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流程

时间:2024.5.15

股权转让流程

股权转让过程和流程:

第一,通过公证,第二,通过工商变更。公证是为了证实所有当事人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建议不要忽略其重要性;工商变更是为了获得法律上的确认,达到变更的最终目的。建议大型的股权变更还是要参考如下的文件流程手续,可以避免以后很多纠纷和法律问题。 转让方、受让方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1、 转受双方公司的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书,可以到工商局打印工商信息单;

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多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后如果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

3、 如果转让方、受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供本公司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由各股东代表签名并盖公章,并明确授权某某人到某某地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如果转让方、受让方是个人, 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4、 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香港公司的材料需经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之一办理见证;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到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或见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馆办理认证。

5、 准备原来的验资报告(多份),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历产评估报告、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按某价格转让的文件,。

6、 以下是工商变更,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关于变更(股权变更可能涉及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的股东会决议(是自然人的全体股东签字,是法人股东的盖法人单位公章);

7、 变更后的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8、 执照正本、所有的副本。

9、 公司原股东关于变更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是自然人的全体股东签字,是法人股东的盖法人单位公章);

10、 新老股东签订的转股协议(双方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11、 董事、监事任职证明及简历表;

12、 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简历表;

13、 新股东资格证明(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法人股东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14、 新股东是股份制或联营企业的须提交同意对外投资的股东会决议(是自然人股东的全体股东签字,是法人股东的盖法人单位公章);

15、 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

16、 股东代表委派证明(股东全是自然人不提交)。

(一)锐鸿为您提供以下文件:

1、 股东协议

2、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3、 股权转让后新公司章程

4、 法律文件授权委托书

5、 任命书

6、 其他法律文件

(二)贵公司需准备的材料:

1、新投资方公证和认证文件原件2份

2、新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

3、如设董事会,需提供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成员护照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到位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企业原章程复印件

7、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副本二、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海关注册证正本、外经贸委备案表正本等相关证照

【办理流程】

1、外经贸委审批备案 10个工作日

2、工商局变更受理 5个工作日

3、税务登记证变更受理 5个工作日

4、对外经营者备案表变更受理 5个工作日

5、海关注册证变更备案 5个工作日

6、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登记 5个工作日

7、其他相关证照变更。

【股权转让注意事项】

1、优先权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此条款实际上承认了股权转让的优先权。

2、股东到场:出让方公司全体股东与受让方新老股东一并到注册地所属工商分局面签相关法律文件,不能出席者需进行公证委托。

3、法人及董事:如涉及法人、董事、监视变更的,应一并办理

国有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流程

国有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流程(一)

案例简介

A矿山企业是广西省XX市国资委下设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非公司制企业,后来经改制变更为国有法人控股、5名自然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B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人民币,其中 XX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5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5%,6%,6%,8%,9%,5名自然人股东中有两名是B公司的高管,分别为董事长和经理。B公司矿山所在的矿区主要存在金矿和锡矿,两个采矿许可证都在有效期内。A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金矿和其他有色金属采选冶炼。C公司是由北京某大型能源投资公司出资设立矿业投资公司,注册地在南宁市,拟100%收购B公司。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为C公司收购B公司的整个流程提供了跟踪法律服务。

根据前期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我们发现B公司在改制之后,A矿山企业作为一个壳仍然存在,并没有在工商局进行注销登记,而且诸多B公司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等依然在A矿山企业名下,并没有真正过户到B公司。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以及C公司与B公司、A矿山企业及其股东的磋商结果,我们律师事务所为其设计并建议如下收购方案:

C公司100%收购B公司股权,并100%收购A矿山企业名下所有资产。此外,C公司并不分别从B公司的5个自然人股东手中直接受让股权,而是要求XX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先从5个自然人股东手中收购股权,从而使该XX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这样,可以避免C公司分别与该5个自然人股东分别进行谈判签订协议,减少谈判难度,加快谈判进程。鉴于,A矿山企业在改制后一直以壳公司的形式存在,改制之前的债权债务风险都在A矿山企业上,并且部分资产因各种是由并未转移到B公司。因此,除了100%收购B公司股权之外,我们仍然建议100%收购A矿山企业的资产,这样能够最大限度降低收购方的法律风险。

