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时间:2024.3.31

第二篇:20xx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xz


附件2

2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订本套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填报。具体指执行现行工业、农业、商品流通、施工、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旅游、饮食服务等行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类国有企业(单位),以及供销合作社、二轻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街道企业、校办企业等城镇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

(一)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具体包括:

1.国有间接控制的企业,指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的企业。

2.国有直接与间接控制的企业,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

3.多方国有单位投资的、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控制权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二)境外企业是指以下三类企业(单位):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境外企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或二级企业),包括香港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和地方的有关境外企业集团。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企业或办事机构的境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投资单位(以下简称境内投资单位)。

3.境内投资单位直接投资控股的境外企业。

境内投资单位在境外设立的属于经费报账性质的境外办事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项目组等)的有关情况,应由境内投资单位在本套报表的“境外办事机构基本情况表”中予以反映。

(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管理的报社、出版社等国有事业单位。

(四)厂办大集体是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一些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报表组成

本套报表包括:

(一)报表封面。

(二)主表:资产负债表(财会年企01表)、利润表(财会年企02表)、现金流量表(财会年企03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会年企04表)。

(三)附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财会年企附01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财会年企附02表),基本情况表(财会年企附03表),国有资产变动表(财会年企附04表)。

(四)行业补充指标表:粮食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1表),铁路运输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2表),民用航空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3表),工业、交通运输、邮电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4表),邮政集团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5表),电信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6表),农口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7表),文教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8表),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9表),旅游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10表),施工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11表),烟草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12表),供销合作社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13表),电力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14表),石油石化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15表),境外办事机构基本情况表(财会年企补16表)。

三、分户填报报表封面解释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代表。凡企业正在更换法人代表,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3.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指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4.总会计师:指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按照国家规定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企业领导人。

5.会计机构负责人: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会计任务的专职会计机构的负责人。

6.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7.负责审计事务所: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全称。

8.签字会计师:指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封面右边

1.组织结构(单位)统一代码: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单位),应主动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核发手续。

本代码由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三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非集团型企业只需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不填列。

(2)集团型企业需区别以下情况填列:

①集团公司总部(一级)在填报集团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时,“本企业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均按集团公司代码填列,“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不填。

②当本企业为集团公司二级企业时,按要求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其中“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与“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相同。集团公司本部视同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填列,差额表比照集团本部填列。

③当本企业为集团三级企业时,应按实际情况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及“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 集团公司二级企业本部视同集团公司三级企业填列,三级以下企业并入三级填列。

2.隶属关系: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 根据国家标准委颁布的《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编制。

(2)地方企业:

①“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委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编制。具体编制方法:

A、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如:山东省省属企业一律填列“370000”;

B、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市属企业一律填列“370100”;

C、县级(市辖区)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六位数表示。如: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县级企业一律填列“371726”。

②“部门标识代码”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比照国家标准委公布的《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填报。如:隶属各省“商务部(厅、局)”管理的企业,填报“商务部”代码“322”。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填行业对口部门(协会)的代码。机构设置与中央对口的各地方部门均应按国家标准填列。

3.所在地区(境内外):本代码由国家代码和行政区划代码组成。

(1)国家代码根据国家标准委公布的《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2659-2000),按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国家和地区填列。

(2)行政区划代码根据国家标准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按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县或区代码填列。

4.所属行业码:本代码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行业会计制度代码”两部分组成。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依据国家标准委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结合企业主要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按“小类”划分填列。其中:各类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公司、投资控股公司填列“9920”。

(2)“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情况代码”根据企业目前执行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及行业会计制度实际情况填列。具体代码为:

企业会计准则-00工业企业-01,商品流通企业-02(其中外贸企业按12填列),施工企业-03,房地产开发企业-04,旅游、饮食服务企业-05,铁路运输企业-06,民用航空运输企业-07,交通运输企业-08,邮电通信企业-09,对外经济合作企业-10,农业企业-1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13,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14,其他-99。

5.经营规模: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分别选择“大型、中型、小型”三类填列。

6.经济类型: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的企业类型。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厂办大集体是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一些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了一批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厂办大集体主要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其中:

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是指各类中央企业(含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中央下放企业厂办大集体是指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地方企业厂办大集体指地方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7.组织形式:根据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类型及有关性质填列。具体包括:1独资公司,2非公司制独资企业,3上市股份有限公司,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5有限责任公司,6股份合作制企业,7合资或合营企业,8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9其他。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选“1独资公司”项填列。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填报其股票代码,为6位数字。如果企业已发行A股股票并有其他类别股票上市(如B股、H股、N股等)则填报A股股票代码;如果只发行了B股股票,则填报B股股票代码;如果只在境外发行股票,则该代码填“000000”。

