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时间:202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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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工作指导方针,认真做好以“防火灾、防盗抢、防爆炸、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主要内容的治安防范工作,切实加强xx安全管理,不断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为便于及时预防和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特制定以下预案。

一、火警火灾

(一)增强防火安全意识,经常学习和宣传消防安全法规,认真履行公司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坚持三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种火险隐患。

(二)对楼层装修、二装改造的项目,责任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建筑防火审核规范”的规定和程序,实行报批手续,并严把质量关,安全规范施工,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熟悉和掌握公司消防工作制度及易燃易爆物品摆放位置;电源开关、总闸、水源、消防水带、开启消防阀门等设置;以及各类消防器材的性能、规格和使用方法。

(四)初起火灾,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安全迅速扑灭;若火情严重,无法控制的:

1、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报警时讲明发生火灾单位、地址、门牌、着火部位和物体后,通报公司及客户单位有关领导;

2、及时开通应急消防通道,接引消防、救护等抢险救急车辆和人员迅速到场,展开扑救;

3、切断火灾现场电源、疏散人群,撤离易燃易爆物品;

4、注意维护火场秩序,严禁无关人员接近火场,妥善保护人证、物证等现场情况;

5、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善后查处等工作。

二、治安纠纷

(一)公司员工和保安员在工作过程中,要认真观察、仔细分析,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作范围内的夹带商品、吵架、斗殴、闹事等扰乱治安秩序情况的发生,同时报告公司安保干部及时处置;

(二)如在工作区域内发生群众纠纷,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阻调解,缓解矛盾激化,在调解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用语得当。

上海四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2、提高警惕,防止少数坏人借故挑起事端,利用混乱之机进行破坏活动。

3、在工作区域内对精神病人和酗酒闹事者,要好言相劝谨慎处理,让其离去,使其不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4、如现场情况复杂,局面难予控制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必要时直接报警处置。

三、盗抢侵袭

(一)公司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发现危险隐患。保安员在值勤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守护区域的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现行偷盗、抢劫案件的发生,同时及时报告公司安保干部,必要时直接报警“110”或“57780852”(中山派出所)处置。

1、班前、班后应检查门窗、水源、电器等设施设备关闭情况,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2、工作中随时保持高度警惕,注意收银台周边有无异常情况,交接班清点营业款时在岗保安员应在收银台旁护卫防范;

3、公司各部门营业款送交银行前,应在办公室内清点、装袋并通知公司安保干部安排护卫人员接送押运,确保营业款取送安全;

(二)发现可疑人员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发现可疑人员,应严密监视,注意观察其动向,将其控制在视线之内;

2、对疑点较大的可疑人员,及时报告安保干部进行询问和盘查,并提高警惕,防其行凶伤害。

(三)发生盗抢案件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可疑人员正在作案时,应及时报告安保干部并通知其他保安队员增援,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公安机关,同时密切监控,等待时机果断予以制服;

2、发生盗抢案件要及时控制现场秩序,设立一定警戒区域,并妥善保护现场人证、物证等重要情况,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3、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积极提供有关线索、现场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破。

四、爆炸伤害

(一)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应提高警惕、注意观察,如发现无人认领可疑物品、异味弥漫或电器故障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安保干部,必要时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置。

(二)保安队员必须加强巡检力度,对出入人员严格登记,提高警惕,密切注意来访人员及随身携带的物品。

上海四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三)发现可疑物品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2、立即控制现场,动员无关人员迅速疏散撤离;

3、划出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

4、注意发现现行作案犯罪嫌疑人,并迅速抓获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发生爆炸案件时,应采取以下措施处置:

1、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2、协助公安机关对现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3、配合医疗机构抢救安置伤亡人员;

4、保护公司和客户资金、重要资料和物品安全;

5、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确保现场堪查、调查取证和善后抢救工作顺利进行;

6、注意发现现行作案犯罪嫌疑人,并迅速抓获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现行破坏

(一)保安员执勤时,应集中精力、提高警惕,加强对公司经营场所、商务办公以及配电室、水泵机房、停车场、餐厅液化气室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防止不法分子蓄意破坏;

(二)发现可疑人员,应严密监视,注意观察其动向,将其控制在视线之内;

(三)可疑人员正在进行破坏时,应及时报告安保干部并通知其他保安队员增援,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公安机关,同时密切监控,等待时机果断予以制服;

(四)注意做好现场取证保护工作,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五)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积极提供有关线索、现场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破。

六、灾害事故

因不可避免的自然原因引起的水灾、火灾、雷击、垮塌、有害气(液)体泄漏以及交通伤亡等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处置:

1、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2、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向受困人员提供有力帮助。如发现伤亡人员,应立即拨打“120” 电话急救处置。

3、提高警惕,加强灾害现场治安秩序维护,防止不法分子乘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上海四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4、积极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抗灾抢险,尽量控制灾害蔓延的范围,把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5、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抢险救灾、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篇: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臵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和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抄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臵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及安全科。

第五条 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六条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县公司及县煤炭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在汇报县公司及县煤炭局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运公司及省煤炭工业厅,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省煤炭工业厅,同时向矿山救护大队汇报,请求救援。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第七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

第八条 事故信息处臵

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全科,由调度室和安全科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臵、督导等工作。

第九条 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十条 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后由安全科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第十三条 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全科负责跟踪落实。

第十四条 应急值班电话:

0356-4990969 4990995 传真:0356-4990988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大西煤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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