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
固定资产编号: 部门: 年 月 日
审批: 财务总监: 主管:
第二篇:固定资产及易耗品报损报废制度
固定资产及易耗品报损报废制度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及易耗品报废报损管理,明确产权关系,保护国有资产,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易耗品盘点与报损
1、一按照易耗品分级管理体制,易耗品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和使用由各科室管理,并会同财务科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一分类编号并粘贴样签。
2、易耗品使用由各科室一般一个月对本科室所用易耗品进行盘点,填写“盘存单”,说明增减原因,并拟就报损报告,经各科室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长审批,将批文及原件报送有关领导、总务科、财务科及原报科室进行帐面处理。
3、易耗品报损的基本标准是①无修补价值且废弃不用的物品;②因过时不能用的物品。
二、固定资产核查与报废
1、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定期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送有关领导、总务科、财务科备案。
2、核查过程中发现需要报废的资产,应按规定和程序申请报废。
3、达到国家相应强制性报废标准的资产可以进入报废程序。
4、国家没有控制性的报废标准且不易确定是否可以报废的资产,可按照下述基本标准经鉴定后方可进入报废程序。报废的基本标准是:
① 没有维修价值的资产;
② 没有使用价值或落后淘汰的资产;
③ 严重影响安全使用的资产。
5、处置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内部工作程序)
①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② 学校组成鉴定小组对报废资产进行鉴定。
③ 学校鉴定小组同意报废时,资产管理部门重新呈报同意资产或批量易耗品报废报告或请示。
④ 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以学校名义提出书面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⑤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依据批复办理报废手续。
⑥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依据批复对报废资产进行处理。
⑦ 学校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6、固定资产单件原价值(资产财面价值)在壹万元以上(含壹万元)的、或单件原价值低于壹万元但一次处置资产财面价值累计超过叁万元的(含叁万元)为处置限额以上资产;低于上述壹万元和叁万元的为处置限额以下资产。
7、处置学校房屋、动力车辆以及其它限额以上的资产,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拟报废(损)的资产进行鉴定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8、本制度与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行业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