8.工效挂钩标识码:完全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填“1”,部分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填“2”,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填“3”。

9.社会保险标识码: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企业填“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填“2”,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填“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填“4”,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填“5”,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填“6”,如参加多项社会保险,同时填列相应代码。

10.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类型:指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具体包括:1无保留意见,2保留意见,3否定意见,4无法表示意见,未经审计的填“0”。

11.成立年份:指企业(单位)工商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具体年份。

12.上年单位代码:由本企业上一年度填报本套报表时,录入的“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本企业代码”和上年“报表类型码”共10位码组成。如为新报单位,此代码不填。

13.新报因素:指企业以前年度未填报企业类汇总会计报表,从本年度起纳入企业类会计报表填报范围的新报报表原因。具体标识含义如下:

(1)0连续上报:指上年度填报企业类汇总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2)1新投资设立:指本年新投资注册设立并正式营业的企业(不含竣工移交、新设合并、分立);

(3)2竣工移交:指建设项目竣工后从基本建设单位转为生产经营的企业;

(4)3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单位)合并成一个新企业(单位),原企业(单位)均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5)4分立:指经批准由企业分立而成立的新企业(单位);

(6)5上年应报未报:指上年漏报或因客观原因未填报本报表,从本年度起按规定单独报送的企业(单位);

(7)6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建制划入而新增企业(单位),并且上年未作单户填报同类汇总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8)7收购:指因收购而新增企业(单位),并且上年未作单户填报同类汇总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9)9其他:指上述各项原因中未包括的新报原因。

14.报表类型码: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的报表类型码,具体包括:

0单户表,1集团差额表,9集团合并表。

15.行业补充指标表标识码:按企业与财政部门对口管理关系选择填报,具体内容包括:01粮食,02铁路运输,03民用航空,04工业、交通运输、邮电,05邮政电信,06农口,07文教,08外经, 09旅游,10施工,11烟草,12供销合作社,13 电力,14 石油石化,55其他(该码专供监狱、劳教企业使用);不在以上范围内的企业填“00”。

15.备用码:各部门、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四、资产负债表[财会年企01表]

(一)编制方法

1.表内“期末余额”有关指标以企业年终财务会计决算有关指标填列。

2.表内“年初余额”有关指标根据企业(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中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结合本年度调整数填列。

3.企业应依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所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为依据。

4.企业集团下属金融企业,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填报有关金融企业项目。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结算备付金:反映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2.拆出资金:反映企业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3.交易性金融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

4.应收保费:反映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仅金融企业填报。

5.应收分保账款: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6.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反映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仅金融企业填报。

7.应收利息: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8.其他应收款:反映企业的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根据“其他应收款”及“应收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9.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反映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仅金融企业填报。

10.发放贷款及垫款:反映企业发放的贷款和贴现资产扣减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仅金融企业填报。

1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12.持有至到期投资: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日投资的摊余成本,即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

13.投资性房地产:反映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金额填列,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固定资产:反映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扣减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表中需分别填报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5.在建工程: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扣减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16.固定资产清理: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进额的差额。

17.生产性生物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8.油气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减去累计折耗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净额。根据“油气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耗”科目期末余额和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19.无形资产:反映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扣减累计摊销、无形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20.开发支出:反映企业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能够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部分。企业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反映。

21.商誉: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的价值,根据“商誉”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22.长期待摊费用: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23.递延所得税资产:反映企业确认的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4.特准储备物资:反映有特准储备物资的企业(主要是商业企业)特准储备物资的结存金额。

25.向中央银行借款:反映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借入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26.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反映企业吸收的各种存款和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仅金融企业填报。

27.拆入资金: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28.交易性金融负债:反映企业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金融负债。

29.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反映企业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仅金融企业填报。

30.应付职工薪酬:反映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各种薪酬。其中: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应单独列示。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在“应付福利费”项下单独列示。

31.应交税费: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其中:应交税金应单独列示。

32.应付分保账款:反映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33.代理买卖证券款:反映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34.代理承销证券款:反映公司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仅金融企业填报。

35.特准储备基金:反映国家拨给企业的特准储备基金的金额。

36.实收资本(股本):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其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收资本”按扣除“已归还投资”后的净额填列。

(1)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2)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

(3)法人资本: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国有法人资本: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5)集体法人资本: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体企业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6)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7)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37.已归还投资: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本项目应根据“已归还投资”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填。

38.专项储备:反映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盈余公积:反映企业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反映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储备基金”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的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39.一般风险准备: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仅金融企业填报。

40.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反映将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折算成本位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时,由于报表项目采用不同的折算汇率所产生的差额以及因合并外币报表产生的折算差额。

41.未分配利润:反映尚未分配的利润,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填列。

4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反映在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部分。

