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V1

时间:2024.4.21

衡水达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机构........................................................ 1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送审与审查.......................................... 2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5

第五章  合同档案管理............................................................ 6

第六章  附  则......................................................................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促进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合理化和专业化,防范和控制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公司作为主体一方与其他主体签订的或者向其他主体签发的,约定各方或者一方主体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切书面性文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承诺(书)、备忘录等。

劳动合同不属于本办法管辖范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以公司名义签署的合同。

第四条 公司在合同管理中实行归口管理原则,并落实和完善合同承办制度、审核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合同的承办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是合约审算部。

第六条 合同归口管理职责包括:

1.在公司领导安排下牵头建立完善公司的合同流程管理,监督检查本合同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合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合理、有效;
  3.参加重要项目合同的谈判、文本起草;
  4.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及纠纷;
    5.建立公司合同档案,对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登录、统计、备案;
    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公司的财务、采购、技术等相关部门应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合约审算部互相配合,积极履行合同管理职能。

第八条合同谈判、订立和履行期间,应保持合同承办人的相对稳定。如发生合同承办人变更的情况,原合同承办人应在变更前通知相关部门。

公司临时借、聘人员不能作为合同承办人。

第九条 合同承办人具体实施合同谈判、送审、签订、履行、纠纷处理和存档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合同内容涉及并购、开发、建设、融资、商业合作等重大事项的(以下简称“重要合同”),在正式谈判、签约前,应由承办部门牵头成立项目工作组。承办部门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项目工作组成员,并及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作,在承办期间出现合同变更、非正常终止及可能发生纠纷等情况,各方应协助合约审算部尽快解决。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送审与审查

第一节合同起草

第十二条 合同起草前,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拟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由代理人或者授权代表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盖合同对方当事人公章。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应另行选择合适的合同相对方;在合同必须签订且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保证人应为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合同除小额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或者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考虑优先适用。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5、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7、争议解决方式;
  8、违约责任;
  9、变更或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的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对商务交易的一般规则和特定事项的具体情况,按上述合同内容起草合同文本。

第十六条 合同起草时,应确保合同商务内容的合理、合法、业务操作流程的完整、可行以及合同条款表述的准确、规范。

第二节  合同送审与审查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人将合同送审稿按以下顺序提交审核,申请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总经理—董事长以及股东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在提交合同送审稿时,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缔结背景、业务流程、存疑问题等情况进行简要说明,同时应提交与合同有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九条 合同再次送审的,合同承办人应注明已修改部分,并对审核部门提出意见但未采纳部分予以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合同送审稿是未经签字盖章的未生效合同,原则上不得实质履行。

第二十一条合同承办人送审一般合同,应给予合同审核部门两个工作日的审核期限,以保证审核质量。如合同确系重大紧急的,合同承办人应向合同审核人员及时提出,合同审核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合同承办人送审重大合同,审核期限应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人提交合同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合同电子文本,便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条 合同审核主要基于以下方面: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
3、形式合法;
4、签约程序合法;
5、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6、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7、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8、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严密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无错别字,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
3、设定的权利、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
6、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三、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2、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四、合同的可行性

1、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3、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4、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5、工程技术的依据真实、可靠;
6、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7、技术标准、参数科学。
8、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四条 合同审核时,审核人员认为合同内容涉及技术等相关专业而合同承办人未向相关部门提交审核的,审核人员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参加审核。

第二十五条 合同审核时,审核人员发现合同中存在重大错误、遗漏等情况时,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不应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送审合同的否定。

第二十七条对于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合同承办人应积极采纳合理部分,如对审核意见有异议,或无法按照审核意见与合同对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交公司领导决定。

第二十八条 合同审核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保守送审合同或者相关资料中的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合同其他方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审核结束后,审核部门负责人应在《合同盖章审批单》上签字。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三十条 合同在审核通过后,合同承办人应立即着手合同的正式签署事宜。

第三十一条 对外签署合同,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他方签字人的签约权限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三十二条 对方签字人为法人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必要时应要求对方提供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对方签字人为自然人的,必要时应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三十四条 合同应约定签字并盖章生效或待条件成就后生效,一般不采用盖章生效的办法。合同文本超过一页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五条盖章前,公司公章管理人应核对确认合同文本已经履行了相关流程,并获得了审核部门和公司领导的审核通过。

