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时间:2024.3.31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一生中的努力作为。孟德斯鸠是18世纪上半叶法国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同时也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

政体理论是其重要内容。孟德斯鸠将政治体制划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分别是品德、荣誉和恐惧。他认为,“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和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执政,但能够遵照规定的和确立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又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之私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孟德斯鸠并不只是从人数的多寡和法治的有无来裁判和分析政体,对于各种政体所对应的政治文化特征也给予了足够的注意,政治文化特征其实就是他所谓的政体的原则。他指出“共和政体的品德不是基督教的品德,而是政治上的品德,那就是爱祖国、爱平等;贵族政体的品德是节制,即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而专制政体的原则则是恐怖。”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一是区分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约功能,四是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人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人大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人大向人民负责。因此,民主集中制本身已包含了对国家权力制衡的内容。

自然法思想是其理论特色。自然法是指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所接受的规律。在“社会建立以前”,人只有有限知识,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存自己的生命,是极端怯懦的,每个人都有自卑感,几乎没有平等的感觉。自卑和恐惧会产生和平的观念吗,战争是因为恐惧还是贪婪?可见,和平是彼此的恐惧而产生的状态。所以,自然法的第一条是和平,第二条是寻找食物,第三条是两性的自然爱慕,第四条是希望过社会生活。与自然法相对应的是人为法。孟德斯鸠把国际法作为人为法的。首先,国际法的两个原则,一,“各国在和平的时候应当尽量谋求彼此福利的增进;在战争的时候应在不损害自己真正利益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破坏”。二,“战争的目的是胜利。胜利的目的是征服。征服的目的是保全”。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自然法思想源远流长。与人为法相比,自然法是应然法,体现的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观念。在孟德斯鸠那里,这种价值观念就是通过他的“法的精神”概念所表达出来的正义观念。

地理环境决定论是其基本方法。这个著名的理论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因素与人民的性格、感情发生直接的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这些观点和论断应该说都是孟德斯鸠及这部论法的精神思想的结晶,理论的飞跃,升华。孟德斯鸠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他认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法的精神,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简言之,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他的这种思想,对

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法律应该同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司法公正就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法与情的冲突。 总之,《论法的精神》这部书对世界各个国家的发展,民族的进步,人类的复兴有着至关重要意义和作用,是人类思想史中的伟大宝库。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册,第1页)(1)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上册,第8页)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上册,第12页)在实行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此外,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也有

重要意义。(见上册,第73-74页)(2)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可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上册,第154页)(3)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上册,第278页)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4)法律与其他事物或现象的关系。孟德斯鸠在分析法律与居民谋生方式的关系时说:“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上册,第284页)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它出版后当时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风靡一时。本世纪初期它又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革命中发挥了启蒙作用。

全书共六卷三十一章,商务印书馆20xx年版,张雁深译。

从孟德斯鸠的生平上看,同许多史上牛人经历类同,出身贵族,教育背景良好,有从政经历,周游列国,最后著书立说,成就一代宗师。

书是买了好久,一直没看,翻了一下,晕了。计划较细读读,一卷一卷,一章一章,一节一节,一段一段,一句一句去读。计划能否执行,心中没数。

读前先体会一下经典名言(摘自百度百科)。

独裁政治权势者的专制,对于民众福祉的危险性,比不上民主政治人民的冷漠。 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

造化既然在人间造成不同程度的强弱,也常用破釜沉舟的斗争,使弱者不亚于强者。 有益于身而有害于家的事情,我不干;有益于家而有害于国的事情,我不干。 美必须干干净净,清清白白,在形象上如此,在内心中更是如此。

让我们把不名誉作为刑罚最重的部分吧!

