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一、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01-01 标记
01-01-01标志
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的要求;汽车和挂车的警告性文字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8.3条的要求;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GB/T17676《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危险货物按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另外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8.5条的要求。
01-01-02 VIN
汽车和挂车必须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要求,且其编制规则应向指定的认证机构备案。
01-02 尺寸、轴荷和质量
01-02-01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
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
01-02-02后悬
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01-02-03核载
汽车和挂车的核载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5.1.2和4.5.1.3条要求;乘用车乘坐人数按照4.5.2核定;客车乘员数按照4.5.3核定;有驾驶室机动车驾驶室乘坐人数按照4.5.4核定。
01-03 侧倾稳定角
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7.1条的要求。
01-04 驾驶员前方视野
M1类汽车的驾驶员前方视野应符合GB 11562-1994《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01-05 后视镜和下视镜
01-05-01后视镜性能
汽车的后视镜性能应符合CNCA—02C—059《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后视镜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1-05-02后视镜安装
汽车后视镜的安装应符合GB 15084—2006《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第7条的要求;
01-05-03下视镜
车长大于6米的平头汽车应安装的下视镜,其安装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2.2、12.2.3条的要求。
01-06 风窗玻璃除霜装置
M1类汽车的风窗玻璃除霜装置应符合GB 11556-1994《汽车风窗玻璃除霜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01-07 风窗玻璃除雾装置
M1类汽车的风窗玻璃除雾装置应符合GB 11555-1994《汽车风窗玻璃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01-08 风窗玻璃刮水器
各类汽车均应装备风窗玻璃刮水器,其中M1类汽车应符合GB 15085-1994《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01-09风窗玻璃洗涤器
各类汽车均应装备风窗玻璃洗涤器,其中M1类汽车应符合GB 15085-1994《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01-10 车速表
汽车的车速表应符合GB 15082-1999《汽车用车速表》的要求。
01-11 喇叭性能及安装
01-11-01性能
汽车喇叭的性能应符合CNCA—02C—05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用喇叭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1-11-02安装
汽车喇叭的安装特性应符合GB 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第4条的要求。
01-12 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汽车上所用的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应符合GB 4094-1999《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的要求。
01-13 号牌板
汽车和挂车的号牌板应符合GB 15741-1995《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的要求。
01-14 燃油系统及排气管
汽车的燃油系统及排气管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7、12.8、12.9、12.10条的要求。
01-15 汽车罩盖锁
汽车罩盖锁应符合GB 11568-1999《汽车罩盖锁》的要求。
01-16 防盗装置
汽车的防盗装置应符合GB 15740-2006《汽车汽车防盗装置》的要求。
01-17 行驶记录装置
车长大于9米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安装具备记录、储存、显示、打印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装置,行驶记录装置应符合CNCA—02C—066《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1-18 客车结构
M2类和M3类中的A级和B级单层客车(不含卧铺客车)的客车结构应符合GB 18986-200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的要求;其他乘员数大于22人(车长大于7米)的单层客车的客车结构应符合GB 13094-200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的要求。卧铺客车还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1.9条的要求。
01-19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应符合GB20300-2006《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2-01 车门锁
M1和N1类汽车的车门锁应符合CNCA—02C—061《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2-02 车门保持件
M1和N1类汽车的车门保持件应符合CNCA—02C—061《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M1和N1类汽车中滑动门的导轨或其他支撑部件随整车进行试验和认证,技术要求应符合GB15086-2006《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中3.4条的规定。
02-03 座椅及固定件
M1类和N类汽车的所有座椅(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 以及M2、M3类汽车面向前方安装的座椅 (不适用于A级、I级客车使用的座椅)的系统强度应符合CNCA—02C—063《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M2、M3类汽车面向前方安装的座椅 (不适用于A级、I级客车使用的座椅) 的固定件强度及其安装要求应符合GB 13057-2003《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中4.2和4.3条的要求。
M1类车防止行李移动伤害乘客的隔离装置应符合GB15083-2006《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中4.15条的规定。
02-04 座椅头枕
