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足球队健康发展、规范球队管理,使足球队的日常工作有序,增强队员之间凝聚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足球队名称:焦作兄弟联足球队。
第三条 足球队口号:快乐足球,我运动,我快乐。
第四条 足球队宗旨:增强队员体质,增进队员之间友谊,在足球运动中得到快乐。
第五条 与各足球爱好者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发展焦作业余足球事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足球队最高决策机构:队务管理委员会(下简称“队委会”)。
第七条 队委会由下列职位组成:联长、秘书长、队长、队务管理、财务后勤、对外联络、宣传报道。联长每四年一届,由全体队员选举产生,联长对队委会其他成员有任免权。
第八条 各职位职责如下:
联 长(1人):总体负责球队的长远规划,球队整体的管理工作,临时重大事项的决策,队委会其他人员的任命,对整个球队负责;
秘书长(1人):负责球队的所有事务并对足球队的财务进行监督,是联长的助手由联长领导,联长不在时履行联长职责;
队长(1人):负责球队的人员管理和日常训练、比赛的人员安排及技战术的布置,由联长领导;
队务管理(1人):负责球队的日常队务管理(包括:比赛训练的通知,队员的考勤,奖惩的执行等事务),由队长领导;
财务后勤(1人):负责球队队费的收支及财务台账管理等财务工作和购置球队活动用品等后勤保障工作,由秘书长领导;
对外联络(2人):负责球队的所有外交事务,由秘书长领导; 宣传报道(1人): 负责足球队的宣传、赛事报道、网上发布消息等工作,由队长领导;
发展技术部(1人):负责球队新队员的技术考核,球队技战术的研究,参与阵容制定等工作,由队长领导。
第九条 队委会每一个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或队委会成员人事变动,需临时召开,由联长或秘书长提议召开或两名及以上队委会成员联名提议召开。
第三章 队员管理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足球队:
1. 人品良好,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热爱足球运动,愿意融入到球队当中,以足球队利益为最大利益,在社会中具有影响力并热爱足球运动的人士。
2.人品良好,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热爱足球运动,在本市内有正当职业,适合球队中急需位置的人员,具有较高的足球技战术能力,并能适应球队技战术特点,能坚持节假日训练比赛。
第十一条 队员权利
1. 对足球队工作及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2. 有参加足球队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第十二条 队员义务
1. 遵守本足球队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足球队决定;
2. 认真完成足球队布置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本足球队组织的一切活动;
3. 按时足额交纳队费;
4. 关心足球队的发展,主动为足球队献计、献策、献力。
第十三条 加入球队程序
1.本人向队委会其中一名成员提出申请;
2.队委会成员匿名投票,5票及以上同意,方可入队,进入三个月的试训期,试训期期间不缴纳队费;
3.试训期结束后,队委会成员进行匿名投票,5票及以上同意,方可成为正式队员,从次月开始缴纳队费。
第十四条 允许会员自动退队,足球队不做挽留,返还球队发放的球衣,预先交纳的所有队费退回本人。
第十五条 足球队成员,在比赛训练及其他活动中做出有损足球队声誉、形象者,将作除名处理。
第十六条 不服从队长安排、有当面顶撞及语言、行为表示不满者,作劝退处理。
第十七条 队员连续四次无故不参加足球队活动,作自动离队处理。(因工作、身体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且事先向队长或队务管理说明情况者除外)。
第十八条 队员拖欠两个月无故不交纳队费的,作劝退处理。 第十九条 足球队任何队员,未经过队委会同意,不得代表其他球队或俱乐部参加比赛及其他活动,如违反本条规定,作劝退处理。
第二十条 对缺赛球员的处罚:
1.因工作、身体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且赛前请假者不在处罚之列。
2.如在队内比赛中缺赛者,停赛一场(对外比赛),可作替补队员。
3.如队员在对外比赛时缺赛,暂停上场一个月(三场赛)
第二十一条 队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拒不执行本足球队决议,经队委会讨论可令其离队。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底,评选出球队贡献奖、敬业奖和最佳球员奖等奖项,具体奖励办法由队委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足球队的,财务台账必须定期公开,须在网上或书面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对队费的使用情况有监督义务。
第二十五条 足球队队员每一季度初的前两周内,一次性交纳本季度队费。