在C公司收购B公司之前,XX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从5个自然人股东收购了其所有股权,成为了国有独资公司,并且完成了所有政府审批手续,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下面,笔者详细介绍一下国有矿山企业股权转让的主要流程以及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此外,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国有企业改制之前,应当先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或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先编制改制方案。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改制方案应当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应当包括:

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在本所处理的这个并购案当中,B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是按照当地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B公司唯一的股东,即XX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一份股东决议,从而将股权转让的决定形成书面的文件。之后,XX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改制方案以及职工安置方案,并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由于 B公司长期以来,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为每一个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因此改制方案以及职工安置方案迟迟不能得到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后来,在C公司的督促下,B公司才依照法律规定为每一个职工补交了多年的社会保险,从而使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得到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当然,B公司也为其长期的违规行为付出了极大代价,补交数额加上滞纳金和罚款竟高达上千万。

国有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流程(二)

二、改制方案报XX市国资委审批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国资委直接出资的国有企业转让股权,由国资委审批,其中,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而对于国资委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股权转让,由该出资企业决定即可,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股权转让,应当报同级国资委审批。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规定,B公司改制只需要经过XX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审批即可,但是鉴于B公司在当地国有企业中比较重要,改制势必触及多方利益,对 B公司的大量职工也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B公司把改制方案通过XX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报给XX国资委后,国资委又上报到当地市政府。为此,XX市政府专门召开会议,就B公司改制方案进行讨论,最终达成一份XX市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原则上同意了B公司改制事宜。在此之后,XX市国资委就B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作出批复。

XX市国资委审查B公司提交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等。

本环节提及的审批,既是国有行政机关具有公示效力的批准程序,又是作为出资人的决议程序。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国资委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并且规定批准或登记后才生效的,如果不办理批准或登记,合同就不生效。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批准或登记才生效的,未经批准或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不过,从法律层级来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仅仅是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如果国有股权转让未经审批的话,该行为并非当然无效,需要法院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去确认转让行为到底是否有效。

国有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流程(三)

三、内部清产核资手续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办发【2005】60号文,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如果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资委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由于该并购交易完成后将导致B公司中不再有国有股权,因此,按照规定,应当由XX市国资委对B公司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据本所律师了解,在本案中,是由XX市国资委委托XX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B公司进行的清产核资。

国有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流程(四)

四、财务审计手续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拟转让股权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审计。如果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办发【2005】60号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进行了规定,即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并且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与进行本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不得同一。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在本并购案中,XX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当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B公司进行了财务审计。按照国家规定,应对B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实践中是否对其离任审计,本所律师未能获知相关情况。

国有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流程(五)

五、资产评估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国办发【2003】96号文,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

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

根据上述规定,在进行资产评估时,持有拟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必须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此外,根据国办发【2005】60号文,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参与本次资产评估活动。

根据国办发【2003】96号文规定,评估范围不仅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也必须纳入评估范围。根据国办发

【2005】60号文规定,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对于矿山企业来讲,势必涉及矿权的转让或者矿权主体没变,矿权主体的性质已经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变为国有参股或者国有股完全退出。根据国办发【2005】60号文,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在国有矿山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

根据国办发【2005】60号文,对于那些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在本案中,XX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当地一家资产评估事务所就B公司和A矿山企业项下所有资产分别进行了评估。由于不存在专利、商标等,所以资产评估报告中没有无形资产的内容。土地使用权部分登记在B公司名下(B公司已经就该土地缴纳过出让金),部分属于租赁使用的当地林场的林地。根据法律规定,XX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一家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B公司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鉴于B公司使用的林地仅享有有偿使用权,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所以不对该林地进行评估。就B公司项下的采矿证,XX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一家矿业权评估事务所对其进行了评估,鉴于B公司在改制时已经向国土资源厅缴纳过采矿权价款,因此本案中的采矿权转让及评估没有遇到太大的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B公司项下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经过了广西省国土资源部门的备案后,并且纳入了资产评估报告,在特别事项中予以说明。