M1、M2类(总质量3500kg以下)和N1类汽车的前排外侧座椅应装有头枕,且应符合CNCA—02C—063《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2-05 安全带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座位数小于等于20(含驾驶员座位)或车长小于等于6米的客车及最高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前排座椅、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以及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和前面护栏不能起到必要防护作用的座椅;座间距(同向)大于1000mm且座垫前面沿座椅纵向小于600mm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它物体的座椅、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应安装安全带,安全带应符合CNCA-02C-026《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中的技术标准的要求。
02-06 安全带固定点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座位数小于等于20(含驾驶员座位)或车长小于等于6米的客车及最高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前排座椅、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以及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和前面护栏不能起到必要防护作用的座椅;座间距(同向)大于1000mm且座垫前面沿座椅纵向小于600mm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它物体的座椅的成年乘员用的安全带固定点应符合GB 14167—2006《汽车用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要求。
02-07 外部凸出物
M1类汽车的外部凸出物应符合GB 11566-1995《轿车外部凸出物》的要求。
02-08 轿车内部凸出物
M1类汽车的内部凸出物应符合GB 11552—1999《轿车内部凸出物》的要求。
02-09 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
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应符合GB 20182-2006《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的要求。
02-10 护轮板
M1类汽车的护轮板应符合GB 7063-1994《汽车护轮板》的要求。
02-11 防护装置
02-11-01侧面防护装置
N2、N3类载货汽车和O3、O4类挂车的侧面防护装置应符合GB 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的要求。
02-11-02后下部防护装置
N2、N3类载货汽车和O3、O4类挂车的后下部防护装置应符合GB 11567.2—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的要求。
02-12 玻璃
汽车用安全玻璃应符合CNCA-04C-028《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中的技术标准的要求。
02-13 前后端防护装置
M1类汽车的前后端防护装置应符合GB 17354—1998《汽车前后端防护装置》的要求。
02-14 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
M1类汽车的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应符合GB 11557—1998《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的要求。
02-15 正面碰撞乘员保护
M1类汽车的正面碰撞乘员保护应符合GB 11551—2003《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的要求。
02-16 侧面碰撞乘员保护
M1、N1类汽车的侧面碰撞乘员保护应符合GB20071-2006《乘用车侧面碰撞乘员保护》的要求。
02-17 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
M1类汽车的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应符合GB20072-2006《乘用车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要求》的要求。
02-18 内饰件
汽车的内饰件应符合CNCA—02C—063《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2-19 汽车燃油箱
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应符合CNCA—02C—062: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燃油箱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2-20 电动汽车特有项目
电动汽车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T 18384.1-2001《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储能装置》、GB/T 18384.2-2001《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GB/T 18384.3-2001《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的要求;电动汽车的电磁场辐射强度应符合GB/T 18387-2001《电动车辆的电磁场辐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宽带9kHz~30MHz》的要求(限值按SAE J551-5:1997);电动汽车所用蓄电池应符合QC/T 742-2006《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QC/T 743-2006《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QC/T 744-2006《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GB/Z 18333.2-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的要求。
02-21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特有项目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T 19751-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的要求;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所用动力蓄电池应符合QC/T 742-2006《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QC/T 743-2006《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QC/T 744-2006《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GB/Z 18333.2-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的要求。
03-01 总质量GVM≤3500kg汽车的排放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的要求。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按GB/T 19755-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进行检验。
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气烟度还应符合GB 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的要求。
03-02 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
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应按照GB/T 17692-1999《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试方法》的要求进行检测。对外净功率标识以检测结果为准。
