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度全球财富报告显示遗产税

时间:2024.4.20

20xx年度全球财富报告显示:中国富人激增

BUSINESS.SOHU.COM 20xx年9月16日11:44 [ 夏天 ] 来源:[ 新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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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为什么有人富了 而有人不行 银行还款是怎么算出来的 老公有钱 女人就高人一等吗 股票:中国股民一定要活下来 托起的千点能走多远 “国九条”成了谁的道具

评论:马英九胜利得太窝囊了 中国人应该感激格林斯潘 “买椟还珠”与商品过度包装 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的美林集团最近发表了《20xx年度全球财富报告》。报告显示,中国现在的富裕人士(超过100万美元金融资产)较前一年增长了12%,达到23.6万人,这些人士的总财富为9690亿美元。

富人:百万富翁

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的美林集团亚太区副总裁马蓉女士说:“中国的富裕人士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几个国家之一。”

这些归入富豪俱乐部的成员,每人拥有的平均资产超过41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400万元。根据美林集团在《20xx年度全球财富报告》里面所定义富裕人士:不计算个人居住的房地产,金融资产超过100万美元的人士。换句话说,要加入这个俱乐部,起码要求就是拥有100万美元,而且这笔钱是要可以随时用来投资于诸如证券、债券等金融市场的。

中国富人达23.6万人

中国大陆的富裕人士数目从20xx年的21.1万人增长到了20xx年的23.6万人,增幅比例为12%。

马蓉认为:“中国快速的GDP增长,并且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稳定,使得人民币在美国出口市场上保持非常强的竞争力,同时也带动了商品出口贸易。并且中国政府持续放任外资直接投资,也使得新外资刺激商业和经济的增长。”

和财富聚集相对,财富失落也同时存在。马蓉也指出,内需增长的放缓以及政府法规与行政机关持续对外资投资限制,这些将对于中国富裕人士的增加起到一定的抑止。而且由于税收以及中国富裕人士中部分灰色财富来源,也使得一些富豪选择将资产转移到境外。这也同样会减少中国的富裕人士数量和财富资产额。

增速亚洲第二

和外界想象的并不一样,美林并不是通过具体个案调查而得到中国到底有多少富裕人士的数据,美林并没有一张填有23.6万中国富豪名字的名单。

他们的方法是:首先估算出每个国家的财富总额,然后计算财富在成年人口中的分布情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世界银行的国民会计统计数据可以用来估算不同国家的财富水平,得出每个国家的财富总额。

然后,因为要进一步统计金融资产价值,需要依据全球股市指数对这一数据进行调整,使得最终数据能反映富裕人士持有的股票财富市值。

计算出的金融资产数据包括依面值申报的私人持股,以及所有形式的公开上市股票、债权、基金以及现金存款,但不包括收藏品、消耗品、消费性耐久财产和个人居住的房地产。

结果显示,在亚洲,除了印度以22%的增速排名富裕人士增加最快的国家,中国以12%的增速排名第二。而亚太地区由于印度、中国的快速增长,因此一直是富豪增幅最快的区域。

相关链接:中国富人的财富观

张朝阳:我觉得中国的富豪阶层还是应该得到公众的尊重,当然前提是合理合法。这些人能干,比如能抓住机会,这就是好的一面。现在大家谈资本原罪比较多,其实在资本积累时期这是不可避免的事情。我们应该尊重历史,考虑当时的情况。既要重视历史过程中的公平性,又要考虑现实和未来的发展,作均衡的考量。

至于富豪是不是要做很多其他的事情来尽自己的社会责任,比如投身慈善事业,我觉得那完全是个人的选择。我们已经建立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意识,那么就意味着财产所有者有支配财产的完全权利。一个企业家能够为经济作贡献,创造就业机会,纳税,这才是他的本分。如果不专心做这些,有了钱去捐献,那只是小的贡献。

张朝阳,作为搜狐公司的创始人,在20xx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上以2.7亿美元排在第20位。

尹明善:做企业,我看重品牌超过看重利润;做人,我看重名声超过看重财富。你有钱,人家未必就尊重你,还要看你人品如何,有没有社会贡献。我一直提倡民营企业家应该先尽其能、后得其所,有能力的人不仅要自己赚钱,还要健康发展企业,真实地贡献,这才是“得其所”。

