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拆上市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

时间:2024.4.20

上市公司分拆资产在创业板上市分析

20##年1月21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佐力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佐力药业拟发行2,000万股,募集资金1.67亿元,此为中国证券市场首个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创业板成功上市的案例。佐力药业成功上市后,上市公司分拆资产上市再融资在操作上已经具有可行性,为上市公司资本运作提供了新的渠道。下文将针对证监会相关政策及要求,结合具体案例对分拆上市进行深入分析。

一、相关政策及解读

目前证监会对分拆上市尚未出具正式的法律法规文件,仅在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与保荐人培训会议上对分拆上市提出6条框架性规定。20##年第六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中证监会针对分拆上市作了简要说明,认为分拆上市社会争议较大,操作难度高,因此审核标准从严。

(一)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

20##年4月13日,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传出消息,证监会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的六个条件,分别如下:

1.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业务经营正常;

2.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上市公司及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关联交易;

3.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

4.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

5.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

6.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董、监、高级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

(二)20##年第六期保代培训

20##年11月11日至12日,20##年第六期保代培训中关于分拆上市的解读如下:

分拆上市目前争议较大,操作性不强需从严把握。不能搞垮一个上市公司,然后再拿一个公司来圈钱。这里所说的分拆,既包括显性,也包括隐性的,如发行人股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分拆上市四种类型:

1、申请时,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或通过其他公司间接控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上市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控股股东出承诺;发行人五独立;净利润,不超过50%;净资产,不超过30%;董监高(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及其关联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发行人不超过10%。

2、曾经由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报告期前或期内转让,目前不控股

关注上市公司转入或转出发行人股份是否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程序,是否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无关联交易;发行人五独立;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不拥有发行人的控制权;报告期间内转出的,重点关注,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高管出来创业,损害原上市公司利益的,重点关注。

3、股份由境外上市公司持有

不违反境外监管机构的规定,已获得境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出承诺;发行人五独立;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意见;在招股书中披露境外上市公司情况。

4、发行人下属公司在代办系统挂牌

由发行人披露挂牌公司的情况,挂牌时间、交易情况;如摘牌的,披露有关情况。

二、相关案例,佐力药业IPO

(一)背景知识

佐力药业曾为主板上市公司康恩贝(600572)的控股子公司。根据其招股说明书显示,20##年6月至20##年11月康恩贝直接、间接共持有佐力药业63%的股权。20##年11月,为扶持佐力药业单独上市,康恩贝公司及其控股销售公司分别转出持有的31%和6%佐力药业股份,俞有强成为控股股东(注:俞有强与康恩贝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佐力药业41%的股份,康恩贝公司放弃控股权,持股26%。

佐力药业发行上市前,股权结构如下:

除了发行人股东姚晓春的丈夫系康恩贝董事之外,康恩贝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未达成一致行动意向的约定。康恩贝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之间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二)佐力药业IPO满足证监会关于创业板分拆上市的要求

根据佐力药业IPO公开披露信息,康恩贝募集资金未投资于佐力药业,且康恩贝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康恩贝及下属公司的董、监、高级及亲属持有佐力药业5%的股权。因此佐力药业IPO满足证监会关于分拆上市的6条标准。

(三)康恩贝股权转让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年11月26日召开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转让部分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并于20##年11月28日对外发布了公告,将其持有的31%的股份及控股公司浙江康恩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持有的6%的股份转给31位自然人。佐力药业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转让的股权权属清晰,转让程序合法,本次股权转让合法有效,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根据佐力药业发行上市披露文件内容初步判断,上市公司分拆资产只要履行了必要的审核批准程序(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了董事会、股东会等),且批准过程合法有效,不存在争议与纠纷,证监会即认定分拆上市对原上市公司造成的影响不构成审核障碍,但是不排除申报过程中发行人、原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需详细分析说明分拆上市对原上市公司的影响。

(四)独立性分析

1、主要产品的区别

康恩贝主要从事现代植物药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以天然植物药为主导,辅以新型制剂为主的特色药等作为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康恩贝所经营的现代植物药是由经过物理化学提取分离过程定向获取和浓集植物中的某一种或多种有效成分并采用现代制剂技术生产制造而成的药物。

佐力药业立足于药用真菌生物发酵技术生产中药产品,主要产品乌灵菌粉和乌灵胶囊属于现代中药行业分类之创新中药的药用真菌药类别,其核心技术特征是运用生物技术来制备现代中药。

康恩贝同时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未来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以药用真菌乌灵参为原料的相关产品(包括原料、单方制剂以及以乌灵菌粉为君药的复方制剂)的研发和生产。在本公司作为佐力药业主要股东[即持有佐力药业的股权比例5%以上(含5%)]期间,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不直接从事或参与研发和生产以药用真菌发酵为主要技术的药品原料及制剂。”

2、佐力药业核心技术与康恩贝无关

佐力药业主导产品为乌灵参系列产品。公司前身浙江佐力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1995年设立时杭州大学德清高新产业发展总公司(与康恩贝不存在关联关系)以相关乌灵参专利技术作价500万元出资,公司在后续发展过程中通过不断研发完善,掌握了一整套乌灵参培育、制药技术,公司拥有独立的研发中心与研发技术人员,未与康恩贝联合研发或签署委托研发协议,因此该核心技术与康恩贝无关。

3、采购、销售独立性

佐力药业采购渠道完全独立于康恩贝,其原材料乌灵菌粉为自行生产,对外采购主要为空心胶囊和通用内包材等配套材料以及乙酰螺旋霉素原料药,供应商主要为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康恩贝也不存在关联关系。