03-03 总质量GVM>3500kg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放
发动机的排气污染物应符合GB 1476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汽车的双怠速污染物应符合GB 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的要求;
汽车的曲轴箱污染物应符合GB 11340-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汽车的蒸发污染物应符合GB 14763-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的要求。
03-04 总质量GVM>3500kg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放
发动机的排气污染物应符合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的要求;
发动机的排气烟度应符合GB 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的要求。
03-05 空调制冷剂
汽车空调应有使用制冷剂的标识或相应的证明文件,禁止使用CFC12 。
03-06 无线电骚扰特性
汽车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GB 14023-2006《车辆、船和由内燃机驱动的装置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的要求。
03-07 燃料消耗量
乘用车的燃料消耗量应按GB/T 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其中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按GB/T 19753-2005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对外燃料消耗量标识以检测确认值为准。
03-08 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轻型商用车的燃料消耗量应符合GB 20997-2007《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要求。
03-09 回收利用率
汽车和挂车应按照GB/T19515-2004《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进行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
04-01 照明及信号装置
汽车和挂车的照明及信号装置安装应符合GB 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的要求。
04-02前照灯
04-02-01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
汽车的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8.4.1、8.4.4、8.4.6、8.4.7条要求。
04-02-02配光性能
汽车的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CNCA—02C—05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4-03 转向信号灯
汽车和挂车的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应符合CNCA—02C—05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4-04 位置灯、示廓灯、制动灯
汽车和挂车的位置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应符合CNCA—02C—05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4-05 倒车灯
汽车和挂车的倒车灯配光性能应符合CNCA—02C—05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4-06 前雾灯
汽车的前雾灯配光性能应符合CNCA—02C—05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4-07 后雾灯
汽车的后雾灯配光性能应符合CNCA—02C—05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4-08 侧标志灯
汽车和挂车的侧标志灯配光性能应符合CNCA—02C—05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4-09后牌照灯
汽车和挂车的后牌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CNCA—02C—05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4-10 驻车灯
汽车和挂车的驻车灯配光性能应符合CNCA—02C—05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4-11 回复反射器
汽车和挂车的回复反射器应符合CNCA—02C—056《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4-12 车身反光标识
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设置后部车身反光标识;车长大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设置侧面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应符合CNCA—02C—067《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车身反光标识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5-01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汽车的加速行驶车外噪声应符合GB 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应符合GB 19757-2005《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的要求。
05-02 汽车定置噪声
汽车定制噪声应按照GB/T14365-1993《声学机动车辆定置噪声测量方法》测量。
06-01 转向装置
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的要求。机动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4000kg时,应使用转向助力装置。
06-02 制动装置
06-02-01结构和性能
汽车及挂车制动装置的结构和性能应符合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06-02-02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
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M3类旅游客车和最大总质量超过16000kg允许挂接O4类挂车的N3类车辆以及O4类挂车必须安装防抱制动装置(ABS)。汽车和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 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要求。
06-03 制动软管
汽车制动软管应符合CNCA—02C—057《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6-04 轮胎
汽车和挂车的轮胎应符合CNCA-03C-027《机动车辆轮胎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轮胎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7 专用汽车(起重举升类汽车、罐式汽车、专用自卸汽车、特种结构汽车)专有项目
根据专用汽车的不同特性及使用场所涉及安全环保要求除进行下车的基本项检测外,应按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专用装置部分项目的检测。
07-01 质量参数
专用汽车的质量参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4.1条的要求;清障车额定托牵质量不得超过其最大总质量。
