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doc

时间:2024.4.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

划计划管理的通知

来源:作者:日期:09-11-24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海洋厅(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沿海地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围填海成为利用海域资源、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途径。但近年来,一些地区也出现了围填海规模增长过快、海岸和近岸海域资源利用粗放、局部海域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防灾减灾能力明显降低等问题;同时,围填海长期缺乏科学规划和总体控制,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也造成了一定影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整顿和规范围填海秩序,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修编海洋功能区划,科学确定围填海规模

海洋功能区划是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海洋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引导和调控海域使用、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也是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和围填海项目审批的依据。目前,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启动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快开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并在20xx年底前完成成果报批工作。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总体要求,并注意做好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在区划修编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基本原则,注重海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区划要根据涉及海域的资源条件、开发现状和海洋环境承载能力,充分考虑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科学划定海岸和近海的基本功能。对于涉及围填海的海洋功能区,要明确开发规模、开发布局、开发时序,并提出严格的管制措施。为做到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有效衔接,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期限统一调整至20xx年。

二、建立区域用海规划制度,加强对集中连片围填海的管理

对于连片开发、需要整体围填用于建设或农业开发的海域,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域用海规划。编制区域用海规划,应当严格依据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客观分析涉及海域的自然条件及面临形势,明确说明区域用海整体围填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方案和规划期限内年度围填海计划规模,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预测和评估。区域用海规划分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和区域农业围垦用海规划。其中,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国家海洋局关于围填海工程平面设计的要求,合理确定功能分区。

区域用海规划编制完成后,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规划成果上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区域用海规划予以审查,特别要对规划期内年度围填海规模能否落实提出明确意见。对符合要求并具备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条件的区域用海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区域用海规划在批准前,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委托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开展区域海域使用论证,对区域用海选址、方式、面积、期限的合理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价。经批准的区域用海规划,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规划区内单个用海项目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用海手续。

三、实施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严格规范计划指标的使用

实施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是切实增强围填海对国民经济保障能力、提高海域使用效率、确保落实海洋功能区划、拓展宏观调控手段的具体措施。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有关要求,组织填报下一年度本区域的围填海计划,经会签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后,报国家海洋局,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在各地区上报的围填海计划的基础上,提出每年的全国围填海年度总量建议和分省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经综合平衡后,形成全国围填海计划,按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和中央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两部分。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是指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年度最大围填海规模,该指标只下达到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指标单列),在围填海项目用海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销。中央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年度最大围填海规模,该指标不下达到地方,由国家海洋局在项目用海审批后直接核销。围填海年度计划中的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和农业用围填海计划指标不得混用。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主要用于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区域用海规划范围内的围填海项目,应当根据围填海项目用海批准情况在规划期限内逐年核减围填海计划指标。

四、依托规划计划制度,切实加强围填海项目审查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应依法向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其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向国家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预审,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用海预审意见是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要文件。凡未通过用海预审的项目,不安排建设用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通过审批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海域使用金。国家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减围填海计划指标和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前,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和相关利益者签订补偿协议,落实补偿费用。

五、切实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海洋局将进一步强化对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围填海年度计划台账管理,在建设用围填海审批过程中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按季度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和围填海实际情况,并于每年9月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形成报告报国家海洋局,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将根据围填海实际情况对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

理的依据。对地方围填海实际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相应扣减该省(区、市)下一年度的计划指标。对于超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围填海的,国家海洋局将暂停该省(区、市)的区域用海规划和建设项目用海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队伍要加强对围填海项目的监督检查。要利用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重点对围填海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围填海面积是否符合批准的计划指标等进行监管。对于未经批准或擅自改变用途和范围等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强制收回非法占用的海域,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责令恢复原状,不得以罚款取代。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做好围填海规划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洋空间资源合理利用,推动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海洋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二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

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7]10号)

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

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地监缴。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公布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的规定执行,规范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海域等别详见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详见附件3。

考虑到各地农业填海造地用海、盐业用海、养殖用海具体情况不同,上述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暂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后实施。

今后,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海洋局根据用海类型、海域使用权价值、用海需求情况、对海域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海域等别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三、依法推行海域使用权配置市场化

为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海情形以外,各地在同一海域具有两个以上意向用海单位或个人的,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按照招标、拍卖的成交价款确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时,招标、拍卖的底价不得低于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面积以及使用年限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四、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缴库管理

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海域使用金,应当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发送《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通知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金额、期限、方式以及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缴纳海域使用金。其中:涉及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以及“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复印件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涉及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抄送项目用海所在地省级(指省或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备查。《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应明确用海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数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缴库方式、适用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相关内容。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