尹明善,重庆力帆集团董事长,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主席。在20xx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上,以1.1亿美元列第93位。

王石:我是富人不是富豪,其中一个原因是,名利这两个东西,是鱼与熊掌不能兼得的关系。财富有其魅力,但决不是每个人都贪图它。我没有关于财富的困惑,我对它的态度很明朗,但我有恐惧感。钱多不是好事,一些人因此家败人亡、孩子变成纨绔子弟,这个印象在我的头脑里太深刻了。人生最重要的是活得精彩,不在于拥有多少钱。

王石,19xx年到深圳自组万科公司,任万科集团董事长,个人财富6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篇:开征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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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陆续开征遗产税,于此,遗产税的开征日益成为我国各界所探讨的一个重要话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我国已具备了征收遗产税的相应条件和依据。但是,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仍应注意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遗产税能否发挥其应有的效果。据此,笔者从开征时适用的模式、征收对象、起征点和税率以及须完善的一系列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构想。毋容置疑,遗产税的开征对我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法治等各个领域都将会产生更多的积极意义。这些都决定了我国应尽快制定和实施遗产税法。

[关键词]遗产税 赠与税 税制模式 总遗产税制 分遗产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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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Levy legacy tax successively already by most countries with world, herein, to levy day by day becoming of our country all circles discuss an important topic legacy tax, as to the thing that our country should levy this issue of the legacy tax too at present, I hold the attitude of agreeing to, the reason is that our country has already possessed corresponding condition and basis of imposing legacy tax at present, levy some questions that the legacy tax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to our country at present, I want from applicable mode , collection target levy ,, case solicit some and tax rate and must complete a series of supplementary measure respect put forward personal opinion. Undoubtedly, to levy society , economy , politics , all field of ruling by law etc. in our country produce more positive meanings legacy tax. All these have determined our country should make and implement the tax law of legacies as soon as possible .

【Key Words】Inheritance tax;Gift tax;Tax system pattern;Total inheritance tax system;Minute inheritance tax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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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大于弊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已开征遗产税,[1]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已开征了这一税种,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征收遗产税,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收益,我国是否也有必要加快推进遗产税的制定和实施呢?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相应的基本条件和依据:

一、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相应的基本条件和依据

(一)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立法现状

1、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经济基础已经具备,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出现了一个富裕阶层。调查显示,在我国各地,著名歌星、影星、时装模特作家运动员、部分个体私营企业主、一些高级管理人员、著名经济学家、律师等,都属于中国高收入阶层,这些人不到总人口的1%,年总收入大都在20万以上,据说已有1000万户的家庭财产超过100万元,根据20xx年福布斯发布的中国富豪榜显示:居于榜首的荣智健拥有16.44亿美元的财富,排名第十名的陈天桥家族也拥有10亿美元的财富。[2]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像这样的高收入阶层还呈扩大趋势,他们拥有的财富远远超过普通老百姓,这样的经济基础,为遗产税的征收提供了税源上的可能性。

2、其次,历史源远流长,早在19xx年前我国就曾开征过遗产税,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在19xx年就提出研究开征遗产税,随后,遗产税被写进了“九五”计划,20xx年远景目标纲要,政府工作报告,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也再一次提出要开征遗产税,这些都为目前加快开征遗产税提供了现成的经验可借鉴。

(二)开征遗产税的理论、法律和现实依据

开征遗产税,无论是从其抽象层面上还是具体层面上来讲都是有其相应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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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其具体的理论依据,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点

(1)权力说:这种观点认为,遗产发生继承关系缘由是遗产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血缘或其他睛谊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关系,继承人所得的遗产应该被认为是一种不劳而获,国家既然允许私人间的遗产继承,而且从法律上加以保护,那么,国家也就自然有权利对其征收相关的税收。[3]

(2)平均财富说:这种学说认为,国家有责任防止财富过多地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国家应当利用遗产税的课征,达到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目的。

(3)没收无遗嘱的财产说:即认为无遗嘱的财产自然而然的应由国家没收了。

(4)课税能力说:此观点认为,国家对公民征税,是以公民具有纳税能力的条件为前提,而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人的财富,则具备了相应的纳税能力,因此,对其课税是理所当然的了。

