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时间:2024.5.2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51号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国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七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 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20xx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20xx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励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贯彻党的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三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符合上款规定的,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

国内首创,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五条 在同等水平时,老少边穷地区取得的成果和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六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国家级成果奖。

第八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条件:

(一)

(二)

(三)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认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直接承担高等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一 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每项成果的完成一般不超过5人。

第九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一般情况下,县(处)级及以上政府行政部部门不能作为成果主要完成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十条 申报国家能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具有特殊情况的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按其隶属关系或成果所属专业领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具有特殊情况的成果是指涉及国家安全机密和安全,不能公开的成果。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组织本地区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具有特殊情况的教学成果可按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的隶属关系或成果的专业领域,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制组织其奖励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受理申请国家教学成果奖励的教学行政部门或教育管理机构要教育部下达的限额围内,从19xx年(含19xx年)以后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及以上)奖的成果中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并交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一式三份)及其软盘(一张),同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发表的论文(一式三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须提交书(两本)。

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对成果进行现场鉴定,并提交《国家级教学成果鉴定书》(一式三份)和反映成果的录像材料(一盘);教学成果如为材料,可不提交《国家级教学成果鉴定书》和录像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须交纳评审费。

第十五条 教育部设立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组。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教育部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研究决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职责是:

(一)审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核查推荐成果的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其推荐单位作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

(三)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评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其职责是:

(一)复查奖励办公室提出的核查意见,确定评奖成果。

(二)负责各自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国家级教学成果的初评工作,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

(三)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投票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委员参加方有效。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从二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特等奖从一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由教育部在推荐截止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9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四条 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奖励办公室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以后,应当在20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寄(送)到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其裁决。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20日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有异议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异议期结束后,一、二等奖由教育部批准,特等奖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个人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八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或国务院)批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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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一’国内首创的,!

二’经过-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七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

由受理申请的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日内予以公布!

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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