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20xx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1目“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缴库时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20xx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2目“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相应级次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地方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用海项目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30%缴入中央国库,70%缴入用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地方国库。30%缴入中央国库时,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20xx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1目“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70%缴入地方国库时,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20xx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2目“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相应级次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地方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地方分成的海域使用金在省级和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已经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海域使用金的缴库方式,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20xx年起,不再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数额的一定比例核拨或提取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及招标、拍卖所需相关费用,一律通过预算从海域使用金收入中统筹安排。

五、建立健全海域有偿使用统计制度

建立健全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体系,统一海域使用金收入统计口径,确保海域使用金收入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无误,为加强海域使用金收入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式样)详见附件4。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一式一份并附EXCEL汇总的报表电子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六、强化海域使用金监督检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海域使用金及时足额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监缴入库工作,确保应缴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及时足额解缴入库,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一律按照其滞纳日期及滞纳金额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海域使用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相关工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1.海域等别

2.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略)

3.用海类型界定(略)

4.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式样)(略)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海 域 等 别

一等:

上海:宝山区 浦东新区

山东:青岛市(市北区 市南区 四方区)

福建:厦门市(湖里区 思明区)

广东:广州市(番禹区 黄埔区 萝岗区 南沙区) 深圳市(宝安区 福田区 龙岗区 南山区 盐田区)

二等:

上海:奉贤区 金山区 南汇区

天津:塘沽区

辽宁:大连市(沙河口区 西岗区 中山区)

山东:青岛市(城阳区 黄岛区 崂山区 李沧区)

浙江:宁波市(海曙区 江北区 江东区) 温州市(龙湾区 鹿城区) 福建:泉州市丰泽区 厦门市(海沧区 集美区)

广东:东莞市 汕头市(潮阳区 澄海区 濠江区 金平区 龙湖区)中山市 珠海市(斗门区 金湾区 香洲区)

三等:

上海:崇明县

天津:大港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 营口市鲅鱼圈区

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海港区)

山东:即墨市 胶州市 胶南市 龙口市 蓬莱市 日照市(东港区 岚山区) 荣成市 威海市环翠区 烟台市(福山区 莱山区 芝罘区)

浙江:宁波市(北仑区 鄞州区 镇海区) 台州市(椒江区 路桥区)舟山市定海区

福建:福清市 福州市马尾区 晋江市 泉州市(洛江区 泉港区) 石狮市 厦门市(同安区 翔安区)

广东:惠东县 惠州市惠阳区 江门市新会区 茂名市茂港区 汕头市潮南区 湛江市(赤坎区 麻章区 坡头区 霞山区)

海南:海口市(龙华区 美兰区 秀英区) 三亚市

四等:

天津:汉沽区

辽宁:长海县 大连市(金州区 旅顺口区) 葫芦岛市(连山区 龙港区) 绥中县 瓦房店市 兴城市 营口市(西市区 老边区)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山东:莱州市 乳山市 文登市 烟台市牟平区

浙江:慈溪市 海盐县 平湖市 嵊泗县 温岭市 玉环县 余姚市 乐清市 舟山市普陀区

福建:长乐市 惠安县 龙海市 南安市

广东:恩平市 南澳县 汕尾市城区 台山市 阳江市江城区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银海区)

五等:

辽宁:东港市 盖州市 普兰店市 庄河市

河北:抚宁县 滦南县 唐海县 唐山市丰南区 乐亭县

山东:长岛县 东营市(东营区 河口区) 海阳市 莱阳市 潍坊市寒亭区 招远市

江苏:大丰市 东台市 海安县 海门市 启东市 如东县 通州市

浙江:岱山县 洞头县 奉化市 临海市 宁海县 瑞安市 三门县 象山县

福建:连江县 罗源县 平潭县 莆田市(城厢区 涵江区 荔城区 秀屿区) 漳浦县

广东:电白县 海丰县 惠来县 揭东县 雷州市 廉江市 陆丰市 饶平县 遂溪县 吴川市 徐闻县 阳东县 阳西县

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防城港市(防城区 港口区) 钦州市钦南区 海南:澄迈县 儋州市 琼海市 文昌市

六等:

辽宁:大洼县 凌海市 盘山县

河北:昌黎县 海兴县 黄骅市

山东:昌邑市 广饶县 垦利县 利津县 寿光市 无棣县 沾化县 江苏:滨海县 赣榆县 灌云县 射阳县 响水县

浙江:苍南县 平阳县

福建:东山县 福安市 福鼎市 宁德市蕉城区 霞浦县 仙游县云霄县 诏安县

广西:东兴市 合浦县

海南:昌江县 东方市 临高县 陵水县 万宁市 乐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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