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时间:2024.4.27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汇报程序

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安全员、班组长、跟班管理人员等)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安全信息值班室。

调度室值班电话:49381131

2、 不论矿井还是地面只要发生伤亡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采取措施)上报矿调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不及时或处臵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 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涉险事故、伤亡等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司总调度,然后逐级上报。伤亡事故报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

4、 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向值班矿长汇报。由安全(科)部门组织,分管领导参加及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必须设法保护好现场,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工作,对故意破坏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5、 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由事故责任人汇报到本单位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到调度室、

地面安全科组织分析处理。

6、 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时间执行相关规定,超出时间固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径路线不符的,相关手续不全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工伤审批。

第三条 事故调查

1、 轻伤、重伤事故,由矿安全部门组织,生产、调度、保卫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 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矿调度室组织生产、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科等部门参加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公司。

3、 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权限由吊水洞煤业公司等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 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历、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 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 安全科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事故分析

事故调查结束后进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一) 基本原则:

1、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2、 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 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二) 事故调查分析步骤:

1、 整理和阅读内容进行分析。

2、 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三)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四)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1、 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 劳动组织不合理;

3、 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4、 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 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6、 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7、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8、 其它方面。

(五) 事故责任分析:

1、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

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 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八条 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依据重庆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吊水洞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追究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 发生重伤事故,对矿长处800元罚款;对分管生产、安全的各级副矿处6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处400元罚款;对事故区(队)长处2000元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警告处分。

(二) 发生轻伤事故,对矿长处600元罚款;对分管生产、安全的各级副矿处4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处200元罚款;对事故区(队)长处1000元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另行处分。

(三) 其他方面的事故视具体情况对照以上规定,结合安全绩效、安全技能账户、安全低压考核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追究。

(四) 重伤以上及一级非伤亡事故执行煤业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从事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行政警告直至

撤职处分。

第十条 凡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涉险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等不再规定时间进行上报的,拖延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上者,对事故单位处罚5000元、8000元、10000元,同时视具体情况追究、处罚单位人责任和现场责任人200-1000元。推迟24小时以上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以上处罚由安全处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第十二条 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全科负责跟踪落实。

第十三条 事故统计

1、 伤亡事故由矿安全部门负责建立台账,按规定统计上报。

2、 非伤亡事故是指由矿调度室负责建立台账,按事故类型汇总后报安全部门统计上报。并按规定统计、分析、找出事故发生规律,采取得力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工伤证件办理

1、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因素影响,致使作业人员损伤或某些器官丧失正常机能,造成工作中断的一切事故。符合以上条件者均可申报工伤。

2、 职工负伤申报工伤时,需经医院诊断确定,可办理工伤审批。工伤证件办理由事故基层单位填报工伤申请登记表后,交安全部门统一办理。办理工伤证件时必须有事故追查分析报告,医院诊断证明和有关证件。

3、 工伤证件必须在发生事故当月办理,下旬发生的事故可推到下月办理,但必须在15日内办理完毕。否则,责任自负。

4、 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必须按程序向矿调度室和安全科进行汇报,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安全委员会。

附事故等级分类说明:

(一)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 重伤事故和轻伤事故按国家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核定。

(六) 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的;

2、 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3、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4、 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的;

5、 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6、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及以上的;

7、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

8、 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9、 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10、 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七) 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

系统停工16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 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 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4、 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min(含10min)的;

5、 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

6、 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7、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

8、 副斜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m以上的;

9、 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的;

10、 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

11、 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12、 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

13、 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的;

14、 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的;

15、 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6、 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万元)的;

17、 矿区内积水较多,主平硐、35kv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的;

18、 其它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八) 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 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4h或使采煤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16h的;

2、 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

斯浓度超过3%的;

3、 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4、 按高瓦斯区域管理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10min以内的;

5、 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的;

6、 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的;

7、 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0万元)的;

8、 提升设备的断股、起吊设备断绳,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m以内的;

9、 副井跑车的;

10、 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门失效;

11、 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12、 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

13、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以下、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3m以下、冒顶高度1m以上的;

14、 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15、 其它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第二篇:关于印发《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规范职工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严肃安全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山西焦煤文件精神,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公司《关于印发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华晋焦煤发【2010】272号)中的三项制度同时废止。