43.少数股东权益:反映编制合并报表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由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所拥有的权益份额。

有关行业特殊会计科目的填报方法,参照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归并填报。

(三)20##年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与未执行新准则报表年度主要指标对照

注: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短期投资项目分析填列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分析填列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分析填列到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价差根据分析填列到商誉和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四)表内关系。

15行≥(16+17)行(合理性);20行= (2+3+4+5+6+7+8+9+10+11+12+13+14+15+18+19)行;30行=(28-29)行;32行=(30-31)行;43行≥44行;45行=(22+23+24+25+26+27+32+33+34+35+36+37+38+39+40+41+42+43)行;64行=(20+45)行;76行≥(77+78)行;78行≥79行;80行≥81行;90行=(66+67+68+69+70+71+72+73+74+75+76+80+82+83+84+85+86+87+88+89)行;98行≥99行;100行=(92+93+94+95+96+97+98)行;101行=(90+100)行;103行=(104+105+106+109+110)行;106≥107行+108行;112行=(103-111)行;116行≥(117+118+119+120+121)行;125行=112行+113行-114行+115行+116行+122行+123行+124行;127行=(125+126)行;128行=(101+127)行;128行=64行;若封面“经济类型”为2,105行+108行>0;若封面“组织形式”为1或2且“报表类型码”为0或2,103行=104行+107行(合理性);若封面“新报因素”为0或3或4或5或6或7,64行年初数>0(合理性);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124行=0,126行=0(合理性)。

五、利润表[财会年企02表]

(一)编制方法。

1.本表反映企业全年收入、费用、支出及净损益情况。企业应根据损益类账户及其有关明细账户的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和本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分析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该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按本年度口径调整后填列。

2.“少数股东损益”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仅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填报。

3.企业应依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和相关科目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目前所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为依据。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营业收入: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利息收入:反映企业经营贷款业务等确认的利息收入,应根据“利息收入”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3.已赚保费:反映“保险业务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4.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反映企业确认的包括办理结算业务等在内的手续费、佣金收入,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5.营业成本: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利息支出:反映企业经营存款业务等确认的利息支出,应根据“利息支出”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反映企业确认的包括办理结算业务等在内发生的手续费、佣金支出,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8.退保金:反映企业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应根据“退保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9.赔付支出净额:反映公司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合同赔付款项。(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10.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反映公司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根据“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11.保单红利支出:反映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12.分保费用:反映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支付的分保费用。(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13.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业务所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应根据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合计填列。

14.销售费用:反映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以正数填列,“汇兑净损失”项目净损失以正数填列,净收益以“-”号填列。财务费用的明细项目只单独反映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和汇兑净损失三项,其他明细项目不单独反映。

16.资产减值损失:反映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各项减值损失,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填列)

17.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反映企业应当记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如为净损失,以“-”号填列。

18.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单独列示。

19.汇兑收益:反映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净收益,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以“一”号列示。(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20.营业外收入:反映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营业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1.政府补助:反映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补贴收入”科目填报。

22.营业外支出:反映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营业外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3.所得税费用:反映企业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组成部分。

24.基本每股收益:反映股份有限公司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计算的每股收益,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25.稀释每股收益:反映股份有限公司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而计算的每股收益。

26.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有关行业特殊会计科目的填报方法,参照有关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归并填报。

(三)20##年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与未执行新准则年度报表有关指标对照:

(四)表内关系:1行=(2+5+6+7)行;2行=(3+4)行(合理性);8行=(9+12+13+14+15+16+17+18+19+20+21+24+28+29)行;9行=(10+11)行(合理性);21行≥(22+23)行(合理性);如果27行≥0,24行≥(25-26+27)行(合理性);31行≥32行;34行=(1-8+30+31+33)行;35行≥(36+37+38+39)行;40行≥(41+42+43)行;44行=(34+35-40)行;46行=(44-45)行;48行=(46-47)行;53行=(46+52)行;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48行和55行=0(合理性);

六、现金流量表[财会年企03表]

(一)编制方法。

1.本表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企业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2.企业应根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为准。

3.企业应当采用间接法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5。

4.企业集团下属金融企业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金融项目按照科目性质填入。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含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包括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和前期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账款,减去本期退回本期销售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本项目反映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本期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的净增加额。

3.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反映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本期向中央银行借入款项的净增加额。

4.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反映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本期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款项的净增加额。

5.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反映保险公司本期收到的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净额。包括本期收到的原保险合同收入、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原保险合同保费、本期预售的原保险合同保费和本期代其他企业收取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扣除本期保险合同提前结束以现金支付的退保费。

6.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反映保险公司本期从事再保险业务实际收支的现金净额。

7.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反映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以及以投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投资保障性保险业务的投资本金,减去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返还的储金和投资本金后的净额。

