供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纳税人有应税房产、土地、车船的,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已办理过户或注销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2)特殊税务登记中的临时开票纳税人。
2.办理时限:在所有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未发现问题的前提下,当日完成。
3.工作标准与要求:
(1)综合服务岗受理审核。核对纳税人是否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审核前置程序是否已办结;确定采用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经综合服务岗审核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应即时给予办理注销。经审核资料不齐、手续不全的,应退回纳税人的申请,并告知原因。
(2)注销核准。综合服务岗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同意注销意见,并将内容录入系统,打印税务登记注销证明交纳税人,收回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综合服务岗将收取的纳税人资料按《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收集、整理成册移送区局办公室,并按规定归档。
(二)审核程序
1.适用范围:适用审核程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纳税人、特殊税务登记纳税人(除临时开票纳税人)以及单定征收纳税人(只需适用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1)已经汇总缴纳流转税的所有分支机构;
(2)以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为主,且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控管的纳税人;
(3)经确认近3年(含当年,以下同)无经营收入又未购领或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4)单定征收的纳税人;
(5)特殊税务登记纳税人(临时开票纳税人除外);
(6)上一年度缴纳地方各税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同)以下的纳税人;
(7)除上述纳税人外的其他纳税人,只要能提供经批准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纳税人近3个年度依法纳税情况的税务鉴证报告(有关税务鉴证报告的具体操作规定另行通知,通知未下发前按检查程序办理。),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无少缴纳税款情况,或虽有少缴税情况但纳税人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
2.办理时限:在所有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未发现问题的前提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工作标准与要求:
(1)综合服务岗受理审核。核对纳税人是否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审核前置程序是否已办结。
经综合服务岗审核受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开具《受理回执》给纳税人,并及时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资料传递至管理岗;经审核资料不齐、手续不全的,应退回纳税人的申请,并告知原因。
(2)管理岗审核
①审核。管理岗收到综合服务岗转来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申请资料后,首先确定采用审核程序对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同时取得有关采用审核程序的证明材料,并对纳税人的经营及纳税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审核;
a.符合适用审核程序第1种情形的,须要求企业提供总机构有关分支机构纳税情况的书面声明、其他与该分支机构纳税有关的资料和报表。其中重点审核其汇总纳税的情况;
b.符合适用审核程序第2种情形的,应首先要求企业提供近3年其在国税局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缴税情况证明(申报表或税票等)和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和报表;
c.符合上述第3、4、5、6种情形的,应取得纳税人近3年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和报表;
d.符合适用审核程序第7种情形的,应审核纳税人提供经批准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纳税人近3年的税务鉴证报告,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无少缴税情况,或虽有少缴税情况但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同时应取得有关补缴税款的税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作为调查取证资料。各主管区局(所)应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对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税务鉴证报告总数随机抽查20%,对抽查到的纳税人按检查程序办理注销,如发现出具虚假税务鉴证报告造成少缴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处罚,并在今后三年内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受理该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涉税鉴证报告和税务代理业务。
②调查结果的处理
调查审核完毕后分以下情况处理:
a.调查审核结果显示纳税人无欠税情况,未发现纳税人有税务违章行为的,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送区局(所)主管领导审批;
b.调查审核结果显示纳税人有欠缴税款情况但未发现纳税人有其他税务违章行为的,应向纳税人发出《限期缴纳税款罚款通知书》,纳税人限期缴清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送区局(所)主管领导审批;
c.纳税人在期限内未能足额缴清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并提请区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区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清缴税款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送区局主管领导审批;
d.若在调查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逃避缴纳税款,或有两套账、账外账、隐藏收入等税务违章行为嫌疑的,经办人员根据调查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的意见,按规定转入检查程序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并按检查程序办理注销。
③文书传递。管理岗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传递给综合服务岗,同时通知纳税人持《受理回执》到主管区局(所)综合服务岗继续办理有关注销税务登记事宜。
(3)注销核准。综合服务岗核实纳税人是否有未缴税款,如无未缴税款的,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同意注销意见,并将内容录入系统,打印税务登记注销证明交纳税人,收回税务登记证件。
(4)资料归档。管理岗审核纳税人注销申请收取的资料,按《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收集、整理成册移送区局办公室归档。综合服务岗将收取的纳税人资料按《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收集、整理成册移送区局办公室,并按规定归档。
(三)检查程序
1.适用范围
(1)除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和审核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均按检查程序办理;
(2)已提供税务师事务所税务鉴证报告的纳税人,被主管税务机关列为抽查对象的,按检查程序办理。
(3)按上级税务机关规定应适用检查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进行税务检查的。
2.办理时限。在所有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追溯检查年度较多的,经书面报请区局局长审批,并报市局征管处备案,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3.工作标准与要求
(1)综合服务岗受理审核:核对纳税人是否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审核前置程序是否已办结。
经综合服务岗审核受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开具《受理回执》给纳税人,并及时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资料传递至管理岗;经审核资料不齐、手续不全的,应退回纳税人的申请,并告知原因。
(2)管理岗税务检查
①确定采用检查程序。管理岗收到综合服务岗转来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申请资料后,根据纳税人的情况确定采用检查程序,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意见。
②确定实施税务检查年度原则。管理岗按以下原则确定实施税务检查的年度。
a. 适用检查程序第一、二种情形的纳税人,可就其近3年的纳税情况实施税务检查;
b.适用检查程序第三种情形的纳税人,其实施税务检查的年度按实际情况确认;
c.若在检查中发现未经税务机关检查核实的以前年度亏损需在所查年度进行弥补或有重大偷税行为的,则应不间断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年限进行追溯。
③实施检查。管理岗确定实施检查的年度,按规定的检查程序实施注销税务检查,并出具《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或《税务检查结论》。纳税人缴清需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管理岗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送区局主管领导审批。
④文书传递。管理岗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传递给综合服务岗,同时通知纳税人持《受理回执》到主管区局(所)继续办理有关注销税务登记事宜。
(3)注销核准。综合服务岗核实纳税人是否有未缴税款,如无未缴税款的,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同意注销意见,并将内容录入系统,打印税务登记注销证明交纳税人,收回税务登记证件。
(4)资料归档。管理岗审核纳税人注销申请收取的资料,按《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收集、整理成册移送区局办公室归档。综合服务岗将收取的纳税人资料按《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收集、整理成册移送区局办公室,并按规定归档。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附件
DJ01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综合服务科(组)留存,第二联管理科(组)留存。适用简易程序的,两联都由综合服务科(组)留存。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填表指引
一、本表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填用。
