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尽职调查注意问题
一、历史沿革
1、国有公司增资入股,未对被增资公司评估,就本次增资价格确定是否公允、合理、是否造成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增值时未评估的原因进行评估法律风险。
2、拟挂牌公司前身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和演变,改制为有限责任制公司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判断。
3、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已经履行必须的备案和批复程序及相关依据,批复主体是否适格及相关依据,国有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判断。
4、控股股东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关注该股东挂牌企业是否满足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
4、股权代持的清理及合法性的核查,公司股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5、历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情况的核查,就历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进行判断。
4、公司在增资协议中的地位和权责关系,以及就增资方与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对赌条款的合法合规性。
5、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为任期期间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知识纠纷,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影响、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是否达到出资时《评估报告》的预期收益,该出资是否真实。
6、非专利技术出资减资后的权属,关注减资是否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对减资事宜的合法合规进行核查。
7、非货币出资是否办理了财产转让手续,是否进行了评估。
8、人力资源等出资是否符合当时地方的规章制度,是否进行了减资或是货币置换。
9、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的实施时间、重组方案、交易对手和决策程序,对资产重组的合法合规性和作价进行判断。
10、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情况、折股比例,验资报告是否在创立大会召开之前等程序问题。
二、公司治理
1、股权相对分散,例如30%、30%、40%,均不能或一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以及合法合规性判断,是否需要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2、股权高度集中,例如各持50%或夫妻、近亲属共同持股公司,核查是否需要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签订后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人事决策的影响。
3、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保护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的内容。
4、有些规定虽然约束创业板公司,但是新三板挂牌法律服务时要尽量参照,比如:监事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等,否则,需要对是否符合公司治理要求发表专项意见。
5、注意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
6、控股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包括员工和非员工)的,核查该转让是否为股权激励,如实,披露股权激励的具体计划及方式。
7、根据公司的相关议事规则,核查三会召开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议文件的有效性。
三、主营业务
1、根据《审计报告》,确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至少50%、60%以上。
2、核查公司是否具备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全部许可资质文件等,公司是否达到许可的条件。
3、公司技术是否存在外协、外包的情况,公司业务是否完整、是否对主要合作方存在重大依赖。
四、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根据审计报告确定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并逐一进行核查。
2、公司与个人或其他法人资金拆借的原因、是否履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是否约定利息。
3、关联收购等的定价是否公允、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是否合规。
4、关联交易定价的程序和公允性,核查是经常性关联交易还是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产生影响,是否存在依赖关联方的情况。
5、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大额资金往来的原因,核查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等资源。
6、就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判断是否与挂牌主体的业务相同或相似进行,如相同或近似,是否转让给了无关联的第三方或进行了注销。
7、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涉及同行业的。从收入构成、客户构成、业务定位等方面进一步说明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公司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采取避免未来构成同业竞争的措施是否充分、有效。
8、核查公司董事、高管等关联方投资的其他企业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是否转让给了无关联的第三方或进行了注销、收购等采取的措施合法性。
五、主要资产
1、土地是否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进行了抵押,用途是否合法等。
2、自有房屋是否有房产证。
3、租赁房产的取得、使用及权属情况,是否存在因权属不清而导致的搬迁风险及应对措施;租赁房产的租金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报告期各期租金金额、即将到期租赁合同的续签情况、与出租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车辆是否年检,是否进行权利抵押。
5、专利技术是否有效(核查专利局网站),避免因未缴年费等专利失效风险。
6、商标是否有效(核查商标局网站),核查公示转让等情况与公司提供材料的一致性。
7、根据《审计报告》核查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是否进行质押,权属为所有权还是使用权例如融资租赁等,核查其合法合规性。
六、重大债权债务
1、核查银行借款用途的合规性。
2、关注报告期内(包括已履行完毕的合同)签订的重大业务合同金额、合同主体、合同条款以及确定重大业务合同的基本标准包括不限于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研发合同等。
3、对于员工的大额借款,关注是否为形式为债权实为股权的情况。
七、独立性
1、公司董事在外面兼职,在同行业担任高管职务是否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2、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存在任职资格限制。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是否违背《公务员法》、《党政廉洁规定》等。
4、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进行解释,是否符合劳动法及社保缴纳的管理规定。
5、公司员工数及劳务派遣人数,劳务派遣是否符合三性的要求,是否为所有员工缴纳保险、
劳务派遣是否是否《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6、就公司高管和员工约定在服务期内的股份出售限制性约定,就如何保证上述约定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违约责任的规定情况。
7、公司股东从其他单位离职,就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情况或其履行情况进行核查,是否存在有关上述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8、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
9、公司是否具备与经营相当的生产经营设备。
10、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是否具备,是否有相关的管理办法或职责规定。
八、税收及其优惠
1、中外合作企业转为内资时,公司在中外合作企业阶段是否享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2、公司整体变更时,股东是否缴纳未分配利润转增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如未缴纳,股东承诺如被追缴时将由其个人承担有关责任。
3、税收迁移问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办公地址、税务登记证是否一致)。
4、核查双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审核批准文件,结合申请材料核查重点条件是否符合等
九、环保和质量
1、制造业生产类公司及子公司是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批复。
2、核查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相关证书的有效期。
3、公司业务是否取得环保批复;
十、重大违法违规以及诉讼和仲裁
1、税收滞纳金、罚款等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是否有国税、地税、社保、环保、工商无违法违规的证明,银行资信证明等。
3、公司涉诉标的额的重大债务风险,相关资质被诉的经营风险。
第二篇:新三板挂牌中的律师尽职调查实务研究
新三板挂牌中的律师尽职调查实务研究 一、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的概念
