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王强:
20xx年11月2日,就万钢要求起诉王强股权纠纷一案向本人咨询,本人在充分研读了王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作出咨询意见如下:
一、王强向本人提供的材料如下:
1、飞跃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一份。
2、飞跃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一份。
3、王强笔录一份。
二、本人根据王强提供的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就上述事宜进行分析,提供咨询建议:
1、关于飞跃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飞跃科技公司章程第20条规定“股东在出资...加以规定”,关于该条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对公司章程是否可对股东间出资转让附加条件未作明确规定。故本人认为该公司章程条款对现有股东具备一定的约束力。
2、飞跃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及王强的口述笔录 本人认为公司管理办法是就公司的成立、运行、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的一种引导并加以规范,而涉及到公司股权出让、转让、继承等是股东自身以及股东相互之间的一种意思表示,并不能以某种管理办法来加以限制以及约束。结合本案飞跃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及20xx年11月20日的股东大会决议从实质上来说是除去王
强以为的飞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而这些在除去王强以外的以他股东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因王强未赞同决议,故对王强并没有约束力。
3、 关于万钢就股权纠纷向法院诉讼。
因飞跃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及20xx年11月20日的股东大会决议对王强没有约束力,故本人认为万刚要求起诉王强依照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王强所持股份转让给自己的诉求很有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20xx年11月2日
第二篇:法律意见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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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稳根与张灿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 黄成昌律师、陈雷实习律师
尊敬的陈稳根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
首先感谢委托人对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和本律师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将秉承律师行业公认的服务标准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尽心尽责办理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并在法律的框架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不懈努力!
受委托人的口头委托,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指派黄成昌律师就有关委托人与张灿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委托人告知的相关案情、提供的相关材料,对本案进行了初步的审查与分析,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分析意见:
一、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