第二十六条 队费标准,以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定,暂按每月50元和20元标准缴纳,队委会根据队员实际情况决定各个队员的队费缴纳标准。
第二十七条 队费的支出范围包括:球队活动的车辆使用费、过路费等交通费支出,购买球、服装、水和药品等用品支出,一定的赛后用餐和节日用餐支出,招待外地来访球队的各项支出,订购队旗、队徽及纪念品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球队参加正规比赛时,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由队费列支。
第二十九条 如经费不足,队委会协商后再行解决。
第五章 训练比赛
第三十条 足球队将以“焦作兄弟联足球队”名义组织参加各级业余足球赛事、友谊赛及访问比赛等。
第三十一条 本足球队的训练每周一次;训练、比赛均利用节假日进行。
第六章 比赛训练联系办法
第三十二条 由队委会成员联系比赛和训练场地。
第三十三条 由队务管理负责电话或短信、在网上通知的办法进行告知。
第七章 建立球队基金会
第三十三条 为了球队和谐的发展,扩展球队融资渠道,增强球队的经济实力,特建立球队基金会。基金会主要以队内外捐赠、社会赞助
的方式为基金的资金来源,用以补充队费不足或帮扶球队中确实有经济困难的队员为目的,
基金会的《章程》由队委会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此章程自全体队员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足球队实行会员自我管理,管理人员纯属义务。 队委会对该章程享有最终解释权。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日
第二篇:足球队章程
足球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足球队健康发展、规范球队管理,使足球队的日常工作有序,增强队员之间凝聚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足球队名称: 足球队。
第三条 足球队口号:以球会友,快乐足球。
第四条 足球队宗旨:
1.增强队员体质,增进队员之间友谊,在足球运动中得到快乐。
2.球队实力不断提高,队员不断提高运用战术能力和自身足球水平。
第五条 与xx各足球爱好者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发展业余足球事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足球队决策机构:队务管理委员会(下简称“队委会”)。
第七条 队委会由下列职位组成:队长、领队、后勤、宣传和监督队长,均由由全体队员选举产生,原则上每一年第一个比赛日后选举产生。
如遇以下情况,全体队员对队委会成员重新选举,每人一票,所有队员半数以上通过:
1.遇特殊情况,队委会成员空缺。
2.3名以上(含3名)队员或2名队委会成员提请对队委会全部或部分成员进行重新选举。
第八条 各职位职责如下:
队长:主要负责球队场上的事务,负责球队的人员管理和日常训练、比赛的人员安排及技战术的布置。队长要定期向队员公布人员管理和日常训练的情况(若采用网络的形式,必须能长期查看,下同),监督队长进行监督,提出异议。比赛结束后,队长要将人员安排、战术选择等事项向队员进行说明,监督队长对此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异议。异议事项由队委会其他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领队:主要负责球队场下的具体事务,即负责球队的日常队务管理,包括:比赛训练的通知,队员的考勤,奖惩的执行等事务;领队要定期将球队日常管理情况向队员进行说明,监督队长对此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异议。异议事项由队委会其他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后勤:负责球队队费的收支及财务台账管理等财务工作和购置球队活动用品等后勤保障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监督队长预支队费,与监督队长核对队费账面和资金余额。监督队长进行监督,提出异议。异议事项由队委会其他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宣传:负责球队的所有外交事务,负责足球队的宣传、赛事报道、网上发布消息等工作。监督队长进行监督,提出异议。异议事项由队委会其他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监督队长:对球队各项事务进行监督,收取和保管球队队费等。监督队长要履行球队监督职能,防止球队权利过于集中。及时听取队员对球队的意见和建议,帮助球员反映情况,提议队委会进行讨论。
第九条 队委会每一个月召开一次,如遇异议事项、重大事项或队委会成员人事变动,需临时召开,由任意一名队委会成员提议召开。
第三章 队员管理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足球队:
1.人品良好,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热爱足球运动,愿意融入到球队当中,以足球队利益为最大利益,在社会中具有影响力并热爱足球运动的人士。
