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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一)质量信息
项目部及时传递可靠的工程质量信息到公司工程质量部。
(二)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三)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所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有多种方法,但一般可按以下条件进行分类:
(1)按事故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
1)一般质量事故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在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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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混凝土拌合物产生离析现象仍浇筑入模等。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作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地质情况估计错误;采用了不适宜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等。
2)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例如,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不完善;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而失准;进料检验不严等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引起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导致出现质量事故。例如,某些施工企业盲目追求利润而不顾工程质量,在投标报价中随意压低标价,中标后则依靠违法的手段或修改方案追加工程款,或偷工减料等等.这些因素往往会导致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予以重视。
(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必须在2小时内向项目部安质部报告,并通知有关领导及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安质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一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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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提出书面报告。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五)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尽快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
(2)组织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单位、责任人;
(4)提出工程处理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对事故责任部门、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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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必须首先抢救人员脱离险境,其次是保护现场,待事故查明原因后方可复工;
2、发生事故后,轻伤24小时内,必须报项目部,由项目经理部派人一起分析事故;重伤必须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派专人来项目,并报县以上法院,由法院派人、集团公司派人与指挥部一起分析事故,查明并处理事故,责任事故要追查和处罚;
3、事故苗头和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不放过),并认真、严肃做好记录。
4、事故一旦确定为工伤,必须填写《事故报告》表,项目部和公司都要存档,为今后受伤者及其家属享受劳保待遇提供原始资料。
(七)质量报表
项目部填报《工程质量及事故情况》、《质量评定项目明细表》,统计季年质量报表,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分别于季末当月25日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项目部对每季及年质量报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对策,制定预防措施。
(八)质量总结
项目部在上半年和年终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安质部。
(九)质量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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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及时将重大质量信息,包括质量问题、质量动态、工程获奖情况、工程项目验收评定结果等,形成质量专报,上报公司安质部。
(十)工程质量快报制度。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指挥部、公司和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一般质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
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十一)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十二)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第三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劳动安全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处理要按“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上级批复。
(十三)发生情节严重的质量事故,尤其是发生危及生产安全及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事故,主管领导在事故发生一日内将事故原因及危害程度详细报公司主管领导和安质部。
(十四)对事故的分析,要首先从事故的源头抓起,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并落实到责任人,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确定事故的原因后,认真吸取教训并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十六)把事故分析及处理的全过程打印成文,做好记录。
(十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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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2、事故发生后提供伪证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3、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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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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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按事故性质分别由有关部门主持,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参加: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应根据铁道部有关文件办理。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2.所有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都应认真填报工程质量事故表,都应取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一般质量事故由承包单位处理,并填写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报监理单位;重大事故由部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或派员参加。属四级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调查。
3.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4.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施工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单位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因暂行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得到认可。
5.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报告和经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发现质量事故,监理及时发出通知单,并进行质量事故调查,组织质量事故原因分析,通过调查、分析、研究、制定处理方案,有关部门对调查报告研究确定处理方案进行审查,监理按经审查通过后的方案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验收。
7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质量事故的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是否仍留有隐患,应当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作出确定。事故处理的质量检查鉴定,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定,必要时还应通过实际量测、试验和仪表检测等方法获取必要的数据,才能对事故的处理结果作出确切结论。对重大、技
术复杂及环境影响较大的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审定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
8.凡因工程质量事故在处理时需要变更设计时应按变更设计处理。凡影响下一道施工工序的主要部位,在未妥善处理之前不得继续施工,以免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