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京政容发?2010?132号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油站审批管理程序
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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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加油(气)站管理办各成员单位:
为规范本市新建、迁建及改造加油站的建设审批管理程序,经市加油(气)站管理办成员单位多次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加油站审批管理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加油站审批管理程序的规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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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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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乡建设 加油站△ 管理程序△ 通知
抄送:市公安内保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xx年12月16日印发
北京市加油站审批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加油站审批管理程序,确保加油站行业健康发展,使加油站建设和经营管理更加符合北京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新建、迁建和改造的加油站。
第三条 新建加油站审批管理程序
(一)市加油(气)站管理办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根据《北京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道路交通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确定加油站年度发展计划。
(二)市、区县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或经过批准的实施单位完成征地、拆迁等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三)市国土局制定加油站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方案。
(四)市国土局凭市商务委关于加油站的规划确认文件组织加油站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投标申请人或竞买人经市商务委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参加投标、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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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竞得人或中标人与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加油站建设与经营需办理的手续
1.项目开工建设前办理下列手续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规划委《规划意见函复》、市国土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交通委《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的函》、市环保局《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进行项目核准。
市规划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市公安局消防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市安全监管局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办理《影响交通安全占道施工许可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后办理下列手续
市规划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市公安局消防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市安全监管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市环保局办理《加油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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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加油机《检定证书》、《计量员上岗证》; 市交通委办理加油站开设道口占掘路行政许可手续; 市商务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四条 迁建加油站审批管理程序
(一)加油站迁建项目必须符合《北京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加油站布局规划。
(二)被拆迁加油站用地属于国有土地,建设、经营手续齐全,确有必要还建的,应在各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施“拆一还一”原则。被拆迁单位提出申请,各成员单位以联席会或会签形式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推进。
被拆迁加油站用地属于租赁集体土地,应以货币补偿方式完成拆除,被拆除单位按规定参加加油站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办理其它手续同新建加油站。
(三)加油站迁建用地由市、区县土地储备中心或经过批准的实施单位,根据规划、商务部门意见实施土地储备。
(四)对拆迁加油站土地已进行补偿的,不再进行加油站还建。原单位可参加新建加油站项目的招、拍、挂竞买,办理程序同新建加油站。
(五)加油站拆迁由拆迁主体对补偿或还建问题提出意见。— 6 —
处理意见涉及还建的,报市加油(气)站管理办协调还建事宜。
第五条 改造加油站审批管理程序
(一)手续完善的加油站建筑类(站房、罩棚等)改造,直接办理规划、土地、立项等前期建设手续。房建工程投资额30万元(含)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的,开工前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安监、消防、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市商务委备案后即可运营。
手续完善的加油站设施、设备类(油罐、管线等)改造,经环保、安监、消防、质监部门审批、验收合格,市商务委备案后即可运营。
(二)手续不完善的加油站,原则上只能进行设施、设备涉及安全、环保的项目改造,并经环保、安监、消防、质监部门审批、验收后到市商务委备案。
手续不完善的加油站,其它项目确需改造,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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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长春加油站审批流程
长春加油站审批程序
一、 新建加油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批:
1、投资人向当地发改委提交申请。申请要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人基本情况、拟建加油站地理位置、投资规模及建设概算、市场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2、当地发改委初审。初审根据本地加油站建设发展规划,初审合格的报市发改委。
3、市发改委进行全面审核。市发改委对新建加油站的选址进行实地考察,并征求城建、土地、环保等部门意见,根据本市加油站建设发展规划和新建油站必须具备的条件对新建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全面审核,同意新建的报省发改委办理预核准手续。报送材料要附《吉林省新(改、扩)建加油站申请预核准登记表》(附表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新建加油站地理位置图。
4、省发改委核发预核准通知书。省发改委根据全省加油站发建设发展规划和审批原则做出批准新建或不同意新建的决定。投资人持预核准通知书到发展计划等部门办理立项等手续。
5、市发改委组织对新建加油站进行检查审验。加油站建设完工后,由市发改委会同消防、质量监督、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加油站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检查审验。
6、省发改委核发经营批准证书。根据市发改委的审验意见,向合格的新建加油站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投资人持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手续。
二、怎样才能符合批证的条件呢?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xx年1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xx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国办发〔1999〕38号 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
国办发[2001]7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经委川经运行[2005]299号文件
提交材料 :(原件及2份复印件)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加油站预核准批复文件;
3、成品油供油协议及《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4、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6、水上加油站(船)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检验证书及水域管理部门证明文件;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8、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9、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办理部门名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协调办公室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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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盲目扩大规模,加油站改建、扩建,需经省级经贸委批准后方可进行。省级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引导加油站合理布局、有序发展。新建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具体审批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违反上述程序越权擅自批准新建加油站,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每年初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在《荆门日报》发布当年拟新建加油站数量、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二、根据发布的建站信息,建设单位向市(扩权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站申请;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①新建加油站申请;②企业注册资金情况(一般不低于300万元);③可行性研究报告;④拟建加油站地段现状图(城区型加油站为1.2公里半径内;公路型加油站为道路两侧、前后各15公里范围内,并标明间距);
三、市(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发给建设单位《成品油、液化气(天然气)加注站开办申报审批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后报市(扩权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同一地点多建设单位申请的采取竞标确定)
四、市(扩权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认真审查,签署意见,并将合格的材料上报省商务厅;
五、省商务厅收到上报的材料后,经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单位,下达建站计划;
六、建设单位凭建站计划到当地规划、土地、消防、安全等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动工新建;(新建加油站计划当年实施,一年内有效,过期作废)
七、加油站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市(扩权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领取省商务厅统一印制的《加油站竣工验收表》,经过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审计,填写验收表。市(扩权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签署意见和上报省厅;
八、省商务厅审核合格后,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建设单位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