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时间:2024.4.21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长江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名称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题目类别毕业论文

学院(系)政法学院

专业班级法学1060X班

学生姓名X X

指导教师陈X X(副教授)

开题报告日期20xx年03月01日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学生:X X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1060X班

指导老师:陈X X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副教授

一、题目来源

指导老师的科研题目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目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关系中国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善与改革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以及耕地的保护

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国内学者们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问题关注程度远远不够,对其法律性质、内容、是否流转等理论问题上虽有部分共识,但存在很大分歧,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保护、流转等方面的问题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本文着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和完善进行研究,先简要介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界定,分类和法律性质等基础法律问题,再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现状、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取得、流转、消灭等多个方面的问题与不足,最后,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些措施,希望对立法和理论研究能有所启发。

(二)研究的意义

正所谓"有恒产者始有恒心",土地上的权利是农民诸多权利中一个最基本的权利,关系到农民的生存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是亿万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关系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是我国物权制度中一种特殊的形式,也是农民权益中一项基本的权利。通过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界定和保护,对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繁荣都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

三、主要参考文献

[1]江平.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第407页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陈小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1997,第250页

[6]【罗马】查士丁尼一世组.学说汇编[M](第7卷用益物权).米键译.法律出版社,1999,第6页

[7]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下册)[M],法律出版社,2007

[8]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编)[M],法律出版社,2004

[9]房邵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M].中国人民出版社20xx年版,第40页

[10]付中强《关于完善<物权法(草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改造的几点建议》[J],载《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年第3期

[11]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J],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xx年第6期

[12]吴元波《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与物权分析》[J],载《探索》20xx年第5期

[13]陈志英、朱勇士《论农地使用权》[J],载《法律科学》19xx年第4期

[14]李国际《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载'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xx年第3期

[15]于大水《物权法视野下农村土地制度若干问题探析》[J],载《法学论坛》2008

年第l期

[16]孙天全《从法律的视角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践》[J],载《北京理工大学学

报(社会科学版)》20xx年第6期

[17]王蜀黔《论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J],载《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20xx年第5期

[18]张平华、李云波、黄运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若干理论问题》

[J],载《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年第3期

[19]王英萍《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J],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农业

科学版)》20xx年第4期。

[20]丁关良《两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异同研究》[J],载农业经济》

20xx年期第11期。

[21]韩志才、袁敏殊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辨析》[J],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

会科学版)20xx年第4期。

[22]白呈明《农户一内部法律关系解析》[J],载《法学论坛》20xx年第4期。

[23]石峰《试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J],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20xx年第5期。

[24]宋刚《论土地承包权》[J],载《法学》20xx年第12期。

[25]崔文星《论土地征收中物权制度的弊端和对策》[J],载《河北法学》2 O0 8

年第9期

四、国内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长久以来存在着债权说、物权说、双重性质说、劳动关系说等多种不同的观点。20xx年颁布的《物权法》则通过立法的方式正式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表面看结束了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之争,但了解这种争论仍有利于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

1,债权说

所谓债权,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之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特定的权利就是债权。

[1]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联产承包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基于联产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即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债权性质。[2]

支持此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

首先,从权利取得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取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合同约定的产物。以土地承包合同来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显然是一种债权的调整方法。

其次,有连带性:连带于"联产承包"。农民以"联产一为代价取得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根据联产承包合同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发包人对标的物--承包土地有相当大的支配力,保持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干预。这些都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物权的特性不符。

第三,承包经营关系,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从这一点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体现的是集体内部分工、分配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从权利效力来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须经发包方的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债权的转让方式,凸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属性。因为物权具有支配性,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权利标的物,他人无权干涉。而债权人,则不能随意处分债权标的物。

第五,有人认为,"债权说有利于对承包土地的调整,特别是在政策变化的情况下,改变承包合同的内容,甚至土地的用途时,必须使承包关系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果将承包关系变成物权关系就会过于僵硬"。

2,物权说

按照民法基本理论,所谓物权,一般是指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持物权说的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权利,在性质上是对物的支配权"圆。"从这一(承包)合同作为法律事实产生的承包经营权,并非债权,而是一种物权一。"中国大陆民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当于…永佃权"。"农民对其所承包的土地已经由单一的田面耕作权演化为实际的占有权、使用权、剩余产品分配权及有限的处分权等四权统一的承包权…承包权已成为一种新的物权,应当用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一回。

支持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 财产权"一节直接规定的权利,一般认为这一节是我国关于物权制度的规定。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土地承包人享有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基于占有而产生排他性,因此同一块土地之上不得设立内容相同的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长期稳定性、优先性和追及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各种政策文件,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期限的,但是土地承包期限均高于20年的最长租赁期限,这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于债权。而且承包合同期满后再次签订时,原承包人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占有土地后,如果其承包的土地被别人违法占有,承包人有追索权。

最后,不能以承包经营权产生的基础是土地承包合同而否定其物权属性,从传统和现代大陆法系用益物权的理论和实践来看,以契约(或称合同)的方式设定用益物权是很常见的现象。承包人自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之后即可自主行使其权利,不需要通过向发包方主张请求权来实现其权利,这与物权的本质是相符合的。

3,双重性质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具有物权性质,又具有债权性质,是一种混合型财产权。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事基本法所确认的一种他物权,具有物权的某些特征,但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本身是一种债权行为。承

包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仍然存在一种债权关系,一方不依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这是一种折衷的观点,然而简单的揉合并不能将权利的性质真正界定清楚。

4,劳动关系说

劳动关系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3]支持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

第一,从主体上来看,承包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的成员之间订立的,属于劳动组织的内部合同。

第二,从内容上来看,承包方的劳动是集体联合劳动的一部分。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后,虽然家庭的独立劳动不再需要集体的安排,可以自己决定。但实际上承包合同中对某块土地上种类什么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无多大商量的余地,这仍是集体管理与控制的表现。从这一点上看,承包户劳动实际上还是集体联合劳动的组成部分。

第三,从收入的分配来看,承包方的收入是按劳所得,因此土地承包关系属于劳动关系。从表面上看,土地承包后,承包者自己享有的部分并非由集体给付,但实质上仍可以看作是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承包者的劳动数量、质量,而作的给付。另外,各承包户拥有土地面积、土地质量及使用的生产手段都大致相同,这样他们的承包收入也大体符合他们的劳动报酬。

五、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及主要研究方法

本文着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和完善进行研究,先简要介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界定,分类和法律性质等基础法律问题,再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现状、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取得、流转、消灭等多个方面的问题与不足,最后,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些措施,希望对立法和理论研究能有所启发。

本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部分:阐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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