8.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反映证券公司本期自行买卖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净增加额。

9.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本期收到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

10.拆入资金净增加额:反映证券公司本期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款项所取得的现金,减去拆借给境内外金融机构所支付的现金后的净额。

11.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反映证券公司本期按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现金,减去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现金后的现金增加额。

12.收到的税费返还: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补贴收入”、“应收补贴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3.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其他现金流入如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1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购买材料、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购入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应从本项目中扣除。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5.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反映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本期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以及办理商业票据贴现、转贴现融出及融入资金等业务的款项的净增加额。

16.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反映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本期存放于中央银行以及境内外金融机构款项的净增加额

17.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反映保险公司本期实际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的现金。

18.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本期支付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

19.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反映保险公司本期支付保单红利所支付的现金。

20.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和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基本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缴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以及企业支付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福利费等,应按职工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别在本项目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根据“应付工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1.支付的各项税费: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各种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根据“应交税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2.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如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支付的保险费等。本项目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3.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收回的非现金资产,以及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4.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因股权性投资而分得的现金股利,从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分回利润而收到的现金,因债权性投资而取得的现金利息收入,不包括股票股利。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债券性投资,其利息收入在本项目中反映。应根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5.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反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扣除为处置这些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后的净额。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为负数,则应作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 “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6.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反映企业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7.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8.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包括购买机器设备所支付的现金及增值税款、建造工程支付的现金、支付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现金支出,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在“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9.投资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取得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本项目可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 “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0.质押贷款净增加额:反映保险公司本期发放保户质押贷款的现金净额。

31.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反映企业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2.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3.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以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实际收到款项净额(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而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不在本项目反映,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不在本项目内减去。本项目可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4.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反映子公司以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来自少数股东资金实际收到的款项净额。

35.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反映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而收到的现金,以及发行债券实际收到的款项净额(发行收入减去直接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债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6.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反映商业银行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37.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8.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偿还金融企业的借款本金、偿还债券本金等。本项目可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债券”“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9.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现金: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以及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不同用途的借款,其利息的开支渠道不一样,如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均在本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利润分配”、“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研发支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0.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反映子公司实际支付给少数股东的现金股利、利润等。

41.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2.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反映企业外币现金流量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折算为人民币时,所采用的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中外币现金净增加额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三)表内关系及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运算公式:

15行=(2+3+4+…+14)行;25行=(16+17+18+…+24)行;26行=(15-25)行;33行=(28+29+30+31+32)行; 39行=(34+35+36+37+38)行;40行=(33-39)行;47行=(42+44+45+46)行;52行=(48+49+51)行;53行=(47-52)行;55行=(26+40+53+54)行; 57行=(55+56)行;

审核公式:

如果报表类型不为“1”,42行≥43行

如果报表类型不为“1”,49行≥50行

56行本期金额=57行上期金额

2.表间关系:(适用于封面“报表类型码”不为1时)

57行=财会年企01表2行(合理性)。

七、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会年企04表]

(一)基本内容。

本表反映企业20##年度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二)编制方法。

单户报表表内各可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库存股”、“专项储备”、“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科目本年和上年的年初余额、年末余额、当年发生额等分析填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填报本表中的有关项目。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上年年末余额:反映企业上年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的年末余额。

(1)会计政策变更:反映企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金额。

(2)前期差错更正:反映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处理的会计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2.本年年初余额:反映企业为体现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影响,而在上年年末所有者权益余额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得出的本年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应根据“盈余公积”、“利润分配”、“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本年增减变动金额:

(1)净利润:反映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金额,对应列在“未分配利润”栏。

(2)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反映企业当年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和减少的资本。其中:

①所有者投入资本:反映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形成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对应列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栏。

②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反映企业处于等待期中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当年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对应列在“资本公积”。

(3)专项储备提取和使用:反映企业当年专项储备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①提取专项储备:反映企业当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对应列在“专项储备”栏。

②使用专项储备:反映企业当年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情况,对应列在“专项储备”栏。

(4)利润分配:反映当年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和对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或股利)金额,对应列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栏。其中:

①提取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项目、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等项目。

②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反映对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或股利)金额。

(5)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反映不影响当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所有者各组成部分之间当年的增减变动。其中:

①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②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③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反映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金额。

(四)表内关系:

1.栏间:

11栏=(9+10)栏;9栏=(1+2-3+4+5+6+7+8)栏;20栏=(12+13-14+15+16+17+18+19)栏;22栏=(20+21)栏

2.行次:

运算公式:

1行本年金额=31行上年金额;

4行本年金额=1行本年金额;4行上年金额=(1+2+3)行;

5行=(8+9+13+16+26)行;