07-02 上装电气系统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 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安全规程》第8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 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9条的要求;混凝土泵车的电气系统应设置紧急停止开关和接地装置,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电气控制系统应具有泵送、反泵、停泵等控制功能,应设有确保安全的过载保护装置。
07-03 危险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式车辆应在车辆或罐体后部安装告示牌,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属性、有效容积、额定装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运送危险货物的车辆标志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1.5条的要求;起重举升类汽车应符合GB 15052—1994《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第3条、第4条的要求。混凝土泵车的活动支腿等危险部位标志应符合GB 15052—1994《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第3条的要求。
07-04罐体及管路
运输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以外介质的罐式车辆的总容量限值应符合下列公式:
总容积(m3)≤ ×1.05
运输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以内介质的罐式车辆的总容量限值应符合下列公式:
总容积(m3)≤ ×1.1
运输爆炸品的罐式车辆的有效容积不大于20 m3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车辆的有效容积不大于10 m3
油罐车的油罐应能承受至少35kPa空气压力,不得出现渗漏和永久变形;吸油管路在做自吸试验时,应无渗漏;压力管路在作业时应无渗漏。
07-05 导静电装置
运送易燃品的专用汽车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10条要求;导静电拖地带的尺寸、配重质量、拉伸强度、硬度及导电性应符合JT 230—1995《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的要求。
07-06 消防装置检查
运送易燃、易爆品的专用汽车及作业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汽车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10条要求。
07-07 作业噪声
罐式汽车在额定流量工作时,距操作舱中部前方1.0m、离地面高度1.5m处的噪声应不大于90dB(A);汽车起重机和随车起重运输车作业噪声应符合GB 20062—2006《流动式起重机作业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上车操纵者耳边噪声应不大于94dB(A)。
07-08 安全防护装置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 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7条的要求,力矩限制器应符合GB 12602—1990《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第5.6、5.8、5.9、5.12~5.14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 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12条的要求;随车起重运输车应装有读数清楚的幅度指示器。其精度为:当幅度小于和等于5m时,偏差不大于100mm,当幅度大于5m时,偏差不大于幅度的2%。电气系统中应设有安全保护装置。各油缸应装有锁紧装置,防止油缸活塞杆自行伸缩。折叠臂式的随车起重运输车吊钩应装有防止钢丝绳脱出的装置;混凝土泵车应安装水平仪,布料杆应有防止输送管前端软管突然坠落的措施;对于自卸车及倾翻卸料的垃圾车,车厢下部应设置防止车厢下落的撑杆或其它可靠的安全装置;采用真空泵作为吸污系统真空源的吸污车,应设有防污保险装置。
07-09 操作系统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 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9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 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13条的要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搅拌筒调速操纵杆的操纵应轻便灵活,应设置锁紧装置,应装有手柄操作指示牌,标明进料、搅动和出料时手柄的方向和位置;压缩式垃圾车应在装卸机构侧面设置动作停止和反动作按钮或手柄,并应设有醒目标志。
07-10 整车稳定性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 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3.8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 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10条的要求;具有回转吊臂的清障车和随车起重运输车的静稳定性载荷值应不小于1.25PQ+0.1F (PQ—最大起升质量,F—是折算至臂架头部或小臂头部的主要臂架和小臂的质量引起的载荷)。对设有防超载保护装置且该装置不可人为失效,其静稳定性载荷值为测试工况能够起升的最大载荷;混凝土泵车应满足如下要求:在1.25倍工作载荷作用下,布料杆处于相对于整车稳定性最不利的位置时,至少有3条支腿不得松动;无论布料杆在任何位置,允许1条支腿抬起,但活动支腿的抬起量不应大于200mm;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满载时的纵向稳定性B/hg(B—质心距后轴中心线的水平距离,hg—质心高度)不应小于0.7,横向稳定性(F-T)/hg (T—质心距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F=(A2(Z-B)+A1B)/2Z,A1—前轮距,A2—后轴两最外轮距,Z—轴距)不应小于0.5。
07-11 液压系统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 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6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 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8条的要求; 特种结构汽车的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安全装置,不允许出现渗漏、破裂等现象,溢流阀的调定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在额定工作压力下连续作业2小时,液压油箱内的最高油温不应超过80℃,当液压管路损坏或液压系统失压时,起支撑作用的油缸应能自动锁定。
07-12 吊钩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 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5.2条的要求。
07-13 钢丝绳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 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5.3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 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6条的要求。随车起重运输汽车和清障车的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不得出现乱绳现象,起升时不应打结、打扭。