2.人品良好,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热爱足球运动,在本市内有正当职业,适合球队中急需位置的人员,具有较高的足球技战术能力,并能适应球队技战术特点,能坚持节假日训练比赛。
第十一条 队员权利
1.对足球队工作及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2.有参加足球队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4.有被选举成为队委会成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队员义务
1.遵守本足球队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足球队决定;
2.认真完成足球队布置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本足球队组织的一切活动;
3.按时足额交纳队费;
4.关心足球队的发展,主动为足球队献计、献策、献力。
5.有选举队委会成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 加入球队程序
1.本人向队委会其中一名成员提出申请;
2.队委会成员匿名投票,3票及以上同意,方可入队,进入一个月(或4场比赛)的试训期,试训期期间不缴纳队费;
3.试训期结束后,队委会成员进行匿名投票,3票及以上同意,方可成为正式队员,从次月开始缴纳队费。
第十四条 退出球队程序
允许会员自动退队,足球队不做挽留,退队人员必须返还球队发放的球衣,预先交纳的所有队费退回本人。
第十五条 由领队负责考勤和处罚,领队未按章程进行考勤和处罚的,领队承担处罚。
第十六条 球队在比赛时,只有队长有权指挥比赛,提醒队员。队长与队员沟通方式由监督队长进行赛前和赛后提醒、监督,比赛时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十七条 对于队长的换人决定,其他队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十八条 队员拖欠两个月无故不交纳队费的,作劝退处理。队员连续四次不参加足球队活动且未事先请假者,作自动离队处理。不服从队长安排、有当面顶撞及语言、行为表示不满者,领队进行警告,如无改善者作劝退处理。足球队成员在比赛训练及其他活动中做出有损足球队声誉、形象者,将作除名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迟到球员的处罚:
1.因工作、身体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且及时请假者不在处罚之列。
2.如在队内比赛中迟到者,15分钟以内的,惩罚跑圈2圈,以15分钟2圈的比例类推。
3.如队员在对外比赛时迟到,15分钟以内的,惩罚跑圈4圈,以15分钟4圈的比例类推。。
第二十条 对缺赛球员的处罚:
1.因工作、身体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且赛前请假者不在处罚之列。
2.如在队内比赛中缺赛者,停赛一场。
3.如队员在对外比赛时缺席,暂停上场一个月(或四场赛)。
第二十一条 队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拒不执行本足球队决议,经队委会讨论可令其离队。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底,评选出球队贡献奖、敬业奖和最佳球员奖等奖项,具体奖励办法由队委会另行确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足球队的财务台账必须定期公开,须在网上或书面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各队员对队费的使用情况均有监督义务,有权利和义务向监督队长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足球队队员每一季度初的前两周内,一次性交纳本季度队费。 第二十六条 队费标准,以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定,队委会根据队员实际情况决定各个队员的队费缴纳标准。
第二十七条 队费的支出范围包括:球队活动的车辆使用费、过路费等交通费支出,购买球、服装、水和药品等用品支出,一定的赛后用餐和节日用餐支出,招待外地来访球队的各项支出,订购队旗、队徽及纪念品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球队参加正规比赛时,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由队费列支。 第二十九条 如经费不足,队委会协商后再行解决。
第五章 训练比赛
第三十条 足球队将组织参加各级业余足球赛事、友谊赛及访问比赛等。 第三十一条 本足球队的训练每周一次;训练、比赛均利用节假日进行。
第六章 比赛训练联系办法
第三十二条 由队委会成员联系比赛和训练场地。
第三十三条 由领队负责电话或短信、在网上通知的办法进行告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此章程自全体队员通过之日起实施。所有队员必须对章程进行确认,保证遵守章程,对违反章程的行为自愿接受处罚。
第三十五条 足球队实行会员自我管理,管理人员纯属义务。
第三十六条 队委会对该章程享有最终解释权。
二〇一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