8行=(6+7)行;

9行=(10+11+12)行;

13=(14+15)行;

16行=(17+23+24+25)行;

17行=(18+19+20+21+22)行;

26行=(27+28+29+30)行;

31行=(4+5)行;

审核公式:

27行仅金融企业填列;

(9,20)栏(17~22,26~30)=0

(五)表间关系:

4行第1栏=财会年企01表112行年初余额;4行第2栏=财会年企01表113行年初余额;4行第3栏=财会年企01表114行年初余额;4行第4栏=财会年企01表115行年初余额;4行第5栏=财会年企01表116行年初余额;4行第6栏=财会年企01表122行年初余额;4行第7栏=财会年企01表123行年初余额;4行第8栏=财会年企01表124行年初余额;4行第9栏=财会年企01表125行年初余额;4行第10栏=财会年企01表126行年初余额;4行第11栏=财会年企01表127行年初余额;

31行第1栏=财会年企01表112行期末余额;31行第2栏=财会年企01表113行期末余额;31行第3栏=财会年企01表114行期末余额;31行第4栏=财会年企01表115行期末余额;31行第5栏=财会年企01表116行期末余额;31行第6栏=财会年企01表122行期末余额;31行第7栏=财会年企01表123行期末余额;31行第8栏=财会年企01表124行期末余额;31行第9栏=财会年企01表125行期末余额;31行第10栏=财会年企01表126行期末余额;31行第11栏=财会年企01表127行期末余额;

6行第7栏=财会年企02表47行本期金额;6行第10栏=财会年企02表48行本期金额;6行11栏=财会年企02表46行本期金额;6行第18栏=财会年企02表47行上期金额;6行第21栏=财会年企02表48行上期金额;6行22栏=财会年企02表46行上期金额。

八、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财会年企附01表]

(一)编制方法。

1.本表应根据企业当年基础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填列。企业填报时应注意与财政、税务等部门批准、认可的有关数据衔接一致

2.“本年应交数”不包括“年初未交数”。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其他各税:反映除表中所列各项税金外,企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以及地方教育费等所有其他各项税费的交纳情况。

2.财政拨款:反映当年财政拨付企业的技改资金、挖潜改造资金以及基建资金等款项收支结存情况(不含财政通过其他部门拨付给企业的资金)。

3.国有资本收益:反映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规定,企业年初未交、本年应交、本年已交和年末未交各级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

4.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石油特别收益金:反映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规定,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

6.本年应交税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农牧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各税的合计数额。

7.本年实际上交税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实际上交国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农牧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各税的合计数额。

8.本年支付补充养老保险总额:反映企业本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财企[2010]34号)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总额。

9.本年支付补充医疗保险总额:反映企业本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总额。

10.出口退税情况:要求外贸公司或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填列,包括未设置“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核算的工业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企业、外轮供应企业等按要求填列相关指标。

(1)出口额(美元):指企业已向海关申请报关的出口额,与海关统计口径一致,以美元列示。

(2)以前年度欠出口退税: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的出口退税,按上年末“应收出口退税”借方余额填列。

(3)本年度应收出口退税:企业按“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4)本年度已收出口退税:反映企业本期实际已收到的出口退税额,按“应收出口退税”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三)表内关系:

5行=(2+3-4)行;10行=(7+8-9)行;15行=(12+13-14)行;20行=(17+18-19)行;25行=(22+23-24)行;30行=(27+28-29)行;35行=(32+33-34)行;43行=(40+41-42)行;48行=(45+46-47)行;53行=(50+51-52)行;58行=(55+56-57)行;63行=(60+61-62)行;68行=(65+66-67)行;73行=(70+71-72);78行=(75+76-77)行;83行=(80+81-82)行;88行=(85+86-87)行;93行=(90+91-92)行;98行=(3+8+13+18+23+28+33+37+38+41+46)行;99行=(4+9+14+19+24+29+34+37+38+42+47)行

九、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财会年企附02表]

(一)编制方法。

1.本表反映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年初余额、本期计提数、本年减少额和期末账面余额。各项目应根据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情况分析填列。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为准。

2.“待处理资产损失”、“政策性挂账”、“当年处理以前年度损失和挂账”由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企业填列,其他企业不填。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坏账准备:反映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反映企业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执行新准则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在期末对各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所计提的减值准备。执行新准则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未执行新准则企业将短期投资及长期债权投资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对应的减值准备填列至该行。

4.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反映企业计提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未执行新准则企业将短期投资及长期债权投资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对应的减值准备填列至该行。

5.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7.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7.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8.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等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9.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

10.油气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准则,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油气资产减值损失。

11.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2.商誉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准则,根据购买方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作为商誉确认,于每一个会计年度进行测试,商誉发生减值的,计入商誉减值准备。

