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务组织管理规定

时间:2024.4.21

繁华新园社区

社区组织

繁华新园社区服务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其依法开展活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区组织为繁华新园社区居委会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成立社会组织,应当经其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 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或镇政府经授权的人民团体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各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以下简称指导单位)。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繁华新园社区居委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㈡负责社会组织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

㈢对社会组织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㈣负责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的监督备案。

第六条 指导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㈠负责社会组织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㈡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㈢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㈤指导社会组织的财务、资产、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等活动。

㈥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单位的清算事宜。

第七条 社会组织应当保证其收入来源的合法性,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合法使用。社会组织应当向指导单位和繁华新园社区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繁华新园社区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按本规定,接受相关机关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社会组织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指导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指导单位初审同意后,于2月31日前报送繁华新园社区接受年检。

社会组织年检程序如下:

1、根据繁华新园社区发布的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它有关材料。

2、上报材料经指导单位初审后,报送繁华新园社区。

3、繁华新园社区审查有关材料,做出年检结论,发还登记证书(副本)。

年检报告内容如下: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5、财务管理情况

6、会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

7、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九条 社会组织统一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㈠各社会组织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㈡各社会组织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要真实、完整,会计人员要具备从业资格。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法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㈢社会组织在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基本账户只供本组织业务活动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条 社会组织登记后要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办税务登记,根据开展的服务项目,向税务机关申领相应的专用票据;社会组织在收取会费、接受捐助款(物)、划转经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社区内各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变更、扩大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实行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

㈠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包括:1、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2、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3、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召开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社会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涉外活动。4、开展评比、达标(授牌、排序)、表彰、比赛活动;5、社会组织变更地址、法人、名称;6、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印章丢失等。

㈡社团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内容和有关事项向繁华新园社区报告。

㈢社会组织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大型活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宣传、外事部门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繁华新园社区备案。如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涉外活动的,应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外事审批,并于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爱和社区社会事业科备案。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繁华新园社区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封存其证书、印章;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㈠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㈡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㈢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非法活动的;

㈤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

㈥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繁华新园社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㈠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㈡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收取会费的;

㈢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㈣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㈤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㈥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授受的捐赠资助的;

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繁华新园社区会事业科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㈠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

㈡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者以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㈢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违反前款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繁华新园社区予以撤销登记。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繁华新园社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㈡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㈢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㈣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㈤设立分支机构的;

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㈦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繁华新园社区撤销登记。

第十九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繁华新园社区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繁华新园社区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繁华新园社区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繁华新园社区居委会

二零##年一月十二号

   

繁华新园社区居委会老少活动家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繁华新园社区居委会老少活动家园,该老少活动家园组织开展本社区老少活动工作。

第二条 繁华新园社区居委会老少活动家园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繁华新园社区居委会老少活动家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条 繁华新园社区会老少活动家园接受繁华新园社区居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组织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繁华新园老少活动家园的住所:繁华新园社区老少活动中心。

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繁华新园社区会老少活动家园的职能是:

一是开展课外辅导和宣传教育。面向社区青少年儿童提供作业辅导、图书阅览、兴趣培养、社会实践、素质拓展、亲子教育等服务项目,为他们建立健康向上的文化学习平台。

二是开展文体康乐和娱乐活动。面向社区中老年人提供琴棋书画、网络阅览等文康团队活动支持,提供书报阅读、影视戏曲欣赏等文化娱乐服务,为他们搭建丰富多彩的文体康乐平台。

三是开展知道讲座和培训活动。面向社区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及其他社区居民提供技能培训,知识讲座,课程学习、指导咨询、图书阅览等服务,为他们提供科学有效的教育培训项目。

四是举办老年学校。坚持寓教于乐、寓教于学的教学方针和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办学方向。以“学、乐、为”为原则,提高社区老年人的素质,展示老年人的精神风貌,努力造就新世纪新型健康老人。居委会借助老年大学这一载体,帮助社区的老同志活到老、学到老,实现“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服务站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㈡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㈢在本协会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影响或爱好。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协会的议事表决权;

㈡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㈢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本服务站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二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繁华新园老少活动家园

二〇##年五月十日


第二篇:社区服务管理办法


许昌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共青团许昌学院团委

许昌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社区服务管理办法

许昌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广泛开展大学生服务社区实践活动,活跃社区文化,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社区文明新风,让大学生进入社区受教育、作贡献、长才干,塑造优秀品格,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在全社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结合文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服务实际,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学校各级党委的倡导和

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文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

第二章 基本内容

第三条 大学生社区志愿服务是指高校大学生自愿用

自身课外时间、专业技能等资源,在党团组织的倡导和支持下以团区委、各高校团委为组织管理协调机构从社区居民多种需求出发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活动协助解决社区问题