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将进行税务清缴处理。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审核、留存以下证件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验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验原件);
5.已先在国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国地税共管户,应提供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6.纳税人有应税房产、土地、车船的,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已办理过户或注销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对纳税人提交的原始资料和填写的表格,以确保纳税人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本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两份,一联主管区局综合服务科(组)留存,一联主管区局管理科(组)留存。适用简易程序的,两联都由综合服务科(组)留存。
七、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必填项目,指工商证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电脑编码”栏:必填项目,按《税务登记证》上的内容填写;
3.“税务登记证号码”栏:必填项目,按《税务登记证》上的内容填写;
4.“工商注册号或证照号码”栏:领取工商证照的纳税人按执照上的工商注册号填写,未领取工商证照的纳税人按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内容填写;
5. “注销登记证件缴销情况”栏:根据实际收回的证件情况填写。
第二篇: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的起草说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总结省内部分地市在注销登记管理方面的一些好做法和经验以及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销管理办法》)。现就起草《注销管理办法》的背景、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注销管理办法》的背景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当前日常的税收管理工作中,部分基层税收管理人员在税务登记注销管理方面存在把关不严的现象,对规模较大的纳税人没有经过检查就予以注销。近年来,纳税人注销、转制、重组、改组日益频繁,为了防止出现税款流失,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强化对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的责任追究。
现行税法关于税务登记注销管理方面的规定比较少,主要是分布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三个条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只有四个条款,而且规定比较原则,如未对税务登记注销的具体 1
提交的资料、程序、期限等做详细的规定。鉴于以上情况,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的条件、程序和时限,就成为重点要解决的问题。
二、起草《管理办法》的基本思路
在起草《注销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我们以《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基础,立足于基层应用,通过总结分析部分地市在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同时注重抓住重点方面与重点环节,力求在税务登记注销管理的条件、程序及时限等主要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希望通过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的条件、程序及时限,减少注销管理过程中的随意性,防止税收流失,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二十一个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办理注销登记的几种情形
《注销管理办法》第二条至第五条中规定了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几种情形,该规定的依据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办理注销登记的条件
《注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必要条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5@p、 2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票证。依据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除了上述原则性的规定以外,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办法还对注销前的有关事项条件进行了明确,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为了防止出现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税收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税务机关应该积极参与到纳税人的清算过程。《注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于宣告破产、撤销、解散而准备进行资产、债务清算的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欠缴税金及滞纳金的清偿要求,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依法追缴。
第二,按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的规定,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报省局确认核销。经省局核销后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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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在《注销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清算前应先完成当年度经营所得的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规定清算前的所得税申报和清算所得的申报,可以促使纳税人主动清缴税款,减少税收流失。
(三)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主要分布在《注销管理办法》的第十条至第十八条。注销登记的基本程序为受理-审核-调查-检查-注销。
1.受理。《注销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必须要提供的材料,这是对第六条“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进一步细化,具备了可操作性。
2.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该先进行必要的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清缴、#5@p未缴销等情况进行审核,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应于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改正,待改正后才能予以注销。(《注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还应该审核纳税人是否正在被稽查部门查处的,如果正在被稽查查处,待稽查部门结案后再予以办理注销。(《注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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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一定的经营年限,如果没有达到要求的经营年限,需要补缴税款。针对上述情况,《注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有经营年限但纳税人实际没有达到规定经营年限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
⑷针对部分省属企业由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注销前须经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核同意。(《注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调查。经过审核后,纳税人不存在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清缴、#5@p未缴销等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有必要派出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可以最后发现纳税人存在的问题,保证国家税收权益。《注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审核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派出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4.检查。检查不是注销流程的必经流程,《注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税收管理员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税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才需要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如果移交给稽查,则按照稽查的业务流程办理。
对于经营和纳税规模较大的纳税人,《注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还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面的检查。
5.注销。《注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做出调查结论,或稽查部门做出处理和处罚决定后,纳 5
税人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予以注销。
对上述基本流程,部分条款做了一定的调整,根据分类管理,监控重点税源的要求,如《注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简化流程,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不用派员实地调查,直接可以发出《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予以注销。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保证主管税务机关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查账征收户的调查核实和检查中。
(四)执法责任
为了避免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注销,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本办法还在第十九条增加了执法责任过错追求条款。主要依据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7号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