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时间:2024.4.27

目 录

第一节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

第一节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经营性道路运输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公务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发生行车事故后,司乘(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行车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 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六条 行车事故报告

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1、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技术部。

2、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第七条 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人;

2、一次重伤3-9人;

3、遇险人数1-4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

第八条 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紧急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

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5、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紧急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5小时内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8小时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见附表)格式,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天气情况;

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

3、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类别(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运行线路、线路类别、始发站(地)、车站等级;

4、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全称)、企业资质等级;

5、驾驶员(押运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

6、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事故概况;

8、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

9、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日期;

10、报告单位盖章。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

行车事故统计,应统一使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由公司安全技术部级统计填报,于每月5日前报上月统计信息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填报说明如下:

1、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2、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在统计时,对已掌握的事故次数、伤亡人数情况,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范围,并在当月报表中加以说明。事故责任认定后,再计入次月责任折合,按责任折合数据作相应调整及说明。

3、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相关数据,并注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

第十三条 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

1、填表人的签名;

2、安全部门负责人在“统计负责人”上签名;

3、单位领导的签名;

4、填报日期;

5、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事故单位对发生的事故要认真做好统计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为开展警示教育和制订防范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二节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全体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

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八条 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九条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条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 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总公司安全技术部送书面统计分析材料。统计分析

材料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形成专项材料及时向总公司安全技术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立即组织整改。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的重点和内容

1、对客运驾驶人包括: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是否与所驾车型相符,驾驶人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情况,驾驶操作的规范性、驾驶人安全意识和身体心理条件、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以及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2、对客运车辆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维修记录,车辆实际安全技术状况,车载安全装臵和应急设备是否齐全有效等;

3、对班线通行条件包括:道路通行条件和事故多发点,车辆与道路条件的适应性,道路交通状况及规律,乘客的不安全因素等;

4、对环境因素包括:客运车辆运行地区的气候、气象规律以及特殊天气下的应急设备设施(防滑链等)的配备等;

5、对管理因素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情况,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执行情况,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等;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被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二十条 安全技术部应会同各业务部门加强对基层单位的指导、监督,确保基层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术部对基层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政府安监和主管部门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以及公司安全专项检查和事故倒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实行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建立专门事故隐患整改档案,

并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下发整改通知书的单位或部门,以便复查。

第二十三条 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度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实施监督检查、治理整改。

第三节 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第一条 凡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的一般以上责任死亡事故和经济损失事故的,由总公司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安全管理责任调查处理小组,对事故责任进行倒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作出责任认定并处理。

第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全面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1、单位生产经营决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或缺少安全配套措施的:

2、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不足,安全领导小组工作、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管理松懈的;

3、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安全管理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4、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监管不力而导致事故的;

5、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导致重复发生事故的;

6、未认真履行安全领导职责的。

第三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分管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1、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无计划、无方案、无措施、无检查、无落实,致使安全管理松懈的;

2、未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隐患以及各类危险源排查不力或对隐患整改未尽到责任而导致事故的;

3、对上级布臵的各项工作任务或单位安全工作计划未能落实到位的;

4、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监管不力,处罚不严,未能及时得到纠正的;

5、不具备从业资格和上岗资格的人员驾车或操作而导致事故的;

6、单位安全管理网络、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管理上严重存在安全盲点、盲区或漏洞的;

7、对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生产作业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的;

8、未按规定对车辆办理足额足项保险业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9、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第四条 分管生产(业务)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人。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经查实,按照“一岗双责”的 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负有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责任。

1、年度或日常工作中未做到安全与生产(业务)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的;

2、编制生产(业务)经营计划或安排加班、包车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无安全保障预案和配套措施的;

3、对分管安全负责人或安全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意见和建议,没有采纳而导致事故的;

4、使用不符合安全资质要求、标准的设备或人员而发生事故的;

5、因违章指挥导致事故的;

第五条 分管技术、机务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人。单位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分管领导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

1、设备、工程建设项目无安全保障配套措施和未按“三同时”要求作业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使用不具备安全施工资质的队伍施工而导致事故的;

3、车辆、设备无维修保养计划或未按计划执行而导致安全技术性能下降引发事故的;

4、未定期检查设备、生产设施造成设备不可靠,各类设备、车辆超负荷运行而没有制止、安全防范设施不全而导致事故的;

5、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导致事故的;

6、未按标准规范保养和维修工艺操作,致使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存在隐患而导致事故的;

7、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第六条 分管劳动人事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人。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分管负责人负有管理领导责任。

1、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殊作业而导致事故的;

2、未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3、用新工人或转岗人员未按要求进行逐级安全教育而发生事故的;

4、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进行及时治理和整改而引发事故的;

5、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第七条 分管后勤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综合治理责任。对单位后勤设施、设备管理负责,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负有管理领导责任。

1、后勤设施、设备等不保养、不维修而带病运行或使用安全不可靠人员而导致事故的;

2、后勤电器线路老化而发生事故的;

3、对分管范围的设施、设备未定期检查,隐患整改不力而导致事故的;

4、未与出租房屋签订安全责任书,未建立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的;

5、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第八条 单位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因未完全履行部门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内部安全管理松懈,制度执行不严,未督促隐患整改引发事故的,给予责任追究。

单位内部相关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综合治理责任,发生责任事故经查实与其职责有关联的,给予责任追究。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与上述条款交叉的,按其分工范围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公司二级单位存在重大隐患且整改不力或发生严重的责任安全事故,经安委会责任认定小组认定,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及公司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提请董事会、安委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单位在上级安全督察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追究单位

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5000元的罚款;

2、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5人以下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累计发生2次死亡3人以下的安全责任事故,经责任追究,负有责任的肇事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检查,同时处5000-10000元的罚款,并取消本单位年度评先树优资格,没收安全风险金。

3、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累计发生二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安全责任事故,经责任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免职并给罚款处理。

4、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未全面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导致酿成重大隐患或严重责任事故,将分别给予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没收安全风险金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事故调查

1、公司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4、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5、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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