07-14 上车制动器
汽车起重机和随车起重运输汽车的起升、回转机构均应安装制动器,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5。
07-15 起升、变幅、伸缩、回转机构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 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5.5~5.8条的要求;清障车的吊臂伸缩、变幅和回转时应平稳、准确,无爬行、振颤或冲击,运动过程中不得和其它构件干涉,起重作业时,应保证载荷在空中停置后继续提升时不出现下滑现象。
07-16 压力表
应安装压力表的专用汽车,压力表的精度不低于1.6级。
07-17 结构强度
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 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4.3条的要求;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运输车和清障车在各级臂段起吊1.25倍的额定载荷时,其主要结构件的应力值应小于许用应力值。对设有防超载保护装置且该装置不可人为失效,其强度测试载荷值为测试工况能够起升的最大载荷;特种结构汽车在额定载荷作用下,其主要结构件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05。
07-18 上车操纵室
汽车起重机的上车操纵室应符合JB 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4.3条的要求。
07-19 上车排放
上车发动机自由加速烟度不大于3.5Rb。纯吸式和吸扫式扫路车吸尘系统出口排放平均含尘浓度应不大于60mg/m3。
二、项目编号说明
项目编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项目的类别号,第二部分为顺序号。
项目类别号的含义为:
01:一般安全;02: 被动安全;03: 污染与节能; 04: 灯光与光信号; 05: 噪声;06: 制动与底盘;07: 专用车。
三、过渡期与特殊规定
1.防盗装置(序号01-16):如企业提出申请,可接受按照ECE R18和/或ECE R116进行试验和判定。
2.行驶记录装置(序号01-17):对于按照GB7258-2004第8.5.5 的要求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其它汽车,具体实施日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车门保持件(序号02-02):GB15086-2006《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中3.4条要求,全新车型系列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已获证的车型,要求于20##年1月1日起实施。
4.座椅及固定件(序号02-03):GB15083-2006《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中4.15条的要求,全新车型系列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已获证的车型,要求于20##年1月1日起实施。
5.外部凸出物(序号02-07):GB 11566-1995《轿车外部凸出物》,如企业提出申请,可接受按照ECE R26进行试验和判定。
6.轿车内部凸出物(序号02-08):全新车型系列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已获证的车型,要求于20##年1月1日起实施。如企业提出申请,可接受按照ECE R21进行试验和判定。
注:轿车内部凸出物的标准正在修订,请关注修订情况。
7.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序号02-09):全新车型系列于20##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已获证的车型,要求于20##年1月1日起实施。
8.护轮板(序号02-10): GB 7063-1994《汽车护轮板》中3.2、3.7条暂不检测,但企业应满足标准要求。企业应申报一种轮胎与防滑链的组合。
9.前后端防护装置(序号02-13):全新车型系列于20##年1月1日起实施,对已获证的车型,要求于20##年1月1日起实施。
10.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序号02-14):对于正面碰撞乘员保护符合GB 11551—2003《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要求的车辆,GB 11557—1998《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中转向柱和转向轴的向后窜动量可不做检测。
11.总质量GVM≤3500kg汽车的排放(序号03-01):对于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中第5.3.5条,制造商原则上应按照国标的规定进行V型试验。如制造商提出接受国标5.3.5.2条中表三规定的劣化系数;同时提出保证,在车辆正常使用情况下,在国标规定的年限或里程内车辆符合国标限值的要求,并且在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中对生产和在用车符合性采取了有效的控制和验证措施,可不进行V型试验。对于基准质量不超过2840kg且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M2、N2类车辆,企业可选择按GB 18352.3-2005进行排气污染物试验。
12.回收利用率(序号03-09):汽车和挂车按照GB/T19515-2004《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进行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全新车型系列于20##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已获证的车型,要求于20##年1月1日起实施。
13.照明及信号装置(序号04-01):GB 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中几何可见度角和4.3.2.6条暂不检测,但企业应满足标准要求。
注:GB 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标准正在修订,请关注修订情况。
14.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序号05-01):如企业提出申请,可接受按照ECE R51进行试验和判定。
对于野外作业车辆,当车辆不能满足该项标准要求时,应在认证证书上注明该车为野外作业车辆,并列明其噪声水平。
15.汽车定置噪声(序号05-02):车辆在按照GB 1495-2002完成加速行驶车外噪声检测后,还应按照GB/T14365-1993《声学机动车辆定置噪声测量方法》测量并记录定置噪声。如企业提出申请,可接受按照ECE R51进行试验。
16.转向装置(序号06-01):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中3.5、3.11-3.13条暂不检测,但企业应满足标准要求。如企业提出申请,可接受按照ECE R79进行试验和判定。
17.制动装置的结构和性能(序号06-02-01):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中第4条和第5.1条暂不检测,但企业应满足标准要求。
汽车制动装置的结构和性能应检测并确认符合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第5.2、5.4、5.5条的要求;挂车制动装置的结构和性能应检测并确认符合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第5.3、5.4、5.5条的要求。
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中5.2.4、5.2.5和5.3.3规定的II及IIA型试验要求,全新车型系列于20##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已获证的车型,要求于20##年1月1日起实施。
如企业提出申请,可接受按照ECE R13或ECE R13H进行试验和判定。
注: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标准正在修订,请关注修订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