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太原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报告

时间:2024.4.21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汇报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缩小城乡差距、体现社会公平、推进太原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惠及广大农村居民,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一项民心工程。为了解决广大农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太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在20xx年把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列入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并在全省率先实现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20xx年,我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市建立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两项制度的建立实现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

一、抓住发展机遇,率先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 近年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农民群众的民生问题。20xx年国务院开始新农保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太原市积极行动,同年在清徐县、古交市、尖草坪区先行开展了“新农保”试点工作;20xx年,我市把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 1

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列入20xx年为老百姓办的十件实事之一,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0】14号),在全市全面建立了新农保制度,在全省率先实现了新农保制度全覆盖。20xx年,我市抓住国家扩大“新农保”试点的机遇,经过积极争取,在已有清徐、古交、尖草坪、晋源区等四个国家“新农保”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阳曲县、娄烦县等六个县(区)也被确定为国家“新农保”试点县(区)。这样,我市十个县(市、区)全部成为国家“新农保”试点。“新农保”制度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和广泛参与,制度的全面建立使农民群众有了养老保障,极大地改善了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现状,广大农民在“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的基础上,实现了“养老不犯愁”的愿望。截止20xx年9月,全市新农保应参保61.43万人,实际参保人数57.83万人,完成全覆盖目标任务的101.5%,完成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的105.1%,征缴保费6924.2万元,完成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的137.6%,为13.03万名农村老年人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1.03亿元。

二、填补制度空白,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在20xx年的《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廉毅敏市长明确指出“对养老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镇居民实施养老保险,在 2

全省率先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为此,我们在充分调查研究,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多方征求意见,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1]41号),填补了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空白,实现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使城镇居民享受到了从未有过的社会保障待遇。截止20xx年9月,全市城居保应参保9.39万人,实际参保8.04万人,完成全覆盖目标任务的100.5%,完成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的134%,征缴保费2835.19万元,完成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的472.5%,为3.86万名城镇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4302.3万元。

三、提高保障待遇,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生活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广大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提高农村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市政府从20xx年7月1日起,将我市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上调为每人每月65元(中央财政支付55元,市级财政支付10元);20xx年,我市将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65元提高至80元(中央财政支付55元,市级财政支付25元),将在中部六省会城市中位居第二;同时,我市各县(市、区)也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迎泽区、杏花岭区、小店区、古交市、清徐县、万柏林区等地进一步提高了保障水平,迎泽区将基础养老金 3

提高到每人每月145元,杏花岭区提高到130元,小店区提高到100元,古交市、清徐县提高到95元,万柏林区提高到90元,极大地改善了城乡老年人的生活状况,人民群众切切实实地享受到社会保障带来的实惠。

四、推进制度整合,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建立完善了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这两项制度的并存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不适应我市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需要,为此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20xx年我们对新农保和城居保进行制度整合,起草了《太原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目前,《实施意见》正上报市政府审议。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使我市广大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平等地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解决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后顾之忧。

五、做好督促检查,确保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在全面推行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不断总结经验做法,细化相关政策、增强制度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做好督促检查,切实把具体经办工作做实、做好。全市10个县(市、区)经办机构结合各自实际,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工作,探索出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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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组织领导到位。从20xx年新农保试点工作开始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就高度重视新农保工作,成立了市、县新农保工作领导组,从市、县、乡(镇)街道、到村(居)委会层层发动,相继召开动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工作氛围,对新农保工作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门共同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有力推动了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制度建设到位。在制定新农保和城居保政策过程中,在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上,充分发挥“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的作用,对缴费标准、政府补贴等方面做了细化和明确,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吸引力,做到了既有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的普惠性,又有中青年缴费的激励性;政府的补贴,既补“出口”又补“入口”,各级财政职责分明;既注意政策逻辑的严谨合理,又注意政策表述的简明直观。同时我们还逐步建立健全了业务、财务、统计、稽核等项规章制度,形成了一套较为有效的经办运行制度和机制。

三是政策吸引到位。为调动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一些县区提高“入口”补贴标准,古交市、迎泽区实施了“分段缴费、对等补贴”的办法,设立的100-500五个档次中,个人缴费多少,财政对等入口补贴多少。在做好“入口补” 5

的同时,我市还不断加大“出口补”标准,将全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65元,部分县(市、区)如迎泽区、杏花岭区、小店区、清徐县、万柏林区等更是达到了145元、130元、100元、95元、90元,极大地增强了新农保政策吸引力。

四是队伍建设到位。为提高各级经办人员贯彻执行政策能力水平,市人社局组织人员多次深入县(市、区),对县(市、区)、乡镇(街办)、村(居)委会三级经办人员进行了系统培训,及时沟通解决实际经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经办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与编办、财政等部门积极沟通,部分县(市、区)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得到不同程度增加,工作经费得到了较好保障,建立健全了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管理体制,确保了新农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是舆论宣传到位。“认识有多高,行动有多快”。为使广大城乡居民能在短时间内认识和接受新农保和城居保,关键在于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因此舆论宣传是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先导和基础。为此,我市采取点、面结合的办法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黑板报,采用上街设立政策咨询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和走村入户讲解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力求实现“无缝隙覆盖”。使广大城乡居民一看就懂,一听就知,帮 6

助群众释疑解惑,打消了群众的思想顾虑,实现了从“要我参保”到“我要参保”的观念转变,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六是经办工作到位。在推进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中,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各级经办人员从基础工作做起,主动出击、超前谋划,准确掌握全市城乡居民的年龄结构等基础情况;从宣传版面的设计、参保登记办理、人员档案管理、统计信息报表、经办工作环境等多个方面,规范新农保经办工作,真正使经办工作做到宣传登记到户到人,参保凭证发放到人手,参保办理方便快捷,坚决避免了让参保人员村里、乡里来回跑的现象;同时,还在全市农保经办机构中开展了“定点学习、定点帮助”活动,通过各县区之间的相互交流,学习各地的先进经验做法,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明确经办流程、明确操作方法,确保了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序进行。