第三十六条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签署生效后,合同承办人应协同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履行合同义务,以防范、避免违约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合同承办人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变更、转让、解除合同的,合同各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合同承办人应按合同签订的有关程序报合同审核部门审查。

第三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件及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应当归入合同档案统一进行登记、保管。

第五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承办人负责收集、整理与合同有关的一切材料,并予以归档。

第四十条 合同的编号实行一份合同一个编号的原则,不得重号或漏号。没有编号的合同不得进行审查、报批和签署。合同签订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编号应与原合同一致。

合同的编号方法为:HSDL-ZZZZ-AABBB-C,其中HSDL代表公司名称,ZZZZ为签约年份,AA代表合同类别,具体见下表,BBB代表签订的合同顺序号,以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C代表补充协议顺序号,以小写的英文字母表示,从a开始顺序编排,对于原合同,则“-C”为空白,无需编写。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合约审算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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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盖章审批单


第二篇:对外合同管理办法


XX公司对外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xx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对外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含控股公司)对外合同的管理。

第二章 释义

第三条 xx公司是指xx公司。

第四条 对外合同是指单位为一方签约主体,各单位以外的单位为另一签约主体,双方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各单位是对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中通过(含授权获得)对外签订合同资格的部门(单位)的合称。

第五条 规范(格式)合同文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示范文本或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下称:法务室)根据集团公司实际,参照各类示范文本制定、修改、完善并重复使用的规范合同文本。

第六条 对外合同法律审查是指集团公司范围内各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将草拟的或与签约对方达成初步合意的合同文本及其它送审资料提交法务室,法务室依法对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代理人资格等事项进行书面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的管理行为。

第三章 对外合同管理体系

第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对外合同管理网络。

第八条 各单位中只有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企业才能成为独立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各机关处室、部门、分支机构、分公司、驻外机构、车间工段等,不得未经书面明确授权或超越书面授权范围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类似的书面文件。

凡有权(含授权取得)对外签订、履行合同的单位,均应落实对外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如:办公室、合同管理科等)和专职人员,行使对外合同管理职能。

第九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是集团公司负责对外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1.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对外合同管理制度;

2.指导、检查、监督各单位对外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3.对各单位送审的对外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4.制定、修改、完善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经常性重复使用的规范(格式)合同;

5.参与集团公司对外的重大合同谈判;

6.检查各单位对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7.对审查的合同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对外合同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对外合同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集团公司对外合同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对外合同的具体管理实施办法;

2.对对外合同进行初审、送审;

3.对本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进行管理;

4.跟踪检查本单位签订并已经生效的对外合同的履行情况;

5.对已经签订的,但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及时提出变更或解除意见;

6.对本单位的对外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进行全面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实行对外合同两级审查制度。凡标的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经营性合同,由各单位对外合同管理部门(或专人)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下列范围的合同,在合同签订前,由签约单位将草拟的或与签约对方达成初步意见的合同文本送法务室审查,法务室审查后须出具审查意见。

1.设立企业法人和分支机构的合资合同。

2.对外投资的合同。

3.对外融资合同、贷款担保合同、资产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产权转让合同、企业并购合同。

4.大宗原燃材料、辅料、备品备件购买(含加工定做)、钢材及附属产品的销售合同。

5.房屋、机器设备出售、出租、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6.以知识产权、商标权为标的物的合同或合同内容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商标权的合同。

7.清理债权标的在20万元以上的抵抹帐合同。

8.标的在2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合同。

第十二条 有权(含经授权)签订对外合同的单位,在合同签订前由签约单位负责对签约对方的签约、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事项有:

1.签约对方须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签约对方是分支机

构的,须取得法人授权;

2.合同标的不超过注册资本(若涉及联合投资组建的公司,其累计对外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3.合同内容与签约对方经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若法律法规对资质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交相应的资质证书;

4.资信可靠,具有履行合同的物资、技术和设备能力;

5.签约代理人需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6.以招投标确定签约对方的,按“货比三家”原则,以最优的质量、最低的价格、最佳的服务为选择标准;以季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确定签约对方的,每次签约前均应由签约单位对选择的签约对方进行资信、实际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法务室根据法律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完善各单位经常重复使用的规范(格式)合同文本,报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审定后颁布执行。各单位也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但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地;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格或报酬;

6.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严禁各单位与没有履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自然人和资质、授权不明的单位签订合同;在