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二0一二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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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焦煤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华晋公司各矿、厂、指挥部、在公司范围内施工的各类外委承包施工单位。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上报和依法调查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虚假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或上级安监、纪检部门举报。

第五条 对外委承包施工单位的经济处罚按本文件规定执行,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建议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六条 根据事故人员的伤亡数量和经济损失对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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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非伤亡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认定按以下规定分类:

(一)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的;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的;

4、井下发火封闭工作面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5、火灾使矿井或采区停止生产的;

6、采区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独立,出现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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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要通风机停风超过20min,局部通风机停风超过40min的;

8、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的;

9、提升设备断绳、墩罐、坠罐;主井、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m以上的;

10、无计划停电使矿井全部停止生产的;

11、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m (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

12、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13、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14、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二)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生内、外因火灾事故的;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的;

4、高瓦斯矿井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40min的; 4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6、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

8、无计划停电使采区停止生产的;

9、副井跑车的;

10、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的;

11、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

12、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13、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

14、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的;

15、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16、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7、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万元)的;

18、矿区内积水较多,主平硐、35kv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的;

19、其它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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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4h或使采煤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16h的;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2%的;

3、局部瓦斯超限(超过1%),不采取措施作业的;

4、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煤尘堆积(厚度2mm、长度2m),不采取措施作业的;

5、高瓦斯矿井用风地点无计划停风10min以内的;

6、采区通风系统不完善,采用临时通风设施构成的临时通风系统作业的;

7、矿井超通风能力、超抽采能力生产的;

8、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不落实组织作业的;

9、生产或基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0、无计划停电使矿井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的;

11、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的;

12、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0万元)的;

13、提升设备的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m以内的;

14、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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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的;

1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以下、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3m以下、冒顶高度1m以上的;

17、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18、其它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程序和事故调查

第八条 事故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用电话向所属区(队、车间)报告,同时本单位调度室,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值班领导、主要领导汇报。

(二)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调度室;公司调度请示值班领导后,要在1小时内报告山西焦煤集团公司调度信息中心和安监局、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发生事故的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九条 事故调查规定:

(一)轻伤、重伤事故,由各单位安监部门组织生产、调度、技术、监察、人事、工会等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调 7

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要在每月3日前上报公司安监局。

(二)轻伤、重伤事故经调查处理后,工伤人员的工伤票据必须由所在单位安监部门负责填报、审批,并在每月3日前统计上报公司安监局。重伤事故审批后要到公司安监局加盖工伤审核专用章,才能报销医疗费用及办理工伤休假手续,便于今后对重伤的管理及伤残等级鉴定。

(三)凡发生3人以下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由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公司安监、监察、人事、工会等有关部门配合,结果报山西焦煤安监局。凡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并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进行批复结案,公司安监、监察、人事、工会等有关部门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四)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安监部门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处理结果应在调查结束2日之内报公司安监局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五)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安监局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处理结果报山西焦煤安监局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六)超过1%的瓦斯超限事故,由公司通风处组织,安监部门参加进行追查处理;超过2%的瓦斯超限事故,由公司 8

相关部门配合焦煤进行追查处理。

(七)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八)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九)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或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 事故调查准备材料:

发生死亡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在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前,准备好下列与事故有关的材料,以便随时提供给事故调查人员: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安全生产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

3、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4、各级领导任命文件、分工文件、岗位职责划分文件、 9

岗位责任制;

5、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瓦斯检查记录、隐患排查记录;

6、伤亡或涉险人员名单和劳动合同;

7、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报告(包括时间、地点、经过、伤亡人数、初步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等)

8、事故调查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章 事故分析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进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确定及责任追究程序,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①受伤部位;

②受伤性质;

③起因物;

④致害物;

⑤伤害方式;

⑥不安全状态;

⑦不安全行为。

(二)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 10

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三)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1、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4、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6、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他。

(四)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等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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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和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班组长、监护人员、区队(车间)管理人员、科室(处室)业务管理人员、矿(厂、处、公司)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五章 事故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 事故处罚规定:

(一)、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事故:对矿井罚款1500万元(焦煤定),取消矿领导班子半年安全绩效奖和2个季度安全抵押兑现,扣除安全抵押金重新补抵。地面生产单位处以单位当月工资总额100%的罚款,取消全年安全抵押兑现奖励;扣除安全抵押金重新补抵。控股公司取消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半年安全奖和两个季度安全抵押兑现,扣除安全抵押金重新补抵。公司机关业务主管处室领导扣除两个季度安全抵押兑现奖励,扣除安全抵押本金重新补抵;取消所有人员半年安全奖。其它处室领导扣除两个季度安全抵押兑现,扣除安全抵押金重新补抵;取消所有人员半年安全奖。子分公司取消领导班子当月安全奖、季度安全抵押兑现以及全年安全抵押本金。

12

(二)、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对矿井罚款800万元(焦煤定),取消矿领导班子3个月安全绩效奖和季度安全抵押兑现,扣除安全抵押本金重新补抵。地面生产单位处以单位当月工资总额80%的罚款(焦煤定),取消矿领导班子半年的安全绩效奖和2个季度安全抵押兑现奖励;扣除安全抵押本金重新抵押。控股公司取消公司领导班子2个月安全绩效奖励和季度安全抵押兑现,扣除安全抵押本金重新抵押。扣除公司机关业务主管处室领导季度安全抵押兑现奖励40%(安监局30%);其它处室季度安全抵押兑现奖励20%;取消所有人员当季安全绩效奖。子分公司取消领导班子当月安全奖和季度抵押兑现。

(三)、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对矿井罚款300万元(焦煤定),取消矿领导班子当月安全奖和季度安全抵押兑现;地面生产单位,处以单位当月工资总额50%的罚款(焦煤定),取消厂领导班子3个月安全绩效奖和季度抵押兑现;扣除安全抵押本金重新补抵。控股公司扣除领导班子成员月度安全奖励和季度安全抵押兑现奖励的50%。扣除公司机关业务主管处室领导季度安全抵押兑现奖励的30%(安监局20%);其它处室10%,取消所有人员当月安全绩效奖。子分公司取消领导班子当月安全奖。

(四)、发生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对矿井罚款200万元,对负有主要、重要责任的矿领导予,1500-2000元罚款, 13

科(区)干部2000-2500元罚款,队级干部2500-3000元罚款,取消领导班子当月安全奖;地面生产单位处以单位工资总额的30%,扣除厂领导班子2个月安全绩效奖。控股公司取消公司领导班子当月安全奖;对业务主管处室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罚款800-1000元。

(五)、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对矿井罚款100万元,对负有主要、重要责任的矿领导给1000-1500元罚款,科(区)干部1500-2000元罚款,队级干部2000-2500元罚款;地面生产单位处以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5%罚款,取消厂领导班子当月安全绩效奖;控股公司对负有主要、重要责任的公司领导给予800-1000元罚款;对负有主要、重要责任的业务主管处室领导给予500-800元罚款。

(六)、发生一次三级非伤亡事故,对矿井罚款20万元,对负有主要、重要责任的矿领导给予500-1000元罚款,科(区)干部500-1000元罚款,队级干部1000-1500元罚款.地面生产单位罚款10万元,对负有主要、重要责任的厂领导给500-1000元罚款,科级干部500-1000元罚款,队级干部1000-1500元罚款。

(七)、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矿井罚款20万元,对负有主要、重要责任的矿领导给1000-1500元罚款,科(区)干部1500-2000元罚款,队级干部2000-2500元罚款。地面生产单位处以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20%罚款,取消厂领导班 14

子当月安全绩效奖季度安全抵押兑现奖励。控股公司对负有主要、重要责任的公司领导给予800-1000元罚款。业务主管处室对负有主要、重要责任的处室领导给予500-800元罚款。

(八)发生事故单位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以事故罚款的1.5倍。

(九)、发生事故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以事故罚款的2倍。

(迟报和隐瞒不报的处罚执行山西焦煤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以上经济处罚,纳入公司安全奖励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15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山西焦煤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基建矿井、地面生产单位、公司机关及直属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队级以上)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

第四条 凡发生一起一般死亡事故对责任人的处理根据山西焦煤和事故调查组认定进行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责任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16