七是养老金发放到位。在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推行过程中,组织市、县(市、区)经办机构主动与各级财政部门协调,及时落实财政应配套资金,做好有关养老金申请拨付事宜,确保到龄参保群众按月足额领到养老金。我市养老金发放通过银行网点等实行社会化发放,同时还通过对年满60周岁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举办首发仪式的形式,让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好政策,同时借 7

助已享受政策好处的群众典型现身宣讲,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对政策的认识,提高群众的参保积极性。

八是基金监管到位。为规范业务,堵塞漏洞,确保基金安全,我们把基金监管工作贯穿到农保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划拨、上解、发放进行全方位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做到公开透明,坚决防止出现截留、挤占、挪用农保基金现象,确保基金安全;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做好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强化风险意识,围绕基金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自查自纠,从源头上杜绝问题的发生,维护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的健康运行。

九是信息建设到位。在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中,市人社局按照“金保工程”要求,不断提升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大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投入,完善四级计算机网络服务平台建设,目前,全市10个县(市、区)全部完成了信息系统建设,新农保和城居保信息系统入库人数不断提高。

六、提高保障水平,不断完善养老保险体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无到有,全市的养老保险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但用“保障制度更完善、服务管理更高效、人民群众更实惠” 8

的目标来衡量,我市与先进城市的成绩相比仍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制度不完善问题。目前,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中,存在着新农保、老农保、乡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以及我市独有的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等多个保险种类,这些保险所涉及的人群存在着很大的重复性,客观上存在着交叉参保的现象和问题,亟需进行整合。同时,在各项制度的转移接续等方面存在着制度缺陷,各项保险制度之间具体明晰的转移接续办法还不完善,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必须面对、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是基层经办人员不足问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点都在基层,点多、线长、面广,情况复杂,困难较多。从各县区的实际情况来看,面对众多的参保人员工作不堪重负,明显感到人员不足、力不从心。甚至部分县区没有独立的农保经办机构,同时,很多乡镇(街办)、村(居)委会经办机构不健全,没有专门从事“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已严重影响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三是待遇标准偏低问题。在工作开展工程中,我们发现,虽然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用缴费都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能领到的基础养老金每月只有65元左右, 9

在经济增速较快和物价持续上涨的背景下,待遇标准相对较低,造成了对部分中青年人吸引力不足,参保意愿不高,成为扩面征缴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是社会化征缴发放不完善问题。自20xx年新农保试点实施以来,我市不断强化便民利民措施,经过与银行的积极沟通,在全市基本实现了养老金待遇社会化发放;但由于银行网点偏少,还不能实现参保人员保费的代扣代缴,同时一些偏远乡村的老年人,每个月还需到有银行网点的乡镇领取养老金。社会化征缴发放的不完善制约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

几点建议:一是完善政策措施。当前,在新老农保制度、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参保衔接等方面需要尽快完善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提供明确的政策导向和制度指引,避免引起不平衡问题。二是逐步提高待遇。目前养老金待遇还是基础性的,城乡居民尚不能单纯依靠养老金真正实现养老无忧。因此,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使养老保险待遇逐步增加,使我市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不断跃上新的台阶。三是加强基础建设。城乡居民参保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经办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因此必须加强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制度等保障,抓好基层机构队伍建设,尽快改善现有的基层机构不健全,专职人员缺乏的状况,实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专职人员配 10

备齐全,真正把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

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涉及千家万户,是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大事、好事、实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全力把大事办好,好事办实,实事办精,做到让政府放心,百姓满意。我们有信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大力指导下,通过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对标”一流,团结拼搏;通过上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政策支持,鼎力相助;通过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监督,充分理解,使我市的社会保障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农村社会保险处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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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条例


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条例

(20xx年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xx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的决定

(20xx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xx年12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加大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投入。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的筹集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分账管理,分别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内的合同制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居民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生育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雇工,是指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进城就业的农村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和非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二)单位人员增减表及相关证明;

(三)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对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不得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报表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2日内审核完毕。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书面意见,由用人单位修正后再次申报。经核定后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缴纳。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推迟缴纳,但最迟不得超过当月25日。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自愿选择有关中介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应当依法清算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享有基本养老保险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后死亡的牞其遗属享有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病后,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药费;

(二)门诊诊疗费;

(三)住院费;

(四)医疗服务设施费;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失业期间牞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牞享有以下待遇:

(一)失业保险金;

(二)医疗补助金;

(三)生育补助;

(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牞其遗属享有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十九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享有以下待遇:

(一)工伤医疗及康复费;

(二)伤残津贴或者伤残补助金;

(三)护理费;

(四)辅助器具配置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牞其遗属享有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有以下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二)生育津贴;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建立市县一体的社会保险网络服务系统。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可采取购买国家债券、转为定期存款等国家规定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稽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定期将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缴费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或者记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工作制度,公开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市社会保障监督机构应当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障监督机构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和专家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社会保险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每半年将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公示一次。

第三十四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其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其骗取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对属于国家机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市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从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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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调研报告根据省社保局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调研工作通知社保函20xx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工作方案组成工作组深入各县市对城居保工作运行情况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

养老保险自查报告

养老保险自查报告根据养老办工作要求对我校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没有发现养老保险脱缴情况都能按时按标准缴纳特此汇报济南市xx小学20xx1028

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及退休审批工作的自查报告

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及退休审批工作的自查报告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及退休审批工作的自查报告为了增强养老保险政策的严肃性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利益规范行政行为确保依法行政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职工养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2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