(5)权利和义务平等说:此观点认为,继承人继承遗产人的财产,是一种权利所得,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即相应的权利财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观念理解,继承人应当缴纳相应的税额。

(6)除以上观点外,许多学者还认为,大量遗产留给后代,客观上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甚至无需竞争状态,与社会主义“勤劳致富”的观念相违背,所以国家也应通过对遗产税的开征来尽量抑制这种现象的进一步扩大发展。

2、关于其具备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5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为遗产税制的建立和实施也作了较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肯定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必须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因而法律保护公民合法取得私有财产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2)肯定了财产继承的合法性。当前世界大多数国家法律都已确认继承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来看,一种权利的取得总要支付相应的义务,而这种义务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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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为继承人所必需向国家缴纳一定的遗产税。(3)明确了遗产范围各家庭财产的分割原则。明确遗产范围是确定遗产税征税对象和对遗产进行评估的必要条件,其财产价值也是适用遗产税率的直接依据,因此,划分清遗产范围和家庭财产为确定征税基数和应征税率提供了依据。(4)《继承法》明确了遗赠财产是遗产的一部分,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遗赠财产也属于遗产税的征税对象。此外,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征收管理的基本依据。

3、关于开征遗产税的现实依据

(1)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大众收入水平有了普遍提高,据了解,占全国人口3%的存款户的存款高达3000亿元以上,占全国储蓄存款总额近10%,[4]正因为高收入阶层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充分可靠的保证。

(2)人们的纳税观念的转变,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进步,税收地位的增强,作用增大,人们的纳税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此外,和财产相关的一系列制度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如房产登记制度,车辆登记制度,银行存款实名制度等等。都为开征遗产税创造了良好的现实条件。

(3)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需要。我国在处理涉外因素的遗产继承问题常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因为有遗产税法,可对在其境内继承遗产的中国公民征收遗产税,而我国因为没有遗产税法,无权对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继承遗产进行征税,这既有悖于国家间的公平,平等原则,又有损于国家税收主权和经济利益。因此加快制定和实施遗产税法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需要。

二、对于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具体构想方面

由于遗产税立法涉及的内容包罗万象,具体包括税制模式的选择,征收对象,起征额和税率的确定,开征后相关的一系列配套措施等方面

(一)遗产税税制模式方面本人认为应选择分遗产税制模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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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世界的遗产税税制的几种分类

当今世界遗产税制模式共有三种: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指遗产人死亡时对其遗留的所有财产总额课征遗产税,其优点是:仅对遗产总额一次征收,税务机关可控制税源,减少了继承人为少交税款,防止偷税漏税的机会,便于税务管理,降低了征收成本,其缺点是:不考虑名继承人的实际经济能力,使得纳税能力强者和能力弱者纳税义务相同,没有最大限度地体现出税收应有的公平原则,有可能间接削弱了遗产税实现社会公平,抑制过度富有的功能,目前实行这一税制模式的有:英国,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

分遗产税制是指遗产分割后,对各继承人在分到所得遗产后所征收的税制模式,其优点是:考虑到了各继承人的纳税能力,较为公正科学,其缺点是:不利于税源的控制,征管难度和成本的加大,可能为偷,漏税打开方便之门,目前,实行这一税制模式的有:日本,韩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 至于混合遗产税制,兼有总遗产税制的特点,但是这种税制,使税务机关的工作难度加大,徒增麻烦和成本且对继承人两次征税也不公平,选用这种税制模式的如伊朗等少数国家。

2、我国应选择分遗产税制的理由

鉴于上述三种模式的利弊,结合我国国情而言,本人认为,我国应选择分遗产税制更为可行,其原因有以下两点:

(1)因为“混合税制”税赋重,且不利于税收监管,成本又高,故较大可能不会用之,而“总遗产税制”对被继承人的“良心”而言了,而“分遗产税制”却非常容易监控,继承人要合法得到被继承人的不动产,在变更时就必须要过“税”这一关。

(2)从世界各国征税目的来看,主要有两个“一是调节贫富差距,二是促使富人行善,我们认为我国实行遗产税的开征也应当是以“公平”和“效率”为主的价值目标,而且更大程度地应体现在“公平”原则上,前面已说过,分遗产税制能更好地维持公平。所以,笔者认为我国选择分遗产税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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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产税制的征收对象范围

