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缴物业费办法

时间:2024.5.13

催收物业服务费的有效方法

物业小区收费率低、大量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服务费用催收难度大等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物业服务企业,制约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健康发展。如何有效进行物业服务费用的催收,减少业主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实现物业服务的良性循环,是当前物业服务企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针对有效催收物业费的问题,笔者在实践中总结出了一些具体的做法。

一、熟悉小区的业主、住户、租户的基本情况是做好小区欠费催收工作的前提

物业管理小区的实践揭示:作为一名合格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员必须熟悉小区的业主、住户和小区的基本情况,也只有熟悉了小区的这些基础性数据,才能在收费工作中做到心中有数,得心应手,准确扎实地开展工作,有效地应对业主就小区物业相关事务的提问,专业、及时地回答业主、住户的问题,方能做到在物业管理过程和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时准确及时、对号入座。

若收费员业务不熟、不精,不能有效地熟悉小区业主、住户的基本情况,那么你的服务工作与效率就会大打折扣,就会产生这样的场景:见到前来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时,由于对业主不熟悉,就会向其提问:“请问您是住第几单元,你是住在几号房?”,如此的提问,虽然从表面上来看也并无不妥,但是当你仔细推敲以后就会发觉,这反映了收费人员业务不熟,不认识业主。如此的一句话把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拉开了距离。对于业主来说就会产生这样的疑惑:你来了那么久了,还不认识我,你们都在做什么工作?业主就会对物业服务人员的服务与专业水平的期望产生很大的落差,产生不良的负面阴影,进而不利于收费工作的进展。作为一名称职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员,熟悉小区业主、住户、租户的基本情况是做好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工作的基础。

二、掌握一定的顾客心理学,并熟练应用做好沟通是做好小区欠费催收工作的基础

物业管理小区的业主来自五湖四海,文化层次、教育背景、生活习性各不相同,相同的物业管理服务对于不同个体的业主有不同的感受,所产生的效果也不尽相同,同样的服务,有的业主会对物业服务感到满意、大加赞扬;而有的业主会得出相反的反应,对同样的物业服务却颇有微词,经常横挑鼻子竖挑眼。因此,要有效地进行小区物业服务费用的催收工作,服务人员除了掌握必须的物业服务专业知识外,还需要学习与掌握相关的心理学知识,掌握基本的顾客心理学,并运用这些知识与业主进行有效地沟通,才能解决业主长期欠费的难题。 在发生了小区业主开始欠交物业费的问题之时,收费员就应主动与业主沟通,了解业主、住户欠费的原因,倾听业主的反映,而不是等到一定的时间、物业服务费用累积达到起诉的基点才主动与业主沟通。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生活与工作压力明显加大,有时候业主可能因为细小的琐事而与物业管理单位发生摩擦与矛盾,这也是属于正常的事情。为何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一旦发生矛盾,业主就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来对抗呢?从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此时欠费业主心里是充满矛盾,主动来交吧,会感觉心里很不平衡,又觉得很失自尊,有满肚子的“苦水”没有地方倾诉,从人的自尊心角度来讲又会觉得非常没有面子,所以就选择拖欠管理费以达到发泄心理不满的目的,使对方首先低头,以满足其心理需求。因此,物业服务单位不要与业主斗气、争高低,通过与业主的沟通,对于业主可以考

虑给业主下台的阶梯,物业服务单位要有得理且挠人的胸怀,让业主吐吐腹中的“苦水”,喧泻胸中的忧闷,让业主倾诉也是一种疏导业主情绪的有效办法。

收费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在发现小区业主有倾向性地开始欠费时,就应该主动与业主进行沟通,了解业主欠费的原因,分析业主欠费的动机与实质,多提倡欢迎业主对服务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同时耐心向其解释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作模式,告诉他物业服务公司全体员工为小区居民提供整洁、舒适生活环境的同时也付出了辛勤劳动,业主既然享受了各项服务,就应该交纳相应的服务费。

在与欠费业主的沟通中,应采取灵活的应对方式,在坚持主要原则的前提下,留给业主可以下台的台阶,维护业主的自尊,把问题有效地化解,避免把矛盾扩大。对于业主以开发建设单位所导致的物业建筑质量问题为由而拖欠物业管理费用的情况,收费人员应该耐心向其解释此类问题是由开发商所造成,并以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向业主阐述对于类似建筑质量所造成业主的损失不是由物业服务公司来承担,但物业管理单位可以代为传达、反映,而不能一口回绝,叫业主去找开发商。在小区业主发生了被开发商侵权的情况时,物业服务单位应主动告知业主,至于开发商对业主的侵权,可以建议业主走法律的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以拖欠物业管理费来要挟物业管理单位,如此反而会激化矛盾,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对于欠费的业主,物业服务收费人员要有足够的耐心,要不厌其烦、有礼有节地与业主沟通,通过多次的上门沟通、解释、反馈,耐心地进行说服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与欠费业主的沟通中要摆正位置,虚心向其征求对公司日常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换位思考的态度来换取业主的理解,以柔克刚、以静制动,以达到说服业主缴交物业服务费用的目的。

