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4.20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0]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xx年07月29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

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事故调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五、事故处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

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六、其他要求

(一)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100万元,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问题,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第二篇: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1 总 则

1.1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细则。

1.2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1.5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 1

提交相关资料,监督机构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

(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4)其他需要的文件。

2.3监督机构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4监督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3.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告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活动。

3.2《计划》应明确工程项目的监督依据、监督方式、随机抽查重点、监督联系人等内容。

3.3《计划》由工程项目监督人员负责编写,监督机构有关负责人批准,告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3.4监督机构有关负责人应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

2

4 工程质量行为抽查

4.1工程质量行为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抽查的活动。

4.2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应突出重点,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2)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抽查,首次抽查应填写《工程质量行为资料抽查记录》。

(3)抽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应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4)对抽查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应填写《工程质量行为不良记录表》,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4.3工程质量行为抽查的重点,由监督机构根据工程项目和质量责任主体实际情况确定。

5 工程实体质量抽查

5.1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的活动。

5.2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应遵守以下规定:

(1)突出抽查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

(2)随机抽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

3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4)监督人员应根据抽查结果,填写《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提出明确的抽查意见;对违反相关法规、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建议书。

5.3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的重点内容,由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特点、施工进度、质量状况确定。

6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

6.1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是指监督机构运用便携式检测仪器设备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

6.2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应遵守以下规定:

(1)抽测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主要使用功能;

(2)抽测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

(3)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规范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5)每次监督抽测后,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

6.3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由监督机构参照下述项目范围确定:

4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结构厚度;

(4)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

(5)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断面尺寸,钢筋保护层厚度、位置;

(6)需要抽测的其它项目。

6.4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数据及时归档。

7 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

7.1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

7.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内容及要求

7.2.1监督机构接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2.2 监督机构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应及时发出《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

7.2.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监督机构应及时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

7.2.4监督机构应对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3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监督,按有关规定执行。

5

7.4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事故处理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并归入监督档案。

8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8.1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8.2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单位确认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住宅工程已通过分户验收),法定建设程序符合要求,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完备。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已符合要求。

(6)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9)有相关法规规定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8.3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督机构应对其验收活动实施监督,监督的重点是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并对实体质量、相关资料和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进行抽查。

8.4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一致时,监督机构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8.5监督机构如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9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是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机构按规定要求向备案机关报送的工程项目监督抽查的综合性文件。

9.2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监督报告》。

9.3《监督报告》应由该项目的监督人员组织编写,经有关负责人审查、站长签发,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一份提交备案机关,另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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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监督报告》应反映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查情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其主要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

(2)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及监督抽测情况;

(4)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抽查情况;

(5)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整改处理监督情况;

(6)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7)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9.5《监督报告》须采用全省统一文本格式。

10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10.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监督机构按照省质监总站统一制订的表式,所形成的能反映工程质量监督过程及结果的记录,包括文本档案与电子档案。

10.2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内容如下: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工程质量行为资料抽查记录,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工程实体质量抽测记录,建筑节能分部验收抽查记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抽查记录,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整改通知书,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工程复工通知书,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的有关资料,工程质量申请行政处罚报告, 8

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需要保存的其它文件、资料、图片汇总表。

10.3监督机构每年定期将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备份,并刻录到光盘或其它存储介质上,形成工程质量监督电子档案。

10.4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归档。

10.4.1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文件的归档要求:

(1)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必须真实、准确;

(2)归档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

(3)归档文件字迹清楚、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4)归档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mm×210mm),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卷内文件页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卷内文件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

②页号编写的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左下角,折叠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③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10.4.2 案卷文字材料必须装订,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装订应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法,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10.4.3 案卷装具一般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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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卷盒的外表尺寸为310mm×220mm, 厚度分别为20、30、40、50mm。

(2)卷夹的外表尺寸为310mm×220mm。

10.5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验收与移交

10.5.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由监督人员负责整理,监督机构有关负责人审核、检查,符合要求后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

10.5.2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归档台账和档案室,档案室应符合档案存放、保管的要求,确保档案保存的质量。

10.6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存的期限: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保存的期限均为长期。

11 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

11.1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是指监督机构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所辖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实行科学管理的活动。

11.2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的一般规定:

11.2.1监督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与安全。

11.2.2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收集,应真实、准确、及时,便于分析统计查阅。

11.2.3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硬件环境要求:

监督机构应设立相应网站,并配置相应的服务器等网络及通讯设备。

11.2.4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软件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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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该系统须满足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监督档案、监督流程及监督机构内部管理的需要。

11.2.5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管理人员的要求:

(1)省辖市的监督机构应设立专业的网络管理员;县(市、区)级的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计算机管理员,并经过专门培训。

(2)对监督软件的所有使用者应进行培训,达到计算机应用的相应水平。

11.2.6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通讯要求:

监督机构应根据主管部门及上级监督机构对信息工作的要求,确定信息传递周期,按规定时限向省质监总站报送电子报表。

11.2.7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布:

(1)工作流程、办事程序、监督动态、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等;

(2)对在监督工作中所发现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12 附 则

12.1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2.2本细则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苏建质〔2004〕328号)、《江苏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苏建质〔2006〕167号)、《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苏建质〔2007〕3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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