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量报废设备填表说明
1、每次报废设备数量很少(不足三件)时,仅使用报废主表即可,一件一表(一式三份)。
2、每次报废设备超过三件或更多时,仅使用一张报废主表并加上附表即可(一式三份)。
3、批量报废设备主表 :数量填附表“总台件数”、原值填附表“总值”,其余填“见附表”。
4、批量报废设备附表:可用电子版设备帐表(Excel)逐项剪切后合成并填加表头、表尾(签名盖章处)及设备现状(列);
5、设备现状填:待回收、已上交、丢失(附证明)。
见附件:1、设备资产报废申请表
2、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 (附表)
设备资产报废申请表
使用单位 年 月 日
附注:
1. 5万元以上或单台件设备使用此表按要求填写;
2. 多台件设备除使用此表外需另加批量报废设备申请表 (附表);
3. 批量报废设备填写此表时: 数量填附表“总台件数”、原值填附表“总值”,其余填“见附表”。
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 (附表)
第二篇:仪器设备报废处理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报废处理管理办法
随着学校十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速度加快,早期使用的仪器设备报废量也在增加。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类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根据国管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及技术物资工作的规定、意见和《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校仪器设备类国有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机构是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该处是代表学校依法监督管理学校仪器设备类国有资产的直接责任者,有权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法规、要求管理学校仪器设备类国有资产的报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学校有关仪器设备报废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制定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向主管校领导和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财务处汇报学校有关仪器设备报废管理的情况,接受指导。受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仪器设备类国有资产范围
仪器设备类国有资产范围是指学校各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济实体)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仪器、设备、材料、车辆、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等各种物资资源的总和,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等拨款形成的仪器设备类资产;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运用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等收入形成的仪器设备类资产;包括学校校办产业、各种经营实体在经营中形成的仪器设备类资产;包括学校校誉形成的仪器设备类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校的仪器设备类资产。
三、报废条件
仪器设备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仪器设备报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设备使用年限已过(指折旧年限),并已无使用价值;
2、设备老化,机型淘汰,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经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实验精度和工艺要求,或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维修改造不经济;
3、设备长期失修,重要零部件遭到毁损,且无法补充;
4、重要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经济上不合算,
或修理费用接近同种新产品的设备;
5、有关规定不准使用,被国家列入淘汰产品。
四、审批权限
1、单位价值5万元(含)以下的,由学校最终审批。
2、单位价值5-20万元之间(含20万元)的,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3、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的,报经国防科工委审核后报国管局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五、申报程序
1、由设备使用单位或设备秘书填写《设备报废凭证》一式四份,按校设备编号、设备名称、使用部门、原值、报废原因等要求填写,原值不等的需分别填报“凭证”。经实验室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
2、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还须填写《仪器设备报废鉴定表》,由使用单位组织两名以上有关技术专家进行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后随《设备报废凭证》一同上报。
3、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学校将分期分批写出报废处置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报废处置设备清单、报废的技术鉴定等有关资料报国防科工委办理审批手续。
六、报废设备处理
1、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能调剂使用的尽量转帐,物尽其用。
2、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送废品库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派人上门回收入库。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留用或处理。原则上按整机上交,不得擅自拆卸,特殊情况需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3、仪器设备报废处理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必须有具备资质、三家以上的投标单位参加,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增加此项工作透明度,公平竞价,争取优价处理,力争为学校多增收残值。如报废设备过重、拆卸搬运不方便且不经济,或设备报废量较大,具备一个(或以上)处理单元(一卡车以上),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导批准,方可现场处理。
4、报废的设备残值变价收入归学校,属国家所有。除支付必要的清理、搬运等劳务费用后,统一交由学校财务部门管理使用。
5、以旧换新以报废设备作价购相同设备的,原则上按收支两条线办理。特殊情况(收旧供新为同一厂家)需基层单位领导同意,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才能进行。但报废手续照办,且要连同商(厂)家注明旧设备折算价格的购新#5@p复印件进行产权注销。
6、报废设备要在设备管理部门监控下装车,凭学校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出门证”方可出校门。
7、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科凭《设备报废凭证》或国防科工委批复,会同财务处做好固定资产产权核销手续。并留存凭证,做好善后归档管理工作。
8、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学年对各单位的仪器设备打印出设备明细表存档备查。
七、奖惩
分管仪器设备报废工作的院领导及设备秘书,是代表学校依法监督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直接责任者,有权按照国家、学校有关法规、政策管理本单位仪器设备。对各单位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工作的评价,作为考核其负责人和设备秘书业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单位要加强对仪器设备报废的全过程管理,防止和制止设备报废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仪器设备报废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随意扩大报废范围;使用人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导致仪器设备发生被窃、遗失;擅自处置学校仪器设备等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实施责任追究,没收其处置收入,分别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