13.其他减值准备:反映企业其他减值准备。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核算的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及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扣除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填列至该行反映。

14.在当年损益中处理以前年度损失挂账:反映企业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当年消化处理20##年(企业会计制度颁布时间)以前发生且未处理的各类损失,包括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积压存货、应提未提和应摊未摊费用,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挂账等。该项目须经中介机构逐户、分明细项审计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或作专项审计说明。

15.合并增加额:反映本期由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在购买日的资产减值金额。

16.合并减少额:反映本期出售或减少子公司,被出售或减少的企业在发生日的资产减值金额。

(三)表内关系:

1.栏间:

11栏=(1+5-10)栏,5栏=(2+3+4)栏,10栏=(6+7+8+9)栏。

2.行次:

16行=(1+2+3+4+5+6+7+8+9+10+11+12+13+14)行;18行≥(19+20+21)行;22行≥(23+24+25)行;17行=(18+22+26+27+28+29)行。

(四)表间关系:

7行年初余额、年末余额=财会年企01表31行年初数、年末数。

十、基本情况表[财会年企附03表]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的户数、职工、工资及福利、产值、企业本年收到的财政资金、科技投入与支出情况、当年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

(一)编制方法。

本表应根据企业当年基础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分析填列。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职工人数情况(人):

(1)年末从业人员人数:反映年末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

(2)全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反映企业全年12 个月平均的从业人员人数。

(3)年末职工人数:反映年末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等。其中,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单独列示。

(4)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反映企业12个月平均的职工人数。其中,全年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单独列示,反映企业全年12 个月平均的在岗职工人数。

(5)年末离休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离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6)年末退休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8)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9)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0)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1)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2)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3)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4)接收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总数:反映企业累计接收的从军队转业、复员退伍的具有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人数,其中,“当年接收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数”单独列示,反映企业当年接收从军队转业、复员退伍的具有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人数。

(15)实行工效挂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享受工效挂钩工资的职工人数。

2.企业不在岗职工及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1)年初不在岗职工人数(人):反映年初档案关系在本企业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尚未到期的人员实际不在岗人数。其中,“内退人数(人)”单独列示,反映不在岗职工中的内退人数。

(2)年末不在岗职工人数(人):反映年末档案关系在本企业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尚未到期的人员实际不在岗人数。其中,“内退人数(人)”单独列示,反映不在岗职工中的内退人数。

(3)本年累计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反映企业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人数。

(4)本年累计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反映企业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其中财政负担部分单列。

3.工资及福利情况:

(1)全年应发工资总额:指全年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根据“应付工资”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2)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指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临时工和聘用人员工资。其中“全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和“全年实际发放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单项列示。

(3)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有关部门核定的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费用填列。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计提数填列。其中,核定的工挂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反映经劳动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核定的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工挂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反映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本年度按照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数额。

(4)企业负责人人数:按照企业本年的负责人人数填列。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监事长以及其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执行董事等)。第三级企业仅填报本级数。

(5)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按照企业负责人当年实际收到的薪酬总额填列。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当年兑现的中长期激励收益组成,按照当年实际发放数填报。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当年兑现的中长期激励收益是指根据经薪酬审核部门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负责人行权或兑现取得的收益。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负责人当年取得的其它货币收入,一并填报。第三级企业仅填报本级数。

(6)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福利性补助:反映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其他福利补助(不含支付给离退人员的医药费用)。

(7)本年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总额。

(8)本年支付的医药费:反映企业本年实际支付的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其他各类人员的医药费。其中“离退休人员医药费”单独列示。

(9)本年企业支付的职工住房费用:反映企业当年在职工住房方面支出情况。包括本年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购房补贴、住房补贴以及修缮职工住房等方面的全部支出。

4.本年支付的职工培训费用:反映企业在对本单位职工培训方面的投入费用。

5.产值(按现行价格计算):

(1)工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它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工业总产值包括三项内容:即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在制品半成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

本期生产成品价值:指企业本期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的全部工业成品(半成品)价值合计,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本期生产成品价值为按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数量乘以本期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账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生产成品价值中不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修理作业所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可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有关资料取得。对于本企业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的劳务收入,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基础较好,能取得这部分资料,而且这部分价值所占比重较大,应包括在对外加工费收入中。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指企业报告期在制品期末减期初的差额价值,本指标一般可以从会计核算资料中取得。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半成品、在制品的成本,则总产值中也不包括这部分价值,反之则包括。

(2)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工业增加值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生产法,即工业总产出减去工业中间投入加上应交增值税;二是收入法,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到的收入份额计算,具体构成项目有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按收入法计算的增加值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之和。各部分与会计指标的基本对应关系如下: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为企业提供服务获得的全部报酬。主要包括本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应付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各种费用中含有和列支的个人报酬部分。