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问责方式分为隐患排查处理问责、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隐患排查处理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七条 隐患排查处理、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及队级以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其他责任人员由各单位依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自行制定。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问责

第八条 本单位、上级部门及公司排查出的一般隐患问题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整改责任人是区队领导的,由安监处长约谈,整改责任人是科级以上领导的,由公司安监局长负责约谈,并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000-10000元罚款。

第九条 存在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四章 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十条 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17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或防突效果差;

(四)矿井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矿井抽采率不达标组织生产;

(六)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七)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八)越层越界开采;

(九)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一)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二)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三)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四)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五)煤矿未及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及时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 18

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六)矿井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1)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

(2) 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

(3) 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

(4) 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

(5) 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配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6) 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

上述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煤监办字?2005?711号)执行。

第十一条 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集团公司、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职工举报经查属实的,由公司安监局界定确认。

第十二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矿井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 19

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省、市等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集团公司及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5、未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集团公司、公司黄牌警告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第十三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面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省、市等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集团公司及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20

4、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5、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地面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集团公司、公司黄牌警告一次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第十四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

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定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21

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 对矿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

(一)矿井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分管队长、队长撤职处分;分管科长、科

长降级或撤职处分;

2、矿井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矿井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4、公司领导对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

领导、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5、给予事故矿井黄牌警告。

(二)矿井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分管队长、队长、分管科长、科长撤职处

分;

22

2、给予矿井分管领导撤职处分,主管领导免职,安监处长行政降级处分;

3、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

4、给予包矿的生产口处级领导行政记过处分,非生产口处级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5、公司领导对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三)矿井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分管队长、安全、技术队长、队长、分管科长、科长撤职处分;

2、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安监处长撤职处分;

3、给予包矿的生产口处级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非生产口处级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4、公司领导对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5、给予事故控股公司黄牌警告。

(四)矿井发生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

1、给予事故分管队长、队长免职处分;分管科(区)长、科(区)长记大过或免职处分;

2、矿井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3、公司领导对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 23

领导、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4、给予事故矿井黄牌警告。

(五)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公司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

第十七条 对地面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

(一)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重伤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的车间主任、分管生产、安全的副主任撤职处分,分管副科长、科长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2、给予分管厂长、安监处长记大过处分;

3、给予事故单位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份;

4、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5、公司领导对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6、给予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二)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的车间主任、分管生产、安全的副主任、分管副科长、科长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2、给予分管厂长、安监处长记大过处分;

3、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行政记过处分;

4、公司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 24

领导进行约谈;

5、给予厂黄牌警告。

(三)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的车间主任、分管生产、安全的副主任、分管副科长、科长、安监副处(站)长行政撤职处分;

2、给予分管厂长行政撤职处分,主管领导免职,安监处长行政降级处分;

3、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

4、公司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5、给予事故厂黄牌警告。

(四)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的车间主任、分管生产、安全的副主任、分管副科长、科长、安监副处(站)长行政撤职处分;

2、给予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安监处(站)长行政撤职处分;

3、公司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安监处(站)负责人进行约谈;

4、给予事故厂黄牌警告。

(五)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死亡3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的车间主任、分管生产、安全的副主 25

任、分管副科长、科长、安监处(站)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安监处长行政撤职处分。

2、公司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安监处(站)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公司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

第十八条 对控股子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

(一)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2、给予事故所属控股公司黄牌警告。

(二)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2、给予事故控股公司黄牌警告。

第十九条 对公司机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

(一)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给予公司业务主管处室负责人免职处分。

(二)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给予

公司业务主管处室负责、分管负责人、安监局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免职处分。

第二十条 凡在上述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 26

假,瞒报、谎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给予事故单位党政正职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上受免职处理的人员,一年内在公司范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的人员,两年内在公司范围内不得提拔,或推荐到与原职务相当的岗位使用。

第六章 事故约谈

第二十二条 约谈内容:

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

第二十三条 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后10日内进行。

(一)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 27

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在公司公布。

第二十六条 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由各级组织、纪委监察、安监、工会、人事劳资、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副队级以上干部问责,由各单位依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对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问责,由公司依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山西焦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有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由纪委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中国共 产 党党员的,按《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 28

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执行细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29