塑造优良的社区文化促进社区管理工作共同推动社区建设。 2

许昌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大学生社区志愿服务工作以公益性、自愿性、群众性、实效性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

社区服务管理办法

社区服务管理办法

困难群体提供“一助一”、“多助一”及义务家教等志愿服境,组织开展社区各项大型公益活动,发挥专业特长,为社区居民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等。

第六条 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服务对象是老年人、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等。

第七条 社区志愿服务的主要形式:

(一)以“一助一”、“多助一”为主要形式的个体结对型服务;

(二)以服务广场、服务基地为主要形式的群体集中型服务;

(三)以热线电话、信箱等为联系方式的求助型服务;

(四)以知识讲座、专业咨询、科普教育为主要形式的学习型服务;

(五)以维权帮教、绿化清洁、治安巡逻、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义务家教、家电修理等为主要形式的其他各类公益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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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队接受学校团委和社区的双重领导。各街办要加强对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与支持。团区委和区民政局为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组织开展必要的检查和表彰工作。

第九条 为了解掌握社区居民群众的各种援助需要,提供“一助一”结对帮扶信息,根据不同时期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指导大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普法、计生和环保活动,并提供宣传资料,制定社区大型公益活动计划,并与志愿者密切联系,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任务,保障志愿者在社区社会实践过程的人身安全,并为社区社会实践服务组织和个

社区服务管理办法

人提供相关社会实践活动证明,建立“校地共建”社区志愿并协调解决其遇到的问题。

根据社区需要,派出大学生志愿者进入社区开展“一助一”和“多助一”志愿服务,并做好社区社会实践服务活动中人员及事项的登记汇总工作,以丰富社区内的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为内容,定期组织大学生志愿者进入社区开展文体实践活动,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做好社区宣传工作和开展社区调研活动,协助组织策划好社区大型公益活动,建立健全的“校地共建”大学生社区社会实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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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团区委、区民政局职责:建立健全社区志愿者工作的组

织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工作,为鼓励和引导广大青年团员、社区居民及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搭建广阔的平台。

第四章 志愿者的招募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大学生社区志愿者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

审核认定的方式产生,高校与社区长期公开招募志愿者。

第十一条 大学生社区志愿者的管理逐步推行志愿者注

册制度。 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在校大中专学生,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志愿从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接受入会辅导,均可以到许昌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申请。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个人携带有效证件和照片,团体携带相关资料,填写注册登记表,经审核合

社区服务管理办法

格后,向志愿者颁发《志愿者工作证》、胸章,并建立志愿号永久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社区志愿服务“小时化”评估表彰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大学生社区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大学生社区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80小时的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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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大学生社区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

(一)接受培训权。可以免费享受大学生志愿服务基本知识和服务技能等的培训;

(二)请求帮助权。在实施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有请求帮助解决的权利;

(三)监督建议权。可以对大学生社区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进行相互监督,并就志愿服务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入退会自由权。根据大学生社区志愿者的意愿,可以自由申请入会和退会,批准退会后,所用注册号、工作证、志愿者工作帽等由志愿者服务队负责收回。

第十四条 大学生社区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服务相关管理章程;

(三)完成志愿者工作队安排的服务工作;

(四)维护大学生社区志愿者及工作队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五)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时,应佩戴统一的大学生社区志

愿者标志、帽子、旗帜等,未经同意,不得使用其他标志。

第十五条 大学生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及志愿者队伍建

设要纳入社区建设的总体任务、工作计划和星级社区的评比考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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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社区要落实专人负责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社

区要为大学生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团区委、区民政局要以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

评价情况为依据,对志愿者活动情况进行表彰奖励。在每年5月4日开展年度评选表彰工作。采取组织培训、交流、参观学习等多种方式,对优秀大学生社区志愿者进行激励。

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

宣传:文化、教育、民政、卫生、计生、公安、综治、妇联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社区服务管理办法

加大对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配位都应倡导、鼓励和支持本单位职工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并维护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街办应鼓励辖区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在

招工、招生时,对同等条件下有社区志愿服务经历的大学生予以优先录用、录取。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和各街办要将社区志愿服务事业

纳入发展规划和预算,提供支持和保障,用于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培育、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及表彰奖励等。社会建设专项资金投入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社区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开展大学生社区志愿服务的过程中,

进一步探索新模式,积极转变思路,区分服务类型,采取政府 7

许昌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和项目奖励等方式,以支持大学生社区志愿者队伍的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截止到20xx年六月现已建立成的合作社区有许昌学院家属院、祥瑞小区、九州西雅苑、帝豪花园、明义社区、许昌市老年公寓、绿源敬老院、福利院、祥和老年公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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