1、遗产税开征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调节贫富差距,在社会财富初次分配存在严重不公的情况下,征收遗产税,显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个人财产分布上的贫富差距,因此,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是仅对很富有的人征收的一种税,普通的工薪阶层的人不但不用交税,而且还受益匪浅。

2、同时遗产税征收范围还应包括赠与税,赠与税是以赠送的财产价值为课征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因为如果只对财产所有人死后的遗产课税,而不对其生前对外馈赠的财产课税,则极易造成纳税人通过在生前将财产事先赠送他人之途径来逃避缴纳遗产税,因此,赠与税实质是遗产税的补充,所以也可将赠与税直接划入遗产税制的征收范围内,鉴于防止遗产人通过提前转移财产逃避遗产税的考虑,建议也借鉴其他开征遗产税国家防止这一现象的做法,对死者去世前的多少年内赠与的财产,根据不同的年限,按不同税率加以征收。

3、另外,征收遗产税必须严格明确划分个人的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的界限,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的界限,遗产税征收的对象内容只能是遗产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是非法财产,则不需要征收,而直接由国家没收即可,如果是家庭财产,则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分割,之后才能对属于遗产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征税。

(三)遗产税的起征点和税率应如何确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出现了一个富裕阶层,百万家财已不新鲜,千万也不是新闻,已经有不少人是亿万富翁了,所以在起征点和税率方面,笔者认为应坚持高起征点(200万元)和中高税率(可分为五级,25%,35%,50%,65%,75%)的原则,理由主要有以下:

1、起征点定位。据有关资料了解,目前已有1000万户的家庭财产超过100万元,有的个人财富超过100亿元,而遗产税本来就是对富人征收的一种税赋,所以征收的起点不能过低,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适当的起征点应划在100万元,但笔者认为此不妥,征税的目的本来就是为了抑制资本过度集中,缩小贫富差距,平拟社会不满,也即是说只对少数富有的阶层征收遗产税,照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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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来看,百万家产的人已不新鲜了,在几个大城市里,百万家产的可能只是相对富有的家庭,如在上海,北京等地,可能一套较好点的商品房也需要上百万了。在中等城市里,也只能算较富有的人,而且,变通人们对百万家产的心态还不会过于不平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收入也将不断增多,而出于法律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的考虑,笔者认为应将起征点定在200万元较妥。

2、税率定位。一是从征税的目的考虑,对富人征收较高的遗产税是为了调节贫富差距,促使富人行善。二是由于遗产继承属于非劳动所得的,因此,其税率也应高于个人所得税,这也是情理之中,有些人担心,税率过高,则易使遗产人形成不良财产观,在生前就大肆挥霍,浪费财产,造成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其实我个人认为,财产所人生大肆挥霍的行为并不主要是由于提高了税率而引起的,主要是在于财产所有人自身的价值观念和个人的品性方面,对于有些人而言,即使不征收遗产税,他们还是照样挥霍,对于品性较好的富人而言,他们则相当支持高税率,而对于其他大多数富人而言,尽管他们不支持高税率的做法,但是由于深受传统思想和道德束缚的影响,为了多给子孙留点财产,他们也不会选择大肆挥霍的。而且从某种程度意义说征收中高税率的遗产税,还有利于节制和保护社会财富不被挥霍,如继承人大都较年轻,由于年幼且不知道创业和积累财富的艰辛,他们一旦继承了大笔财富,则更容易挥霍这笔财富,从而使社会财富遭到浪费,而且也不利他们的健康成长。因此,担心过高税率会使富人大肆挥霍财富是多虑了,当然也不是完全仇富,将税率定得越高越好。

(四)关于开征后相关的一系列配套措施的考虑

开征遗产税除了要有严密的税收法规和税务机关的严格管理外还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如相应法律法规的出台,建立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较规范化的财产评估制度,较完善的个人财产公证制度等等。

1、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我国的《继承法》制定的较早,对遗产纳税方面的规定一片空白,《继承法》关于遗产分割的顺序有待修改,遗产税和赠与税中复杂的民法与税法交集的问题也需要立法者的解决等,否则将会成为执法标准混乱和守法意识模糊的主要原因。在《婚姻法》方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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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之间的婚前婚后财产的界定也应明确,以利于个人遗产的确定。