生产税净额:指国家对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和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金、附加和规费扣除生产补贴后的净额。各种税费主要有:本年应交的增值税、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税费等。扣除内容主要有:国家财政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价格补贴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等生产补贴。

固定资产折旧:指企业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当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

营业盈余:指企业本年的营业利润加补贴,主要包括:企业营业利润、补贴收入等。

企业填报本指标时应按上报统计局同口径数据填列,如不上报统计局可按下列参考公式计算填列:

工业增加值=财会年企附03表(33行+41行)+财会年企附01表(71+76+81+86+91)行+财会年企02表34行+财会年企附03表80行+财会年企附01表98行-财会年企02表38行-财会年企附01表105行。

按生产法工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为: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出-工业中间投入+应交增值税

工业总产出:指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工业生产活动的总成果。工业总产出包括:成品生产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1995年后用新规定计算的工业总产值代替。

工业中间投入: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耗的外购物质产品和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包括支付给物质生产部门(工业、农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的服务费用和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如保险、金融、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等)的服务费用。工业中间投入的确定须遵循以下原则:必须从外部购入的,并已计入工业总产出的产品和服务价值;必须是本期投入生产,并一次性消耗掉(包括本期摊销的低值易耗品等)的产品和服务价值。

工业中间投入包括直接材料费用、制造费用中的工业中间投入、管理费用中的工业中间投入、销售费用中的工业中间投入和利息支出五部分。

6.本年收到的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当年收到的各项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财政资金,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其他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等。

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指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

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财政资金,指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如节能减排、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

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等。

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其他用途的财政资金,如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关闭小企业补助等。

7.本年科技资金来源与研发费用情况: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情况。

(1)本年科技资金来源合计按来源分为政府拨款、企业自筹和其他资金来源。

①政府拨款:反映政府有关部门当年对本企业拨款到账的科技费用。

②企业自筹:反映本企业以自有资金、借入资金投入的科技费用。

(2)本年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兼职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或租赁费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研发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①科技人员人工支出:指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兼职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②研究开发性固定资产: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或租赁费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研发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8.固定资产情况: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分类、累计折旧和净值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和当年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等情况。

9.投资收益:反映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指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处置时实现的损益。项目填报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会计规定进行处理。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按照投资持有和处置的性质分析填列。

10.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数量(项):指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产生的独立研制开发的他人不能提出权利要求的专利,以专利的项数填列。其中,本年度新增专利数量(项)单独列示。

11.当年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从提取的,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的资金。

12.当年企业支出的安全生产费用 : 主要包括:

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②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③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④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⑤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⑥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3.当年企业支出的环境保护及生态恢复支出:反映企业履行保护环境义务及生态恢复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生产过程直接降低环境负荷的成本、生产过程间接降低环境负荷的成本、销售及回收过程降低环境负荷的成本、企业环保系统的研究开发成本、企业配合社会地域的环保支援成本、由于企业活动而造成对土壤污染、自然破坏的修复成本及公害诉讼赔偿金、罚金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本年度上交政府统筹的支出,反映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可持续发展基金、提取的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以及其他直接列支的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支出;本年度企业提取或据实列支的支出,反映已提取但实际未完全支出的,以提取统计。

14.当年企业支出的节能减排费用:反映企业当期支付的节能减排费用。

15.企业累计向境外投资额:反映企业期末累计向境外的投资金额。其中,企业当年新增向境外投资额单独列示。

(三)表内关系:

4行≥5行;6行≥7行;17行≥18行;21行≥22行;23行≥24行;26行≥27行;29行≥30行;30行≥31行;31行≥32行;33行≥(34+35)行;35行=(36+37)行;42行≥43行;44行≥(45+46+47)行;52行=(53+54+55+56)行;58行=(59+60+61)行;62行≥(63+67+68)行;63行=(64+65+66)行;70行=(71+72+73)行;70行=75行;75行≥(76+77+78+79)行;80行≥(81+82+83)行;89行=(90+91+92+93+94+95)行,104行≥105行

(四)表间关系

75行=财会年企01表28行期末余额;89行=财会年企02表31行本年数。

十一、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财会年企附04表]

(一)基本内容。

本表反映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总量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影响国有资本及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

(二)编制方法。

本表应根据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及本年财会年企02表等相关科目数据分析填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填报本表中的有关项目。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指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有实收资本及其享有的权益额。属于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元投资主体性质的企业,国有资本享有的权益年初、年末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有独享部分)×(国有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国有独享部分。

国家独享部分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基金转入、土地估价入账、税收返还或专项减免、国家拨付流动资本等政策因素形成的国家独享权益数额。