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焦煤集团安全工作要有新举措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思想,深刻理解安全和生产之间的关系和意义,进一步强化现场管理,规范安全行为,严格事故问责,重处重罚,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特制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第二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制度、防治水安全评价许可制度,未经评价及许可不得施工,擅自施工的,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干部免职。

第三条 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实现“变高为低”,抽采不达标(瓦斯含量小于8m/t,瓦斯压力小于0.74MP),采掘工作面未消突不得进行采掘活动,擅自采掘的,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干部免职。

第四条 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

第五条 严格瓦斯动态管理,瓦斯变化幅度达0.2%,通风部门必须分析原因,未进行原因分析的,免去矿通风科长职务;矿井回风流、采掘面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0.5%,必须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降低瓦斯浓度,未组织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井下处理瓦斯超限、瓦斯积聚必须制定瓦斯排放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的,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干部免 30 3

职。

第六条 严禁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人为中断数据传输,造成监控数据失真;严禁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严禁无“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组织作业;违反上述规定,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干部免职。

第七条 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效果检验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的;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故意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八条 防治水坚持“有疑必停,有险必撤”的原则,变“有掘必探”为“有掘必钻”。建立探放水钻孔“移交确认”制度,不确认不得施工,探放水钻孔实行“逢孔必验”制度;不执行探放水钻孔“移交确认”制度、“逢孔必验”制度,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干部免职。

第九条 虚报瓦斯钻孔、探放水钻孔进尺的按重大未遂事故追查处理责任人。

第十条 严禁不按规定装设或随意甩掉提升绞车安全保护及立井井口保护装臵;严格执行斜井(斜坡)“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严禁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严禁斜坡运输超挂车、放飞车、不设警戒;违反上述规定,工人解 31

除劳动合同,干部免职。

第十一条 确因工作任务需要同一区域内多队组交叉作业的,必须明确现场安全负责人和监护人,并有上一级领导干部现场统一协调指挥,否则严禁作业。组织不到位免去生产矿长职务。

第十二条 无规程、措施组织生产一律免去生产矿长职务;井下遇临时工程或特殊工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巷道开口、贯通、交叉点、大断面、过特殊地质构造)时,不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干部不按规定到现场跟班指挥,严禁开工,违反上述规定,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干部免职。

第十三条 放炮作业严格执行 “一炮三检” 和“三人连锁放炮”;严禁放明炮、糊炮;严禁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短线放炮或炮眼不充填水炮泥。不按规定将当班剩余火药、雷管交回库房而擅自私藏或将火药、雷管等火工品带出井口。违反上述规定,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加强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质量标准化不达一级标准,严禁组织生产。否则,免去分管矿长职务。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矿领导跟、带班制度,提高跟、带班质量。关键环节、重点工程必须现场组织处理、解决安全生产挡手问题,未按矿领导带班制度下井带班的,对责任人处5000-10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六条 严格隐患排查制度,严格“四定五落实”。 32

坚持小问题不过班,大问题不过天,处理不完就停产;变“追查事故”为“追查隐患”,对隐患产生、整改不到位的原因追查分析,对隐患整改落实不力的责任人追究责任,问责处理。

第十七条 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

第十八条 加大“三违”处罚力度,“三违”查处实行向下株连政策,(矿长查出的工人“三违”,则株连到区、科长,以此下推),对一般“三违”、实行重罚,重复“三违”(一月内连续2次及以上)、严重“三违”一律停工待岗培训半年,期间只发生活费。

第十九条 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井下、选煤厂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站等严禁无专项措施明火作业或进行电氧焊作业,违反规定,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干部免职。

第二十条 提高安全培训质量,提高达标标准,凡考试不达85分的均视为培训不合格,继续培训,直至合格为止;制定“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的考核办法,考核方法和手段要多样化,考核结果与干部安全绩效挂钩,现场工人发生事故,追究培训责任人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队级干部及工人处罚,由矿(厂)依据 33

本规定执行。对科级干部处罚,由矿(厂)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备案;对各矿(厂)副职级以上干部问责由公司安监局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报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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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xx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九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

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xx〕21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xx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了规范煤矿生产...

高速公路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京哈高速公路四平至长春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制度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CP01标段20xx年3月15日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工伤事故的分类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39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