2、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为了确定财产的范围,必须要有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就目前而言,我国除了在存款,股票市场实行实名制以外,很多其他财产方面还没有完全实行实名制,所以应尽快弥补这一法律漏洞。

3、建立规范化的财产评估制度:在征收遗产税的国家都是以遗产价值为计税前提的,财产评估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征税数量的多少,在国外,一般都有专门、权威、公正的资产评估机构,而资产评估在我国市场上还很不成熟,所以应尽快建立健全评估制度。

4、进一步完善个人财产公证制度:财产公证是保证遗产税征收公平性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婚姻法领域,婚前财产公证仍在激烈计论之中,在遗产税领域,更为重要的是“遗赠公证和遗产分割公证”。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应当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完善我国的个财产公证制度。

三、开征遗产税的积极意义

遗产税的开征将对我国的社会、经济、政法、法治等各个领域产生一定的影响,纵观其影响好坏的比较,笔者认为其还是具有更多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遗产税的开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贫富差距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要实现个人财产收入的公平,一方面需要增加过低收入者的收入,另一方面则需要限制过高收藏者的收入,在限制高收入方面,开征遗产税的作用显而易见,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减少继承人所得遗产的数额,控制因继承遗产而出现暴富的现象并进一步调节贫富差距,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退一步说,即使不能达到这个目的,也至少能缩小人们心理上的贫富差距,平抑社会不满。因此,对富裕者征收适当的遗产税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遗产税的开征可以增加财政收入。遗产税做为税收的一种,也可以带来财政收入的增加,如以我国税收收入为10000亿元计算,若遗产税能占1%,则可达到100亿元,这一数字远远超过了目前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和牧业税等小税种的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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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利完善我国的现行税制。所得税与遗产税是税制中用以平均社会财富的两种重要税制,当前我国的税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流失得相当严重,而遗产税刚好可以弥补这一漏洞,可以说遗产税是对所得税的一种补充。

(四)遗产税的开征有利于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征收遗产税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调节贫富差距,所以为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民政府一般把慈善捐赠作为遗产与赠与税的扣除项目,如我国香港地区在取消遗产税之前就规定:“为香港的利益捐赠与任何认可慈善机构或捐赠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市政局或区城市政局作慈善用途。”是豁免遗产。可以说,正是遗产税的作用,逐渐培养起了富人乐善好施的好习惯,以至于捐赠社会成为一种自觉,所以如果我国开征了遗产税,并在慈善事业捐赠等方面给予激励,也就能起到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五)遗产税的开征也将成为反腐败的有力工具。一是从经济成本角度考虑,即遗产人从冒险所得收入会有相当一部分被征收的角度考虑,而可能放弃这一冒险。另一是增加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从这两个角度来看,遗产税的开征会遏止我国腐败行为的滋生。

(六)遗产税的开征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遗产税现在已经在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开征,中国居民(包括华侨)在海外的遗产依照其所在国的法律要交纳为数不少的遗产税,而外国公民在我国的遗产却可以免纳遗产税,这样的情况不但不利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也不符合国际税收对等互利的原则。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中国吸引的外资会日渐增长,也会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将其国内的财产向中国转移,如果我国政府依旧放弃征税权的话,将会使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地位。

四、结语

综上所述,遗产税的开征有着较为坚实的理论、法律和现实基础,其产生的作用也更多地表现为积极方面,因此:遗产税的开征在我国实行已成不可阻挡的趋势。故目前社会上要求开征遗产税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笔者也希望遗产税能在千呼唤中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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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FPCC)组织《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北京中信出版社20xx年12月第一版。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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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剑文:《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2月第一版。P143

[3]於鼎丞:《港澳台税制》,暨南大学出版社20xx年9月第一版。P58

[4]赵秉志:《香港法律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xx年7月第一版。P64

[5]漆亮亮、薛荣芳:《论我国遗产税制的现实选择》,载《税务研究》20xx年第5期。P9

[6]高 萍:《关于遗产税的研究》,载《税务研究》20xx年第2期。P5

[7]朱亚平:《浅析遗产税的开征》,载《经济师》20xx年第4期。P8

[8]孙钰明:《各国遗产税之比较》,载《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xx年第4期。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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