三、熟练掌握物业管理知识、财务知识是做好小区欠费催收工作的重点

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牵涉到业主、住户生活的方方面面,物业服务收费人员只有熟练掌握物业管理知识,才能有效地处理与解决业主的问题,通过专业、有效地解释与交流满足业主相关的物业服务需求,那么收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就能迎刃而解。

在物业管理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在多数业主的主观印象中,业主向物业单位缴交了物业服务费用,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中就应该大包揽,满足业主各方面的需要,也就必须“包打天下”和“满足每个业主的各种需求”,这是刻在业主们心中的印记。如邻居间发生争执、因共用毗连部位维修产生分歧、业主上下层管道滴漏负责维修责任问题的确认、在小区物业事务中因家庭喜好差异带来的不便等等,物业管理公司如果没有及时协调解决,那么业主一般都会将矛头直接指向物业服务企业。因此,在加强物业管理知识与法律法规宣传的基础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在处理诸如此类问题时,从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公共利益出发,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偏不倚、有理有据,公正合理地处理问题、协调好各相关主体的关系,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并及时进行跟踪,注意善后问题的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那么就可以得到大多数业主的理解与支持,从而减少由此产生的管理费收缴难的问题。因此,物业管理工作者应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物权法》等各方面知识与技能的学习,在工作中既要读懂本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有理、有节、有序地协调好小区内多边交叉的复杂关系,除此之外还要读懂小区业主的心理,理解业主的心声,因势利导,融合差异,使业主与服务单位形成较好的良性互动,业主们在享受服务的同时,自觉、自愿、及时的交纳物业服务规费,使得小区的物业服务能够较好地实现良性循环,那么物业服务收费率就能保持在一个较为理想的水平。

物业管理所输出的是服务产品,它具有长期性和先消费后交费的行业特点,因服务对象的差异性较大,个体对服务的认知差异也不同,在实践中物业管理服务难以达到“十全十美”的服务境界。有鉴于此,在实际工作中,个别业主对于物业服务过程中稍有暇疵,甚至是未能满足其个性化的特殊要求,就拒交物业费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物业管理公司除了向业主做好解释工作外,还要从加强自身管理出发,制定规范的服务标准,做到精细管理、事前管理、事后跟踪,将服务工作做到位,创造良好的生活与工作环境,尽可能让业主满意并得到认可,从而提高服务费的收缴率。另一方面,物业管理服务又具有社会性,其服务的对象是全体业主,不可能因少数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而停止提供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更不可能因为某些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而采取强制的措施,如停水或断电。也正是因为有如此的相关规定,所以有的业主会以种种借口拖欠物业管理费,完全不顾及其他已交费的广大业主的利益。对此,除了不断劝说、催缴外,也可利用业主委会成员上门做工作。如果采用的多种催缴方式仍然无效,那么,物业服务公司为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利益,最终只好通过法律诉讼的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向恶意拖欠服务费的业主追收物业管理费。当然,作为服务企业,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业主欠费问题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

四、时刻秉承敬业精神与主人翁态度是做好小区欠费催收工作的关键

敬业精神是每个从业人员基本的行为准则,也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关键点,作为物业服务收费人员必须时刻秉承敬业精神与主人翁态度,并以良好的心态投入工作,有了如此的工作态度,就会处处为业主着想,急业主之所急,就会通过有效地方式,扎实地开展工作,就会用心了解业主的有效需求,就会想方设法地为小区业主前来交费提供方便。

在小区的物业收费工作上,只要你认真工作,真诚服务,所付出的劳动得到了业主的认可,大部分业主都能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但个别业主、住户也可能因工作时间与物业管理单位的上班时间产生同步,物业服务单位工作人员上班业主也上班,业主与住户总是与服务人员擦肩而过,对于类似这样的业主、住户,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就要想办法,尽量为他们提供交费时间上的方便,比如:可以建议业主、住户预交一定金额的应缴物业管理费,由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每月为其代扣,同时应认真做好代扣账目的核对工作,防止产生账目错误而引起纠纷;另外也可以提供小区值班门岗代为收缴物业管理费的服务,由小区值班员代为转交给收费员,业主、住户可以利用清晨和晚上的闲暇时间缴交物业管理费,做到工作与缴费两不误。


第二篇:兰州市物业费收取办法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6]383号)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持有一、二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州)各区(市)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不含县级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商业、工业、办公写字楼、别墅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指导。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 1

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等,并定期公布。 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基准价,结合小区的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确因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请价格主管部门协调仲裁。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指导价。

申请核定时应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服务内容及成本核算等资料。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公示格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各物业管理企业的公示内容应按管理权限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查监制。

第十二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按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约定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 2

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大修、中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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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九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自物业交付次月起计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三个月的房屋,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四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未收费到户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物业小区二次供电管理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等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加价标准核定。

第二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原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价房地[1996]200号)自本实施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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