2.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反映企业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上年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追溯调整后形成的本年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

3.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反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本年投资设立企业或对原企业追加投入所增加的国家资本;国有企、事业单位本年投资设立企业或对原企业增加投入所增加的国有法人资本。

4.无偿划入、无偿划出:分别反映企业当年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划出本企业(单位)而造成国有资本及其权益增加、减少的数额。按规定已经进行追溯调整的不在本项目反映。

5.资产评估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当年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造成国有资本及权益增加、减少的数额。

6.清产核资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部门批复而当年增加、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按规定已经进行追溯调整的不在本项目反映。

7.产权界定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因产权界定增加、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

8.资本(股票)溢价:反映由于资本(股票)溢价而影响国有资本及权益增减变动的数额。

9.接受捐赠:反映企业当年接受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产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0.债权转股权:反映企业按国家规定,将银行债权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1.税收返还:反映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等而直接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企业享受行业性的税收返回政策,不在本项目中反映。

12.补充流动资本:反映根据财政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号)规定,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上交所得税的15%返还给企业,用于弥补企业流动资本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3.减值准备转回:反映企业经营期间因资产价值回升等原因转回已计提减值准备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4.会计调整:反映企业经营期间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前期差错调整以及其他会计调整事项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涉及减值准备会计政策与估计变更以及差错调整事项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在“减值准备转回”项目中反映。

15.经营积累、经营减值:反映企业当期生产经营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扣除因客观原因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应根据财会年企02表分析填列。其中企业当期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作为企业当期经营因素。

16.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而减少:反映企业当年消化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清产核资基准日以前(中央企业为20##年底以前)发生的潜亏挂账而造成国有权益减少的数额,不包括非国有权益减少部分。该项目须经中介机构逐户、分明细项审计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或作专项审计说明。

17.因主辅分离减少:反映企业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开展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本年度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数额。

18.企业按规定上缴利润:反映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9.资本(股票)折价:反映企业以全部或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20.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因素:反映经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未在上述客观因素中反映的增加或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金额。增加额和减少额应在表中分别填列。其中企业负担义务教育支出、股权分置改革引起的权益变动等也在此项列示。

21.年末其他国有资金:反映属于国家所有的股份制改造剥离权益、国家专用拨款、国家特种储备资金、住房周转金等资金。

22.年末合计国有资产总量:反映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和年末其他国有资金的合计数。

(四)表内公式。

1.行次:2行=(3+4+5+6+7+8+9+10+11+12+13+14+15+16)行;17行=(18+19+20+21+22+23+24+25+26+27+28+29)行;若封面“报表类型”不为1,则2行至29行各项指标应为≥0;30行=(1+2-17)行;32行=(30+31)行。

(五)表间公式。

1行=财会年企01表〔(104+107)行/103行×125行〕年初金额(合理性);30行=财会年企01表〔(104+107)行/103行×125行〕年末金额(合理性)。

十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表

编制单位:   企业统一代码□□□□□□□□-□  金额单位:元

本表反映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有关情况,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三部门批复后,由中央管理企业填报。实施改制的辅业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一)编制方法。

本表原则上由组织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集团公司(母公司)负责填列。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三类”资产账面净值:反映本年度拟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清理出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账面净值。

2.非主业资产:反映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

3.闲置资产:反映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但不包括军工企业中因保军需要而封存的军品生产线资产。

4.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反映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5.已改制“三类”资产的账面值:反映改制方案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确认,已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账面值。

6.已改制“三类”资产评估值:反映已改制“三类”资产经确认的评估值。

7.辅业改制清查的资产损失总额:反映本年度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按照财政部有关资产损失管理规定清查出的资产损失。

8.企业富余人员总数:反映企业富余人员总数。

(1)“三类”资产改制安置富余人员总数:反映改制企业吸收富余人员数。

(2)进入国有法人控股企业人员数:反映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数。

“其中:变更劳动合同人员数”反映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且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富余人员数。

(3)进入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人员数:反映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数。

9.享受经济补偿的人数:反映因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按规定享受相应经济补偿的富余人员数。

10.向职工支付总额:反映本年度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按规定应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可用净资产支付的拖欠职工的债务。

11.支付经济补偿金总额:反映本年度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12.用改制企业净资产支付总额:反映改制企业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内退人员预留生活及社会保险费、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

13.原主体企业支付总额:反映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补偿金时,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的经济补偿金总额。

表内主要公式:1行=(2+3+4)行;5≥6行;7行=(8+9+10)行;12行≥13行;13≥(14+16)行;14行≥15行; 12行≥18行;19行=20行;19行=(21+22)行。

十三、关于报表金额单位

本套报表分户填报金额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汇总上报时由计算机转换成“万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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