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业务培训制度
为了保证我公司危险废物的运输、贮存、处理过程安全有效的进行,为了避免环境污染事故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一、培训类别
1.入职培训:新员工必须参加入职培训,了解公司企业文化、规章制度等情况,使员工尽快适应公司环境,投入工作。
2.岗位辅导:由部门主管或具同类专业资历的人员对新入职或在职员工进行多方位、多形式的岗位指导,传授相关知识、技能及工作程序,并通过实际工作,及时消化与吸收所学内容,使员工的基本素质尽快达到所在岗位的工作要求。
3.综合素质培训: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是各级管理人员在知识、技术、技能、品行等各方面都有所提高,同时激发和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4.专业技能知识培训:公司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业务的特点,从实际工作需要处罚,制定并推行经常性的业务技能培训计划,提高所属员工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以此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5.选派进修:公司将有目的地组织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及运作的培训,如政府或行业各类权威部门、专业顾问机构、学校或科研单位举办的专业课程、专题讲座、研讨会、参观学习等,以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管理能力。
6.短期培训班学习:公司各部门根据国家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需要,经申请批准后可参加有关行业的岗前培训,获取必要的
执业资格证、上岗证等。
二、培训审批
1、综合管理部每年年底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培训要求及绩效考核结果,制定公司下一年度整体培训计划及费用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所有计划内培训课程的实施由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组织,综合管理部负责协助、监督和检查。
3.公司员工如需参加选派进修、短期培训班学习,必须经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并签订《培训服务合同》。
三、培训费用
1、乙方按时合格结束培训,则甲方承担所有培训费用。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中止/终止培训,若期间乙方因个人原因中止或终止培训、成绩不合格未取得结业或学位证书的,所有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2、乙方在培训学习期间的学费、书本费、答辩费、考试费、报名费、申请费、考前辅导费由甲方承担。其中,学费由员工个人履行请款手续支付,待培训结束后报销冲账;其他费用个人先行垫付,凭有效票据交综合管理部履行报销手续。差旅费、食宿费依照公司财务出差规定执行。
3、所有培训费用的报销,必须经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在综合管理部签订《培训服务合同》,财务部方可予以报销。
4、对于公司内部兼职的培训教师,公司将按合理付酬的原则发放一定金额的课酬,以激励培训教师充分发挥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四、培训资料和培训总结
1、员工参加外部培训后,必须将培训期间所获取的教材及相关资料交综合管理部备案,以便其他员工学习参考,实行信息资料共享。
2、员工参加培训后,必须完成培训总结,就学习内容如何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提出书面建议并交综合管理部备案,综合管理部视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认真分析建议的可行性,实施相应的改善措施,并把培训总结归入个人档案备案。
3、乙方保证按本协议努力完成培训,并将所学知识、技术运用服务于甲方。自培训当月起,乙方应为甲方服务期限不少于三年。若劳动合同期限不足本协议服务期限的,应续签劳工合同至本协议服务期满。未满服务期限,需承担违约责任。因违规违纪被甲方辞退的视同乙方违约。
五、培训证书的管理
1、员工参加内、外部培训的培训结果由综合管理部记入《员工培训记录表》。
2、员工参加外部培训所取得的毕业证、上岗证、培训证等原件须交综合管理部保存于个人档案中,各部门、员工个人保存复印件备查。
石嘴山市金地焦化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七月一日
第二篇: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1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的良性循环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所有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要求,促进危险废物处置模式转变,逐步实现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投入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合理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处理,下同)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具体原则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目前,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应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计收办法,加强收费管理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对医疗废物,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照医疗机构病床数、按月计收,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处置单位也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按医疗废物的重量计收;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产生单位签订集中处置服
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危险废物处置费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对收。
危险废物处置费由处置单位向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收取,并全部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费用。危险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
四、改革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
各地要改变分散处置的模式,尽快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要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规划,合理确定处置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城市集中的地区,可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区域性集中综合处置设施。处置设施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环境标准和规范、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消防、职业卫生防护要求。要逐步关闭过渡性的简易处置设施,不断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水平。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实行政企、政事分开,要引入竞争机制。政府组织建设集中处置设施时,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同时要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量合理确定处置设施的布局和规模,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制度等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处置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和操作规范、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如整改措施不到位,屡查不改的,应终止其经营权;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倾倒、丢弃)危险废物或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五、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事业单位的不合理负担
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后,应取消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的不合理负担。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且危险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
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应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顺利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