我国目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对法律尽职调查没有明确的定义,但20xx年4月22日通过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第29条“律师应当根据受委托证券业务的具体情况,通过收集文件资料、与并购方管理或业务人员面谈、与相关方核对事实、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证券法律业务项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验证”之规定被视为对律师法律尽职调查最接近的定义。
尽职调查可以分为证券类尽职调查和非证券类尽职调查。本文所指的尽职调查是指律师根据拟挂牌公司的委托和新三板挂牌专项法律服务的需要,遵循依据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拟挂牌主体是否符合新三板业务规则所要求的挂牌条件进行调查和核查,并对调查及核查的结果做出法律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和作用
(一)尽职调查的目的
律师通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作出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其最终目的是让挂牌公司的投资者有利于依据法律意见书作出投资决策,使其有充分理由确信:
1、在律师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
2、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尽职调查的作用
新三板挂牌项目中律师的工作事项包括尽职调查、配合出具股改方案、拟定相关法律文件、制定法律意见书等。但是,尽职调查是所有工作的基础,支撑着其他工作的开展,其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帮助投资者了解挂牌公司的情况
投资者通过阅读律师在尽职调查后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从法律层面掌握拟挂牌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目前法律属性,评估其投资风险。
2、在法律层面对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作出专业性的判断 律师在尽职调查后,应当就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作出独立的判断。在新三板挂牌的项目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各有分工,且依赖于各方所出具的专业性意见。律师在法律层面对拟挂牌公司尽职调查,通过分析和判断出具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的法律意见,是整个项目推进的法律基础。
3、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事实依据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作为依据的法律事实,基本通过法律尽职调查收集、分析和判断。
4、为规避律师执业风险提供保障
尽职调查所形成的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已经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从投资者角度看,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专业、真实、可靠
的。只有通过审慎的尽职调查,才能保证法律意见书的专业、真实、可靠。因此,要保障律师的执业风险,只有勤勉尽责的法律尽职调查。
三、律师尽职调查的程序
(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
在进行律师尽职调查前,拟挂牌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合同是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授权性文件,保密是律师执业的基本道德和尽职调查的基本准则。
(二)设计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
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由律师根据拟挂牌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与存续;公司的经营许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的资产状况;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税务状况;劳动人事;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股权演变情况等。
在向拟挂牌公司发送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之前,律师可以将设计好的尽职调查问卷清单征求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交给拟挂牌公司,搜集相应的资料
在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形成后,律师应当将其提交给拟挂牌公司,并给公司合理的期间准备相关的资料。在提供清单和问卷的时候,律师可以建议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以便推动项目的进程。
在收到拟挂牌公司提供的资料后,律师应当核对复印件与原件,做好资料清单并准备资料索引,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由于项目周期较长,
在没有经过双方交接确认的程序下,往往会出现资料最后不知道在哪方,这是避免推诿和规避律师执业风险的最佳途径。
(四)补充法律尽职调查
律师在对收到的资料经初步研究判断后,应当就仍未收集到的资料和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事项,拟定补充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直到查明情况或者拟挂牌公司确认不愿和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甚至无端回避相关事实为止。
(五)审阅尽职调查资料
律师对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资料,应当从资料的来源、时间、内容和形式、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及资料要证明的事实进行审查。律师在审阅相关文件时应细致认真,对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问题进行谨慎的分析和判断。
(六)制作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在取得尽职调查资料后,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也是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重要保障。
尽职调查的工作底稿有助于律师高效率地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并且方便日后的查找、核对工作。这个阶段形成的初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在股改之前完成的。股改完成后,律师还应当继续补充搜集尽职调查资料,并形成底稿,两者结合起来便是法律意见书的工作底稿。
(七)撰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是律师初步尽职调查后所形成的书面文件。律师应当对尽职调查的对象进行全面的说明和分析,使尽职调查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调查对象的情况,如果拟挂牌公司仍然存在应当反映但尚不被知悉的信息,尽职调查报告应当披露尚不被知悉的信息的情况,并说明为了进一步调查该等信息,下一步的工作将如何开展。 尽职调查报告不仅仅是调查事实简单的罗列,还应当对在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
四、律师尽职调查的途径
(一)拟改制挂牌公司
拟挂牌公司的配合是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最富效率甚至是最主要的途径之一。律师向公司提出根据拟挂牌公司情况设计的尽职调查清单,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索取资料,如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基本证书、三会会议记录、董监高的名单及职务、财务报表、组织结构图、各种权利的证明文件、主要资产明细、重要合同,这些文件在公司积极配合的时候,是比较容易得到的。
当然,律师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不能完全依赖于拟挂牌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和疑虑事项,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独立调查进行核实。
(二)登记机关
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登记机关,如工商登记部门、土地登记机构、知识产权登记机构、房产登记机构等部门。律师可以到当地工商登记部门查阅该企业的工商底档,进而了解到企业的成立
日期、存续状况、注册资本和股东及股权结构、企业性质、企业章程、企业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情况;律师还可以通过到土地和房产登记机构查阅,取得公司的土地房产取得、售出和抵押的第一手资料。通过走访登记机关所获得的信息和资料可靠程度应该是最高的。
(三)拟挂牌公司所在地政府及所属各职能部门
当地政府(包括其相关职能部门)也是一条重要的信息来源。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会有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环保部门、质监部门、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管和行政。而这些部门所反馈的信息往往更具有公信力。
(四)拟挂牌公司聘请的各中介机构
在新三板挂牌项目的过程中,除了律师以外,拟挂牌公司还会聘请主办券商、审计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进行尽职调查。虽然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重点有所不同,但其获取的信息也可以相互印证。
(五)拟挂牌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
在可能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就拟挂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向相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调查。基于审计工作也需要对该事项进行专业性核查的考虑,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可以互相配合,通过函证、谈话记录、书面说明等方式,对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有一个详细完整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