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年版)》及填报说明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2.第27行至第33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6行基础上,填报第28行至第31行。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0行、第32行、第33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金额。本行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
6.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填报。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9行×10行,且11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此前月份、季度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5行“累计金额”列=11行-12行-13行-14行,且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列=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2.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3.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4.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22行=20行×21行。
5.第2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6.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4行=第22-23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第2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有关项目的填报
1.第28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2.第29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3.第3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4.第31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按规定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5.第32行“分配比例”: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报依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年版)》确定的该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6.第33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第33行=30行×32行。
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填报
1.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2.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3.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否”。
4.纳税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
本栏次为必填项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七、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2.第11行=9行×10行。当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
3.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
4.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
5.第20行“本期金额”=19行“累计金额”×1/4或1/12。
6.第22行=20行×21行。
7.第24行=22行-23行。
8.第28行=15行或24行或26行×规定比例。
9.第29行=15行或24行或26行×规定比例。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第1行。
2.第7行“本期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第13行11列;第7行“累计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第13行16列。
3.第12行、第23行=《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1行。
4.第30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5.第32、33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年版)》中与填表纳税人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列。
第二篇:【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第1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2、第18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9行至第22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第23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四、各行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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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行至第24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2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4行。
2、第25行至第32行,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纳税人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26行至第30行;汇总纳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填报第28行、第31行、第3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2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2行≤第11行。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7、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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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按月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按季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19、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0、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2行=第20行×第21行。
21、第24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22、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6行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3、第27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 4
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4、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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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行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25、第29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26、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撤销的分支机构,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由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
27、第3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28、第32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额。第32行=第28行×第31行。
六、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9行=第4+5-6-7-8行。
(2)第11行=第9×10行。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10行。
(3)第15行=第11-12-13-14行,且第15行≤0时,填0。
(4)第22行=第20×21行。
(5)第26=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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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27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7)第28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2、表间关系
(1)第28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2)第31、3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税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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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
申报表(B类) 》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 “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4、第4行“应税收入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4行=第1-2-3行 8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6行=第4×5行。
7、第7行 “成本费用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8、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9行=第7÷(1-8行)×8行。
10、第10行 “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1、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6×10行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9×10行
12、第12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3、第13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13行=第11-12行。当第13行≤0时,本行填0。
14、第14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本期应当缴纳的税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
1、第4行=第1-2-3行
2、第6行=第4×5行
3、第9行=第7÷(1-8行)×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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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11行=第6(或9行)×10行
5、第13行=第11-12行。当第13行≤0时,本行填0
