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进行体制改革,对一些审批程序进行了调整。国家发改委推行投资体制改革后,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对于投资项目的管理方法分为"报批、核准以及备案"三种体式格局。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须向政府提交处理《项目申请报告》,而无需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开工报告》;备案制项目无需提交处理《项目申请报告》,可直接提交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备案即可。当前,发改委对于可行性报告采取两种制度:
(一)审批制
指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以及审核申报争取国家、省政府投资的项目。其中: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审批备案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工程咨询资格证书”资质分甲级和乙级,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审核颁发。还有一个是“丙级”的由各省(直辖市)的工程咨询协会审核颁发。一般的工程咨询公司、工程咨询中心、建筑设计院都有这个编制资质。需资质的可行性报告编写,收费都是数万计,价格较贵。
(二)核准制和备案制
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其中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xx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内的项目适用核准制,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目录》以外的投资项目适用备案制,依照《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进行备案。适用于核准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自己编制或委托其他专业公司编制,不需要任何有编制资质单位的盖章。如贷款可行性报告,呈报市级及以下的发改委的可行性报告等。
下面结合可行性报告的用途分析:
1、用于企业融资、对外招商合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备案制,不需资质)
此类研究报告通常要求市场分析准确、投资方案合理、并提供竞争分析、营销计划、管理方案、技术研发等实际运作方案。
2、用于银行贷款申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备案制,不需资质)
商业银行在贷款前进行风险评估时,需要项目方出具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国家开发银行等国内银行,该报告由甲级资格单位出具,通常不需要再组织专家评审部分银行的贷款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资格,但要求融资方案合理,分析正确,信息全面。另外在申请国家的相关政策支持资金 、工商注册时往往也需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文件类似用于银行贷款的可研报告。
3、用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以前的计委)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备案制;根据项目大小、呈报单位、是否需要政府资金等情况而定)
此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而编写,是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立项的基础文件,发改委根据可行性研
究报告进行核准、备案或批复,决定某个项目是否实施。另外医药企业在申请相关证书时也需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此类可行性报告是否需要资质,根据所呈报的单位、项目大小、是否公共建设项目、是否申请政府资金投入等因素而定。
4、用于申请进口设备免税(审批制,需资质)
主要用于进口设备免税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办理中外合资企业、内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的项目需要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制,需资质)
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国外矿产资源和其他产业投资时,需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或省发改委,需要申请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信贷支持时,也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
采取审批制的可行性报告编写单位需具资质,而采取备案制核准制的不需要资质。不需资质的可行性报告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呈报市级发改委或以下部门的;二是不打算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三是非国家所列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上述可行性报告不需资质单位盖章,适合于备案制。
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篇:关于印发项目可研报告编制规定和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编制规定和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
(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林计发[2006]156号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参与林业建设工程的各种主体,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勘察设计质量有了足够重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质量也有了明显提高。但从近期部分林业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检查验收质量看,仍有一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没有按建设程序办事,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建设质量。为了切实做好林业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和设计工作,我局制定了《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是林业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环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和培训,抓好咨询、勘察和设计人员对新的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咨询、勘察设计文件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咨询和勘察设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咨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单位都应坚持先咨询、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禁止咨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咨询、勘察、设计任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任务。不同级别咨询、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合作勘察、
设计,应按低级别咨询、勘察设计单位等级和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任务。
四、项目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咨询、勘察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审查单位一律不予受理;对出现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或同一项目设计文件经两次以上修改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其资质做降级处理,直至吊销资质。
五、《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附件:
1、《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
2、《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
国家林业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