在实践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经过批准对国有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或者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等行为,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流程(六)

六、资产评估结果要进行备案或核准

根据国办发【2003】96号文,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由此可以看出,评估报告出来之后,需要由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及其主管国资委进行核准或备案,这是确定评估价格的前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资产评估项目按照企业的产权关系分别由自治区和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就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及备案管理问题,财政部于20xx年12月31日分别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评估进行核准和备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细致规定。下面对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予以介绍:

1、核准及备案范围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规定,只有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需经财政部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需经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除核准以外的项目,均采取备案管理制度。备案是指国有股权占有单位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之前,将资产评估报告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xx年),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地方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到底属于核准还是备案,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各地政府自行进行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核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合并、分立、破产、产权转让;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比例变动;经批准场外协议转让国有产权以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等重大经济项目。除核准项目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都要按规定进行备案。

在本案中,B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由XX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备案,并转报XX市国资委进行了备案。

2、核准及备案流程表

为方便读者理解,现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及备案流程列表如下:

事项范围【1】程序级别【3】

核准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同级国资委核准;1、评估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被批准后,资产评估前向国资委报告(评估基准日的选择,评估范围的确定等内容)【2】;

2、收到评估报告后逐级上报其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

3、初审同意后于评估基准日8月内上报主管国资委核准,主管国资委收到申请材料后20日内办理;1、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2、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备案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1、收到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递交国资委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2、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收到申请材料后20内备案。1、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2、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1】国家层面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清晰,地方规定主要是规范其管辖范围内地方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以及备案,因此对于核准以及备案范围的规定更加明确,例如根据广西地区的规定,核准的事项主要有:(一)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合并、分立、破产、产权转让;(二)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比例变动;(四)经批准场外协议转让国有产权以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等重大经济项目。核准以外的其他评估项目都是要备案的。

【2】如果是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需要在相关经济行为得到批准后进行资产评估前向国资委报告以下情况: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3】根据国家关于国有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在成立时候往往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因此,可以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来明确企业的产权所属关系以及主管国资委。

3、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所需材料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需要准备和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六)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需要准备和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备);

(三)其他材料。

4、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同样规定:资产评估报告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一年内有效。

在本案中,本所律师在并购交易双方达成初步意向时,就提示客户一定要注意B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的截至时间,并严格按照该时间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制定收

购进程安排,最终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内完成股权转让的整体交易(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在实践中,由于谈判进度、政府审批等各种是由,很有可能导致在整个交易完成之前,资产评估报告就已经到期的情况出现。这样,不仅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财力去重新做资产评估,还有可能出现市场变化引起被评估资产升值情况,这对客户来说是不利的。因此,如果已经确定不能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完成整个交易流程,那么在该期限内,至少应当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进场交易、签订股权或资产收购协议,并使股权或资产收购协议生效。因为收购协议一旦生效,交易双方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协议所确定的价款进行交易,后来该国有股权或资产在市场上升值或贬值,也不会影响双方已在协议中已经确定的价格。

国有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流程(七)

七、进场交易

1、是否进场交易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过,根据该《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很多地方对上述第三十条进行了细化规定。以广西为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xx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

(三)在国有独资企业之间转让的;

(四)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需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那么上述规定的“协议转让”是否可以不进场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这样,我们可以看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是可以不进场的。当然,对于这一点,实践中还有争议。也有人认为,协议转让也需要进场交易。(具体细节可以参看不同地方产权交易所的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图)但不论怎么样,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国有产权转让,都需要经过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在本案中,B公司股权转让并不属于协议转让的范围,因此采取了进场交易方式。

2、交易机构的选择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

法、违规记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即交易市场)和完备的交易设施;

(三)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资格,并不得兼职;

(四)有相应的专职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人员;

(五)有完善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常来说,对于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产权交易所都可以操作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在本案中,B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在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的。