礼貌使有礼貌的人喜悦,也使那些受人以礼貌相待的人们喜悦。

我所谓共和国里的美德,是指爱祖国、也就是爱平等而言。这并不是一种道德上的美德,也不是一种基督教的美德,而是政治上的美德。

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美德本身也需要限制。

奢侈总是跟随着淫乱,淫乱总是跟随着奢侈。 谦虚是不可缺少的品德。 啊!夸奖的话,出于自己口中,那是多么乏味! 母爱是世间最伟大的力量。

衡量真正的品德,是看他在知道没有人发觉的时候做些什么。

言语并不构成罪体,它们仅仅栖息在思想里,有时候沉默不言比一切语言表示的意义还更多。所以无论什么地方如果制定了言语是罪体这么一条法律,那么,不但不再有自由民主可言,甚至连自由民主的影子也看不见了!

真的,深刻与浅肤一句话就能看出来。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著名的著作,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上、下两册,六卷,三十一章。主要内容可概括为: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

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第四卷讨论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第五卷阐述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以及关于封建法律学说。第六卷作为一般性结论。

在此,笔者仅对该书第一卷的阅读理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法的定义与分类。孟德斯鸠在该书的开篇中揭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事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世界万物是由一个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以及存在物彼此间的关系。万事万物有着最根本的联系,即规律,而法的精神就是这种规律和规则,其精神就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间的关系中的秩序规则。该书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探讨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即人类生活中法的精神。因为人作为智慧存在物,总是不断违背上帝制定的规律而更改自己制定的规律,作为社会动物,总是忘本和忘记自己,由此需要宗教、哲学以及法律来督促他们尽责。

孟德斯鸠的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之前所有规律之先存在着,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它最重要的一点是把“造物主”的观点印入我们的头脑,诱导我们归向他。然而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都自卑,没有平等的观念,不想互相攻打而要求“和平”;其次就是满足生存需要寻找食物;再次就是相互之间的自然爱慕;在具有最初的感情和知识后就愿望过社会生活。由此就产生最初的人类社会,人开始退掉自卑的心理,平等观消失而开始战争状态。国与国、人与人的战争状态促进法律的建立,不同国家人民间的国际法;治者和被治者之间的政治法,公民间的民法。国际法则要求各国在和平时期谋福利增进,在战争年代不损害自己利益尽量减少破坏,在征服争取战争胜利是时候保全。除此,一个社会必须有一个政府,有它的政治法和民法。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的理性,各国的政治法律和民事法规是人类理性在特殊场合的运用。在孟德斯鸠看来,国家的法律建立应该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

其二,法律与政体的关系。孟德斯基将政体分为三种:共和,君主和专制,根据最高权力的掌握来区分政体,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

不同的政体性质必然意味着法律原则的差异。民主政体是指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其法律反映和体现全体人民的意见,以雅典共和国人民的抽签和公开选举以及自己制定法律为例;贵族政体是指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其法律由部分人制定和执行,在参议院中是贵族政治,在贵族内部是民主政治,以威尼

斯为例;君主政体是指单独个人执政,遵照固定的和确定的法律的政体,君主就是国家一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的源泉,君主国必须有国会和贵族作为其中间和附属的权力,并且宗教充当其保卫机构,以法国君主制为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已的意志与反复情绪领导一切的政体,所以不需要法律,一切以单独个人按其主管意志治理国家或把权力交另外一个人来执行。

一个政体有其性质亦有其原则和其特质。政体性质是构成政体本身的东西,政体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在孟德斯鸠看来,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政治品德是以公共福利为目的;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荣誉取代品德而成为其规则,法律和宗教为其保障;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以变幻无常的意欲为基础,人民要绝对的服从。就各政体的特质而言,共和政体的特质是领土狭小,公共福利明显,公民关系密切;君主政体的领土应该适中;广大的帝国必须握有专制的权力,专制政政体的特质是必须有恐惧、独裁和强大势力。