签订合同后才发现签约对方被兼并、合并、分立、破产或发生其它情况,丧失履约能力的,签约单位应立即中止执行合同并书面报告法务室,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十五条 对外合同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授权(含授权已过期终止)或超越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所引发的后果和责任由签订人承担。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直接签订对外合同的,可以授权代理人签订。授权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因情况紧急采用口头授权的,必须在紧急情况消除后10日内补办书面授权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认可的授权形式有:

1.集团公司或各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授权事宜;

2.集团公司或各子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决定;

3.集团公司或各子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的决议、决定;对本单位处室、部门职责划分的文件和对该处室、部门负责人的聘任文件;

4.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5.各企业分管负责人、有关处室、部门在授权范围内以文件、会议决议、会议纪要作出的专项业务工作决定或专门管理决定;

6.集团公司批准的各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授权活动,可按专项业务工作授权、一事一授权、限制性授权三种方式进行。

1.专项业务工作授权,指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连续性的专项

业务工作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

被授权的代理人范围:本企业的业务分管负责人,有关的处室、部门、分公司、驻外机构、销售网点等单位的负责人。

专项业务工作授权的适用范围:本企业产品的对外销售合同、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燃材料、动力、辅料、能源等连续性发生的专项业务工作。该种授权的主要形式:第十七条3、4、5、6项。

2.一事一授权,指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特定的专门事项进行授权,该事项办理完毕后授权即失效的授权行为。

被授权的代理人范围:本企业分管负责人、有关的处室部门负责人、驻外机构负责人或其它被制定的人员。

一事一授权的适用范围:本企业的对外出资、企业并购、股权转让、企业托管贷款、借款、对外担保,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键设备的引进或出售(出租)等事项。该种授权的主要形式:第十七条2、3、4项。

3.限制性授权,指法定代表人对前两种授权的授权范围、内容加以限制的授权行为。

限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合同标的的内容(如价款总额、价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履行条件(如交货期、交货地点、货款及货物的交付方式)、合同生效条件和纠纷的处置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办理集团公司授权委托书的程序:

1.专项业务工作的授权按集团公司对相关业务的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进行。

2.一事一授权、限制性授权按以下程序进行:

1)需要办理授权的单位(或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

2)法务室进行审查;

3)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

4)在法务室填写规范的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授权委托书或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意见到集团公司经理办公室加盖印鉴。

第五章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使用的合同专用章必须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名称一致。办理更名的单位,必须在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启用新的合同专用章。新的合同专用章启用后,更名前的原合同专用章必须停止使用。若因处理更名前的遗留问题必须使用原合同专用章的,必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签订产品销售类(含来料加工等),及原燃材料、辅料采购类的对外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以行政公章或其它印章(含上级管理部门印章)代替;签订劳动合同(含集体劳动合同)、与职工福利有关的合同(含购房)、保险、培训等事项的合同,使用行政公章或其它专门管理印章。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合同专用章的专门管理制度或使用办法,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并将合同专用章的管理纳入其岗位职责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在加盖合同专用章以前必须审查以下内容,符合要求方可盖章。

1.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授权文件。

2.合同内容在授权范围以内。

3.有法务室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

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纸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签订对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遇到生产紧急或其它突发性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先取得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需在其授权范围内)的同意。在紧急情况消除后的10日内由订立口头合同的经办人负责补签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认真审查签约对方的履约能力,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前提下,才能与签约对方进行合同内容的谈判,草拟合同具体条款。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各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前,将草拟的或待签订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送法务室进行书面审查。各单位在报送合同资料时需附上填好的《xx公司对外合同法律审查表》。

需送审的资料包括:合同文本;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意见;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或专项业务工作意见(含批文、会议决议、纪要等);资金计划;授权委托书;签约对方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资质文件、资信证明、抵抹帐合同所涉物资的所有权凭证、合同内容涉及的专业资格证书);签约双方构成要约、承诺的往来函件(含传真、信函、邮寄凭证等);中标通知书(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签约相对人的)等。

经社会律师审查过的合同,在送审时还应附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各单位必须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对对外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

1.签约各方在合同中的称谓应当使用企业名全称。

2.品名、品种、规格、型号应当明确,价款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

3.交提货时间应当以年月日载明;分期交货的合同,交货时间不能以“一季度”“全年”字样表示。

4.购销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或验收标准)和提出质量异议期限的约定。质量标准(或验收标准)只能选择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其它标准中的一个。质量异议的期限一般可约定在货物验收后10日内或调试运行后10日内。