3、挂牌交易以及委托方需要提交的材料

交易所收到交易申请后,要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和企业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在若干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意见。凡同意受理的交易项目,交易所应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申请交易企业,并办理产权交易登记手续,拟进行交易的产权进入挂牌公告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或资产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的内容为: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转让村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受让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根据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规定,拟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委托手续材料:

(1、)产权(股权、资产、债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委托合同;

(3、)转让方承诺函;

(4、)信息披露公开函;

(5、)信息披露协议书;

注:以上文件由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供范本。

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6、)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转让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9)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9、)转让方及转让标的的国有企业资产产权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10、)转让方及转让标的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11、)转让方及转让标的的公司章程;

(12、)转让标的所属行业相关的许可证、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转让项目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13、)转让标的简介;

(14、)经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15、)转让方决策部门(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关于同意转让产权的决议原件;

(16、)转让方报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及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17、)出售拟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的,还应提供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

(18、)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或有其他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时,需提供经职代会通过并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

(19、)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需提供经债权金融机构及其他主要债权人书面同意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20、)清产核资报告、具有相关资质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书、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及市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土地估价报告书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2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附件10)

(22、)转让标的中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注册商标、专利等涉及必须登记的资产,需提供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册商标证书、专利权证书等权属证书或批准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23、)转让标的物是否设定抵押或其他方式担保的合法证明。如设定有担保,应提供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等文件,以及符合《担保法》规定的处置方案;

其它必需的相关材料

(24、)其它。

4、受让人资质及其审核确认

在看到征集公告时,可能并不止一家公司想成为受让人。然而,也并非每一个申请的受让人都具备受让资格。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并且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良好的商业信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让方为自然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受让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文,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在产权交易机构尚未收到正式受让意向申请之前,确需变更受让条件的,应经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期重新计算。

根据广西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在提交申请时,受让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受让意向登记表;

(2、)意向受让方承诺函;(附件13、14)

(3、)意向受让方信息披露公开函;(附件15)

注:上述三个文件由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供范本

(4、)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应提供该自然人身份证;意向受让方为个体户的,除提供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外,还应提供业主的身份证;意向受让方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登记证及身份证

(5、)自然人合伙购买的,还应提供《合伙购买协议书》、法人联合购买的,还应提供《联合购买协议书》

(6、)授权委托书(附件16)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7、)意向受让方的公司章程、合作协议或合伙协议

(8、)资信能力证明

(9、)其它相关材料

根据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文,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布的受让条件提出对受让方资

格的审核意见,并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最终确认意向受让人资格。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方对意向受让人是否符合公告条件产生分歧时,产权交易机构可就有关分歧事项书面征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机构)意见,也可通过产权交易争端协调机制,对分歧事项进行协调。

5、交易方式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交易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经公告程序征集受让人后,可以根据征集人数的情况来决定交易形式。根据规定,一般来说,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合格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若征集的受让人为一人的,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1)拍卖方式

如果决定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国有股权或资产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形式,将拍卖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是专门的拍卖公司,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人是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受让人是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将成为买受人。

(2)招标方式

在征集的受让人为两个以上的,如果决定采取招标方式转让目标公司的国有股权的,则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办理。《招标投标法》对国有股权或资产的转让并未强制性要求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故,若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人决定采取招标方式对国有股权或资产转让的,可以对照《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3)协议转让

根据上述提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股权或资产:公开征集后只产生一个受让人;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前者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的结果,后者则是不需要经在产权交易机构程序即可采取的方式。

在本案中,鉴于在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告之后,并未出现其他受让申请人。因此双方之间的股权及资产转让采取的是协议转让的方式。

6、交易价格

根据根据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竞价形成。不过,对于采用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则无法通过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竞价形成,而是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规定。

根据该文件,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若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人而采取协议转让的,则转让价格应当以本次挂牌价格确定;若首次挂牌未征集到意向受让人而再次挂牌征集受让人的,新的挂牌价格可以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但是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源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

此外,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文还对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做了其他限制,例如,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2条规定 ,若转让人与受让人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股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人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在本案中,B公司全部股权以及A矿山企业全部资产评估总价为7000多万,双方最终协议达成的收购价格为8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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