政体原则下产生的教育法律。作为每个社会动物的人,教育的法律是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并且在不同政体下接受的教育亦有差异。君主国教育法的原则是荣誉,其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们的心态。按照孟德斯鸠原文即“品德,应该高尚些;处世,应该坦率些;举止,应该礼貌些。”其原因是品德、处世和举止可以使人显得超群、大胆、自由,获得优待和高名显爵,符合荣誉价值的判断标准:美丑,伟大与否,非凡与否。在君主国里要对君主的意志服从,同时教育必须服从于荣誉的规定:完全准许我们重视我们的财富但绝不准许重视我们的生命;我们不应该去做那些与我们职位不相称的事;荣誉所禁止的和所要求的比法律的都要求严格和坚决。相比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治,其教育的目的是降低人们的心态,从而把恐怖、简单的宗教原则狭窄的知识置于人的精神,教会绝对服从,培养坏公民和好奴隶,本质上教育作用为零。然而在以品德为原则的共和政体下需要教育的全部力量,热爱法律和祖国,以公共利益为重,以现今教育模式,以品德为指引通过父亲、师长和社会教育传达到新生一代。以希腊平民政治培养品德,以制度加以鼓励来反映体现共和国政体的原则指引下的教育法律。

政治社会立法与政体原则相适应。政体原则就加强政府的动力,从而促使政体原则的巩固。在民主政治下,品德要求爱共和国,即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和俭

朴。爱平等就把人们的野心局限于自己对国家的服务超过其它公民的这种愿望和快乐之上,以平等的地位为国家服务的平等原则。爱俭朴限制了占有欲,人人只以家庭所需,其余归给国家,财富不应该为自己服务,而应该订立法律规章来分配财产规定平等和俭朴。民主政治中一切以其性质和平等原则为依据,从而保证一个好的民主国里每一人都应该得到生活的必需品,每个人的花费一生活必需品为依据。同时在共和国里对共和国的爱也意味纯良的风俗,而淳朴的风俗也增强对祖国的爱。优良的风俗包括:保守旧习惯,终身元老院制,年轻人对年长者、公民对官吏的服从,以及父权等等。在节制为原则的贵族政治下,以鼓励宽和为主要精神,通过分散钱财给人民,公道对待人民,压制贵族,实行贵族不征税,节制财富,禁止贵族经商,继承平等化等规定来做到与原则相适应。由于君主政体原则是荣誉,所以法律应该努力支持贵族及贵族世袭,建立秩序维持同君主政体相符合的一切贸易。同时孟德斯鸠以法国为例指出君主政体施政的迅速、政制巩固而比较安全、长久等优越性。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则为了目的而不择手段,不计影响和后果。以瑞典为例说明国家的政治民事管理以及官吏如同君主家庭的管理和君主后宫官吏。在专制国家人什么也没有,无所谓财产让与,君主握有全部授予和委托的权力,它由君主主观意志来分配。人们只希望获得生活上的好处而已。

政体原则与奢侈、节俭法律。奢侈和财富的不均永远是成正比例的,奢侈是从他人的劳动中获取安乐而已。为了保证财富分配均匀则法律规定只能给每个人以生活上所必需的。奢侈总是和国家的财富、私人的财产和集中于某些地方的人口三者成复比例的。由于国家政体原则差异,所以不同政体下的节俭法律不同。在民主政治下,财产越分配均匀,奢侈越少,追求爱平等和俭朴,实现爱共和国,由此国家就越完善。分配不均,则产生侵占、革命、奢侈,最后成为法律的敌人。然而在以节制为原则的贵族政体下,受节制精神制约,国家只有没有财富的穷人和很有钱但不能任意花费的富人,富裕和贫穷都是负担。共和国的节俭精神是:一个政府可以制定节俭法律达到“绝对的节俭”的目的。然而奢侈在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下都时必要的,君主国的奢侈是人们享受他们从自由所得的东西,其节俭精神是:一个政府可以制定节俭法律达到“相对的节俭”的目的。专制国的奢侈是人们滥用他们从奴役中所得到的好处,所以它没有节俭法律。但也存在特例的情况,孟德斯鸠认为

中国是一个专制国家,由于人口数目和谋生道路决定中国必须勤劳和俭约,如果实行绝对奢侈的后果就是国家被造反推翻,就得更朝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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