佐力药业具有自身独立的销售体系,在一类新药推广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市场推广经验,销售渠道独立于康恩贝股份。报告期主要客户除20##年上海地区为通过上海安康医药有限公司实现物流外(自20##年始,佐力药业选择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思富医药有限公司作为配送商,不再与上海安康医药发生关联),均独立第三方,系佐力药业自身推广取得。销售模式上康恩贝以OTC品牌药推广模式为主,而佐力药业则以专业推广模式为主,二者在推广模式上的差异,使佐力药业无法借鉴康恩贝营销方面的经验,也无法应用康恩贝已经建立的销售网络。

报告期内,20##年至20##年6月,佐力药业与关联方康恩贝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金额很少,关联采购金额每年不到总采购金额的2%,关联销售除20##年通过上海安康医药有限公司发生1,051.07万元以外,其他年份均低于12万元,且逐年递减,采购与销售均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

4、董、监、高的独立性

佐力药业董事、监视、高管与核心技术人员与康恩贝的关系

康恩贝在佐力药业董事会中仅占两席,无法形成实质控制。

综上所述,由于业务方向的不同,康恩贝与佐力药业主要业务、产品研发、生产、原料采购及销售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康恩贝在控制佐力药业期间拟在其研发、品牌、市场等方面与佐力药业独特的产品品种资源进行整合,但一直未顺利开展。因此,佐力药业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市场销售等方面一直独立于康恩贝,在研发、生产、经营各环节均有独立、完整的体系,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业务的能力。

(五)佐力药业报告期内与康恩贝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①采购、销售

报告期内,20##年至20##年6月,佐力药业通过康恩贝及其关联方产生的采购金额很少,每年发生额不到总采购金额的2%;关联销售除20##年通过上海安康医药有限公司发生1,051.07万元以外,其他年份均低于12万元,且逐年递减,采购与销售均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

2、偶发性关联交易

①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佐力药业向康恩贝及其关联方拆入资金用于临时性周转,20##年至20##年发生额分别为:4,600.00万元、5,200.00万元、2,600.00万元,20##年未借入资金。

2007 年度,佐力药业仍属于康恩贝的子公司,而且资金拆借时间较短,发行人未向对方支付利息。

根据佐力药业与康恩贝集团签订的借款协议,2008 年度的月借款利率为7.15‰-7.5‰,2009 年度的月借款利率为5.3‰,略高于银行借款利率,但是由于在国家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之内,且借款时间较短,因此对佐力药业影响不大。截止20##年4月24日,上述拆入资金已经全部归还,此后未再发生关联资金拆入情况。

②借款担保

报告期内康恩贝向佐力药业提供借款担保,从20##年10月起,康恩贝对佐力药业提供的担保随着借款的实际归还而解除,截止到20##年12月08日,康恩贝为佐力药业提供的关联担保全部解除,20##年未再发生。

会计师针对佐力药业关联担保事项发表如下意见:“康恩贝为佐力药业提供的担保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随着公司的综合实力、品牌美誉度及财务状况已具备独立融资能力,康恩贝是否能继续提供担保对佐力药业的经营和发展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在报告期内,佐力药业与康恩贝产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很少,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康恩贝为了扶持佐力药业发展,向其拆出资金用于临时资金周转并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发生额逐年减少,且在上市之前半年内已经规范清理,对佐力药业上市后续持续经营发展不构成重大影响。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佐力药业符合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拟上市公司的资质要求,满足“五独立”,具备独立自主持续经营能力,分拆方康恩贝对佐力药业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分拆上市主要问题讨论

(一)上市公司连续三年盈利标准如何确定?

1、以分拆上市申报为时点向前推三年,若挂牌上市时间不足三年的上市公司,能否将计算时间延续到上市之前?

公司在上市后接受证监会、交易所及社会股东的监管,规范运营环境与上市前不同,本着证监会审核从严把握的标准,暂认为上市公司连续三年盈利需按照挂牌上市后的时间点开始计算。该问题需与证监会沟通。

2、上市公司盈利判断,是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分拆上市前的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证监会审核的重点关注内容,20##年第六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中证监会要求分拆上市“不能搞垮一个上市公司,然后再拿一个公司来圈钱”,因此主观认为上市公司盈利标准应以扣除前与扣除后较低者为准。

(二)目前案例及社会评论均只关注主板公司分拆上市,创业板公司能否分拆上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若创业板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上市主体持续经营三年且达到创业板上市的财务指标,则原上市公司在控制子公司期间涉及多主营业务经营,与原则上只能经营一种主营业务的规定冲突。分拆后若保留控制权,亦与该规定冲突。解决方案尚待与证监会沟通。

目前的新闻报道、社会舆论均只关注了主板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尚未引起广泛关注,未见相关新闻或讨论。

(三)如何判断分拆上市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原股东的利益,将上市公司“壳化”?

相关论述请见“二、相关案例,佐力药业IPO”之“(三)康恩贝股权转让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四)原上市公司分拆后是否必须保留控股权?

根据佐力药业案例,原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后不必要保持控股权,控制权变更只要不影响拟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对上市主体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即可。

(五)如何判断分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能够独立自主地运营?

根据佐力药业案例,分拆后拟上市公司独立性是IPO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点,需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对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且在申报材料中针对原上市公司对分拆后的拟上市主体的影响做详细说明。


第二篇: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


案例分析

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 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7、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8、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

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9、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10、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11、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事后,校

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请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

对。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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