20xx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发布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做出修订,该公告自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本次修订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第三版本预缴申报表,是申报技术的又一次完善。新修订的预缴申报表切合现行政策,简洁明快,便于纳税人遵从,笔者试从三个版本申报表变迁的角度,对该文件中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主要行次解读如下:
一、国税函[2008]44号版本申报表
20xx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版本申报表。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考虑到减少纳税遵从成本,简便税收程序的需要,其基本出发点是既然年度要做汇算清缴,季度暂且按照利润总额纳税,不做任何调增调减,汇算清缴后再多退少补,以减少程序成本,因此该版本申报表第4行“利润总额”就成为季度预缴申报表的关键。以上减少纳税遵从成本的理念,是先进的,但在20xx年1季度申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合理因素,例如:
案例一:免税收入与以前年度亏损
M公司20xx年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亏损1000万元,20xx年1季度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1000万元,该企业按照44号文件版本申报表,申报表第4行填报2000万元,第5行税率25%,计算出M公司20xx年第1季度应该预缴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假设M公司后三个季度没有任何经营,20xx年度汇算清缴,由于免税收入调减100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0万元,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0,由于第1季度已经预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因此应退税500万元。
以上案例中,虽然M公司最终没有缴税,但一是500万元资金要等到汇算清缴后方能退税,在高利率时代1年多的利息,即使按照6%的利率计算,M公司仍然付出了高达30万元的利息机会成本;二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11条规定,纳税人季度多缴税款的,应当退税,但征得纳税人同意后,也可抵税。在目前税务机关强势的现实情况下,缴税是那么的容易,而退税何其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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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44号文件版本预缴申报表,虽然考虑减少纳税遵从成本,季度预缴尽量不做纳税调整的理念是先进的,但由于以前年度亏损因素、免税收入因素,尤其是免税收入中的股息红利因素,对季度纳税影响巨大,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对纳税申报适度调整,主要股息红利的集团公司母公司将难以承受之重。
44号文件版本申报表的另一缺陷是没有考虑房地产企业的特殊情况,根据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未完工收入要按照规定的计税利润率计入利润总额缴税,但申报表并未因此地产企业无法适用该版本申报表。例如:
案例二:房地产企业预计毛利
M房地产公司20xx年1季度未完工收入1亿元,预计利润率为15%,发生期间费用500万元,由于未完工收入根据会计制度不构成利润总额的组成项目,,因此当期利润总额为-500万元。纳税申报表和税收政策有矛盾,应该加以解决。
二、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版本申报表
考虑到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房地产企业的预计毛利三个重要因素,国家税务总局20xx年630 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以下简称635号文件申报表),自20xx年第3季度开始实施。该文件创造了“实际利润额”的概念,将季度申报表第4行由“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规定“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即:635号文件既坚持了以利润总额作为申报主体,不做过多得纳税调整,以减少纳税人负担,又对特殊项目进行适度调整。
如果按635号文件的填报口径,案例1中M公司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2000-1000-1000=0,因此当季度无需预缴税款,解决了企业的实际问题。
如果按635号文件的填报口径,案例2中的M公司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未完工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500+1500=1000(万元),申报表同政策规定相符合。
635号文件是相对完善的预缴申报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两大问题,一是,由于635号文件规定的“实际利润额”口径需要在表下计算,而不是将调增项目直接在申报表体现,出现了部分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政策不到位的现象,影响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筑企业等特殊行业新税收政策的颁布,申报表无法容纳。因此635颁布申报表需要与时俱进,国家税务总局20xx年第64号公告随之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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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64号公告版本申报表
64号公告版本申报表,汲取了前两个版本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将实际利润额的计算过程列示到申报表,并规范填报,内容非常丰富,其主要内容有:
(一)第4行“利润总额”作为计算季度缴税的主要基础,列示在申报表第4行,继续坚持季度申报以利润总核心的理念,同时对其进行四项调整,从而计算出第14行“实际利润额”,作为缴税的依据。按照申报表得出基本申报公式:
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
(二)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该行次填报房地产企业的预计毛利,同时为未来特殊项目填报预留空间,因此不直接表述为“房地产企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次虽然解决了将预计毛利明示申报表的目的,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两个问题,本次申报表修订未解决:
案例三: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
某房地产企业20xx年1季度取得未完工收入1亿元,当地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预缴土地增值税共760万元,本季度发生期间费用500万元。
1、由于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而是计入“应缴税费”科目,因此不构成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该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为-500万元,而不是-1260万元。
2、根据现行申报表,该企业1季度实际利润额=1500-500=1000(万元)
如果严格按照填报说明,房地产企业未完工收入对应的税金及附加无法在利润总额中扣减,只能等到年末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对纳税人时间性利益影响较大,因此北京等地税务局允许企业变通填列进行扣减。该问题在635号文件申报表中即存在,64号公告申报表仍未解决该问题。
案例四:房地产企业毛利结转
某房地产企业20xx年未完工收入为1亿元,已经按照15%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入20xx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xx年1季度该项目完工且在会计上结转了收入,经过计算项目毛利润4000万元,即项目毛利率为40%,同时将应缴税费760万元结转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
1、利润总额=4000-760=32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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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利润额=3240万元
如果按照现行申报表,在季度申报时,去年已经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税的1500元毛利未扣减,在去年汇算清缴中已经调减的760万元税金也未调增。纳税人有740万元毛利属于暂时性重复纳税,只有等到汇算清缴时方能扣减,明显不合理,但64号公告申报表未预留毛利调减行次,该问题如何解决,尚有待进一步明确。
(三)第六行“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调减的股息红利所得。
案例五:国债利息
某公司20xx年1月持有到期付息国债1000万元,国债年利率6%,20xx年1季度记账,借:应收利息15万,贷:财务费用15万。假设该项国债利息是否允许扣减呢?假设第2季度末,将持有的国债转让,转让价格为1040万元,包括应收利息30万元,国债转让利得10万元,应收利息30万元是否允许作为免税收入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20xx年第36号公告中,明确规定国债采取净价交易的,持有期间利息允许作为免税收入扣除,因此上例中第1季度季度申报表第5行免税收入填报15万元,进行扣减;第2季度同第1季度填报,即免税收入15万元,最终只有10万元利得计入了实际利润额。
案例六:权益法做账下得损益调整
A公司持有M公司40%股份,采取权益法做账,20xx年5月,M公司年报确定20xx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A公司记账,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00万元,贷:投资收益400万元。
《企业所得税》规定,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当天作为股息红利所得确定日期。因此,A公司确认的400万元投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会计确认收益400万元,税收不确认收入,因此该400万元属于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7行就此项纳税调减项目进行调整。
因此,第一,该400万元不属于税法收入,更不属于税收入,不应填报在预缴申报表第6行;第二,400万元属于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应该在年末汇缴时调减,季度预缴申报未涉及该项调减项目;第三,虽然细究政策,该400万元不能在季度申报时扣减,但其对企业的影响如同免税收入类似,应该加以解决。
(四)第7行“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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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不征税收入
某公司20xx年5月取得了当地财政部门拨付的1000万元现金,要求进行技术改造,该财政性资金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不征收收入条件,则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1000万元,减少实际利润额。
免税收入同不征税收入有根本的区别,不征税收入本质上是递延纳税。
(五)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该行次主要是针对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项目部按照2‰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为未来类似政策预留空间。
案例八:建筑企业跨地区项目部预缴
某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北京市,其在石家庄市成立一项目部,该项目部20xx年1季度取得营业收入1亿元。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因此,该企业1季度应缴预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填入季度申报表第1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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