5.合同履行地(交提货地点)尽量不要约定在签约对方所在地;集团公司各单位所生产产品的外销合同,合同的履行地(交提货地点)原则上约定为xxxx。

6.有关包装的要求、包装费用承担的内容约定应当具体。

7.约定支付预付款、定金的要有依据。约定预付款,定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没有特殊理由不应约定定金。

8.违约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

9.约定的仲裁机构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诉讼管辖地为XX区人民法院、XX区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条 法务室进行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审查时限

1.审查内容包括:

1)签约各方的主体资格、资质方面的内容;

2)签约代理人的资格、权限、效力;

3)合同条款完备,内容合法;

4)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要求的内容。

2.审查时限:

1)常规性、一般性合同审查时限为3天;

2)非常规的、内容复杂的重大合同审查时限为5-7天;

3)特别重大的或内容特别复杂的合同(如中外合资合同等),审查时限为15天,必要时由集团公司有关专业部门共同审查。

第二十九条 经过审查的合同,法务室应当在附送的《XX公司对外合同法律审查表》上签署法律意见或专门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务室出具的法律意见同意签订后,或各单位按照法务室出具的法律意见对合同进行完善修改或补充资料后,方可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章管理责任人才能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条 合同必须在合同当事各方签订前送审。当事各方已经签字、签章的合同,法务室不予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经各方合同主体协商一致,需对合同主体、标的、合同金额、质量约定、合同履行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地、争议解决方式等重大事项的约定进行变更的,需按原程序报送法务室审查。

第三十二条 签约双方认为需要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以证明合同效力的,法务室应当予以指导、协助。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生效合同的履行由签约单位负责,各签约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单方面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或集团公司内部文件、内部合同,集团公司内部其它单位承担合同履行义务的,必须严格履行。

各单位应将合同履行的相关责任纳入对下级具体执行部门和专职个人的职责和岗位责任制中。

第三十四条 产品销售类或服务类合同由各签约单位分管负责人牵头负责合同的履行。各签约单位的销售(或服务)部门、

生产调度部门、质管、财务部门为合同履行的具体执行、检查部门;各相关科室、车间是合同履行的具体承担部门。生产调度部门应及时将销售(服务)合同及时以生产计划方式下达到各相关的生产单位,并认真做好产品生产(制造、加工)过程中的各类平衡调度工作,同时应及时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意外事件反馈到销售部门。具体的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生产计划组织生产,并保质保量、按期交付下道工序。销售部门应负责与用户友好协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沟通并相应调整该生效合同。质管、财务部门分别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及时出具质保证明书和办理结算、出具#5@p。

第三十五条 采购类合同的履行由各签约单位分管负责人牵头负责合同的履行。各签约单位的原料、物资、动力、能源及相关部门为合同履行的具体承办部门。要做到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检查采购商品的到达情况,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供方提出异议,保留好维权所需的证据,并不得在该异议解决前出具验收手续,亦不得使用有异议的货物。

第三十六条 投资融资合同、企业并购或转让合同、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合同或其它重大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负责合同的履行。按职责划分,各相关的处室(部门)为履行合同的具体部门,履行合同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预警机制,由单位主管负责人牵头,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汇总、评估。

签约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可能给签约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签约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法务室,法务室协助签约单位处理,以维护签约单位合法权益。

各签约单位发现签约对方有违约行为,可能引发合同纠纷的,签约单位应及时与签约对方协商处理意见,并同时报告法务室。引发诉讼或仲裁的,按集团公司诉讼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销售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签约单位应树立为客户服务的观念,密切监控销售产品的生产、质检、入库、发运等全部过程,确保我方严格履行合同。严禁签约对方(客户)到各签约单位的生产厂、车间、库房、生产调度部门和质检部门联系合同履行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未经业务主管单位许可,任何签约单位或业务相关单位,以及该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均不得擅自向签约对方或第三方出具非合同约定的书面材料。为履行合同必须出具的手续除外。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强化对外合同的管理,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签订对外合同的,追究签约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由此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以直接损失的价值金额追究签约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签约单位在未严格履行合同,因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金额及处理纠纷的费用之和计算经济损失数额,追究签约单位负责人、相关履约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

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擅自给签约对方单位出具非合同约定内容的资料,从而引发纠纷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金额及处理纠纷的费用之和计算经济损失数额,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具体的行政处罚按XXX号文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之间签订的内部合同,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发生争议的,按集团公司内部仲裁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集团公司以前颁发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悖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法务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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